专题

土地综合整治

土地综合整治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统筹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与生态保护修复,重塑“三生”空间格局。自全域试点部署以来,各地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制度体系与实践模式,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与负面清单底线,构建“省负总责、县乡实施”的分级管理机制,汇聚多元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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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第 1 次修订 · 国土人更新于2026年8月21日

土地综合整治概念与定义

土地综合整治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统筹推进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和生态保护修复的空间治理活动,旨在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助推乡村全面振兴。[1][7][12]

差异分析多源表述差异:在定义边界上,北京规范将其界定为'统筹推进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和生态保护修复的空间治理活动'[1],侧重程序管理与空间优化;山东管理办法同样界定为'统筹推进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和生态保护修复等活动的总体框架'[12],强调全流程制度安排;浙江2.0版指南将其定位为'以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为依据、统筹国土空间优化与乡村振兴的综合性平台'[2],突出平台属性与'3+X'模式。在目标取向上,各源均指向'三生空间'优化,但广东指南增加'良田连片、村庄集中、产业集聚、生态优美'的愿景表述[7],上海实施意见强调'滩水林田湿路村产全要素系统治理'[5],黑龙江指南则纳入黑土耕地保护与乡村风貌提升等特色整治范畴[6]

农用地整治

以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促进耕地集中连片为核心,综合运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提质改造、园地整治等手段的整治活动。[19][7]

差异分析表述差异:浙江农用地生态化整治规范侧重生态化导向,强调'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与'生态田块、生态沟渠、生物通道'等工程措施[19];广东指南聚焦新增耕地潜力和耕地集中连片度分析[7];黑龙江指南则突出黑土耕地保护特色,将耕作层剥离利用纳入整治范畴[6]

建设用地整理

以盘活零散、闲置、低效建设用地为目标,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等政策工具,腾退整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促进节约集约利用的整治活动。[8][1]

差异分析表述差异:梅州工作手册强调'3年内村庄建设用地腾挪不少于15%'的量化目标与'优迁快聚'空心村治理模式[8];山东实施意见侧重指标统筹使用与跨省域流转[20];北京规范则突出'村地区管'与减量提质要求[1]

生态保护修复

针对生态功能退化、生态空间受损等问题,运用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理念,实施流域治理、矿山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一体化修复活动的整治子领域。[5][2]

差异分析多源表述差异:上海实施意见强调'滩水林田湿一体化保护修复'与'生境理念'[5];浙江2.0版指南将其列为'3+X'模式中的必备内容[2];广东指南则着重推进历史遗留矿山修复、红树林营造等具体任务[7]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

在整治区域内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局部优化调整的行为,须遵循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布局更优化的刚性约束,调整规模一般不超过所涉乡镇划定面积的5%。[3][10][9]

差异分析多源表述差异:试点名单通知要求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3];广东补充通知细化补划地块须含有整治子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或提质改造耕地[10];云南指南明确调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实施单元所涉乡镇划定面积的百分之五[9]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

将整治中通过拆旧复垦形成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在省域或市域范围内进行跨县域交易的制度安排,指标收益专项用于整治及乡村振兴。[18][21]

差异分析多源表述差异:广东'指标池'通知明确节余指标可省内跨县域流转,交易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不低于国家明确的跨省域调入指标价格[18];广州'指标池'指引细化了市级指标池内申请、调剂、交易与归还的具体路径[21];山东实施意见则允许腾退指标在省域内流转[20]

实施方案编制

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在调查评估与公众参与基础上编制整治实施方案,经逐级审查批准后作为项目实施的法定依据,涵盖整治任务、子项目安排、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等内容。[7][13]

差异分析多源表述差异:广东指南以县域为统筹单元,要求方案经历'前期准备、调查评价、方案编制论证、审核备案'四个阶段[7];湖南管理办法构建'县级论证—市级初审—省级审查'三级程序,批复后六个月内须启动实施[13];云南指南则规定了正文涵盖十二个核心章节的完整架构[9]

资金筹措与金融支持

综合运用财政资金、政策性金融贷款、社会资本引入、指标交易收益等多元渠道,建立市场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体系,支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全周期实施。[15][17]

差异分析多源表述差异:宁夏政策性金融通知明确国开行侧重最长30年贷款期限与优惠利率,农发行则创新以整治后形成的农业经营收入为第一还款来源[15];广东'补改投'方案以注入资本金形式支持,按区域设定差异化基准比例[17];云南通知要求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16]

核心要点

全域全要素统筹:以乡镇或县域为基本单元,系统整合农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及历史文化资源,突破传统单一要素整治模式,实现'三生空间'协同优化。[1][2]

耕地保护红线刚性约束:整治区域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永久基本农田调整须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布局更优化,调整规模一般不超过所涉乡镇划定面积的5%。[3][10]

规划引领与底线管控:须以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为依据,严格落实负面清单管理,严禁违背群众意愿、破坏生态、占用耕地搞人造景观等行为。[7][11]

多元资金保障体系:综合运用财政资金、政策性金融贷款、社会资本、指标交易收益等渠道,创新'补改投'资本金注入和'指标池''资金池'统筹机制。[15][17]

全流程闭环管理:建立'申报—编审—实施—验收—管护'五阶段管理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动态监测、整体验收与省级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1][12]

群众权益保障与公众参与:实施方案须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并公示,涉及权属调整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安置方式尊重群众多元选择。[18][6]

专题导读

土地综合整治是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统筹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和生态保护修复的系统性空间治理活动,核心目标是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激活人口、产业、土地等乡村发展要素,助推乡村全面振兴与城乡融合发展 [1][2]。自自然资源部2020年部署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以来,各地在学习运用浙江'千万工程'经验的基础上,已形成覆盖东中西部、适配不同区域特点的制度体系和实践模式 [3][4]

在概念内涵上,土地综合整治已从早期的单一农地整理拓展为'全域全要素'系统治理。浙江率先提出'3+X'模式,要求省级工程必须涵盖农田整治、村庄整治、生态修复三项基本内容,并可因地制宜纳入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废弃矿山治理等特色项目 [2]。上海强调'滩水林田湿路村产'八要素综合治理 [5],黑龙江则根据区域特点将黑土耕地保护、乡村风貌提升和历史文化保护纳入特色整治范畴 [6]。从目标愿景看,广东明确提出'良田连片、村庄集中、产业集聚、生态优美'的十六字方针 [7],梅州进一步细化为深化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三块地'集成改革的操作路径 [8]

在制度约束上,土地综合整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刚性要求整治区域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新增面积原则上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3]。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规模一般不超过所涉乡镇划定面积的5%,且须遵循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布局更优化的底线要求 [9][10]。同时,各地普遍设立负面清单,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搞大拆大建、破坏生态环境、占用耕地搞人造景观等行为 [3][11]

在实施机制上,已形成'部级指导、省负总责、县乡实施'的分级管理体制 [3][12]。实施方案编制以县域为统筹单元、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经历'前期准备—调查评价—方案论证—逐级报批'的规范程序 [7][13]。工作流程涵盖整治区域申报、实施方案编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与后期管护的全周期闭环管理 [1][14]。资金保障方面,已构建财政资金、政策性金融、社会资本多元投入格局,宁夏、云南等地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农发行出台专项金融支持政策,提供最长30年贷款期限和优惠利率 [15][16],广东创新'补改投'资本金注入方式 [17],并建立'指标池''资金池'制度促进节余指标跨县域流转和资金统筹 [18]

政策沿革

概念骨架

核心内涵与目标定位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统筹推进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和生态保护修复,优化'三生'空间,助推乡村振兴与城乡融合。[1][7]

从单一整治到全域全要素治理

浙江'3+X'模式突破传统单一农地整理,将农田整治、村庄整治、生态修复列为基础内容,可延伸至低效工业用地、废弃矿山等特色项目。[2]

差异化目标愿景

广东提出'良田连片、村庄集中、产业集聚、生态优美'[7];上海强调全要素系统治理[5];黑龙江聚焦黑土耕地保护[6]

底线约束与刚性管控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与城镇开发边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更优化。[3][10]

耕地保护刚性要求

整治区域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新增面积原则上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3];调整规模不超过所涉乡镇划定面积的5%[9]

负面清单与风险防控

严禁违背群众意愿大拆大建、破坏生态环境、占用耕地搞人造景观[3];资金保障不足、涉及地方隐性债务的项目不予支持[11][16]

规划传导与方案编制

以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为依据,以县域为统筹单元编制实施方案,经逐级审查批准后作为实施法定依据。[7][13]

编制程序与审查机制

广东规定'前期准备—调查评价—方案编制论证—审核备案'四阶段程序[7];湖南实行'县级论证—市级初审—省级审查'三级程序[13]

方案核心内容与专项方案

涵盖整治任务、子项目安排、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权属调整方案等[1][9]

整治任务与工程体系

涵盖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乡村风貌提升及产业导入等主要领域,子项目须'带图斑、落位置'纳入项目库。[7][6]

农用地整治与生态化改造

聚焦新增耕地与集中连片,浙江规范构建田块生态化、生态沟渠、生物通道等工程体系[19];黑龙江纳入黑土保护特色[6]

建设用地腾挪与存量盘活

运用增减挂钩政策盘活零散闲置建设用地,梅州要求3年内村庄建设用地腾挪不少于15%[8];广东允许节余指标跨县域流转[18]

资金保障与资源统筹

构建财政资金、政策性金融、社会资本、指标交易收益多元投入格局,创新'补改投'和'指标池''资金池'机制。[15][17]

政策性金融支持

国开行提供最长30年贷款期限与优惠利率,农发行创新以整治后经营收入为还款来源[15];云南要求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16]

指标流转与价值实现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出售价款专项用于整治及乡村振兴[18];广州建立市级'指标池'跨区流转机制[21]

实施监管与验收机制

实行'省负总责、市级监管、县乡实施'分级管理,建立从申报到管护的全周期闭环管理体系,构建动态监测与整体验收相结合的制度框架。[12][14]

分级管理与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部级指导、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3];区县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政府为实施主体[1];重庆建立市、区县、乡镇三级管理负责制[22]

验收体系与后期管护

江苏规范将验收划分为子项目验收与整体验收两个层级,整体验收含初验和终验[14];出现负面清单情形的不得通过验收,须建立后期管护机制[12]

精选依据

  1. 北京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规范(试行)

    本规范是北京市为稳妥有序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而制定的程序性管理文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该项工作的各环节管理。本规范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界定为一项统筹推进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和生态保护修复的空间治理活动,旨在优化“三生”空间布局,助推乡村全面振兴。本规范明确了区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政府为实施主体的职责分工,将工作流程划分为整治区域申报、实施方案编制与报批、项目实施与管理、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并规定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本规范强调严格落实“村地区管”和减量提质要求,综合运用耕地占补平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工具,并对整治区域划定、子项目安排、资金筹措、监测监管及后期管护等关键环节作出了系统性规定。

    工作程序与主体职责

    本规范确立了“申报—编制报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的闭环管理程序。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统筹谋划,乡镇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具体推进。整治区域原则上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需经村民支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报。实施方案须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并公示,经区级初审、市区两级同步征求意见、市级联审通过后,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批复,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

    本规范要求实施方案在调查分析和潜力评估基础上编制,须明确整治任务、子项目安排、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等内容,相关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维护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等须同步编报。审查环节实行“多审合一”机制,市、区两级相关部门依职责对项目安排、资金平衡、林耕置换、涉水涉路等内容提出审查意见,重点防范负面清单情形,并对涉及正面清单的配套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核。

    项目实施监管与验收机制

    本规范要求区政府建立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等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和审计监督。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将实施方案纳入“一张图”系统进行全流程动态监测,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开展全过程监管。验收实行“谁立项、谁验收”原则,子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全部子项目完成后由区级整体验收、市级复核验收,并依法做好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

  2.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2.0版建设指南(试行)》浙自然资厅函〔2021〕945号

    本指南旨在高质量推进浙江省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规范省级工程管理。本指南定义了以“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为依据、统筹国土空间优化与乡村振兴的综合性平台,并明确适用范围为经省领导小组批准的省级工程。本指南系统构建了“3+X”模式,要求省级工程必须涵盖农田整治、村庄整治、生态修复三项基本内容,并可因地制宜纳入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废弃矿山治理等特色项目。本指南从前期谋划、计划编制、方案实施到年度评价、整体验收的全流程操作进行了规范,并就现状调查、问题诊断、空间布局优化、功能分区及子项目布局提出了详细的技术要求,强调底线控制与生态化整治,同时鼓励探索分区、市场化及一体化等创新推进模式。

    总体定位与核心模式

    本指南将工程定位为破解乡村空间无序化、耕地碎片化、生态退化等问题的综合性平台,以高起点规划为引领,高标准推进耕地“三位一体”保护。其核心是实施“3+X”模式的2.0版工程,即必须包含农田整治、村庄整治、生态修复三项基本内容,并可根据当地资源禀赋与发展需求,灵活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产业融合发展等特色项目,从而全面提升整治的综合效益。

    全流程实施管理框架

    本指南规范了从项目前期谋划到最终验收的全周期管理程序。实施过程强调规划引领,要求工程须以“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为依据,并经历前期审议、计划备案、方案编制与审核等严谨步骤。在实施中,本指南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对方案进行调整,并建立了子项目验收与工程整体验收相结合的分层验收体系,同时要求对权属、档案以及年度绩效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成果的真实、完整与长效。

    空间优化与创新推进机制

    在技术层面,本指南要求通过现状调查分析诊断空间布局、农田利用、村庄建设及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并据此科学划定居住、生产、生态三类功能分区,明确各自整治方向,以优化空间结构。为提升实施效能,本指南积极倡导创新推进模式,鼓励以功能区为单元实行统一设计施工的分区推进,引入社会资本的市场化推进,以及探索“融资+工程总承包+运营”的一体化推进机制。

  3. 自然资源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名单》自然资办函〔2020〕2421号

    本通知是国家层面正式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名单的规范性文件。本通知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相关部署要求,在各地申报、省级复核公示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有关乡(镇、街道)列入试点名单,并对试点工作提出系统性安排。本通知强调试点应纳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总体安排,做好全域规划和整体设计,统筹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和历史文化保护,以优化“三生”空间格局、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同时,本通知对规划编制、耕地保护、群众权益、权属调整和主体责任等关键环节作出明确规范,确保试点稳妥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

    核心工作部署

    本通知要求试点地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的重要批示精神,将试点工作与加快发展乡村产业、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等紧密结合。试点推进须严格做到规划先行,尽快编制或修订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统筹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并报部备案后方可正式实施。

    刚性约束与风险防控

    本通知明确划定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整治区域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应确保新增面积原则上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并做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同时严禁破坏生态环境、占用耕地搞人造景观,禁止违背群众意愿搞大拆大建、强迫农民“上楼”,要求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并制定预案。

    权属管理与责任落实

    本通知要求整治范围内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涉及权属调整的须经权利人同意并编制调整方案,公告无异议后报批,整治完成后补充地籍调查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层面实行部级指导、省负总责、县乡实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全程监管,对整改不力、后果严重的坚决调出试点名单并追究责任。

  4. 自然资源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典型案例(第一批)》

    本典型案例集汇集了自然资源部2021年部署的第一批乡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中15个代表性案例,系统展示了各地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为平台、破解乡村发展瓶颈的实践成果。本集案例覆盖东中西部不同区域,涉及超大城市郊区、传统农业镇、山区丘陵、平原湖区等多种类型,聚焦耕地碎片化、空间布局无序化、土地资源利用低效化、生态质量退化等共性问题的解决路径。各地坚持以科学规划为引领,统筹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和乡村历史文化保护,通过机制创新、资金整合和多元主体参与,探索形成了土地整治与产业导入、城乡融合、基层治理相结合的多样化模式,有效推动了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国土空间新格局构建。

    统筹规划引领,优化空间布局

    各地试点均以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为先导,打破条块分割,统筹谋划全域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如上海廊下镇以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为平台,联动各条线资金项目实现资源精准配置;浙江宁波市构建市县两级整治规划体系,在全市域范围谋划“县域统筹型、流域型、城乡复合型”三类整治模式。通过规划引领,各地系统整合耕地、林地、水系、建设用地等全要素资源,促进空间布局从碎片化走向集聚化。

    多措并举整治,提升资源效能

    各试点综合运用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效建设用地复垦复绿等手段,着力破解耕地破碎化和建设用地低效问题。如江苏昆山张浦镇新增耕地1956亩、节余建设用地指标1514亩;湖北孝感朱湖办事处新增耕地5090亩、耕地碎片化率降低27.9%。同时,各地注重生态保护修复与产业导入相结合,将整治成果转化为发展动能,实现土地资源从低效利用向提质增效转变。

    创新制度机制,强化治理效能

    各试点积极探索组织保障、资金筹措和长效管护机制。浙江嘉兴秀洲区首创进城农民登记备案制度,保障搬迁农民原有权益并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务;江西鹰潭余江区依托宅基地制度改革释放集体建设用地潜能,引导“产业下沉”车间带动群众家门口就业;重庆九龙坡铜罐驿镇推进农村“三变”改革,组建“一心四部联合社”盘活闲置资源资产。各地还通过政银合作、整合涉农资金、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构建多元化资金保障体系。

  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市域土地综合整治 助推郊野空间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25〕26号

    本意见围绕全市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以滩、水、林、田、湿、路、村、产等全要素系统治理为核心,确立了到“十五五”期末基本完成40个以上沪派江南、新城绿环、湿地空间及现代设施农业片区等主要建设任务的目标。本意见构建了从空间布局优化、农用地集中整治、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到产业融合发展的全链条政策框架,并同步健全了实施机制与多元资金投入模式。本意见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2年印发的旧版意见。

    优化空间布局并强化全周期监管

    本意见明确可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理划定整治区域,允许跨行政边界实施整治,并通过编制实施方案对各类整治任务进行一张蓝图统筹。实施方案可局部调优“三区三线”,但须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并最终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同时,本意见要求建立监测监管平台,对耕地保护目标进行分年度核算和全要素动态监管。

    推进耕地集中连片与永久基本农田动态调优

    本意见提出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与耕地提质改造,探索生态农田整治模式。鼓励通过复垦零星建设用地等方式整合连片耕地,并按照“总体稳定、先补后调”原则调优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对于不便耕种的零星永久基本农田可优化调出,同时优先将优质连片高标准农田划入,调整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涉乡镇街道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的5%,并探索建立市级永久基本农田周转库制度。

    盘活建设用地与修复生态空间并举

    本意见强调统筹推进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与存量用地盘活,优化村庄布局并引导农民集中居住,支持将零星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归并后用于乡村振兴新产业。在生态修复方面,本意见要求推进滩水林田湿一体化保护修复,强化生境理念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并开展滨江达海生态空间修复与沿海生态廊道建设,同时结合人居环境整治激活生态产业动能。

  6. 黑龙江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试行)

    本指南系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而制定的试行技术文件。本指南以浙江“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全面对接自然资源部相关意见与实施指南,立足黑龙江省耕地保护与乡村发展实际,系统规定了实施方案的编制主体、原则依据、可行性分析路径、整治目标设定、空间布局优化调整要求、子项目安排与实施计划、土地权属调整规则、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式、预期效益评估及成果资料构成等全流程内容。本指南将黑土耕地保护、乡村风貌提升和历史文化保护纳入特色整治范畴,并明确城镇开发边界优化、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具体管控规则,为全省科学有序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提供了统一的技术遵循。

    编制基础与总体框架

    本指南明确了实施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共同编制。方案编制须坚持人民至上、规划引领、实事求是、问题导向和严守底线等原则,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本依据,统筹分析整治区域的自然地理、社会经济、产业布局、土地利用及生态环境等基本情况。编制过程中必须开展可行性分析,涵盖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和乡村风貌提升等潜力评估,并确保与各级各类规划充分衔接,同时将公众参与情况和风险评估作为必要前置条件。

    空间优化与整治任务安排

    本指南规范了国土空间布局调整与优化的技术要点,包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规模限制与质量要求、城镇开发边界形态优化原则以及补充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规则。整治任务分为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和特色整治四大类,各子项目须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工程内容、投资估算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整治区域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

    权益保障与实施支撑

    本指南对土地权属调整的程序、内容和争议处理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实施方案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实施保障体系涵盖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资金统筹、技术支撑和监督管护等六个维度,并明确了投资估算的依据方法和多元化资金筹措路径。方案最终成果包括文本、附件、附表、附图和数据库五部分,对附图要素和数据库坐标系等均有统一要求。

  7. 广东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试行)

    本指南旨在为广东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编制提供系统化、规范化的技术指引。本指南以县域为统筹单元,要求实施方案在深入调查分析群众诉求、资源禀赋与资金保障等基础上,合理划定整治单元,有序安排整治任务与实施时序。本指南明确了规划引领、严守底线、分类施策、以人为本的四项基本原则,并规定了从前期准备、调查评价、方案编制论证到审核备案的完整编制程序。为实现“良田连片、村庄集中、产业集聚、生态优美”的目标愿景,本指南要求方案围绕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及乡村风貌提升等领域,落实增耕地、腾空间、强活力、优生态等重点任务,并对投资测算、资金筹措与平衡分析提出了具体要求。

    编制基础与程序要求

    本指南确立了实施方案编制的根本遵循和操作流程。编制工作须以科学规划为前提,有效衔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并坚守耕地保护、生态红线及群众利益的底线。具体程序上,方案编制需依次经历启动前期准备、实施调查评价、方案编制论证与审核备案四个阶段,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经专家论证、公示征求意见后,逐级报批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确保成果的科学性与合规性。

    建设任务与子项目安排

    本指南细化了实现整治目标的具体路径。方案须统筹安排农用地整理以增加耕地,重点分析新增耕地潜力和耕地集中连片度;开展建设用地整理以腾挪空间,聚焦优化城乡用地布局与提升土地产出效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以优化生态,着重推进历史遗留矿山修复、红树林营造等任务。所有子项目须明确目标归属、建设内容与绩效指标,并以“带图斑、落位置”的形式纳入项目库,确保可量化、可考核。

    精品工程与资金保障

    本指南提倡打造具有地方特色和示范效应的精品工程。要求从不同类型整治项目中遴选2至3个子项目,重点展示其在改善土地利用格局、促进产业导入等方面的创新举措与显著成效。在资金方面,本指南要求对项目进行全面的投资测算,明确财政、专项债券及社会资本等多元化资金筹措路径,并开展融资与债务清偿能力分析以及全面的资金平衡测算,以防范地方隐性债务风险。

  8. 梅州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手册(第二版)

    本手册是梅州市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操作指引,以镇街为基本实施单元,围绕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修复和产业导入四条主线,系统部署“十四五”至2035年的整治任务。核心抓手是深化农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三块地”集成改革,推动建设用地腾挪和农用地规模化流转,形成“良田连片、村庄集中、产业集聚”的国土空间新格局。

    四级联动机制与村庄分类施策

    建立“市级指导、县级统筹、镇街推进、村社落实”的四级联动机制。镇街层面将辖区内村庄划分为发展类、调整类和空心村三类,分别制定差异化的整治路径。发展类村庄适当增加建设用地规模,3至5年内至少培育或引进一家规上企业;调整类村庄不再新增建设用地,逐步腾退存量用地;空心村则以自然村为单元实施“优迁快聚”,限制新建扩建,有序腾退建设用地。

    农用地整理:规模化流转与耕地保护并重

    农用地整理的核心目标到2027年新增耕地13万亩、整合农用地80万亩、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152万亩。深化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通过出租、托管、入股等方式推动小田变大田,对连片300亩以上或单一经营主体1000亩以上的规模化经营给予资金、政策和建设用地指标奖补。同时落实“田长制”网格化管理,推进“林果地上山、耕地下山”的坡度置换工程,优先保护连片良田并彻底消除撂荒耕地。

    建设用地整理:腾挪整合与存量盘活双线推进

    各县(市、区)需建立激励机制,将碎片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腾挪整合至圩镇、县城和产业园区统一使用,3年内村庄建设用地腾挪不少于15%。空心村和调整类村庄因地制宜制定“优迁快聚”方案,2027年完成总量的50%,2035年全面完成。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建立土地增值收益调节机制,将收益更多留存村集体;稳慎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允许使用权通过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并开展“一户多宅”清理专项行动。

    生态产业化与产业体系支撑

    持续推进绿美梅州生态建设,建立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挂钩机制,腾退指标可公开交易,收益按“谁修复谁受益”原则分成。同时以提升亩均产值和税收为导向,分类制定村庄产业发展目标,发展类村庄全面推进乡村产业社区建设,争取村集体年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因地制宜发展林下经济和农产品深加工,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化开发和产业链延伸。

  9.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试行)

    本指南旨在规范指导云南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深入贯彻浙江“千万工程”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城乡融合发展与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本指南由正文和附录两个部分组成,系统构建了从基本原则、现状调查、可行性分析到空间布局调整、工程建设、投资估算及成果资料的全流程编制框架。本指南明确了实施方案需涵盖的十二个核心章节,并针对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城镇开发边界优化、生态空间及村庄建设边界调整等关键环节提出了具体的管控要求与量化标准,同时强调了方案编制必须坚持人民至上、规划引领、问题导向和因地制宜等原则,确保整治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核心内容与编制框架

    本指南详细规定了实施方案的完整架构,正文涵盖摘要、编制原则与依据、基本情况、整治目标、可行性分析、国土空间布局调整与优化、工程建设内容及实施计划、土地权属调整、实施保障、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预期效益与项目特色、成果资料等十二个部分。附录则补充了方案编制程序、资料收集清单、成果要求、编排格式及标准格式等技术性内容,为编制工作提供全程指引。

    关键管控与约束要求

    本指南对涉及国土空间核心要素的调整设置了严格边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实施单元所涉乡镇划定面积的百分之五,且调整后须符合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布局更优化的要求。城镇开发边界与村庄建设边界调整均须确保规模不扩大。同时,本指南明确列出了不得纳入项目的负面清单情形,涵盖违背农民意愿、破坏耕地与生态、损害历史文化、资金保障不足等方面,严防各类实施风险。

    整治任务与效益评估

    本指南将整治任务系统划分为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乡村风貌提升与历史文化保护、产业布局和导入、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等六大类别,要求因地制宜确定具体子项目并制定实施计划。在此基础上,本指南要求从社会、经济、生态三个维度系统阐述预期效益,并总结项目在制度创新、整治模式等方面的特色,引导实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10.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粤自然资函〔2025〕829号

    本补充通知在已有工作成效基础上,结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和国家审核新要求,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中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事项作出细化规定。本通知明确了补划地块须含有整治子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或提质改造耕地,并鼓励多补划以确保通过国家质检;同时严格管控调出地块质量,要求水田面积、高标准农田面积只增不减,杜绝以次换好。本通知还对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调整提出面积门槛和补划规则,要求特定情形须经省级实地踏勘论证。自规定时点起,各类布局优化调整均须通过国家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逐级上报,省厅不再另行接收矢量数据,实现全周期线上管理。

    补划地块的严格准入与正向引导

    本通知要求,补划地块必须含有整治子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或提质改造耕地,相关子项目须经验收或获得核实认定意见,否则不予审核通过。同时鼓励各地适当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以顺利通过国家质检并更新数据。在质量管控上,不得调出水田补划旱地,补划地块的现状水田面积及水田水浇地合计面积均须多于调出地块,确保质量不降低。

    调出地块的负面清单与防破碎要求

    本通知规定,调出地块须为现行有效的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含有核实处置中的“预调出”等无效部分。涉及配套设施不完善地块须征求农业农村部门意见,原则上不得含有建设用地。调出地块应以未切割的原始图斑为原则,确需切割的,须确保切割后留下的永久基本农田图斑更规整,不得加剧零散细碎。

    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的差异化管控

    本通知明确,原则上不得调整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平原地区5亩以上、山区丘陵地区3亩以上的永久基本农田。确需调整须在县域同等范围内补划,确有困难可通过其他途径优化。调出边界围合范围内镇域地块或边界外10亩以上地块,须先行申请省级实地踏勘论证,通过后方可逐级上报更新数据。

  11.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5〕157号

    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部署要求,规范全省项目申报工作。本通知明确了项目申报须与国土空间规划紧密衔接,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增加,生态保护红线目标不降低,并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围绕有序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本通知从申报原则、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方面作出系统性安排,同时列明了涉及损害群众权益、破坏耕地和生态保护、冲击历史文化文脉、资金保障不足等不予申报的负面清单,为项目质量与实施成效提供制度保障。

    申报原则与条件

    本通知确立了依法依规、规划引领、因地制宜、尊重民意、生态优先、有序推进六项申报原则,要求申报项目必须选择确有实施需求且具备条件的乡镇,合理划分实施单元,成熟一个、实施一个。在申报条件上,从整治需求、整治条件和组织保障三个维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整治需求涵盖耕地利用、建设用地、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突出问题,整治条件强调潜力充足、权属清晰、产业基础良好、资金保障有力,组织保障则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基层组织执行能力强、技术支撑可靠。

    申报流程与材料要求

    本通知规定了县级申报、市级审查、省级审批的三级递进流程。县级负责项目选址、编制实施方案并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后提交申报;市级开展资料审查与实地踏勘,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省级;省级对整治条件、需求、资金平衡及负面清单情形等进行论证后批准。申报材料须真实、准确、完整,涵盖实施方案文本及图件、数据库、征求意见材料、相关规划衔接意见以及涉及权属调整、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城镇开发边界调整等特定情形的专项方案与意见。

    负面清单与实施要求

    本通知明确列出不予申报的具体情形,包括违背农民意愿搞合村并居、大拆大建,借整治名义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未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先补划后调整”要求,破坏生态环境挖山填湖,破坏乡村风貌和历史文化文脉,资金保障不足可能导致项目停滞或新增地方隐性债务,以及单纯追求增减挂钩指标、搞过度景观化“面子工程”等。实施中出现偏差须及时纠正整改,出现负面清单情形的须整改,整改不力的村庄按规定调出整治区域。

  12.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管理办法》鲁自然资字〔2025〕42号

    本办法是山东省为规范有序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而出台的系统性管理规范,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明确了在全省行政辖区内统筹推进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和生态保护修复等活动的总体框架。本办文围绕“省负总责、市级监管、县乡实施”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前期谋划、实施方案编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五个阶段作出了全流程制度安排,强调尊重民意、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并严格守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突破等底线约束,同时鼓励政策性金融资金参与以保障资金平衡,旨在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助推乡村全面振兴与城乡融合发展。

    明确整治实施单元与区域条件

    本办文规定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以单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条件成熟地区可探索跨乡镇实施,具体可综合考虑区位相邻、功能互补、生态系统关联、线性工程沿线或资源产业互补等情形。整治区域的选定需满足群众意愿支持度高、整治需求迫切、土地权属清晰、耕地集中连片整治潜力大等条件,确需对城镇开发边界外单块大于10亩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调整的,须由省自然资源厅实地踏勘。

    规范方案编审与调整程序

    本办文要求以实施单元为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内容须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并明确“三区三线”局部优化、土地权属调整等专项方案的编制与报批要求。实施方案须经县级论证审核、市级复核后报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审查批准;实施过程中涉及整治范围、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等重大变动的,须按原程序逐级报批,一般技术性调整则由县级政府批准后逐级备案。

    强化全流程监管与验收管护机制

    本办文对项目实施阶段明确了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等管理制度,严禁出现政策法规所列负面清单情形,并要求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动态监测与监督机制。整体验收实行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查三级程序,存在负面清单情形或整治目标低于原方案80%等情况的不得通过;后期管护阶段则落实“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原则,管护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并分级压实耕地保护责任。

  13.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湘自资发〔2025〕41号

    本办法旨在规范湖南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全流程管理,建立省、市、县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本细则适用于省内所有此类项目,明确了项目从前期谋划、实施方案编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至后期管护五个阶段的具体管理要求。本管理办法强调以县域为统筹单元、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严守耕地保护与生态红线底线,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细则要求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与监督权,严禁违背群众意愿。通过规范申报审批流程、强化过程监管与成效评估,本办法致力于推动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序、稳妥实施,防止形成地方隐性债务,确保项目长期发挥综合效益。

    项目管理体制与全流程框架

    本办法构建了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联动的分级管理体制。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工作的统筹指导与审查审批;市级部门承担过程监管与整体验收组织;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统筹谋划、方案论证与组织实施。项目管理覆盖前期谋划、实施方案编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与后期管护五个阶段,实施期自省级批复后一般不超过五年,形成了从项目申报到成效评估的闭环管理体系。

    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查的核心要求

    本细则规定,实施方案编制须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充分衔接乡镇与村庄规划的重点项目,将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及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内容一并纳入。方案编制完成后,须严格执行“县级论证—市级初审—省级审查”程序,最终由省自然资源厅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项目原则上须在批复下达后六个月内启动实施,逾期将暂停该县市区后续项目申报。

    实施过程监管与变更审批机制

    本管理办法要求,县级政府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依法确定投资主体。各类子项目由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等制度。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重大、较重大和一般变更分级审批。如整治区域面积或总投资额变动超20%等属重大变更,须报省厅重新审批;出现负面清单情形无法整改的,可按程序申请项目撤销。

    竣工验收与后期管护保障

    本办法明确,项目整体验收分县级整体初验和市级整体验收两个环节,存在负面清单、耕地面积减少或权属调整未完成登记等情形的不得通过验收。子项目验收后,县级政府须明确管护责任主体与资金来源,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后实行“划、建、管、护”全流程闭环管理。同时,省厅依成效评估成果建立奖惩机制,对问题项目予以通报或追责。

  14. 江苏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验收规范》DB32/T 5048-2025

    本规范规定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工作的全流程技术要求与管理准则。本规范以科学规划为前提,将验收划分为子项目验收与整体验收两个层级,整体验收又包含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正文围绕总体要求、验收条件、验收依据、验收方法、验收内容、验收组织及成果档案管理等核心环节展开,系统构建了从单一工程到区域综合整治的完整验收闭环。本规范强调,出现负面清单所列情形的不予验收,项目变更须在验收前完成备案。验收采取资料审查、实地抽验、问卷调查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确保建设任务、资金使用、绩效指标及群众满意度等得到全面检验,并形成规范的呈报、总结与意见书等系列成果。

    验收层级与流程框架

    本规范确立了子项目验收与整体验收递进衔接的双层架构。子项目遵循“谁立项谁验收”原则,涵盖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公共空间治理和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等类型,须在完成全部建设任务、资金使用合规、地类变更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后才具备验收条件。整体验收则要求所有子项目验收合格、村庄规划获批且相关数据库更新备案后方可启动,依次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终验。

    整体验收核心内容与组织方式

    整体验收重点审查六大方面:各子项目整治目标完成情况;空间布局优化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成效;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保障程度;组织管理与制度建设运行状况;资金筹措、拨付使用的规范性及社会资本投入占比;以及项目区公众参与度和满意度。初验专家组不少于5人,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验、走访座谈等方式形成验收意见,通过后方可申请终验;终验对初验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对各类子项目至少抽验1个,重点复核整改项目。

    成果体系与档案管理要求

    本规范以规范性附录形式提供了子项目建设情况汇总表、验收汇总表、资金使用情况表、走访调查表、验收呈报表、初验及终验总结报告、验收意见书等全套标准化成果模板,构成统一的验收成果体系。档案管理要求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统一采用A4纸,正本不得使用复印件,归档资料线装或胶装,图纸折叠为A4幅面分类存放并由专人管理。

  15.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6〕84号

    本通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联合印发,旨在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系列部署,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国家重大战略的服务支撑作用。

    重点支持领域与项目准入

    本通知明确,政策性金融重点支持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复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中的子项目,涵盖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乡村特色资源保护、产业导入及和美乡村建设等六大领域。申报项目须已获批复,方案中需明确产业导入、资金筹措与回报来源,确保资金平衡,且承贷主体不得为未完成市场化转型的地方融资平台化债企业,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差异化金融支持措施

    本通知分别梳理了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与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的具体支持政策。国开行侧重保障融资规模、给予优惠利率、最长30年贷款期限并开辟授信绿色通道;农发行则强调贷款额度按需匹配、最大限度降低融资成本、灵活组合担保方式,并创新设计以整治后形成的农业经营收入、产业融合增值收入及配套资产运营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同时两家银行均成立专属服务专班提供全流程金融服务。

  16.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政策性金融支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修复〔2025〕10号

    本通知由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共同发布,旨在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本通知围绕政策性金融支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从支持范围、运作模式、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支持政策及相关措施六个方面作出系统部署,明确项目涵盖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及碳汇项目等类型,并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运作,以产业开发收益、指标交易返还收益、碳汇交易收益等作为回报来源,实现投资与收益自平衡。

    项目运作与申报管理

    本通知确立了央企和省级企业统贷、市县级国有企业承贷两种融资方式,并要求项目须符合国土空间及生态修复相关规划,具备市场化经营能力和稳定还款来源,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同时,本通知明确将涉及地方融资平台化债清单、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包含商业酒店等负面清单内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纳入负面清单,一律不予支持。在申报程序上,本通知构建了县(市、区)政府组织入库申请、省自然资源厅会同银行筛选入库、定期推荐项目、银行独立审贷及最终备案的全流程管理闭环。

    金融优惠与风险防控

    国开行省分行和农发行省分行对入库项目分别提供差异化优惠政策,包括足额保障信贷额度、享受最优利率、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以及提供前期融资服务等。本通知同时建立了政银沟通协调机制和监管调度体系,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生态修复项目调度监管平台跟踪项目进展,各级部门和银行机构按职责分工落实日常监管和资金监管,对高风险项目可采取暂缓放贷或终止放贷等风险防控措施。

  17. 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补改投”支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本方案由省自然资源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旨在通过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对粤东粤西粤北及惠州市、江门市、肇庆市等十五个地级市内已获批复并签订融资贷款合同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补改投”注入资本金的形式提供支持。方案明确了按区域设定差异化的基准支持比例,并引入绩效激励机制,同时对单个县域的资金支持总额实行上限管控,力求通过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与金融信贷,培育一批典型示范项目,推动良田集中、村庄优化、产业集聚与生态优美的土地保护利用新格局加速形成。

    支持范围与准入条件

    本方案的支持对象限定为特定十五个地级市内,已获得省自然资源厅批复、通过金融机构信贷审批并正式签订融资贷款合同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行政县(市、区)通过所在地申报,非建制区(如新区、高新区等)则通过市本级渠道申报,确保申报主体明晰、项目基础扎实。

    资金注入方式与差异化标准

    资金主要通过直接注资至项目公司或安排至相关国有企业再注资两种路径落实。支持标准上,对粤东粤西粤北十二个地级市,省财政最高按项目贷款合同约定自筹资金的50%给予支持;对惠州市、江门市和肇庆市,最高按自筹资金的30%支持。若项目第一年合同执行进度达30%、第二年达60%,还可在基准比例上额外增加10%的支持,并分别设有5000万元和3000万元的县域总额上限。

    项目遴选与资金拨付程序

    项目由市县组织申报,经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与财政部门联合审核、择优遴选,重点支持组织有力、条件成熟且示范带动效应强的项目。省财政按核定支持额度的20%先行拨付首期资金,后续视实施进度分期安排。拨付满一年后,若因项目自身原因导致金融机构未按合同全额放款,财政资金将按实际放款比例清算收回;超期未完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后续资金。

    资产管理与退出机制

    项目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原则上留存当地,由市县政府统筹用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鼓励探索将相关资产权益折股量化到镇、村集体。退出可通过协议转让或股东回购等方式实施,出让收益归属市县政府,相关资产权益出让后由受让方负责后续经营管理,政府不承诺回购。

  18. 广东省《关于完善“指标池”“资金池”管理制度 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通知》粤全域整治〔2026〕1号

    本通知围绕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系统完善“指标池”与“资金池”管理制度,强化规划引领与改革创新,着力构建市场化、可持续的资源统筹与价值实现机制。本通知以规划先行、整治跟进为原则,明确整治实施对重大规划落地的支撑路径,允许整治形成的节余指标按比例折算为规划规模,并将整治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同时,本通知深化“指标池”建设,确立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县域流转的完整程序,涵盖拆旧选址、方案报批、群众安置、项目实施、指标流转及腾退规模管理六大环节;健全“资金池”管理,推动财政资金、国企资本、金融产品、专项债券及投资基金多方联动,创新“全域整治+”融合开发与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模式,并建立项目动态评估与强制退库机制,确保整治质效。

    规划引导与指标统筹

    本通知强化规划对整治实施的引导作用,要求优先在环南昆山—罗浮山引领区、环万绿湖绿色发展区等重点区域布局典型项目和精品工程。整治形成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农村建设需求后,可按50%比例折算为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并单列增补划入城镇开发边界。整治实施方案须与详细规划协同编制,村庄规划突出乡村布局优化与资源整合利用,整治完成后的空间优化成果可按规定纳入详细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指标池”跨县域流转程序

    本通知明确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省内跨县域流转,并对实施程序作出系统规定。拆旧区须以零散、闲置、低效建设用地整理为主,权属清晰且避免保留零星建设用地;方案须经地级以上市政府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省政府批准。项目实施坚持“先安置、后拆旧”,群众可依意愿选择新建住房、货币补偿、房券等多元安置方式,鼓励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节余指标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交易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不低于国家明确的跨省域调入指标价格,出售价款专项用于整治及乡村振兴。

    “资金池”多元投入与产业融合

    本通知健全“资金池”管理,推动设立省级产业引导母基金,在不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引导国有资本、金融与社会资本共同参与。通过“政、银、企、债、基”联动,统筹市县镇三级国企组建专业化国资平台,与优质民企合作开展资源资产市场化运作,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中长期贷款和项目收益债等产品。同时,本通知创新“全域整治+”融合开发模式,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将建设用地、农用地、林地等各类资源资产整体配置、统一交易,并建立年度成效评估与强制退库的动态管理机制。

  19.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规划设计规范 第 1 部分:农用地生态化整治》(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聚焦浙江省农用地生态化整治的规划设计,以“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理念为引领,提出了涵盖项目规划、整治工程与负面清单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本规范强调规划引领与系统整治,要求衔接国土空间及各项专项规划,统筹田、水、路、林、村空间布局,并通过详尽的基础调查与问题诊断,科学评估整治潜力。在工程层面,本规范对土地平整、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生态景观及修复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尤其注重通过生态田块、生态沟渠、生物通道等工程与生物措施,修复农田生态系统并提升生物多样性,旨在实现耕地保护、粮食安全与乡村振兴的协同推进。

    规划引领与调查诊断

    本规范确立了规划引领、系统整治的基本原则,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框架下进行项目布局。前期工作需开展涵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及权属利用的综合调查,并据此从空间格局、资源效能、生态环境及潜在风险四个维度进行系统诊断,进而构建多因子评价体系,对农用地整治潜力进行量化评估,为精准施策奠定基础。

    生态化整治工程体系

    本规范构建了土地平整、灌排、道路、防护与生态修复等全面的工程体系。其中,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工程强调构建生态田埂、生态沟渠与防护林网,并在林带中设置生物通道以保障野生动物迁徙。生态修复工程则覆盖土壤地力提升、水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生态景观建设,并建立长期监测评估机制,确保修复成效的可持续性。

  20.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14部门《关于高质量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鲁自然资发〔2025〕13号

    本实施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部署,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高质量推进该项工作作出系统安排。本意见围绕乡村空间优化与价值提升,明确了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乡村风貌赓续及优势产业导入等主要任务,并从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指标配置、项目安排、财税金融支持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支持政策,同时强调落实县级主体责任、维护群众权益、构建多方共建机制,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与资源利用

    本意见以统筹农用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为路径,推动耕地集中连片、质量提升与布局优化,允许在严格约束下对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进行适度调整。通过盘活零散闲置建设用地、腾退指标统筹使用,在不增加建设用地总规模和不突破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的前提下,保障乡村发展与生态修复空间。

    强化政策赋能与多元要素保障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林地定额可获倾斜,腾退指标可在省域内流转;优先安排乡村振兴类项目,并适用过渡期用途管理;鼓励统筹指标交易收益和各类财政资金,支持融资创新与贷款贴息,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统筹乡村风貌保护与产业振兴

    本意见强调赓续农耕文明与历史文脉,保护传统村落格局与田园风光,杜绝破坏性开发。同时,因地制宜导入优势特色产业,结合公益性项目实施,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并将群众参与、社会资本引入与碳汇交易等机制纳入共建框架,凝聚多方合力。

  21.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指标池”指引》

    本指引围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指标池”制度,系统阐明了建设用地规模指标、补充耕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拆旧复垦指标四类核心要素的定义、来源、使用规则及管理流程。本指引以规划引领、全域统筹、严守底线、分类管理为总体要求,旨在通过建立政府统筹、分级管理的指标调配机制,促进城乡资源要素自由流动与高效配置。本指引明确了各区通过“指标池”进行指标申请、调剂、交易与归还的具体路径,并针对乡村振兴项目、农民建房、产业融合等应用场景提供了直接使用、减免收费等支持措施,为“百千万工程”落地实施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

    四类指标的构成与统筹逻辑

    本指引将建设用地规模指标、补充耕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拆旧复垦指标统一纳入“指标池”管理。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用于优化城乡布局,补充耕地指标保障耕地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满足项目转用需求,拆旧复垦指标挂钩经营性用地出让。四类指标来源包括省下达周转规模、整治复垦生成及平台交易购买,归属权按市、区两级明晰划分,形成初始注入、动态生成与统筹调配相结合的运作框架。

    应用场景与差异化支持政策

    本指引针对不同项目类型设定了差异化的指标使用规则。在补充耕地指标方面,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可直接申请使用市级指标,其中村民住宅免缴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专项、整治、申请与年度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并引入“垦五奖一”激励机制。拆旧复垦指标则与珠三角地区的经营性用地出让及历史违法用地补办手续强制挂钩,形成约束与激励并重的制度安排。

    指标流转、调剂与归还机制

    本指引细化了指标在市域范围内的流通路径。各区可将富余建设用地规模指标、补充耕地指标注入市级“指标池”统筹管理,并通过公开交易或协议转让实现跨区流转。当区级指标不足时,可按程序申请使用市级“指标池”指标。建设用地周转规模指标可核销,拆旧复垦指标需在一年内通过购买方式归还,补充耕地指标则通过签订《委托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协议书》并以平台平均单价计费的方式完成统筹调剂。

  22. 重庆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管理办法对本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全流程作出系统性规范,旨在构建“空间统筹、资源聚合、资金整合、政策融合、部门协同”的工作平台。本管理办法确立了市、区县、乡镇三级管理负责制,明确由全市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区县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在规划编制层面,本管理办法要求编制市级专项规划和区县级专项规划或专项研究,科学划分实施单元并建立项目库。在方案管理层面,本管理办法从实施区域选择、负面清单制定、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批、方案调整等方面作出细致规定,同步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权属调整等专项方案的编制要求。在实施与验收层面,本管理办法严格规范项目实施过程监管、耕地年度核算、子项目验收和整体验收程序,并建立后期管护和奖惩激励机制,确保整治工作长期发挥效益。

    工作机制与职责分工

    本管理办法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分级管理机制。市级成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专班,负责重大规划事项研究和政策标准制定;区县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统筹县域内涉农资金和项目,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做好权属调查、矛盾化解和产业导入等基础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渠道不乱、各负其责、集中投入、形成合力”的原则共同参与,形成职责清晰、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方案编制与审批管理

    本管理办法要求实施单元的遴选须具备整治需求、整治条件和整治能力三方面条件,并制定涵盖维护群众权益、耕地保护、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和资金保障等内容的负面清单。实施方案须统筹安排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生态保护修复和乡村历史文化保护四大类子项目,明确空间布局、建设时序、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按程序报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须在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的前提下先补后调。

    实施监管与验收制度

    本管理办法强化过程监管,明确立即暂停实施并限期整改的六类情形,包括损害农民利益、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等。各区县须开展耕地年度核算,严防耕地阶段性流失。竣工验收实行子项目验收和整体验收两级流程,子项目按“谁立项、谁验收”原则实施,整体验收由市级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验收通过后及时归档管理,涉及权属调整的引导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沪府办〔2022〕13号
  24. 自然资源部《关于征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典型案例的函》自然资生态修复函〔2025〕7号

    本函明确了推荐范围涵盖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两大类型,并对案例的推荐材料、内容侧重及报送时限提出了具体要求。本函期望各地结合实际工作成效择优推荐,最终将优秀案例以适当形式进行宣传交流,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案例的推荐重点

    本函要求报送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典型案例,需重点反映其在优化国土空间布局、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及修复乡村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具体做法与成效。案例应突出系统性空间治理理念,充分展现在保护农耕肌理、释放发展空间、修复生态基底以及深化制度改革中释放土地红利等领域的突出成效,或着重阐述在实施过程中生态化改造、乡村产业导入与群众增收方面的实践成果。

    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案例的推荐重点

    本函强调,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的典型案例应系统总结社会资本在参与方式、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及金融扶持等支持政策上的具体做法。案例需深入剖析投融资模式、资金平衡路径及产业导入机制,说明收益来源与落地方式,并从生态、社会、经济等多个维度总结成效,据实反映社会资本在项目投资、设计、修复及后期管护全过程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

  25.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等6部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陕自然资规〔2025〕520号
  26.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湘自资发〔2025〕17号
  27.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闽自然资规〔2025〕1号
  28.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助推城乡一体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25〕23号

    本实施意见围绕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以“优化、盘活、修复、提升”为导向,将土地综合整治作为落实城乡规划布局一体融合的有效载体。本意见提出因地制宜推进“土地综合整治+”模式创新,聚焦“县城—中心镇—重点村”发展轴建设,明确了到2027年完成280个项目、到2030年完成400个项目并建立完善国土空间治理体系的目标。本意见从规划传导、重点实施内容、项目管理和实施保障等方面作出系统部署,旨在以要素融合支撑“强城”“兴村”“融合”三篇文章,为全国提供浙江样板。

    完善规划传导与空间设计

    本意见要求各地因地制宜编制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并与详细规划体系充分衔接,将整治区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同时深化整治单元空间设计试点,针对城郊结合部、平原水网、山地丘陵等不同区域,分别塑造功能互补、圩田如画、蓝绿交融的特色空间单元,推动空间布局优化与城乡风貌整治深度融合。

    推进五大重点整治模式

    本意见提出五类差异化整治路径:在农产品主产区推动农用地连片整治,促进“小田”变“大田”和适度规模经营;在传统村落地区盘活闲置建设用地,保护乡村风貌与历史文脉;在产业基础较好地区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探索用途转换与混合利用;在城乡结合部推动要素双向流动,完善增减挂钩与增值收益分享机制;在生态功能区实施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修复,推广近自然解决方案。

    创新项目管理与保障机制

    本意见明确以县域为单元统筹谋划项目,推行组团式、片区式推进模式,探索资源导向型可持续发展模式,将公益性与经营性项目“肥瘦搭配”组合供应。

  29. 清远市连州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延伸库

规划案例(24)
  1. 岿美山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2. 永丰县佐龙乡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
  3. 英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东华镇单元)
  4. 大亚湾开发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
  5. 牙克石市牧原镇与免渡河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
  6. 分宜县钤山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7. 兴安盟扎赉特旗好力保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8. 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城北乡单元)
  9. 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角尾乡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
  10. 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曲界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
  11. 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
  12. 四川省安宁河流域土地综合整治规划(2022-2035年)
  13. 梓潼县宝石乡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
  14.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
  15. 四川省遂宁市三家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
  16. 德阳市罗江区金山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
  17. 海丰县平东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
  18. 石镇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19. 绵阳市三台县西平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
  20. 梅州市大埔县三河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省级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21. 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卓筒井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
  22. 兴国县东村乡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
  23.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
  24.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法规政策(35)
  1. 重庆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5〕35号
  3. 安徽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省级审查要点(试行)
  4.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推进山西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晋自然资发〔2025〕10号
  5.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甘肃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甘资规发〔2025〕4号
  6.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5〕157号
  7. 安徽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试行)》皖自然资修函〔2025〕18号
  8. 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引(修订版)》浙土综整办〔2024〕8号
  9.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4〕57号
  10.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4〕944号
  11. 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
  1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利用政策性金融资金加快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522号
  13. 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批准2024年度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土综整办〔2024〕2号
  14. 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
  15.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 水利厅 财政厅《关于协同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浙自然资发〔2023〕10号
  16. 广州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指引
  17.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5号
  18.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开展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21 号
  19. 重庆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2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跨乡镇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浙政发〔2022〕32号
  21. 重庆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试行)
  22. 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3. 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指引(试行)
  24.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试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函》
  25.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跨乡镇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6. 安徽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审查要点(皖自然资耕〔2022〕1号)
  27. 安徽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报批审查要点(试行)
  28. 自然资源部《关于明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报部备案材料有关要求的函》自然资生态修复函〔2021〕49号
  29. 贵州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指南(试行)
  30.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
  31.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试行)》自然资生态修复函〔2021〕
  32. 四川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试行)
  33.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767号
  34.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自然资生态修复函〔2020〕37号
  35.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
标准规范(8)
资讯解读(33)
  1.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14部门《关于高质量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鲁自然资发〔2025〕13号
  2. 江苏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23日起施行)
  3.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5〕384号
  4.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5.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内自然资发〔2024〕42号
  6.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发〔2024〕23号
  7. 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
  8. 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9.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42号
  10.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几个基础问题
  11.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内涵、困局与对策
  12. 面向中国式现代化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路径
  13.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5号
  14. 生态修复理念下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以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新铺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为例
  15. 以国土空间品质提升为目标的村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体系研究
  16.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投资模式及案例
  17. 试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基本逻辑、关键问题和主要关系
  18. “实用性”村庄规划中土地综合整治编制内容思考
  19.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内自然资字〔2022〕357号
  20.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内自然资字〔2022〕358号
  21.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内自然资字〔2022〕359号
  22. 《四川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政策解读
  23. 江西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审查要点
  24.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
  25.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试行)
  26. 村庄规划与土地综合整治的建议
  27.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开展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5号
  28.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767号
  29. 从申报到实施纵向剖析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30. 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的函
  31.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
  32.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33. 基于自然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思考
高频问答(16)

专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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