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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11.19-自然资源部《关于明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报部备案材料有关要求的函》自然资生态修复函〔2021〕49号.pdf

2021年11月19日,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制定以乡镇为实施单元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报部备案材料,印发《关于明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报部备案材料有关要求的函》自然资生态修复函〔2021〕49号。

本函对以乡镇为实施单元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报部备案材料的内容、格式及报送方式作出系统规定,旨在统一备案标准、规范审查程序,确保试点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实施性。本函要求备案材料须涵盖文本图件、矢量数据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三大板块。其中,文本图件包括实施方案及附图附表、村庄规划及批复、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批复、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等核心文件;矢量数据须以“三调”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囊括试点区域、整治区域、整治前后地类图斑、村庄规划地类图斑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图斑等关键图层。省级审查意见须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变化、生态空间优化、群众权益维护、土地权属调整、资金平衡及负面清单等事项逐一作出明确结论,且不得使用“原则同意”等模糊表述。

备案材料组成与核心要求

本函明确备案材料由文本图件、矢量数据和省级审查意见三部分构成。文本图件需提交实施方案及其附图附表、村庄规划及其批复文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报批稿及其批复或承诺文件,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还需报送调整方案及省级批复,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需附具调整方案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复。矢量数据须以“三调”数据结合最新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提交试点区域、整治区域、整治前后地类图斑、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地类图斑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图斑。

省级审查意见的论证要点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对实施方案进行充分论证,重点审查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包括集中连片程度是否提高、零星分散图斑是否减少、新增耕地能否长期稳定利用、质量能否提高以及是否满足两个5%要求;审查村庄建设用地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情况,核实建设用地总量是否不增加、存量建设用地是否盘活;审查生态空间布局优化程度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和历史文脉保护情况;同时还需审查群众意见听取情况、土地权属调整的规范性、资金平衡可行性以及是否存在负面清单所列问题。

报送方式与批次安排

备案材料文本一式一份,矢量数据刻盘,连同省级审查意见一并寄送至自然资源部国土整治中心;电子版则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信息系统报备。鉴于各地国土空间规划与实施方案编制进度存在差异,本函允许省级主管部门将本省份试点分若干批次报部备案。

该函的出台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备案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操作规范和审查标尺,对保障试点质量、防范实施风险具有重要指导作用。该函通过细化备案材料的种类、格式和技术要求,显著提升了备案工作的标准化程度,减少了各地因理解偏差导致的材料反复修改,有助于加快试点推进效率。该函强调省级审查意见须逐项明确结论,并禁止“原则同意”类模糊用语,这一刚性约束压实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责任,推动形成层层把关、权责清晰的监管链条。该函对耕地保护、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生态红线保护及资金平衡等关键环节提出明确量化或定性要求,有效引导试点在优化国土空间格局的同时坚守资源安全底线,防止借整治之名行违规之实。此外,该函允许分批报备体现了对地方工作节奏差异的尊重,兼顾了规范性与灵活性,利于各地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整治试点,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乡村振兴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大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明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报部备案材料有关要求的函》自然资生态修复函〔2021〕49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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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明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报部备案材料有关要求的函》自然资生态修复函〔2021〕49号第2页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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