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8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湖南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湘自资发〔2025〕41号。
附件:湖南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旨在规范湖南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全流程管理,建立省、市、县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本细则适用于省内所有此类项目,明确了项目从前期谋划、实施方案编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至后期管护五个阶段的具体管理要求。本管理办法强调以县域为统筹单元、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严守耕地保护与生态红线底线,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细则要求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与监督权,严禁违背群众意愿。通过规范申报审批流程、强化过程监管与成效评估,本办法致力于推动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序、稳妥实施,防止形成地方隐性债务,确保项目长期发挥综合效益。
本办法构建了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联动的分级管理体制。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工作的统筹指导与审查审批;市级部门承担过程监管与整体验收组织;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统筹谋划、方案论证与组织实施。项目管理覆盖前期谋划、实施方案编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与后期管护五个阶段,实施期自省级批复后一般不超过五年,形成了从项目申报到成效评估的闭环管理体系。
本细则规定,实施方案编制须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充分衔接乡镇与村庄规划的重点项目,将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及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内容一并纳入。方案编制完成后,须严格执行“县级论证—市级初审—省级审查”程序,最终由省自然资源厅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项目原则上须在批复下达后六个月内启动实施,逾期将暂停该县市区后续项目申报。
本管理办法要求,县级政府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依法确定投资主体。各类子项目由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等制度。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重大、较重大和一般变更分级审批。如整治区域面积或总投资额变动超20%等属重大变更,须报省厅重新审批;出现负面清单情形无法整改的,可按程序申请项目撤销。
本办法明确,项目整体验收分县级整体初验和市级整体验收两个环节,存在负面清单、耕地面积减少或权属调整未完成登记等情形的不得通过验收。子项目验收后,县级政府须明确管护责任主体与资金来源,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后实行“划、建、管、护”全流程闭环管理。同时,省厅依成效评估成果建立奖惩机制,对问题项目予以通报或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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