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人简报

2026年第33期

聚焦国土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

最新政策、标准规范、规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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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38

2026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5号修订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本条例修订旨在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核心在于明确事故等级划分、报告时限、处置权限及法律责任,以控制损害、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修订重点强化了电力调度机构在事故处置中的指挥权限,细化了对迟报瞒报、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罚款与处分标准,并调整了事故调查组织层级与期限。

事故分级与适用范围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划分标准由附表列示,特定区域(单一线路或变电站供电)的等级标准授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条例适用于电力生产及电网运行中影响系统稳定或正常供应的事故,核电厂核事故除外。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竞合时,择高认定,但造成重大及以上人员伤亡的,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理。电力用户中重要用户须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单一线路供电且负荷占比较高的用户故障不纳入减供负荷统计。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报告实行逐级即时上报制:现场人员报运行值班或调度值班人员,再报单位负责人及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涉及热力供应、水电大坝安全的须同步报告供热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以上调度机构须直接向能源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禁止迟报、瞒报、谎报。报告内容涵盖时间地点、设备损坏、减供负荷数值、停电范围及初步原因。现场须保护工作日志、操作票、故障录波图、调度与运行数据等材料,紧急移动设备应标记绘图并书面记录,不得破坏现场或销毁证据。

应急处置机制

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及其他并网主体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运行值班人员可按规定直接停运设备以保全人身安全。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发布调整出力、运行方式及调度计划的命令,在系统稳定受威胁时可决定拉限负荷、解列电网或发电设备;全停区域须启动具备黑启动能力的机组或调度外来电源。恢复供电优先保障厂用电源、主干网架及重要用户、城市和重点地区。大面积停电时,政府与电力企业按专项应急预案成立指挥机构,重点开展治安保卫、排除险情、人员救治转移、交通疏导及应急物资调配;重要电力用户须启动自备电源,电网企业提供支援。事故信息由应急指挥机构或能源监管部门统一发布。

调查处理与法律责任

调查分级负责:特别重大由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组织,重大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较大和一般由派出机构组织,未造成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可委托事发单位自查。调查期限分别为重大以上60日、较大以下45日,经批准可延长同等时长。调查报告须包含直接经济损失、电网运行影响、原因性质、处置经过、责任认定及整改措施,并附证据与技术分析,经批复后向社会公布,整改评估结果一年内公开并通报。罚款按事故等级梯度设置:责任单位一般30万至100万、较大100万至200万、重大2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1000万至2000万,情节特别严重可处2至5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不组织处置处上年度收入60%至100%罚款,受撤职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者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机构、调度机构及调查人员存在迟报瞒报、阻碍调查、伪证或扩损失职的,依法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026年9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

本纪要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围绕项目风险处置中的财产认定、购房人保护、续建融资与清偿顺位等核心问题作出细化规定,为各级法院稳妥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操作指引。纪要强调在党委领导下完善府院协调机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具备挽救希望的企业及时重整,否则及时清算。

管辖与管理人制度

开发项目所在地原则上作为破产管辖法院确定依据;项目分散于不同区域的,按层级分别由中院、高院或最高院指定管辖。关联企业破产以单独破产为原则,实质合并须以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且区分成本过高为条件。管理人一般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团队应吸收房地产、建设工程专业人才;预重整阶段债权人聘请的中介机构,经同意可指定为案件管理人。

债务人财产与购房人权利保护

房屋已办理产权登记或拍卖、以房抵债裁定已送达的,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为保交楼签订的代管、代持、代建协议,管理人不得依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解除。消费性购房人、预告登记买受人、已合法占有房屋的非消费性购房人的合同履行请求权分别获得保护;一房数卖按登记、占有、合同成立顺序确定顺位。以房抵债区分清偿普通债权与优先债权两种情形处理,让与担保性质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得要求继续履行。

续建与融资

项目停工后管理人可申请法院批准续建方案并组织实施;原施工单位拒不移交资料的,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续建融资债权一般按共益债务清偿,可在项目续建增值范围内优先受偿,但不得优先于续建产生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破产受理前按政府要求提供的复工融资,经审查确用于续建的,比照共益债务确认。

财产处置与清偿顺位

财产处置遵循价值最大化原则,优先整体出售项目,继续履行的购房合同随项目一并转让。宣告破产且购房合同解除的,清偿顺位依次为消费性购房人已付购房款及按揭贷款、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惩罚性债权劣后清偿。

2026年9月10日
自然资源部

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临时用地管理的适用范围、选址约束、使用期限、审批权限与复垦责任在本通知中作了系统整合,同步废止四份旧文。核心变化在于收紧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层级,建立复垦费用专户与银行保函并行机制,并以复垦完成率20%为触发线实行县域限批。

适用边界与负面清单

临时用地须满足附属性、临时性、可恢复性,适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工程环境水文类地质勘查及考古发掘。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造成变相永久占用、使用后无法恢复原用途或复垦不达标的,不得申请。附件以清单形式列明可用与禁用地情形,采砂采石采黏土、长期占用的风光检修便道、地质灾害风险区及固废危废堆放等均在禁止之列。矿产资源勘查与战略性矿产露天开采另按矿业用地规定执行。

选址、期限与接续使用

选址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制梁场、拌合站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使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土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能源、交通、水利等长周期基础设施项目不超过四年。位置相近的同类项目可申请接续使用一次,纳入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的,同一项目不同施工标段也可接续,累计不超过立项批准工期。

审批权限与联动机制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上收至市级。接续使用须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审批权不得下放或委托。涉及林地、草地的实行联动审批,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受理、推送林草部门办理后统一出具意见,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复垦费用与监管约束

复垦义务人须在使用期满一年内完成复垦,占用耕地的恢复种植条件。须在约定银行开设复垦费用专户并足额预存,考古发掘项目在出具承诺书和书面担保后可免预存,地方可探索银行保函替代。复垦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查封、冻结或划拨。县级年度内届满一年以上未完成复垦规模超过应复垦规模20%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要求该县暂停受理新的临时用地。部建立定期抽查通报制度,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加强监督检查。

2026年8月18日
农业农村部、中央农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完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实施方案

由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本方案聚焦乡村振兴投入机制建设,明确到2030年基本建立与农业农村发展水平相适应、结构合理、方式科学、质效并重的投入机制。文件围绕政府资金、债券、信贷、保险、民间投资、资源资产六类渠道构建多元投入格局,并同步强化政策协同、要素保障与全链条监管。

健全多元投入格局

本方案从六方面明确投入来源。政府资金优先保障一般公共预算投入,落实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政策,加大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完善产粮大县奖励,保持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及省市两级投入规模稳定。债券资金统筹支持乡村基建、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项目,鼓励发行乡村振兴债券。信贷方面实施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专项行动,重点投向粮食稳产保供、重要产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科技创新,推广畜禽活体、农业设施等抵押融资及农机装备、农产品仓单等抵质押融资。保险方面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用好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推进精准投保理赔。民间投资通过贷款贴息、投债联动等方式引导,支持设立乡村振兴基金和涉农企业上市融资。资源资产方面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盘活脱贫攻坚形成资产,深化集体“三资”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项目发行REITs。

强化政策协同与责任落实

本方案推动政府投入、金融支持、民间投资协同,健全农业融资担保平台和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落实PPP新机制。产业、投资、贸易政策建立联动机制,以农业新质生产力促进延链强链补链。价格、补贴、保险政策“三位一体”同向发力,完善最低收购价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工作责任上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强化人才、土地、用水用电用能等要素保障,优化审批流程与投资环境,健全项目全生命周期和资金全链条监管,将监管与绩效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投资规模确定和政策调整的重要参考。

2026年9月4日
农业农村部

全国渔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十五五”期间渔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聚焦高质量发展主线,一体推进养殖业、捕捞业、资源养护与全球渔业治理。规划设定到2030年渔业水域面积稳定、优质水产品供给明显增加、长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持续提升、海洋渔业资源衰退趋缓等目标,核心抓手是发展设施渔业、强化资源总量管理、推进渔船分类分级监管和系统性水生生物养护,致力于把渔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

养殖业:稳空间、提品质、守安全

本规划将养殖业发展摆在首位,坚持宜渔则渔,向江河湖海要食物。空间拓展上,全面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养殖证制度,建立重要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推动养殖区域由内陆、近海向深远海延伸。淡水养殖侧重池塘改造升级与尾水治理,因地制宜发展工厂化循环水、陆基圆池等设施养殖,规范推进稻渔综合种养和盐碱地渔业利用;海水养殖在优化近海布局的同时,重点拓展深远海,提升养殖设施的系统配套性与智能化管控水平。质量安全方面,严打滥用药行为,健全疫病监测预警体系,落实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并配套八大工程分别明确池塘养殖单产上限控制、大水面“一水一策”、稻渔沟坑占比等操作要求。

捕捞业:控强度、分级管、强安全

国内海洋捕捞年度产量稳定在1000万吨以内,建立动态评估核定机制,沿海各省产量不得超过分省控制目标。本规划严控大中型渔船规模,推动减船转产,禁止捕捞幼鱼用于养殖投喂和饲料加工。渔船管理上推行分类分级,完善船网工具指标转让和捕捞许可证审批制度,健全渔船租赁制度,稳步下放小型渔船管理权限。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细化落实“防大风、防碰撞、防漏水、防侧翻、防火灾、防中毒”措施,全面实行安全隐患“自查—抽查—整改”制度,强化船籍港地与靠泊港地共同监管。专栏工程涵盖渔船更新改造、北斗服务中心与“宽带入海”工程、渔港防波堤与智慧化设施建设,以及渔政执法队伍实战练兵。

资源养护:长江禁渔、生态修复、物种保护

坚定不移实施长江十年禁渔是资源养护的首要任务,持续清理非法捕捞“三无”船舶和禁用渔具,实施旗舰物种拯救行动,推进栖息地修复与生态调度,畅通洄游通道,同时优化退捕渔民动态精准帮扶机制。渔业资源保护层面,建立渔业水域、重要渔业水域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梯次保护制度,完善涉渔工程环评与生态补偿机制,科学调整差异化休禁渔制度。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突出旗舰物种精准管护,构建“1+”公益保护新体系,建设全国统一的救护信息平台。专栏部署完善“库—场—区”协同的种质资源保存网络,新建国家淡水渔业和南海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库,并在产卵场、洄游通道等区域科学划定保护区。

远洋与科技:负责任渔业与新质生产力

远洋渔业方面,严格控制远洋渔船规模,稳妥推进新渔场新资源开发,研究出台远洋渔船标准船型,深度参与联合国框架下多边渔业治理,坚持“零容忍”打击非法捕捞,并拓展与周边国家及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作。科技创新的核心是振兴水产种业,聚焦20个核心种类开展全基因组选择和分子设计育种攻关,实施“蓝色种业”创新行动,改革新品种审定制度。设施装备升级强调人工智能融合,构建“陆海空天”一体化数据采集网络,推进智慧养殖、智慧捕捞、智慧流通。同时实施水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补齐产地冷链短板,培育全产业链产值百亿、千亿级优势特色养殖产业。

2026年9月4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罚没建筑物管理办法

本办法规范北京市罚没建筑物的移交、接收、管护、处置及收入上缴,适用于各级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机关,含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心是分离罚没决定、收入收缴与后续管理岗位,由区政府统筹、区财政部门监督、接收单位具体执行,处置以公开拍卖为主、统筹利用为辅。

管理与执行架构

区政府对本区罚没建筑物负总责,区财政部门指导监督并保障处置经费,接收单位由区政府指定,可为属地街道乡镇、交通城管水务民政国资等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接收单位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管理台账、定期清查盘存,每年向区财政部门报告,处置前原则上不得占用、出借、出租。执法机关、接收单位、同级财政部门三方签署《非法财物移交书》。

处置方式与条件

接收单位应在移交后6个月内拟定处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公开拍卖,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涉及国有农用地须办农用地转用审批。难以变卖或变卖成本大于收入、具经济或其他价值且可完善手续的,经区财政部门同意报区政府批准后可调拨、捐赠用于公共公益服务。完善手续须同时满足土地产权明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正面清单、基础设施配套、房屋安全鉴定、消防与地质灾害安全等条件。严重影响规划实施或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区政府责成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拆除。集体土地上处置须办农用地转用、土地收益增值调节金等手续。

监督与衔接

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区政府及部门强化财政、审计监督,各区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执法机关或违法主体不得作为接收单位。本办法施行前已形成处置方案的按原路径推进,尚未形成方案的由区政府按本办法推进;施行后新作出罚没决定前,须综合研判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后续处置原则上应具备完善审批手续条件。区政府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026年8月19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立体规划用地测量和三维地籍调查技术指南

本指南面向北京市地上、地下立体空间的规划用地测量与三维地籍调查,衔接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适用对象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定着物的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绘,统一了测量内容、程序、方法、精度与成果样式,并附三维不动产单元表、宗地调查表、宗地图等规范性附录与参考样例。测量基准采用北京2000坐标系与北京地方高程系。

立体规划用地测量

测量内容包括前期准备、控制测量、条件点测量、桩点坐标计算及测设、上至和下至测定、校核测量与成果编制,前三项之外均应符合DB11/T 2032。核心是测定规划用地上至和下至,优先采用绝对高程值,无法描述时退用相对高度或文字说明,均可为数值区间。成果图分平面图、立面图、立体图:平面图标注各地块上至下至,可分层制作;立面图表现竖直面投影、地表±0位置,文字描述处用虚线;立体图表现立体形状与空间位置,水平与竖直比例尺可不相同。

三维产权体构建与权属调查

三维产权体按几何特征分为直棱柱与斜棱柱,优先采用直棱柱,复杂体可组合表达,由界址点、界址线、界址面围合而成。三维宗地划分分两类:单建地上或地下空间按供地及批准文件范围单独划宗;与地表结建且不超出地表范围的并入地表宗地,超出的单独划宗。权属调查采用内业核实与外业调查结合,内业可支撑产权体构建时可不开展外业。界址点设于界址线交叉处及与地表交叉处,坐标为三维坐标,地上空间界址点号以"A"加顺序号、地下以"U"加顺序号编制,同一宗地不重号,仅地表界址点设置与埋设界标。

三维不动产测绘

测绘涵盖控制测量、三维界址测量、房屋和构(建)筑物测量、三维地籍图测绘、土地面积与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计算。界址测量以解析法为主,通行困难区域用图解法;地上、地下空间界址点依情况分别采用图解法、三维激光扫描或结合规划设计图纸推算。三维地籍图中地下、地上空间的界址线与界址点用青色实线表示、线宽0.3mm,不表示地下控制点及地下房屋。成果形成单体、分层、综合三类三维产权体模型,综合模型分混合与完全模型两种,模型遵循轻量化原则,优先采用fbx格式,并按GB/T 41447执行建模与三维数据管理。

2026年9月1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改造、拆除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本规定规范天津市因规划建设需要对既有城市道路(含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实施改(扩)建、拆除(含废弃)的全过程管理,核心在厘清实施单位与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单位之间的衔接程序,以维护城市道路功能及路权。管线施工挖掘道路不在适用范围内。规定有效期为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实施前告知与现场核查

实施单位应在改造、拆除前告知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并提供相关依据资料;养护管理单位对照材料与实施单位共同核查确认改造、拆除的范围及方案。涉及依附道路的管线、杆线等非养管单位设施,实施单位还须与产权单位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协议签订与备案

现场核查确认后,双方签订协议,载明改造、拆除范围,实施单位接管设施养护管理的时间节点,以及各自责任义务。养护管理单位须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按市管、区管性质分别报市、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备案;实施改(扩)建的,另需向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养护管理备案。

实施与移交

协议签订后,实施单位应及时对涉及道路采取封闭断行措施;桥梁废弃的及时拆除。因建设特殊需要无法封闭断行的,须做好日常维修和安全维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与养护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2026年9月2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镇人行道系统设计指南

本指南为重庆市城镇人行道系统设计提供统一技术依据,适用于全市新建、改扩建城镇人行道系统设计,居住区、车站、步行街、广场、园林步道及公路城镇段可参照执行。指南将人行道系统划分为人行道、绿化带、设施带三大组成部分,按人流量与街道界面活跃度分为三级,并针对各组成部分分别给出设计控制指标与构造要求。

人行道系统分级与宽度控制

人行道系统按人流量分为三级:一级不小于4000人/小时,主要分布于城市中心区、重要公共设施周边及主要交通枢纽;二级介于2000至4000人/小时,覆盖城市副中心及一般功能区;三级不大于2000人/小时,多见于交通性道路和城市外围。各级道路均应保障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小于1.5m,改建工程受条件限制时可压缩其他带宽度以满足该底线要求。人行道系统单侧宽度、绿化带净宽及设施带最小净宽均按道路类别与功能分别给出推荐值。

人行道结构与铺装设计

人行道结构由面层、整平层、基层、垫层组成,横坡宜取2%并坡向车行道,改建受限时须满足0.5%最小排水要求。面层铺装按透水与不透水两类列出适用类型,基层按力学特性分为柔性、半刚性、刚性三类,依据土基状况、施工条件及荷载要求选用;土基软弱或铺装石材板时宜采用刚性基层,无车辆荷载用C20混凝土、有车辆荷载用C30。海绵城市要求下采用透水基层时,一般透水基层孔隙率不小于20%,适用海绵城市的透水基层不小于30%,且须与透水面层组合并设置排水设施接入市政管网。路基压实度不小于轻型击实标准的90%,人行道下管线覆土不足时应采取加固保护措施。

绿化带与设施带协同设计

绿化带分为行道树绿带与路侧绿带,前者承担连续遮阴,后者侧重景观功能。植物选择以乡土树种为主,禁止外来入侵物种;主干道宜设连续型行道树绿带,种植株距不小于6m,新栽苗木胸径控制在8至15cm。人行道系统宽度不大于3.5m、人流量大或地下管线密集时宜采用独立树池,树池最小平面尺寸为1m×1m。

设施带宜在人行道系统宽度不小于3m的道路设置,可与绿化带合并。各类附属设施布置均有明确限界要求:路灯杆距路缘石净距不小于0.5m,盲道应连贯并避开障碍物,缘石坡道处须设置提示盲道;阻车桩净间距不小于900mm、宜为1.3至1.5m,高度0.6至0.7m,且不得妨碍行人与非机动车通行。交通杆件推行“多杆合一”,公交候车亭设置处人行通行净宽不小于2m,消防栓距路边0.5至2.0m,监控摄像机安装高度不低于3.5m。

海绵设施专项设计

海绵设施涵盖透水铺装、生物滞留带,条件允许时可增设植草沟与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带构造包括进水区、存水区、覆盖层、土壤层、砂滤层、地下排水层及溢流设施,存水区有效水深150至300mm,排空时间按8至24小时设计。植草沟汇水面积不宜超过2公顷,边坡坡度不大于1:2,纵坡不大于4%。下沉式绿地最大蓄水须在24至36小时内排空,溢流口顶部高于设计蓄水高度50至100mm;当地下水位或岩石层距渗透面不足1m、距建筑基础不足3m时须采取防次生灾害措施。各类海绵设施做法与现行海绵城市建设系列标准衔接执行。

2026年9月7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海南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征求意见稿)

《2026海南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征求意见稿)》面向国有投资项目造价编审,覆盖园林园路景观、绿化种植和措施项目三章,以消耗量标准、费用计取规则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为计价依据,适用于海南城镇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园林绿化工程,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修订。

计价依据与适用范围

本定额以2026年第三季度省内用工状况和市场行情测定人工费,材料预算价取海口市当季平均价,机械台班单价按2024年相关台班费用定额取定,是国有投资项目可研估算、初设概算、最高投标限价和施工图预算的参考依据,非国有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消耗量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管理费和利润以定额人工费加定额机械费为基数计算,人工费可依指数调整,管理费、利润不因价格变动调整。

专业划分与借用规则

园路按承载与非承载区分,承载园路、透水混凝土执行市政定额;景观小品中亭类按成品价、假山与塑石按吨或展开面积计量,房建装饰、安装、市政等专业子目实行系数借用。绿化种植章涵盖绿地整理、起挖、运输、栽植、养护、洒水车浇水和边坡生态修复,养护按二级标准编制,一级乘1.30、三级乘0.80,边坡生态袋提升高度超8m分段调整系数。

费用构成与调整机制

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组成,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雨季施工费、检验试验配合费、赶工费及建筑垃圾处置费单列;暂列金额一般不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措施项目费的15%,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税前费用的0.65‰计入。材料变更涉及干混、现拌、湿拌砂浆及预拌、现拌混凝土的换算规则,原土类别、养护期、施工降效等因素均设调整系数。

执行要求

本定额缺项可借用其他专业定额或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报备,遇两个以上系数按连乘计算,注明“以内”“以下”含本身,“以外”“以上”不含本身,未考虑抗雨施工和受潮影响费用。

2026年9月7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规定旨在规范云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全流程,明确“谁审批、谁验收”原则,从验收条件、内容方法、程序时限到评分奖惩作出系统安排。文件适用于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新建、改造提升及灾毁农田恢复重建项目,并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自主实施项目参照执行。省农业农村厅每年抽查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验收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分配因素。

验收组织与职责分工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规定、监督落实及抽查;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批复项目竣工验收并备案至省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工程设施试用、初步验收和问题整改,验收通过后须将竣工验收报告、图件、合格证书及地块空间位置信息上传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验收组由农业农村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少于总人数的2/3,验收结论须经2/3以上成员同意。

验收程序与时限

项目完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管护主体对工程设施试用,试用期原则上3至6个月。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1年内完成竣工验收。流程依次为:初步验收(须逐地块逐设施全面核实建设数量与质量)、同步开展高标准农田分类分级评价(依据GB/T33130—2024及GB/T33469)、申请竣工验收、审批单位收到申请后一般在2个月内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核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30个工作日内发送)。不合格项目须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

验收内容与评分标准

验收涵盖批复内容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规范、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工程设施数量质量及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群众满意度、平台信息备案与上图入库、耕地质量评估、管护制度落实等十一项内容。评分按省级对州(市)级、省州对县级两套百分制标准执行,包含项目管理(分值40—50分)、资金管理(30分)、综合管理(20—30分)三大板块,采用累扣法计分,各项最低为0分。评分结果分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不合格(70分以下)四档,直接挂钩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凡项目任务或投资完成率未达85%的,不予验收;存在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的,依法倒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责任。

监督管理与档案要求

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验收后须在项目区设立统一信息公示牌公开建设信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验收工作机制并加强验收人员培训。严禁不到现场核实、照图验收、签字代签、伪造报告等行为,对不能按时完成验收影响全省工作的地区,省级将进行通报、约谈。原云农规〔2022〕7号文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2026年9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

本通知围绕2035年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目标,从投入机制、前期工作、招标投标、资金管理、增地潜力、建设质量、验收入库、建后管护、改革创新、工作责任、奖励机制十一个方面作出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24年通知同时废止。

投入与资金

国家要求配套支出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并与国家资金同步下达,盟市、旗县不再配套;自治区、盟市分阶段分类确定亩均财政投资标准上限,盟市足额保障评审、验收和监管经费。投资标准以旗县为单位统筹,独立费用累计不超过本项目自治区及以上财政补助总额的5%,结余资金清算后循环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和全过程跟踪审计,不再组织财政投资评审;进度款支付一般不低于已完成分阶段验收和签证工程价款的80%,余款一般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

前期工作与招标投标

选址严格按国家要求,统筹新建和改造提升、水浇地和旱地,常态化录入储备库,鼓励一次性储备、分年度实施;坚持节水优先,执行地下水管控单元总量控制,邀请群众代表参与立项设计,坚持先变更后实施。原则上施工标段面积不低于10000亩,推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鼓励“暗标盲评”,原则上选择中高等级以上资质企业,查处阴阳合同、低中高结、围标串标等行为。

增地潜力与建设质量

推行“三打破、五统一、一重新”模式,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林草地占用、砂石料取用、取水许可审批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加快立法进程,健全自治区常态化抽检、盟市全覆盖检查、旗县全过程监管的三级监督检验体系,开展信用评价和黑白名单管理。

验收入库与建后管护

旗县初验和盟市验收覆盖所有地块、工程和设施,自治区抽查不低于全区竣工验收总面积的20%,规范上图入库。可提取不超过当年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管护资金,明确管护主体,推广井长田长网格化管护和整村“大托管”、政府购买服务、工程质量保险、建管运一体化等模式。电力部门负责10kV及以上高压电网建设管护,农牧部门负责10kV以下输配电设施建设并移交嘎查村集体管护;按不低于财政投资用于实体工程部分10%的比例落实以工代赈。建立党政同责推进机制,明确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各级职责,建立管理评价奖励机制,对成效好的地区次年分配项目资金时予以倾斜并给予管护补助。

2026年9月4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覆盖规划、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管护及资金拨付、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全环节。管理实行县级主责、市级监管、省级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为项目管理主体,可将管理验收权限下放至乡镇。

项目范围与负面清单

实施范围限于本村内农户户外公共区域,涵盖村内道路、小型水利、村容村貌改造、村内能源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它村内公益事业,不得跨村、不得纳入户内工程。明确八类负面清单,包括违背村民意愿、加重农民负担、以营利为目的、举债兴办、村办公场所设备、有其他稳定财政资金来源的村级公益性项目、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等。

项目库与申报审批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动态更新,未入库项目不得安排奖补资金,市级每年4月底汇总入库清单报省级备案,省级将项目库建设情况纳入预算分配因素。申报按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市级备案流程进行,完成市级备案后方可实施,省级不定期重点抽查。

补助标准与资金管理

项目由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市县财政资金补助,鼓励村级自筹,单个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前期费用和监理、审计等间接费用不得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资金采取预拨和清算结合方式,可按不超过财政补助总额的50%预拨,实行县级或乡镇报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原则上当年完工报账。

建设管护与监督

项目可自主实施或委托第三方,委托实施的原则上应委托监理单位监管,竣工验收中管理权限下放的县级抽验比例不低于年度项目个数的10%。建立建后管护机制,资产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按“谁受益、谁使用、谁管护”落实责任。项目实行全过程公告公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评价结果运用于预算安排,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2026年9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川财规〔2025〕4号文件同时废止。

2026年9月4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关于开展2026年度一体化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部署安徽省2026年度一体化调查监测工作,明确自然资源与林业部门协同机制,以“一张图”平台为基础,统筹推进国土变更调查与森林资源本底调查,强化日常化变更、技术创新与质量控制,注重减轻基层负担与数据安全。

调查任务与分工

全省以县级为基本单元,同步开展自然资源监测、国土变更调查、林草湿沙调查监测及本底调查。自然资源与林业部门按范围分工:林草空间内由林业部门负责调查,其余由自然资源部门承担。省级层面明确省测绘局、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林业调查规划院等单位的核查职责,市级统筹本辖区组织实施,县级开展实地调查并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库。

调查规则与指标优化

相较上年度,本年度简化了调查内容:不再统一更新耕地种植属性、地类恢复属性等多项属性字段及光伏板区、拆除未尽等单独图层;权属信息以“一张图”产权底板为准,不再开展权属更新。同时细化耕地、林地规则(如耕作层未破坏的撂荒地继续按耕地调查),将“采矿用地”调整为“矿业用地”并细分两类,林草湿沙调查因子由164项精简保留70项。

技术流程与进度安排

推行“日常化变更”为主的工作模式,利用“一张图”国土调查云开展核实举证,鼓励县级自然资源、林业队伍“一次外业、同步核查”。省级自2026年9月起以每月15日为时点汇总成果,核查单位7日内完成省级核查;年度变更调查的监测成果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30日。

2026年9月4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国土变更调查技术细则(2026年度适用)

本细则面向安徽省2026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承接“三调”统一时点成果与最新年度变更结果,明确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基本单元、覆盖全省全域的调查任务与技术路径。核心工作分为遥感影像制作与变化信息提取、实地调查核实、数据库增量更新、质量控制和成果汇总分析五个环节,旨在动态维护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与准确性。技术体系以“三调”规程和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技术规范为基准,统一坐标系统、高程基准、投影方式及土地分类口径,并对耕地、非耕农用地、新增建(构)筑物、道路等专项调查作出差异化规定。

调查界线与数学基础

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并按3度分带。最小调查图斑面积规定建设用地与设施农用地为实地200平方米,农用地与未利用地为2亩。调查界线涵盖省、县、乡三级,涉及调整时需依据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报审,县级界线调整须经省级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调整过程要求各地类面积之和与调整后控制面积严格相等。

遥感监测与变化图斑提取

遥感影像原则上使用亚米级分辨率,单景云雪量不超过20%,侧视角一般小于15度。信息提取锁定人类活动引起的国土利用变化,对季节性自然变化、灾毁、数据库套合偏移造成的细碎图斑不予提取。监测类型分为疑似新增建设、耕地流出、建设用地与设施农用地变化、非耕农用地变化、未利用地变化五类,对同一建(构)筑物整体提取、线状地物保持连通性、屋顶光伏不提取等特殊情形作出细化处置。本年度明确了针对2026年度的监测编号规则与图斑质量检查评价标准。

地类调查与属性更新规则

耕地方面,不再更新种植属性和耕地等别;新增耕地需按位置和立地条件标注林区、河道、湖区属性,坡度分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园地林地草地变化按实地现状变更,耕地间种套种果树、乔木的,以果树覆盖度50%、乔木郁闭度0.2为界认定地类。禁止以承诺整改复耕等方式认定新增耕地,严禁将简单放水、修剪枝杈等未采取实质恢复措施的土地变更认定为耕地。对灾毁形成未利用地的,须待灾毁稳定后按现状认定并提供市级核实报告。矿业用地细分为矿产资源勘查用地和开采用地两类。

单独图层管理与举证要求

“推(堆)土区”图层按新增范围更新,已开工建设的按建设用地调查且不得在推土区表达;堆放建材垃圾、长期停放车辆按相应建设用地调查。“拆除未尽区”“工厂化种植”图层本年度不再更新。举证以遥感影像明显支持为准,新增耕地、耕地二级类变化、梯田坡地类型变化须实地拍照,不得以“无法到达”等理由规避;设施农用地须拍摄内部或能反映用途的外部照片。举证方式分为实地拍照、高清影像截图和佐证材料三类,举证照片原则上每图斑不少于3张。

数据库更新与质量控制

采用增量更新方式,参照TD/T1083-2023形成县级更新数据包,更新须保证变更前后图斑总面积一致、未变更图斑面积不变。质量检查分有效性、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四个方面,覆盖图斑边界地类正确性、属性标注、单独图层等内容。县级成果以总体差错率低于2%且质检通过为合格。统计汇总以县级行政区界线和控制面积为基准,由数据库直接生成各类报表,并逐级汇总形成市级、省级成果及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2026年8月31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面向山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及监管,覆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取得方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参照执行。核心是把交易规则、审批条件、收益处理和登记衔接统一起来,依托统一交易系统与实体窗口规范运行。

转让:条件、审批与年限计算

转让涵盖买卖、交换、赠与、出资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合并分立等转移情形。未付清价款、权属争议、未达投资开发条件等十类情形禁止转让。出让用地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未达标可先签合同、备案后办预告登记,九十日内完成转移登记。划拨用地转让须经政府批准,不符合划拨目录的补缴出让价款,按现状或新规划条件分别评估确定。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无需原批准机关批准,授权经营用地限在集团直属、控股、参股企业间转让。转让须申报成交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载明义务随之转移。

出租:收益上缴、期限与用途约束

划拨用地出租须上缴租金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并建立年度申报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出租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批准。出租期限不超过剩余年限且最长二十年,划拨用地一般不超过五年,超期须补办有偿使用手续。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新建永久建筑;工业、仓储类项目经出租人和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可以承租人名义办理项目审批,但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和抵押登记。经出租人同意可转租,原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主体、划拨处理与抵押期间转让

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可有偿取得用地抵押融资。划拨用地可依法设定抵押权,实现抵押权时先从价款中扣缴相当于出让价款的金额,抵押权人就剩余部分优先受偿。抵押期间可转让抵押土地,须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请求提前清偿或提存;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处分时一并处置但抵押权人无权就新增部分优先受偿。

服务监管与实施

省级依托“山东省土地市场网”建统一交易系统,市县设实体窗口,按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流程运行,并与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衔接。交易主体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中介和市场主体信用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实施联合惩戒。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2026年9月7日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覆盖全省16市及所辖县(市、区),将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非常规水、用水权交易水五类水源,以及农业、工业、服务业、居民生活、建筑业、河湖生态、城乡环境七类用水领域,纳入省、市、县三级年度水预算管理,按总量确定、额度核算、草案编制、审核下达、执行调整、决算评估闭环运行,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配置与总量约束

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区域水资源总量、可用水量、工程技术可供水量与各领域需求,按区域、水源、领域、取用水户配置。配置中合理预算地表水、控制地下水,缺水及超载地区优先预算非常规水,重大引调水工程受水区充分预算外调水;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基本生态用水和粮食安全合理用水,从严控制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用水。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确定设区的市年度总量控制目标,市级于每年1月底前分解下达至所辖县(市、区)。非常规水控制目标为最低利用量,超出部分不受总量控制目标限制;各级可预留水量用于应急及年内新增合理需求。

预算程序与时限

年度流程分总量确定、额度核算、草案编制、审核下达、执行调整、决算评估。水预算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申报基准额度,有关主管部门1月底前完成核算,新增单位须在用水前10个工作日以上申报。县级草案于2月15日前报市级审核,市级汇总后于2月底前报省级,省级3月15日前完成审核形成全省总水预算;市县草案于第一季度报本级政府批准并向上一级备案,基准额度在批准后10日内下达。因重大任务保障、生产经营变化、应急抗旱等确需调整的,提交相应材料,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不予调整须说明理由。年度结束后开展决算评估并形成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报本级政府并抄报上一级。

监督与激励

水预算单位须建立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取用水信息;按标准安装计量设施,规模用户安装在线计量监测并接入山东省取用水管理平台,暂不具备直接计量条件的农业单位可采用以电折水、典型调查等方式折算或推算。用水量达到年度额度80%且明显异常的,依托全省水预算管理信息化系统预警提醒。鼓励节余额度纳入用水权交易,探索建立“水银行”收储零散节余水权及产能缩减结余额度并交易,交易后相应调整预算额度。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充分利用非常规水,原则上不低于下达额度。对执行率高、节水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激励。对无预算、超预算取用水等问题线索核实处理,违法违规者依法处理并核减年度基准额度。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7日。

2026年9月8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工作指引(试行)

本指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用于规范省内各地级以上市和县级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文件确立了“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的实施体系,明确专项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需经市政府审定并报省住建厅备案,年度实施计划则细化落实规划、明确年度目标与项目实施库,两者共同构成项目审批、专项资金申报和金融贷款的基础依据。

体检传导与战略目标

专项规划以城市体检“4图5清单”为底图,通过座谈、问卷等方式汇集需求,识别更新潜力空间。战略研究围绕人、房、地、钱展开,明确到2035年的战略重点与五年总体目标,并衔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确定近期量化指标。规划策略对应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六类城市建设任务展开。

行动任务与片区指引

更新行动涵盖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城中村改造、完整社区建设、基础设施改造、生态系统修复、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老旧街区厂区更新、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城市功能完善等九项重点任务,各地可动态增补。城市设计引导明确功能结构、空间形态优化要求及文化遗产、安全韧性等底线管控。重点片区原则上占地不小于0.5平方公里、老城区不超过3平方公里,九大类更新对象占地宜达划定总面积的50%,并需制定片区更新任务传导、方式内容、管控与实施建议。

项目谋划与资金运营

项目库分储备库与实施库,按“成熟一个、入库一个”动态管理。储备库项目来自体检成果、片区策划、多元主体申报及近5年既有项目归集;实施库项目须明确实施主体、资金来源及开工时序。投融资方案统筹“财、债、贷、基、社”,鼓励跨项目“肥瘦搭配、近远结合”实现综合平衡,推行运营前置,明确运营模式、主体引入、资产管理、收益分配与监管评估。

实施保障与成果要求

城市人民政府牵头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编制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专项规划审查重点核查体检成果传导有效性、战略目标与行动任务匹配度、片区划定与项目谋划合理性;年度实施计划审查重点核查限时解决类问题纳入、项目库衔接情况。专项规划结合年度体检定期评估,确需调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表格、图纸及附件,图纸涵盖问题、资源、需求、更新潜力分布、城市设计引导、任务规划、片区分布及片区指引等。

2026年9月6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成都都市圈同城化发展“十五五”规划

本规划衔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十五五”实施方案与四川省“十五五”规划纲要,以加快同城化进程为主线,深化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围绕产业协作、创新集聚、门户开放、人口承载与综合服务五项功能部署任务。到2030年,成都都市圈地区生产总值力争达到3.95万亿元,成德眉资四市全域力争4.1万亿元;具备1小时通勤条件的人口比例超过75%,航空旅客吞吐量力争突破1亿人次。

空间格局与产业圈层

做优成都极核功能,有序疏解中心五区非核心功能;德阳、眉山、资阳分别依托成德临港、成眉高新、成资临空三条产业带承接转移与功能外溢。县域层面推动交界地带组团发展,彭州—什邡川芎产业园、青白江—广汉现代粮油合作产业园等项目纳入示范类与启动实施类清单。产业上共建电子信息、高端能源装备等国家级集群,推动锂电、晶硅光伏等省级集群向国家级跃升,并协同争创国家未来产业先导区。

创新、交通与市场

协同打造天府大道科创走廊,推动国家技术转移西南中心在德阳、眉山、资阳设分中心,建设西部中试中心与概念验证、中试平台。交通推进“四网融合”,建成成渝中线高铁、市域(郊)铁路成眉线与成德线,加快建成“3绕20射”高速公路主骨架,全面畅通瓶颈路段。市场体系推进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居住证互通互认,实行企业迁移“零跑腿”与“同城化无差别”受理扩面。

公共服务与绿色安全

按常住人口和服务半径配置公共服务设施,推行电子居住证,推动就诊“一卡通”、检查检验结果互通与电子健康档案共享;推动在全省率先实现社区嵌入式普惠托育对城市社区全覆盖。生态上依托“三山两水”骨架推进全域增绿,联合整治北河、鸭子河等跨界河道,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安全韧性方面建设多层次算力设施,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与跨区域应急救援联动。

2026年8月1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

本规定用于规范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的管理程序,明确建设单位、技术单位、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与审批部门在界定事项上的职责分工与操作时限。界定对象涵盖报告书、报告表两类环评文件中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措施的变动情形。

不界定为重大变动的情形

行业重大变动清单中已列明不属于重大变动的,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投资金额变化而主体、辅助、公用、储运、环保等工程实际建设内容未变的,原则上不作重大变动界定。建设内容部分变化但新方案减轻生态影响,且生产能力增幅不超过10%、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地点、调整总平面布置或部分工艺工段,未新增敏感点、未增加污染物排放或生态破坏的,同样不界定为重大变动。

界定路径与执法处理

已发布变动清单的行业由建设单位对照清单自行或委托界定;无清单的可依界定原则处理,并对结果负责;无法准确界定、存在争议或影响竣工环保验收的,按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界定。执法机构发现可能构成重大变动的应督促界定;对界定错误且擅自开工的依法查处;现场无法判定的报审批部门组织人员或专家界定,并在收到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界定为重大变动的,督促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申请材料与办理时限

申请须提交界定申请文件1份及说明材料纸质两份、电子版一份,说明材料应载明变动原因、与已批环评工程建设内容的异同及敏感点、环境质量、产排污变化,可参照附件编制指南。审批部门可界定的,自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能准确界定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审查7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界定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建设单位、评估机构或执法机构收费。

界定结果的后续处理

属于重大变动的,重新编制环评文件报批;不属于的,可在“三同时”过程中完善环保措施,纳入排污许可与竣工环保验收,按证排污,无需重新报批。本规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新环环评发〔2019〕140号文件同时废止,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2026年8月1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6年本)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作出优化调整,明确自治区、地(州、市)、县(区、市)三级审批边界,同步发布《目录(2026年本)》界定自治区本级审批的具体项目范围。新规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新环规〔2026〕1号文件。

三级审批权限划分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两类项目:列入《目录(2026年本)》且依法应编制报告书(核与辐射类含报告表)的项目,以及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项目。其余编制报告书(表)的项目由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县(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不得审批,确有需要的经地(州、市)评估确认后可获部分报告表审批授权。开发区(工业区)生态环境管理机构经评估备案后可行使部分报告书及报告表审批权。

目录覆盖范围

《目录(2026年本)》涵盖九大类别:水利(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新建引调水工程)、能源和资源开发(50万千瓦以上风电光伏、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90万吨/年以上煤炭开采等)、交通运输(运输机场及通用机场新建迁建)、制造业(全部炼油、乙烯、煤化工、水泥熟料、钢铁、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环境治理业(新建危险废物处置项目)、P3/P4实验室、核与辐射(33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全部广播雷达设施、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等)、涉密工程及其他法定项目。

重金属排放与项目认定

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等量替代”原则,建设单位提交环评文件时应明确排放总量及来源,无明确来源的不予批准。建设内容以核准、备案文件为准,不得随意拆分合并。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及自贸试验区审批权限仍按原深化环评改革意见执行。

2026年9月11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关于加强大陆自然岸线动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巩固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成效,本通知围绕占补管理、流程规范与职责划分,对占用自然岸线的用海项目实行补偿与补充双轨管理,并引入指标储备与市场化交易机制。凡填海造地、挖陆成海等改变岸线形态的用海活动,均须落实自然岸线补充任务;临时用海须制定恢复方案并落实修复资金,占用期间不得影响保有率考核。

占补比例与指标交易

占用生态恢复岸线的,保有率低于国家下达管控目标的县(市、区)按不低于1:1.1补偿,不低于目标的按不低于1:1补偿;占用原生自然岸线的一律按不低于1:1.2补偿。因填海造地、挖陆成海等导致岸线长度增加的,按不低于国家下达我省管控目标修复人工岸线,形成新的生态恢复岸线。保有率高于本地管控目标的县(市、区),在满足本县占补要求后,超额部分可入市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报批备案与岸线认定

用海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自然岸线,确需占用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占补方案。省政府审批的用海项目,设区市政府在上报审查意见时须明确占补方案;市、县级审批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用海获批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岸线整治修复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生态恢复岸线技术认定报告,经市级审定后报省厅认定,合格者纳入全省自然岸线指标储备库,可用于占用补偿和跨市县交易。省级以上重大项目及防灾减灾应急工程可先行审批,并在取得批复后一年内完成岸线补偿,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一年。

职责划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自然岸线动态管理,指导整治修复与指标交易,组织动态监测、调查统计和定期监督检查;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承担技术支撑、指标储备库维护及入库认定。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统筹占补、督促按期补偿、指导跨县交易并建立管理台账。县级主管部门建立自然岸线底数档案,定期巡查,及时制止非法占用及破坏行为并处置上报,持续管护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

2026年8月20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

河南省关于统筹推进控增量去库存优供给 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

以控增量、去库存、优供给为主线稳定房地产市场。控增量端以需定供、房地联动、严控预售;去库存端发力购房补贴、存量收购、以旧换新与公积金支持;优供给端聚焦好地块、好房子、好服务,并同步稳预期、防风险。

控增量:以需定供、房地联动、严控预售

本措施要求科学编制“十五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实现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房定钱。用地出让按库存去化周期差异化管控:去化周期超18个月的县(市、区)暂停商品住宅用地出让,12至18个月的按“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确定新出让上限,确保不增加存量住宅用地面积。对去化率较低的分批预售项目,严控后续预售许可审批节奏,提高预售门槛,鼓励现房销售。

去库存:消费支持、存量收购、以旧换新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实施购房补贴、贷款贴息,开展“房地产+”复合型促销。套数认定上,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无住房的可认定为首套,多子女家庭再次购房可核减一套。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宿舍、人才房及安置房。持续推行“以旧换新”“带押过户”,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合理调整租房提取额度与频次。

优供给:好地块、好房子、好服务

供应区位较好且配套齐全的“好地块”,合理确定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落实《住宅项目规范》及省内住宅品质提升技术导则,遴选“好房子”示范项目;鼓励老旧住房原拆原建、自主更新;实施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探索“物业服务+生活服务”模式,向养老托育、社区家政延伸。

稳预期:规范秩序、防控风险、探索新模式

严禁虚假房源信息,依法打击违规发布虚假数据、歪曲解读政策等行为。强化预售资金专户缴存、专款专用,常态化运行“白名单”融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REITs。引导房企探索项目开发公司制、主办银行制和现房销售制,规范项目公司与总部关系,强化项目资金闭环管理。

2026年9月7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案件认定细则

本细则用于规范全省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认定标准。符合认定的案件可不启动索赔程序,已启动的可依法终止,以减少小额、轻微案件进入索赔流程。文件按损害类型分条列举认定情形,并划出排除适用范围。

损害数额极小的认定

经初步估算,损害数额在3000元以内且不含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的案件,经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部门、机构核准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可认定为“案件损害数额极小”。

持证排污与无证企业的超标排放

持证排污单位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不含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病原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且最大超标倍数不超过许可浓度限值0.2倍(pH值5.5至6.0或9.0至9.5),废水排放量在1000吨以内,或达标排放但超总量累计废水排放量在1000吨以内,可认定。大气污染物方面,不含相关有毒有害名录污染物、放射性物质、病原体,最大超标倍数不超过0.2倍,且超标排放量在0.1吨以内(挥发性有机物0.05吨以内),或超总量在相应限值内,可认定。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排放水、大气污染物不超过标准0.2倍且排放量达到上述限值的,同样适用。

扬尘、固废与设施故障情形

未密闭易扬尘物料或不设围挡、未有效防治扬尘,不处于环境敏感区,堆放面积10平方米以内,违法持续不超7天并在2日内整改的,可认定。未按规定贮存固体废物但采取有效防护、污染物未迁移扩散进入外环境的,可认定。非法排放、倾倒非危险废物未进入地表水,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在20吨内、一般工业固废在10吨内,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量较小,或倾倒后10日内清理且未造成环境不利改变、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可认定。因突发故障导致水或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报告并采取停产、限产和应急治理措施,未造成污染后果的,可认定;水污染物同时不得涉及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病原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赔偿权利人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亦可适用。

不适用情形

损害区域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的案件不适用;赔偿义务人曾因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2年内再次发生的,不适用;权利人认为不属于显著轻微的其他情形,不适用。细则中“以内”包括本数,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6年9月4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针对城镇燃气管道安全范围内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第三方施工活动,明确燃气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燃气经营企业各自职责,并划定保护范围与控制范围,规定施工前保护方案制定、施工中现场管控与巡查巡检、事故应急处置及违规查处等要求。

保护范围与控制范围

保护范围按压力分级:低压和中压管道为外缘周边0.5m内,次高压为1.5m内,高压及以上为5.0m内。控制范围相应为0.5—5.0m、1.5—15.0m、5.0—50.0m。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建(构)筑物、爆破取土、倾倒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及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的植物。在控制范围内作业或进行穿跨越作业,须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措施。

施工前与施工中保护责任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燃气经营企业书面咨询管道信息,组织现场踏勘并由燃气经营企业指认管道位置、交底存档;燃气经营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有无管道。施工中,施工单位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与探挖复核,禁止在保护范围内机械挖掘、铲推和碾压;发现标识缺失或资料不符应立即停工。监理单位须旁站监理,隐患严重时要求暂停施工并报告。因施工损坏管道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协助抢修并承担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巡查巡检与智慧化监管

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巡查巡检制度,鼓励采用天眼视频监控、高精准泄漏检测、无人机巡线、北斗定位、手持智能终端等手段实现人巡技巡结合。发现保护范围内施工未制定或未落实保护方案的,可要求暂停施工;拒不停工的,向属地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各地应支持建设第三方施工破坏防护智慧化管理平台。

监管与查处

燃气主管部门将燃气经营企业管道保护纳入安全监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将参建单位履责情况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未共同制定保护方案、未采取安全措施即施工的,由属地燃气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现场安全措施不落实、监理失职等,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年。

2026年9月9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

本规则旨在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提供一套可操作的全省性程序框架,解决紧急情形下维修资金启用难、流程长的问题。规则明确了应急使用的适用情形、申请人顺位、办理流程及监管责任,核心抓手是“简化核准、强化公示、落实监督”,在保障资金安全与业主权益的同时,确保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共用设施设备故障能够被快速处置。

申请人顺位与职责

申请人按顺序确定:已成立且任期内的业主大会(业委会/物管会)优先;未成立或履职不力的,由街道办指导下的社区(村)居委会担任。申请人可书面委托物业企业代办,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总责。隐瞒情况或虚报工程量、预算的,业主可起诉并追究法律责任。

应急使用范围界定

规则列举了八类可启动应急使用的情形,包括屋面外墙渗漏、电梯消防设施故障、排水设施坍塌爆裂、建筑外立面脱落、自然灾害损坏、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以及公共护栏破损等。只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已过保修期且账户余额充足的,方可启动应急流程。

简化流程与公示要求

应急使用遵循“申请—公示—核准—施工—验收—划转”的流程。现场勘验并编制方案后,须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自然日;预算50万元以上项目可招标确定施工企业,造价咨询、监理检测等费用可计入维修成本。管理部门在收到完整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核准;特别紧急情形经研判可先行抢修,实行事后决算审核。完工后验收报告等材料须再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并按合同留存质量保证金。

争议处理与分摊规则

业主对公示材料有异议的,申请人应解释并采纳合理建议;占列支范围总户数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表决的,应组织共同决定。未交存维修资金或分户账余额不足的业主,其应分摊费用由申请人组织据实补缴。售后公有住房及划转业主大会自管后的应急使用可参照执行,各设区市可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2026年9月10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混凝土模块化建筑技术导则

本导则针对浙江省民用建筑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区混凝土模块化建筑,覆盖设计、生产运输、安装连接、质量验收及使用维护全链条。适用于由工厂预制、现场拼装的框架式、全预制剪力墙式、叠合剪力墙式和箱模式四类模块单元,核心是把结构、围护、设备管线与内装集成到模块单元中统筹建造。

结构与体系

模块化结构按模块单元类型分为模块化框架、剪力墙、箱模三类,最大适用高度按现浇或装配整体式对应体系执行。模块单元间连接须满足承载力、延性及冗余度,水平缝采用后浇混凝土或钢板等可靠连接;高层底部加强部位宜现浇。结构分析须计入模壳板、底板自重及非承重墙刚度,箱模框架周期折减系数取0.60.7,剪力墙及箱模剪力墙取0.80.9。

模数与尺寸

模块单元设计遵循"少规格、多组合",基本模数取1M。单元长度不宜大于12m,宽度不宜大于4.2m,高度不宜大于4m,超出须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模块间接口尺寸宜取20mm,平面定位兼顾中心线与界面定位,优先满足净尺寸模数。有水区域厨房、卫生间、阳台宜在工厂完成基层、防水、饰面和机电集成。

生产、验收与维护

生产环节建立首件验收和驻厂监造制度,出厂前须完成淋水、通电、通水测试。模块单元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30,脱模起吊强度不宜低于15MPa,吊装动力系数取1.5、储存安装取1.2。进场按批抽检尺寸偏差,灌浆与后浇连接另做隐蔽验收。使用阶段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灾后或改造须复核结构,拆除时优先复用可重复利用的模块与部品。

2026年8月25日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消防救援局

浙江省养老机构避难间改造提升实施方案

本方案部署全省养老机构避难间改造提升工作,目标是应建尽建、设施达标、功能完备,为紧急情况下难以疏散的老年人提供安全庇护。方案明确分层推进节奏:2026年底前完成改造总量的30%,2027年底前实现应建尽建,并同步规定建设标准、使用管理要求与财政补助标准。

建设范围与对象

本方案针对两类机构分别提出要求:对2018年10月1日前取得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凭证的养老机构,实施避难间改造;对该日期之后取得上述凭证的机构,对既有避难间设施进行提升完善。凡三层及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养老机构,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每座疏散楼梯间相邻部位设置一间避难间;若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符合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可不设避难间。

设施配置标准

避难间净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可借用疏散楼梯间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但合用前室不适用。分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外窗应为乙级及以上防火窗,并设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机械防烟设施。装修材料燃烧性能须为A级,室内配备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应急照明最低照度不低于10.0勒克斯,备用电源连续供电不少于1小时。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机构,还须按核定人数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及担架、轮椅等辅助器材。无障碍方面,入口门槛高差不大于15毫米,通道净宽不小于0.8米,入口两侧设连续扶手,地面平整防滑。

使用管理与维护

避难间用于火灾时暂时躲避烟气危害,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按预案转移至此等待救援,可正常疏散者仍应优先通过消防通道逃生。机构须组织工作人员和老年人开展使用培训,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避难间应纳入防火巡查重点,确保设施完好、严禁挪作他用;兼作其他用途时不得减少可供避难净面积,不得降低防火分隔和装修标准。

资金补助

市县财政对列入2026—2027年度改造计划的机构给予补助:2018年10月1日前取得消防凭证的机构,验收通过后按实际改造费用的45%且每间不超过5万元补助;该日期之后取得凭证的,按30%且每间不超过3万元补助。省财政根据改造数量及转移支付系数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2026年8月28日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虚拟电厂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旨在构建辽宁省虚拟电厂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明确建设、运行、评价与退出的规则框架,鼓励多元主体参与资源聚合,以支撑源网荷储互动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核心抓手是建立“运营商—聚合单元—聚合资源”分层注册架构,并以运营商为市场注册主体,聚合单元为交易单元。

职责分工与分层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建设规划与规范编制,省工信厅负责运行及市场规则制定,省电力公司依托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承担接入、计量、监测与结算服务,辽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市场注册、交易组织与信息披露,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能力认定和并网调度。运营商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参与电能量市场者经营范围须含售电或发电业务,并自建满足功能要求的技术支持系统。

聚合单元设置与资源约束

虚拟电厂按资源类型组建分布式发电、储能及负荷类(全电量/调节量)聚合单元,同一市场出清节点内的资源方可聚合,初期暂定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母线。同一资源在同一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或虚拟电厂确立代理关系,聚合关系存续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且不得跨省级电网控制区聚合。计量终端须满足“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要求,以电力营销户号为最小结算单元,收益分配基于“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套餐机制。

运行规则与退出机制

被聚合资源不得重复参与市场或同一调节行为重复获利,运营商参照售电公司公平承担市场运行费用。调度机构结合调节能力与申报量纳入电力电量平衡,电网紧急情况时资源须执行调节指令。年度评价由省营服中心会同交易中心和调度机构实施,涵盖响应能力、服务质量、安全水平、履约情况;评价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的,按协议启动退出程序,聚合单元资质取消后其聚合关系自动失效,已解除关系的资源可重新选择其他运营商。

2026年9月4日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虚拟电厂接入技术规范

辽宁省虚拟电厂接入技术规范为参与需求响应和电力市场的虚拟电厂设定了统一准入门槛与运行标准。文件从调节能力、自有系统功能、通信接口、网络安全到应急故障处理逐层规定技术指标,并附具并网调度协议范本,明确运营商与电网企业在并网、调度、计量、安全防护等环节的权责界面。规范区分接入通道:参与需求响应的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参与现货及辅助服务市场的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

调节能力指标

聚合总容量不低于10MW,可调容量不低于5MW,单聚合单元不低于1MW,持续调节不小于1小时。调节速率不低于额定功率3%每分钟,以15分钟时段考核偏差率,限值±10%。响应时间不超过120秒,方向须与指令一致。相关限额注明将随虚拟电厂发展和标准更新滚动修正。

自有系统功能

运营商技术支持系统须覆盖资源档案管理、短期及超短期预测、运行监控、优化决策与指令分解、运行评估五类功能。监测数据采集不低于1次/分钟,告警响应不超过60秒,历史数据存储不少于3年。系统技术指标引用GB/T 44241-2024、GB/T 44260-2024和GB/T 32672-2016。

通信与计量

与上级平台通信支持IEC 60870-5-104、DL 476-92、WebService、E文件等协议,具体规范由省电力公司另行制定。接入调度系统的网络延时不超过500毫秒,丢包率不高于0.5%,通道可用率不低于99.5%,中断重连不超30秒。计量终端须满足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有功精度不低于0.5S级,数据与营销系统保持一致。

安全与故障处置

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不低于二级,须通过CMA或CNAS资质机构测评,测评报告作为接入前置条件。运营商须制定应急预案并报省营销服务中心备案,每年演练一次。系统故障或通信中断影响指令执行时,1小时内告知省营销服务中心,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故障期间主动暂停相关资源市场申报,省营销服务中心可临时调整可调容量上报值。

2026年9月7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支持群众全程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资金及各级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新建与改造提升项目,自主实施项目可参照执行,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核心是把群众参与嵌入规划、建设、监督、验收、管护各环节,并以覆盖率、认可率、满意率等量化指标约束。

规划设计与选址把关

选址储备阶段须经项目区三分之二以上受益群众同意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争议较大区域暂缓纳入。设计阶段要求意见征求覆盖率不低于80%、认可率不低于80%,作为方案审批前置条件;涉及土地调整、占地的权利人逐户征询,外出务工农户电话征询并记录。田块归并、水源调配、设施选址等争议事项经多方会商达成共识后方可进入设计环节,方案批复后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

施工用工与质量监督

鼓励优先使用本地劳动力,重点吸纳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土地平整、沟渠开挖等适宜工序采用以工代赈。以行政村为单位组建质量群众监督小组,每村原则上不少于2人,由村委会推荐、乡镇审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存档;对监理履职、建材进场、隐蔽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督,与监理方共同签字留存记录,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并反馈。

验收与建后管护

竣工后组织管护主体试用工程,群众监督小组全程参与并提出整改意见。验收前开展满意度调查,覆盖所有行政村,每村抽样不少于总户数的20%,满意率低于80%限期整改并补充调查,结果作为验收重要参考;监督记录为竣工验收必备要件。管护按“谁所有、谁管护,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签订协议,鼓励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优先聘请低收入人口。

保障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健全协调机制;开展政策宣讲与技能培训,提升群众监督员履职能力;依托报刊、电视、网络及村务公开栏宣传建设成效与参与政策。

2026年9月6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18部门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范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管辖分工、索赔程序与修复责任。2026年修订主要将依据由《环境保护法》调整为《生态环境法典》,删除《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细则有效期延至2031年9月5日。

管辖与适用范围

市、区政府为赔偿权利人,可指定部门或机构承办具体案件。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市政府管辖,其余由损害发生地区政府管辖,跨市域案件由市政府与相关省级政府共同管辖。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的适用侵权责任规定;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历史遗留且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纳入常规治理,不适用本细则。

索赔程序

线索筛查覆盖督察、突发环境事件、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案件、信访举报、检察与法院移送等十一个渠道。初步核查须在三十日内完成,已造成损害的及时立案。损害事实简单、责任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采用专家评估或综合认定,专家不少于三人。磋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九十日、次数不超过三次;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应及时起诉,故意污染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修复与责任衔接

可修复的应恢复至基线水平或风险可接受水平,修复方案需统筹降碳、减污、扩绿;无法修复的可采取异地补植、认购碳汇、劳务代偿等方式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责可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节;不履行生效判决或司法确认协议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原则上先行启动赔偿程序。

保障机制

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将赔偿费用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范围,推进长三角区域鉴定评估资源共享与跨区域案件协同办理。

2026年9月7日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郑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操作规范面向郑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明确市与区县两级审核分工,依托不动产登记系统搭建全市统一“线上+线下”交易平台,推行“交易+登记”一体化与“一窗受理、一站办结”。全文围绕交易条件、分类流程、合同备案与信用监管展开,并设两年有效期。

交易准入与限制情形

划拨土地转让须经有批准权政府批准;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须产权明晰、缴清价款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或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宗地分割、合并转让须报批并保障相关权利人权益。未取得权证、权属争议、被查封查扣、违反合同约定未补办手续、共有未经书面同意等情形不得交易。

转让分类办理

出让土地按“转让申请→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审核”办理,申报价低于标定地价20%或未建标定地价时低于基准地价的,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划拨土地经批准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不符合的补缴出让价款转为有偿使用。作价出资(入股)参照出让办理,授权经营限于集团内部转让,租赁土地参照出让程序。未完成投资25%的,可先签合同备案并办预告登记,达标后再办转移登记,预告登记后九十日内未申请转移登记即失效。

出租与抵押

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出租期限不超过剩余年限且最高20年;划拨土地出租实行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并上缴土地收益,出租超5年须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土地可设定抵押权,担保债务履行期限不超过剩余使用年限;划拨土地抵押实现时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租赁土地承租人完成开发建设后可按合同约定将地上建筑物连同土地一并抵押。

服务与信用监管

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挂牌竞价、签约鉴证及线上资金第三方托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定期更新发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完善价格监测与监督。交易全流程纳入信用监管,建立交易主体信用档案,失信主体及中介机构推送至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各开发区、上街区、县(市)自行制定交易规范,交易行为统一通过全市系统备案。

2026年9月9日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医养结合建筑防火设计指引

本指引由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面向新建、扩建、改建医养结合建筑的防火设计,覆盖总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构造、消防救援设施、消防给水灭火、消防电气与防烟排烟等环节。其核心思路是按老年人行动能力分级设防,鼓励整体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选部分条款作加强设计,未及事项仍须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标准。

按能力分级划分防火单元

指引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将服务对象分为自理、介助、介护老人,对应生活单元、照料单元、照护单元,各单元应独立成防火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单元床位数上限分别为60床、40床、30床。生活与照料单元所在楼层地面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照护单元不应大于32m;临终关怀居室宜设于一层。

疏散与避难从严控制

疏散楼梯两侧设无障碍扶手,照料单元疏散路径禁用折线形与分支形。照料、照护单元疏散距离须满足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且不得采用注1、注3增加距离的方式。照料、照护单元宜设辅助疏散电梯,载重量不宜小于1500kg、容纳不低于15人,每层宜设两台并分设不同方向。避难间净面积按自理老人0.28㎡/人、半失能老人0.6~1.4㎡/人、失能老人2.8㎡/人预留,可利用开敞式外廊、室外平台、防烟楼梯间前室等无家具空间设置。

重点部位防火构造与设施

医养结合区域与其他功能区域组合时,须以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和1.50h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中医理疗、高压氧、制剂室、厨房装饰材料均须A级;照护单元居室顶棚墙面A级,地面隔断窗帘亦A级。照护单元须靠外墙,居室可开启窗面积不宜小于地面净面积1%。建筑应设室外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喷头宜用快速响应型;手术室、抢救室、重症监护、临终关怀病房、避难间供电持续时间不低于30min。疏散走道及照护单元居室应采用与火灾报警联动的自动排烟窗,避难间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30m³/㎡·h。

2026年9月1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滇池绿道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滇池绿道主游径、生态过渡带及驿站、公厕、栈桥、监控等配套设施的使用、保护和管理活动,遵循生态优先、协同管理、公众参与、全民共享原则。管理架构以昆明市政府为领导、度假区管委会统筹协调、市级部门分工指导、属地政府承担治安环保市容等责任,并建立多方联动与执法快速响应机制。

维护管理与保洁

维护管理单位负责路面设施养护、保洁、巡查和秩序劝导,绿道划分重点与一般维护区域,重点区域设岗专人值守,动态调整分级范围。保洁实行一级、二级分级标准,垃圾日产日清、不得满溢,公厕达到“四净三无两通一明”,高峰时段增加频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动设施布局。

交通管理规则

除共用路段外,禁行区域内仅允许人力自行车、抢险救援车、执行特殊任务车辆及经批准的慢行车辆进入,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禁止通行,禁行区域由度假区管委会划定公布。慢行车辆需持证并按限速行驶,主要出入口、长下坡、栈桥、急转弯、临水临崖等区域最高限速15km/h,其他路段不大于20km/h;林之桥、羽翎泮栈桥等区域须下车推行。接驳车、观光车、脚踏车按规定点位停放,禁止占用主游径、公共绿地和湿地。

游览与活动管理

禁止损毁设施、生火烧烤、乱丢垃圾、占道经营、危险骑行、甩鞭打陀螺以及纠缠尾随、强迫旅拍等行为。举办活动赛事需审批并抄送度假区管委会,结束后拆除设施、恢复原状;团体游览由专业导游或领队组织,可实施分时预约。

合理利用与应急

配套服务实行政府监管与市场化结合,未经批准不得搭棚摆摊设点经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运营维护。度假区管委会会同属地政府及公安、交通、应急等部门与维护、运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分别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违反本办法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6年9月7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确认工作规则(2026年版征求意见稿)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的情形,用以替代2020年版旧规。核心思路是按变更风险分级处理:可直接申请消防审查的、直接不予受理的,以及需先征求规划部门意见的三类路径,其中土地收益处置、业主共有部分表决、行业主管部门手续等衔接要求一并明确。

无需征求规划意见、可直接申请消防审查

涵盖九类情形:商业办公内部业态调整或互换;政府主体公共服务设施内部局部增加商业配套;独栋住宅用于无光电磁干扰的创业活动;风景区非核心景区配套用房增设游客服务商业;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增加物流功能或功能互调;轨道交通及交通枢纽预留空间局部增加商业办公;不改变主体结构、外轮廓与外立面且不增面积的局部平面分隔及外墙保温工程;因消防需要增设室外疏散钢梯、消防水池、出屋面楼梯电梯井等自有范围内设施;同一规划用途下内部经营业态调整。

直接不予受理的七类情形

非住宅擅自改住宅、酒店式公寓;住宅改为餐饮、机械加工、建材库房、宠物医院、娱乐场所等产生安全噪声光油烟污染的项目;擅自转为易燃易爆、危化品及危废存储;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农贸市场改作他用;地下车库、交通通道擅自改作他用;擅自封闭架空层或增加隔层增面积;利用违法建设整体或部分使用。上述情形城乡建设部门直接不予受理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备案。

其他情形与专项衔接

第三、四条之外的功能变更,建设单位须在方案设计前提出申请,由规划部门出具意见。老旧厂房改造为文化创意、科技创新、体育健身、养老服务、仓储物流、商业服务及符合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按第三条简化办理。涉及土地收益的须履行土地处置手续;消防审查或备案合格后仍需办理行业主管部门手续;非住宅解遗项目按专项政策执行,使用功能以规划情况说明或不动产登记证书确认;涉及业主共有部分用途的,须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

2026年9月9日
福州市林业局

福州市市级、县级湿地公园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针对福州行政区域内市级、县级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与退出作出程序性规定,适用对象为暂不具备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条件的一般湿地。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别组织认定,国土空间内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建设与保护,乡镇、街道协助管理。

设立门槛与申报

拟建区域须位于一般湿地范围内,市级湿地公园面积不低于十五公顷、县级不低于十公顷,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并满足生态典型性、生物多样性或景观可游览性之一。申报须提交申请报告、建设申报表、建设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土地权属与资质证明、相关权利人同意协议,经林业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命名。

命名与建设管理

市级按"福州市+湿地名+市级湿地公园"命名,县级冠以县(市、区)名。批准后建设管理单位须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牌、界桩设置。公园划分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生态保育区湿地面积须超过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区内禁止开展与湿地保护管理无关的活动。

监测评估与撤销

建设管理单位每年11月底前完成自评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一次全面复评,评分低于70分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认定。复评专家从省、市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选定,可按举报线索或监测异常开展专项复评。生态功能丧失、范围调整或重大项目建设导致不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撤销。

2026年9月10日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6年)

本办法依据生态环境部及内蒙古自治区相关管理规定完成动态更新,经盟行署同意发布即日实施。清单在总体准入要求之外,按各旗县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别列出准入条件,核心是为全盟项目布局、排污管控和资源开发提供可操作的管控依据。

总体准入的四类要求

空间布局上,禁止在现有化工园区外新建化工园区,海河流域锡盟段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内不得扩大园区面积;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于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禁止在地下水超采区新建高耗水、高污染项目。污染物排放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45米以上高架源纳入自治区在线监控,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标准,粉状物料堆场全封闭。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气区域联合预警与应急联动,限制高风险化学品并逐步淘汰替代,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资源开发效率上,火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化工等高耗水项目禁止取用地下水,2025年全盟用水总量控制在8.23亿立方米以内,2030年控制在8.37亿立方米。

生态敏感区的约束

对重点生态功能区仅允许零星原住民修缮、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监测执法、非破坏性科研、考古、适度旅游及必要的线性基础设施等有限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区分区管控,核心区禁止进入,缓冲区禁止旅游和生产经营,实验区活动须经管理机构批准;区内禁止砍伐、放牧、开矿、采石等行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逐级增设禁止事项,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沙化土地、水源涵养及水土保持极重要区、生物多样性极重要区均分别设定禁止行为,既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已造成污染损害的限期治理。

矿产开发与用地管控

自然保护区内禁止新设矿业权,已设商业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依法限期退出,与保护区重叠的煤矿依法关闭。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矿业权重后于保护区的立即退出,先于保护区的原则上2020年前退出,特殊情形经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可适当延迟。草原禁止开垦,基本草原上禁止开垦、擅自改变用途、钻井取水、挖鱼塘等行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禁止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风电、光伏项目须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按主管部门批复的选址和规模建设;基础设施确需穿越优先保护单元的,按各保护对象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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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27

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GB/T 47155—2026

本标准针对海洋牧场人工鱼礁建设,规定了选址、礁体设计、配置、制作、投放与工程验收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人工鱼礁建设。其核心逻辑是以对象生物类型为主线,将海域本底条件、礁体结构与材料、单位鱼礁及礁群空间配置、施工工艺和质量评价串成一条技术链。

选址:规划符合性与环境门槛

选址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与渔业发展规划,避开航道、锚地、倾废区、海底管线及国防用海等功能区,并保证礁体不滑移、倾覆、埋没。物理化学条件给出量化门槛:底栖生境型鱼礁水深、沿岸增养殖型及其他类型的适宜水深分别限定,流速宜小于一定值,海底坡度不宜超过规定值,基底承载力不应小于40kN/m²,淤泥厚度不宜超过0.6m,沉积物与海水化学要素分别执行第一类沉积物质量标准和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生物环境要求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生物生物量达到下限。投放前须完成社会经济、气象水文资料收集与本底调查。

礁体设计与配置:按对象生物定型

礁体材料须无污染、环保、耐冲刷,混凝土礁、钢材礁、石材礁分别对水泥、钢筋、结构钢及防腐厚度、石材附着性能提出要求,礁体使用年限不低于一定年限。形状与结构依对象生物分为Ⅰ、Ⅱ、Ⅲ型:底层栖息型以小型单体礁为主,表中层栖息型要求流场影响至表、中层。稳定性不足的海域须采取防沉降、防滑、防倾覆措施。配置上,单位鱼礁按类型确定投影面积占比或礁体高度,鱼礁群顺流布设于洄游路线,资源保护型与增殖型鱼礁规模分别有最低空方要求。

制作、投放与验收

混凝土礁施工执行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钢材礁焊接与螺栓连接分别规定焊缝质量等级和螺栓强度、直径要求,石材礁按重量分级组合。投放须定位、安放浮标,按水深选择直接投放或吊机海底脱钩,海况等级受限;礁区安装不少于4个航标,灯标连线须包络全部鱼礁。投放后测量礁体位置、绘制平面布局图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投放质量按相应评价规范执行。工程验收涵盖建设目标、类型、选址布局、内容、质量、工期、投资收益与档案资料,须附声学水下勘测技术报告,分初步验收与竣工验收两步实施。

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矿山修复回填用钢渣应用技术规范》GB/T 47193—2026

本标准针对钢渣回填矿山露天采坑的全过程提出技术规定,覆盖选址、本底调查、采样与性能、环境风险评估、污染防控、回填作业、环境质量监测及档案管理,核心目的是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实现钢渣资源化利用。适用于利用钢渣对矿山露天采坑的回填,回填物料须满足相应浸出液限值与防渗、污染防控要求。

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

标准适用于钢渣对矿山露天采坑的回填。回填前须开展环境本底调查与风险评估,经评估不可接受的不得回填。钢渣可与工业副产石膏、尾矿、高炉渣、粉煤灰等一般工业固废协同利用,但不得混入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及反应生成有害物质的物料。回填物料浸出液pH值与污染物浓度须不超过GB 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按一级标准执行。

选址、调查与采样

露天采坑选址须与国土空间规划协调,不得位于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洪泛区、岩溶发育区、多年冻土区、生态保护红线及永久基本农田等区域。矿山本底调查涵盖水文地质、气象与土地利用、周边敏感目标及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质量本底,作为长期监测对照值。钢渣采样按连续生产或历史堆存分别布点,监测频次初始不低于每周1次,连续达标后可逐步减至每月、每年1次,来源变化或作业中断3个月以上须重新按每周1次执行。

回填作业与污染防控

回填须按基础层、回填层、顶部阻隔层、覆土层自下而上设计,分层压实,顶部设水平阻隔层封闭。防渗衬层依回填物料属性选择天然基础层、单人工复合衬层或钢铁渣复合胶凝材料;渗滤液经导排系统收集至收集池,可回喷抑尘,外排须达标。露天采坑回填边界不得超过历史边界,主体工程含防渗、渗滤液收集导排、雨污分流及环境监测系统。

监测与后期管理

回填期间大气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地下水每季度1次,地表水按阶段确定频次,土壤一般每三年1次。回填结束后地下水连续3年不超出本底水平可转入日常监测。全过程实行“一点一档”管理,档案永久保存,修复场区边界设标识牌,发现污染迹象启动抽提、抽排、垂直防渗、阻隔层修补等应急措施。

2026年9月8日
自然资源部

《岩溶塌陷光纤监测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规程针对岩溶塌陷监测中传统点式手段空间覆盖不足的问题,首次构建了以光纤传感技术为核心的监测技术体系。文件明确了监测内容为变形定位、应变分布及温度变化,规定了从方案编制、传感光缆布设、数据采集到报告编写的全流程工作程序,并配套五类规范性附录表格,适用于岩溶塌陷潜在发育区的光纤监测作业。

监测技术与设备选型

监测技术按原理分为三类:基于布里渊散射的BOTDR/BOTDA全分布式应变与温度监测、基于拉曼散射的DTS温度监测,以及基于布拉格光纤光栅的FBG-TDM/FBG-WDM准分布式监测。选型须结合布设形式与监测需求——垂向孔内布设可选全分布式或准分布式技术;长期自动化连续监测宜用FBG;需同步获取应变场与温度场时应采用复合光缆。传感光缆宜选用带增强锚固点的定点类型,保证与地层变形协调。

监测网设计关键指标

水平测线间距应不大于监测区已有塌陷坑半径统计值80%分位对应半径,常规工况下不宜大于3m,以避免监测盲区。垂向钻孔深度不应小于目标岩溶结构顶板最大埋深,光缆采用U型埋设方式实现竖向连续监测。应变光缆与温度光缆须同步布设,温度数据既用于应变解耦校正,也用于识别地层介质结构差异。勘测设计中须完成光路完整性检测后方可投入监测。

现场实施与数据质量控制

现场施工以保障光缆埋设状态与传感耦合性能为核心,钻孔直径不小于110mm,孔斜每百米偏差不超过3°,回填采用含10%~20%黏土球的砂土混合物。初始阶段须采集不少于3组有效数据取均值作为基准。常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自动化监测宜高频连续采集。每轮数据须核查完整性与有效性,异常数据应复测并对照巡查表排除干扰,全过程按附录E记录台账。

数据预处理与异常判识

室内处理按数据校验、温度修正、变形计算、平滑降噪、特征提取五步进行。温度补偿光纤用于区分温度效应与力学应变。异常判识采用多参数体系:应变特征包括峰值、异常区间长度、梯度及时序变化率;温度特征包括与基准区温差及异常连续长度;光栅特征包括单点偏移量与相邻点差值。同一里程段同时出现持续性应变与温度异常时,可圈定为疑似变形显著区,作为现场核查靶区。

2026年8月3日
水利部

《水资源通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为水资源领域通用性国家标准,统一规定了评价与规划、配置与调度、论证与取水许可、节约与保护、监测与计量统计各环节应遵循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境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及管理活动。其核心思路是将节水优先与刚性约束贯穿水资源管理全流程,并对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与非常规水实行统筹配置。

评价与规划的基准设定

水资源评价须采用统一水资源分区,评价期应包含完整丰平枯周期且不低于30年,并动态反映气候变化与下垫面变化影响。规划须与国土空间、生态环境等规划协调,实施后开展评估,综合规划内容涵盖供需平衡分析、配置方案、环境影响评价与投资匡算,专业规划应服从综合规划。

配置调度与论证许可

配置遵循公平、高效和可持续原则,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有序使用地表水、控制使用地下水,并将非常规水纳入统一配置。跨流域调水量需考虑调出区与受水区联合调度及生态影响后综合确定。规划与建设项目均须开展水资源论证,明确六类取水不可行情形;取水许可证须记载取水量、用途、退水等许可信息及监管指标,延续取水应评估实际取水量与节水水平。

节约与保护的控制指标

用水定额作为节水评价、计划用水与取水许可的主要依据,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定额分2级。工业冷却水回用率应大于90%,城镇公共机构卫生器具须达水效2级及以上。生态流量管控指标以流域为单元确定,河湖复苏按断流、萎缩、水动力不足、水生态损害分类设定目标;地下水以县级行政区确定水位与取水总量双控指标,超采区按GB/T 34968划定。

监测计量与统计要求

生态流量断面、水量分配断面、省界断面及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应开展监测,超采区、大型水源地等需加密监测。地表水年许可水量50万m³以上、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m³以上须安装在线计量设施,5万亩以上灌区渠首主要取水口实现在线计量。取用水统计按在地统计原则建立名录库,区分水源与用水类型,按取水所在地和用水所在地两种口径汇总核算。

2026年9月8日
自然资源部

《深远海产业分类》(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确立深远海产业的分类框架,用于规范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统计监测、经济核算及评估评价中的产业活动界定与数据采集。分类遵循全面性、同质性、前瞻性与可操作性原则,覆盖从深海进入、资源开发到安全保障的全产业链,并兼顾基因资源获取、海底数据中心等新兴方向,同时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保持统计口径衔接。

分类体系与结构

采用线分类法将深远海产业划分为类别、大类、中类、小类四级,共3个类别、20个大类、74个中类、192个小类。三个类别分别为深海进入与探测(7大类、28中类、84小类)、深海资源开发与利用(8大类、27中类、56小类)、深海安全与保障(5大类、19中类、52小类),体现从技术装备到开发利用再到安全服务的产业链逻辑。

编码方法要点

类别以英文字母编码,大、中、小类采用三层四位阿拉伯数字编码:大类从“01”起升序赋码,中类第三位、小类第四位为顺序码,均从“1”编至“9”。中类和小类可设“其他”收容项,代码尾数固定为“9”;不需细分的中类其后续代码补“0”,各层预留空码以便类目增补调整。

关键定义与适用范围

文本对“深远海”给出产业视角的界定,而非仅依地理水深:除大陆架外水深200米以深的海域外,还纳入离岸较远、具大洋性环境特征的开放海域。文件分别给出深远海渔业(低潮位水深≥15米或≥20米且离岸≥10公里)、新能源(离岸30公里外或水深>30米)及油气开发(500米水深为界)等具体门槛,便于实操归类。附录提供与GB/T 20794—2021、GB/T 4754—2017的对照表及三次产业分类表,支撑跨体系比较与核算。

2026年9月3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业种植污染遥感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面向水源保护区环境执法与监管场景,针对农业种植面源污染“发现难、定位难、定量难”的突出问题,构建了基于多源遥感影像的种植污染调查技术体系。全文规定了从数据准备、复种分区、作物调查到污染负荷估算与成果归档的完整工作流程,以耕地地块为基本空间单元,最终输出总氮、总磷年流失负荷的空间分布与总量结果,为保护区农业污染风险分级和优先治理区域识别提供技术依据。

数据基础与前期处理

标准对输入数据提出分层要求:高空间分辨率影像(优于或等于10 m)用于提取耕地地块边界,高时间分辨率影像(优于或等于30 m、时间分辨率≤10 d)用于构建覆盖完整自然年的NDVI时间序列。两类影像均须经辐射校正、大气校正、几何精校正等预处理。矢量数据方面,优先采信自然资源部门发布的耕地地块数据,保护区边界须满足一级、二级及准保护区之间拓扑逻辑合理且无重叠。对含云、气溶胶污染的原始时序,采用滑动窗口回归、滤波迭代等方法重建高质量NDVI序列,确保所有耕地地块获得完整有效观测值。

复种类型分区与作物构成调查

分区以耕地地块NDVI时间序列为聚类对象,聚合地块内部像素值后,选用k均值、模糊c-medoids或层次聚类算法,以DTW、SBD等形状相似性距离进行归类。聚类数目预设1至5类,种植结构复杂区域可酌情增加。通过轮廓系数、Davies-Bouldin指数或Dunn指数对候选方案综合评价,确定最优复种分区。作物构成调查基于各分区聚类中心的NDVI波形,先以动态阈值法(推荐20%,可本地化调整至30%或50%)识别年内生长季数量与起止时间,再按NY/T 3527执行目视判读、监督分类或光谱匹配确定各生长季主栽作物。

精度验证与污染负荷估算

复种分区与作物构成结果须基于独立验证样本构建混淆矩阵检验,总体精度不低于95%,不达标则重新调查直至合格。污染负荷估算采用“面积×流失系数”法:年流失系数按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发布数据、相似区域研究成果本地化修正、规范实验实测(依据GB/T 41222)三级优先顺序确定。负荷计算依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分别统计总氮与总磷的保护区总量,并以耕地地块为制图单元生成分级设色空间分布图。标准明确该方法存在不确定性,成果定位于危险性评估、风险分级及优先治理区识别,而非精确模拟。

成果归档要求

遥感影像成果以GeoTIFF格式存储,复种类型与作物构成成果以Shapefile矢量归档,属性须含地块编号、保护区级别、调查年份、复种类型、作物构成等字段。污染负荷成果包括调查表(xlsx/csv)、氮磷负荷空间分布专题图和调查报告(docx/wps),报告须明确优先治理区域。所有空间数据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及经差3度分带高斯-克吕格投影,保证成果可比与可追溯。

2026年9月3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数据元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面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管理中的信息处理、交换与共享场景,规定了基础信息数据元的属性描述规则、对象类关系及数据元目录,以统一水源地管理数据的标识、格式与取值口径。规范以分类代码加三位顺序码构成数据元标识符,按水源地基本信息、取水口、保护区边界、风险源四类对象组织数据元,并明确坐标系、WKT格式及HJ 747等引用标准的衔接要求。

数据元分层与对象类关系

标准将数据元划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为水源地基本信息,第二层为取水口、保护区边界、风险源三类相关基本信息,二者共同构成基础信息;第三层扩展信息不在本标准范围内。对象类关系模型见附录A索引。这种双层结构为后续扩展留出空间,同时保证核心管理对象的完整覆盖。

标识符编制与属性描述规则

数据元标识符由2位分类代码与3位顺序码组成,分类代码固定为:JB(基本信息)、QS(取水口)、BJ(保护区边界)、FX(风险源),如JB001即水源地基本信息首个数据元。每个数据元按标识符、中文名称、定义、字段名、数据类型、数据格式、值域、约束等属性完整描述,其中必选数据元(如水源地名称、代码、类型、取水量等)构成最小数据集,可选数据元(如供应区域、批复文号、风险源面积等)按管理需要选用。

关键数据元与空间数据要求

基本信息类涵盖水源地唯一码(RawUUID)、水源代码(遵循HJ 747)、类型(河流S/湖泊L/水库R/地下水G)、级别、使用状态(在用/备用/规划/应急/停用)等;取水口类记录经纬度(CGCS 2000坐标系,保留6位小数)、年取水量、服务人口;保护区边界类以WKT格式的MULTIPOLYGON存储边界空间位置;风险源类按HJ 1236执行类别编码,空间属性分点、线、面三类,分别以MULTIPOINT、MULTILINESTRING、MULTIPOLYGON表述。附录A、B分别提供数据元索引与代码表供实际填报对照。

自2026年9月12日起实施

《度假社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T/UPSC 0019-2026

本导则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发布,针对以休闲度假旅居人群为主的居住社区,规定了六类配套设施的选址布局与配置标准,适用于规划编制并供规划管理参考,已建成社区更新时参照执行。总体要求配建水平与社区层级、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度假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投用。

分级配置与人口挂钩

配套设施分为社区级和居住街坊级。社区级服务规模以1500~4000户、约5000~10000人为宜,集中设置时总建筑面积不宜小于900平方米/千人;街坊级服务300~1000户、约1000~2500人,分散建设,总建筑面积不宜小于80平方米/千人。管理机构应对淡旺季人口规模定期调查统计,动态调整设施数量与规模。幼儿园、托老所、再生资源回收点等未明确设施按GB 50180配置。

六类设施的关键指标

六类设施包括便民商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与安防、交通场站和市政公用,并按基础保障型、品质提升型、特色引导型分类配置。社区应至少设1处超市,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每个街坊至少设便利店、邮政快递驿站、药店,药店建筑面积不宜小于60平方米。社区应至少设1处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居住人口超20000人时每新增10000人增设1处;文体广场、小型多功能运动场按5分钟步行、服务半径300米布局。社区卫生服务站按就近便捷原则设置,宜安排在建筑首层。居民机动车配建标准不小于1个/户,有条件宜按2个/户,均应配置或预留充电设施,地面停车场生态停车位不少于30%。

选址避让与安全集约

设施应布局在工程地质稳定、满足防洪排涝、市政配套完善、公交便利地段,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高压输电线、油气长输管线及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远离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生产储存区及高噪声、强振动、强电磁场污染源。通过集中设置、平急结合、分时利用和复合利用提升效率,推动与周边城乡、旅游区共建共享。城市消防站未覆盖的社区应设微型消防救援站,确保5分钟内到达服务范围任意地点。

2026年9月7日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天津市内河小型渔船检验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依据《内河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结合天津市水域实际制定,聚焦船长小于5m的机动渔船、小于12m的非机动渔船,以及5~12m无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机动渔船。规范覆盖渔船检验与发证、船体构造、吨位丈量、载重线、完整稳性及船舶设备配备,旨在统一天津市小型渔船安全技术检验尺度,明确检验机构、渔船所有人及修造单位的责任边界。

适用范围与航区分级

本规范适用于在天津市登记或将要登记的钢质、木质、聚乙烯、铝合金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材料的内河小型渔船,不适用渔业辅助船、休闲渔船和高速船。天津市内河航区按《航区划分规则(2021)》划为C级与B级两级:海河(三岔河口至防潮闸)、蓟运河、大清河、子牙河、北运河、南运河、新开金钟河、马厂减河、潮白新河均为C级;团泊湖与于桥水库为B级。规范对"甲板船""敞口船""新船""现有船""重大改建"等术语作了定义,明确现有船改造至少应满足原适用法规,重大维修、改建在检验机构认为合理可行范围内应满足本规范。

检验类别与批量船检验

渔船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和临时检验。新船首个换证周期内免于登船现场年度检验,仅需提交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年度检验须在证书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完成,换证检验须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完成。检验受理答复时限为3个工作日,检验完毕后的证书签发或签署时限为3~5个工作日。

批量检验方面,同一建造单位、同一审批图纸、同一工艺、同一生产条件下建造的渔船,原型船或首制船须经初次检验(含倾斜或摇摆试验),后续船每10艘至少抽取1艘检查主机、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配备,抽查不合格时加倍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每艘均须检验。后续船空船重量偏差超过2%或重心纵向位置偏差超过1%L时须重新倾斜或摇摆试验。

船舶构造与稳性要求

船体结构按钢质、铝合金、木质分材质提出具体要求。钢质船外板、舱壁板厚度不小于2mm,甲板横梁高度不小于50mm、厚度不小于4mm;舱底、舷侧无内结构时,船长小于等于7m须设不少于2道横舱壁,大于7m须设不少于5道横舱壁和不少于2道船底龙骨。铝合金板厚按钢质船板厚乘以材料换算系数计算,最小不低于3mm。木质船船长不大于7m可按当地惯用船型建造,免于校核结构强度。船舶至少设置2道水密舱壁,首尾各1道;防撞舱壁距首垂线0.05L~2m,首尖舱不得作为活水舱。船体完工后须进行密性试验,灌水试验不少于4小时,冲水试验出水口压力不小于0.2MPa。

稳性可采用简易衡准方法校核:初重稳矩GM应不小于0.3+0.02B m,其中GM由船宽与实测横摇周期计算。柴油挂桨(机)船主机总功率不超过74kW且满足功率限制,主尺度比F/B不小于0.07、B/D不小于3.0时,可免于核算稳性。

船舶设备与防污染配置

救生方面,每船至少配备1个救生圈,每人1件船用救生衣。消防方面,每船配备1只带绳消防水桶和1把消防斧,机动渔船另配1只灭火器(泡沫型不小于9L,CO2或干粉型不小于5kg),汽油挂机功率大于40kW时增配1只9L泡沫灭火器。信号设备须配备号笛或号钟,夜航渔船按规定配备航行信号设备,不夜航渔船可在证书注明后免配,但至少配备一盏白环照灯。无线电方面至少配置1台航行安全信息接收装置。防污染方面,机动渔船须配置污油水收集容器,所有渔船须设垃圾贮集器,污油水和垃圾均须岸上接收处理,严禁排入水中。

自2026年9月14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冰雪旅游景区服务规范》DB15/T 4500-2026

本标准为内蒙古自治区冰雪旅游景区服务提供统一规范,覆盖人员配置、设施设备、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商业经营、极端天气应对及票务、交通、医疗、游乐等全流程服务环节。以安全性、可持续性、服务优质、特色鲜明为四项基本原则,既管硬件配置也管服务流程,是自治区冰雪旅游服务供给的基准性文件。

基本原则与生态底线

标准开篇确立安全性、可持续性、服务优质、特色鲜明四项原则。其中可持续性要求突出:草原、森林类冰雪景区须严格划定经营与非经营区域,冰雪覆盖期严禁车辆和游乐设施碾压非经营区草场植被;春季融雪期应制定场地清理与植被恢复计划。碳排放控制、污水达标处理、有害物质限用、生态环保采购均列入基本要求。

设施与安全硬指标

设施设备须适应内蒙古高寒、风雪气候条件。监控设备覆盖游客集散区与高风险项目区,重点区域覆盖率须达100%,录像保存不少于30天。消防方面须建立应急救援队、设消防安全员,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留存记录。极端天气应对要求制定暴风雪、极寒专项应急预案,闭园标准须基于气象预警并明确风速、温度、能见度等具体阈值,同时设立具备供暖和基本饮食保障的临时安置场所。

服务流程与特殊保障

票务服务要求提供多渠道网络售票、分时预约、退票改签功能,售票检票中心须全封闭并具备采暖设施。医疗保障须配备专业救助搜救人员、持证医护人员值班的医务室,配齐极寒冻伤特效药品及专用复温设备,并制定碰撞、摔伤、触网等突发事件处置流程。特殊群体服务须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为参与冰雪活动的儿童配备专属防护装备,并对不宜参与者予以提醒劝导。

特色融合与智慧化

标准鼓励冰雪旅游与民俗文化、生态旅游、边境文化、现代科技融合发展,设置民族饮食、民俗展示、传统演艺等特色体验项目,景观和标识设计宜融入民族与边境文化元素。智慧旅游方面要求建立智能交通、信息服务、智能票务平台,实时发布雪况、人流密度、项目开放状态等信息。评价改进环节则规定设置专门机构监测游客满意度,公布监督电话,投诉处理须符合LB/T 063规定。

自2026年9月14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规范》DB15/T 4502-2026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规范》DB15/T 4502-2026 是内蒙古自治区发布的地方标准,面向非遗档案建设与管理全过程,规定了术语定义、数字档案建设、实物档案建设、数据安全与保障、档案更新与查阅等内容。标准以“以人为本、数字赋能”为总体方向,将业务档案与数字档案并重,力图构建智能化、互联互通的档案服务体系,适用于自治区各级非遗保护机构、项目保护单位及传承单位。

数字档案建设

标准对文字、图片、音视频及 3D 扫描、动作捕捉等专项采集方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图像不低于 1920×1080、视频帧率≥25 帧/秒等基础参数;3D 建模按器物尺寸区分精度要求,完整度不低于 98%,动作捕捉帧率≥100 帧/秒、空间误差小于 0.1 cm。地理坐标统一采用 GCJ-02 坐标系,采集内容按附录 A 划分为必采与选采两级,体现对濒危项目优先保护的导向。

实物档案建设

实物归档执行县(旗)→市(盟)→自治区逐级上报程序,分类为业务档案与综合档案,按类目顺序编制编号。破损文件按 DA/T 25 修裱,装订以“件”为单位,禁用回形针、热熔胶等易损材料;永久保管档案宜用线装或“三孔一线”装订。编页、编目及装盒均给出可操作的格式要求,不同年度、保管期限的文件不得混装。

数据安全与保障

档案数据划分为公开、内部、机密三级:公开级经脱敏后可对外开放,内部级需审批访问,机密级(如未公开的传统医药配方、传承人身份证号)仅限主要管理人员访问。防护体系包括基于角色的字段级访问控制、国密算法加密存储、全链路 HTTPS 传输及日志审计(保留不少于一年)。涉密档案须单独存放于本地设备,不接入公有云,实行双人双锁审批,全程留痕。

档案更新与查阅

业务档案每年更新一次,数字档案每五年全面更新,遇传承人变更、项目濒危、重大展演等事件实时补充。查阅坚持不借出原则,查阅人须持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证件说明用途,复印由专人操作并登记,以平衡档案利用与安全管控。

自2026年9月14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景区智慧服务规范》DB15/T 4497-2026

本文件面向提供智慧服务的旅游景区,规定了智慧服务的术语定义、总体要求、服务支撑设施、数据服务资源与智慧服务应用五方面内容。标准以“统一设计、分步实施、集成应用、持续发展”为原则,要求景区结合自身资源特色与业务流程,构建业务系统与服务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与运行状态可视化监控,最终为游客提供安全、有序、高效的游览服务。

服务支撑设施

标准对电力、通信、物联网及信息发布设施提出明确配置要求。电力方面须配置不少于2小时备用电源,优先保障智能闸机、售取票设备、机房、公共广播与视频监控运行。通信设施须覆盖主要游览区域并保障大密度客流下的稳定性,无线网络覆盖出入口、主要景点、游客中心及交通枢纽,游览范围较大的景区宜提供离线导览与离线购票等最低服务。物联网设施涵盖电子门禁(支持二维码、身份证、人脸识别)、智能停车场(车位数据、车牌识别、反向寻车、自助缴费)及智慧厕所感知系统。信息发布设施要求在出入口、游客中心等区域布设大屏,游客中心宜设置触摸屏、智能旅游机器人及虚拟现实体验设备。

数据服务资源

景区须建立数据集中管理平台,统一数据分类、结构、编码与描述,并建立业务、服务、营销、旅游资源、设施设备五类数据库。业务数据库涵盖售检票、客流、停车场、视频监控、财务经营、应急指挥、投诉建议及商户经营数据;营销类资源库须建立数据脱敏与隐私保护机制,对接运营商、互联网及电商大数据。地理信息数据库宜基于二维/三维地图、遥感影像展示旅游资源与服务设施空间分布。数据安全方面,须符合GB/T 20271信息安全要求,按国家等级保护要求开展测评,个人信息保护遵循GB/T 35273规定,并预留通用数据接口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送数据。

智慧服务应用

智慧管理涵盖运营与安防两大维度。运营管理要求建设售检票、停车、讲解调度、车船调度等业务系统,实现投诉建议信息化管理、讲解员智能调度与绩效管理、统一身份认证与权限管理。安防管理要求电子门禁实现区域进出限制与异常报警,视频监控24小时覆盖重点区域,并支持客流动态采集与预警、电子巡更巡检、环境监测与灾害预警。

智慧服务覆盖信息发布、导游导览、游览参观、虚拟旅游、救援与投诉六大场景。信息发布须通过内外网隔离的多渠道系统提供景区介绍与实时承载量展示,4A级及以上景区宜提供多语种服务,可借助AI问答提供7×24小时咨询。导游导览支持语音讲解、LBS自动触发讲解、全景导览图、手绘地图、数字人与AR实景导览,并须提供适老化界面。游览参观要求多渠道预订、快速入园、服务设施导航、充电服务、排队时长公示及无障碍智慧化服务。救援服务须提供一键救援、极端天气预警疏散;投诉服务须建立多通道受理与处理进度查询机制。

智慧营销要求建设自媒体与第三方营销双平台,整合门禁、票务、停车场客情数据并结合运营商与电商大数据开展精准营销。电子商务依托主流平台与自有渠道实现门票及特色商品在线销售。集成应用层面,须建设智慧综合管控平台整合跨部门系统,支持多源数据融合展示与事件快速处置;应急指挥平台可对接旅游、公安、交通系统;决策分析平台整合各业务系统数据,开展客源结构、营收结构、游客行为及舆情分析,为经营与营销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自2026年9月14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旅游景区服务规范》DB15/T 4499-2026

本标准针对草原旅游景区服务,构建了覆盖全服务链条的规范化框架,核心在于将生态保护、文化体验与安全管理融入各项服务环节。文件从基本要求、人员素质、服务质量、评价改进四个维度作出规定,为区内草原旅游景区提供可操作的服务准则。

基本要求与人员管理

突出生态优先、安全第一、文化引领三项原则,要求严格保护草原原生植被与生物多样性,完善安全设施与应急救援体系。人员方面,规定服务人员应经专业培训上岗,定期接受安全、卫生专题培训,掌握应急设备操作技能;上岗须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每年至少体检一次。语言服务上要求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有国际客源时宜提供外语服务,同时鼓励使用地区特色语言用于迎送交流。

服务质量分类要求

对接待中心、讲解、交通、餐饮、住宿、购物、信息、环境卫生、安全管理九类服务逐一细化。接待中心须符合GB/T 31383,公示服务项目价格;讲解内容应包含草原生态保护知识与民族文化背景;交通服务要求外部道路标志标线符合GB 5768.2,内部宜配备清洁能源交通工具,骑马乘驼等特色交通须设固定路线并明示限制范围;餐饮场所对预制菜菜品须显著标识,手把肉、奶茶等传统美食需标注制作工艺与食用方法;住宿引入民族传统待客礼仪仪式;购物服务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定制商品除外),处理时限不超过48小时。

安全与评价改进

安全管理要求建立责任体系,消防设施、特种设备须符合相应资质许可并定期检验;滑草、低空飞行、骑马乘驼等高风险项目应配备专业人员,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消防、反恐、食品安全演练;景区须设医疗室(站)并公布应急救援电话。评价改进方面,要求定期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专项评价地域文化体验满意度、草原文化特色真实性及生态保护措施有效性;建立投诉受理机构,按GB/T 17242和LB/T 063处理投诉,建立台账并反馈处理结果。

自2026年9月14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沙漠旅游景区服务规范》DB15/T 4501-2026

本标准为内蒙古自治区首部针对沙漠旅游景区服务的地方标准,旨在统一和规范沙漠旅游景区的服务供给质量,解决因业态特殊、区域差异导致的设施配置、安全保障与服务流程不统一问题。标准以“规范化运营、特色化彰显、安全化保障、生态化发展”为四大基本原则,对人员资质、项目运营、配套服务及评价改进提出了全链条要求,重点突出了沙漠环境下的特有风险和生态保护约束。

人员要求

明确从业人员须遵守岗位准则、杜绝违规欺诈,并掌握与服务岗位匹配的专业技能,特种岗位须持证上岗。针对沙漠景区特殊环境,要求所有员工(含志愿者、兼职、临时聘用人员)熟悉内蒙古概况、沙漠生态及民俗文化,掌握沙尘暴、高温脱水、人员走失等特有紧急情况的初步应对与游客安抚技巧,且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服务要求

标准按游览项目、交通、票务、导览、咨询投诉、配套服务、环境卫生和智慧旅游等八大类细化服务规范:

高风险项目:滑沙道间隔不小于1.5米,须配备防沙护目镜、联动制动装置;滑索风速达5级即暂停;骑乘用马匹骆驼须经专业训练并每日体检;沙漠徒步、穿越等户外运动须符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要求,配备救援车和随队救护人员;旅拍服务须提前评估流沙、陡坡等线路风险。
配套服务:餐饮鼓励选用牛羊肉、沙生植物等本地食材,蒙古包等特色住宿须配备防潮和温控设施;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偏远区域优先采用环保免水冲厕所。
智慧化:核心游览区须实现通信和无线网络覆盖,鼓励建设电子票务、AI数字人导览、虚拟现实体验及客流与环境监测预警平台,并与属地管理部门数据互联。

安全与应急

要求设立医务室并与当地医院建立合作机制,完善消防、监控和救援体系,制定针对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并报文旅及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通过合理划定承载量、设置方向指引设施防止游客走失,并在危险地段和未开放区域设置围挡与警示。

评价与改进

建立内外部结合的评价机制:内部设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神秘顾客暗访和考核奖惩制度;外部主动配合行政监管,定期汇总分析游客投诉及社交平台评议,开展满意度调查,推动服务持续改进。

自2026年9月14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研学旅游基地(营地)管理规范》DB15/T 4498-2026

本标准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研学旅游领域的地方标准,面向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研学旅游基地与营地,规定了从总体要求、基本要求到道路交通、环境卫生、标志导览、机构人员、安全急救、场地设施、线路课程、活动实施及服务质量的完整管理链条。全文以安全性、教育性、实践性为原则,强调避免“只游不学、只学不游”,并突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教育导向。

安全与应急管理

标准将安全置于首位,要求设置职责明确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风险预警制度,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与演练。场地须远离地质灾害区域,配备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在主要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录像存储保留超90天。此外,须设立医务室或急救室,配备专兼职医护人员及救援人员,购买覆盖研学区域的公众责任险,并与当地公安、医疗、消防等部门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场地设施与课程线路

场地设施方面,标准要求具备完善的水电、通讯及无障碍设施,配备主题教室、场馆等多样化研学场地,并根据适用情形对餐饮、住宿场所提出证照齐全、食品留样、夜间巡查等具体要求。课程与线路管理要求依托自身及周边资源设计分龄化、多主题课程,编制研学手册等配套资料,建立课程定期评估更新机制,并鼓励运用信息化技术提升课程智慧化水平。

活动实施与服务质量

活动实施须规范导入、构建、体验、探究、分享、评估、拓展等环节,建立教学评价体系,做好前期准备、过程管理与后期总结,并完整留存接待档案。服务质量方面,要求设立专门监督部门,建立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同时明确投诉管理部门、处理流程及公示电话,投诉处理须符合 LB/T 063 相关要求。

2026年7月2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面向涉及生产、加工、使用、存储或释放环境风险物质的工业园区,确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的程序与技术要求。评估按基础资料调查、环境风险识别、情景分析、评估分级、报告编制五步推进,以环境风险源强度(S)、受体敏感性(E)、防控与应急能力(M)三项指标测算环境风险指数,将园区风险划为重大、较大、一般三级。核与辐射、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不适用,土壤环境不作定量评估。

评估对象与边界

适用于环境风险物质集聚的工业园区,要求分区评估:一区多园宜分区编制报告、分区定级,相对独立设置的焦化、化工产业区应单独分区。风险受体限定为园区外部可能受害人群及有生态功能的单位或区域,地下水风险并入水环境评估、不单列指数。

评估内容与技术要点

基础资料调查覆盖园区规划、地形气候、水文地质、人口分布及应急体系;风险源调查区分固定源与移动源,并含运输道路、管线、危废与废水处置情况。情景分析要求收集近五年国内外同类园区典型案例,参照HJ 169分析泄漏范围,对水体污染预估跨界影响与事件级别,对大气污染确定紧急隔离、防护、疏散距离。

分级方法与结果表征

S、E、M分别按大气、水两类各以100分制评分,经指数公式计算大气风险指数与水风险指数,按表7定级。风险等级表征为“重大[重大-大气+较大-水]”式复合格式,取大气、水风险等级高者;近三年发生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相应等级调高一级,上限为重大。一园多区取片区等级高者定园区等级。

报告编制

评估报告含前言、总则、基础资料调查、风险识别、情景分析、评估分级及附图附件,编制大纲见附录A,评估周期视实际情况确定。本规范衔接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安全防护距离及HJ 941、HJ 169等既有标准。

自2026年9月20日起实施

江苏省《波形钢腹板组合结构桥梁设计与施工规范》DB32/T 2881-2026

本规范替代2016年版,规定波形钢腹板组合结构桥梁的材料、设计、施工及质量控制要求。修订重点在于删去顶推与预制吊装两章,新增异步悬臂浇筑法、施工监测及质量控制与检验专章,混凝土设计强度由不低于C40调整为不小于C50,并补充焊接与涂装材料要求。

设计:以混凝土顶底板抗弯、钢腹板独自抗剪

承载能力计算假定波形钢腹板不承受轴向力,弯矩仅由混凝土顶底板构成的截面承担,剪力全部由腹板承担且沿高度均匀分布。腹板验算覆盖抗剪强度、局部/整体/组合屈曲及节段连接;连接件涵盖嵌入型、双开孔钢板、单开孔钢板加剪力钉、角钢等形式,需分别验算水平抗剪承载力、抗滑移与角隅弯矩。支点附近设内衬混凝土形成组合腹板段,其顺桥向长度不小于支点梁高1.5倍。

施工:按跨径择法,突出异步悬臂浇筑

80~250 m采用同步或异步悬臂浇筑,80 m以下用满堂支架法,30 m以下可预制吊装。新增的异步悬臂浇筑法以N节段波形钢腹板作为挂篮承重结构,先浇N节段底板、后浇N-1节段顶板;挂篮行走支点设于翼缘板开孔钢板之间并加防滑限位。体外预应力须采用顶压式张拉锚固,禁止自锚式。挂篮预压分级加载,最大变形不大于20 mm。

制造、检验与监测

工厂制造新增溶剂型与水性涂料的温湿度分档规定(溶剂型5~38 ℃、水性5~35 ℃),以及运输存储的支垫、层数与保护要求。波形钢腹板定位轴线偏位控制在±5 mm,主梁相邻节段相对高程偏差不大于节段长度±0.3%,全线形偏差±10 mm。施工监测覆盖挂篮行走、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各工况的高程变化,并与理论值比对以调整立模标高。

自2026年9月20日起实施

江苏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规程》DB32/T 5440-2026

本规程确立江苏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的条件、依据、内容、程序及资料管理要求,适用于省内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治理工程。验收分初步验收与竣工验收两阶段,实行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四级质量检验评定,专家组不少于3人(大中型不少于5人)。

验收条件与程序

初步验收须完成设计及合同内容、原材料复检合格、技术档案齐全并已编报结算书;竣工验收须初步验收合格、整改落实、试运行期满且效果达标,并完成结算审计、决算审计与绩效评价。验收由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审查,专家组经现场查验、汇报质询后形成意见,未通过者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

质量检验与检测依据

质量评定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检验批按工程量、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划分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监理审核。滑坡、崩塌治理工程按附录A表A.1检测;岩溶塌陷参照GB/T 51238—2018;煤矿采空塌陷执行GB 51180—2016,其他采空地面塌陷可参照执行。

验收资料与归档

初步验收提交竣工报告、管理文件、勘查设计文件、施工质量控制记录、监理文件、监测文件及成本控制文件;竣工验收另提交初步验收意见、整改报告、运行期监测报告、结算与决算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资料须真实、准确、完整,纸质与电子文档一致,按附录I清单整理成册,地质资料汇交执行DZ/T 0490—2024及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自2026年9月20日起实施

江苏省《太湖流域种植业面源污染监测技术规范》DB32/T 5435-2026

DB32/T 5435—2026 针对太湖流域种植业面源污染,规定了监测方式、监测对象、监测流程、技术要求、数据应用与质量控制。适用于种植业各类地表径流途径入水体污染物及受纳水体的监测,其他区域参照执行。其核心在于针对不同灌区规模、种植区位置设定差异化的点位布设、指标选取与监测频次。

监测方式与对象

监测优先利用地表水自动监测网络或增设自动监测设备;不具备条件的布设具备流速、流量功能的自动采样器;仍不具备条件的按需手工监测,分析方法优先选用 GB 3838 等标准方法,测定下限应低于标准限值。排放监测涵盖种植业退水与处理效率监测;受纳水体监测涵盖监测区出入口、种植区下游及太湖入湖河流。

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

大型灌区在支沟及排口与受纳水体交汇前设断面,中型灌区同等处理,小型灌区选取汇水面积大、污染强度高的代表性灌区。大型、中型灌区监测流量、pH、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氨氮、总磷、硝酸盐氮,小型灌区监测四项。5 日累计降雨超 50 mm 或单日超 25 mm,或稻季插秧期、烤田期退水时,24 h 内开展监测。

数据应用与质量控制

退水循环使用执行 GB 5084;排入自然水体按相关要求评价,无明确要求参照受纳水体保护目标。污染负荷按 DB32/T 5434 通量平衡法核算,资料受限时以排放浓度、排放量与地块面积初步核算。档案需记录污染区域、点位经纬度及周边环境,严重区域另记录作物类型、施肥方式与用量、灌溉方式与水量、轮作休耕及治理设施情况。自动监测执行 HJ 915.3,手工监测执行 HJ 91.2、HJ 91.1,质量管理符合 HJ 630,数据处理按 GB/T 8170。

自2026年9月20日起实施

江苏省《港口企业相关方安全管理规范》DB32/T 5436-2026

本规范针对港口企业将装卸、仓储、港区内驳运及装卸设施设备检修维修等业务委托给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相关方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立了统一安全管理原则,要求将相关方纳入港口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覆盖制度档案、资质核验、协议签订、教育培训、现场管理、事故应急及评估退出全链条。

适用范围与管理原则

适用于港口经营许可范围内委托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港口企业须将相关方及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体系,不得将许可范围内场所或设施设备出租给不具备港口经营资质的单位。相关方进入港区前须接受安全告知,并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资质核验与协议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须具备行政许可,被派遣劳动者仅限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数量不超过用工总量的10%。承包方须具备法人资格及匹配的经营范围与专业资质,为委派人员缴纳保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保险。安全管理协议须涵盖双方权责、安全投入、人员设备管理、作业行为、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12项内容;多方交叉作业时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指定专职人员协调。

教育培训与现场管控

相关方人员须完成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培训内容涵盖场所设备风险、岗位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及应急处置。涉及高风险、复杂工艺或危险货物长期停运后复作业的,须共同开展风险评估、制定专项方案并进行安全交底。危险作业须办理许可、接受交底,由培训合格的监护人现场监护,作业人员须无禁忌症并持证上岗。发现可能直接引发事故的严重问题,立即暂停作业。

事故应急与评估退出

相关方纳入港口企业应急体系,定期开展预案演练。事故须如实报告、迅速抢险,严禁瞒报谎报,鼓励上报未遂事件。港口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相关方评估,涵盖合同履行、资质保持、制度执行、风险管控、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及违章事故等八方面;评估结果作为续用依据,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启动退出机制。鼓励优先选用三年内无一般及以上事故或信用等级高的相关方。

自2026年9月20日起实施

江苏省《港口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规范》DB32/T 5437-2026

本规范针对港口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确立了全员参与、风险预控、体系融合、查控补管、持续改进五项总体原则,覆盖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管理及持续改进全流程。适用于江苏省港口企业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与评估。

风险辨识与评估

安全风险辨识分全面辨识与专项辨识:全面辨识每年不少于一次,专项辨识在经营业务、作业货种、工艺、设备设施或管理模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开展。辨识对象涵盖码头及附属设施、生产与辅助建筑物、装卸机械设备等;作业单元按“从大到小、功能独立、易于管理、便于分类”原则划分,致险因素从人、物、环境、管理四方面分析。风险评估以可能性(L)与后果严重程度(C)组合确定风险程度(D=L×C),风险等级分为重大、较大、一般、较小四级;存在较大以上风险清单情形或重大危险源的,等级不得低于相应级别。企业自定评估标准不应低于附录C要求。

分级管控与措施落实

管控层级分为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岗位级,重大风险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措施,较大风险由业务管理部门或分支机构牵头。措施制定按本质安全设计、工程技术、管理、个体防护、应急响应顺序逐项落实,重大风险应制定专项管控方案,重大危险源应制定安全管理与监控专项方案。企业应通过公告栏、四色风险分布图、警示标志、告知卡等方式实施风险公告警示,并建立风险监控预警机制。

隐患排查治理

隐患排查分日常、定期、专项三类:日常排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定期综合排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参与一次。隐患分重大隐患与一般隐患,符合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直接判定为重大。可立即排除的当场整改,无法立即排除的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整改应制定专项方案,整改完成后组织复查或验收,重大隐患信息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台账与持续改进

企业应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类台账,鼓励采用智能化、信息化平台实现数字化管理。每年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全面风险辨识;当较大以上风险目录调整、行业主管部门有新要求、经营业务或设施设备变更、事故事件暴露薄弱环节时,应及时开展专项辨识与评估并完善管控措施。

自2026年9月20日起实施

江苏省《太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负荷评估规范》DB32/T 5434-2026

本文件面向太湖流域种植业、畜禽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规定农业面源污染入水体排放量的调查、核算、质量控制与报告编制要求,覆盖总氮、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四类污染物。核心是通过控制单元划分与负荷核算,识别优先治理区域,形成可支撑分级管控的污染清单。

核算方法的选择

汇水单元不明显的平原河网区域采用基于 S-APPI 的排污系数法;汇水单元明显区域可叠加通量平衡法与模型模拟法。SWAT 模型需完成子流域划分、数据处理、水文响应单元划分及参数率定验证四步。

调查要求

数据以部门收集为主,获取困难时开展现场调查。种植业按行政村为单元,每种种植类型选 510 户入户;规模化养殖场走访比例不低于区域总数的 50%;水产养殖业需采集类别、种类与产量信息。水文、水质和入河排污口监测执行 HJ 91.1、HJ 91.2 及 DB32/T 5435。

负荷核算与系数

种植业按播种面积与园地面积乘以排放修正系数,并以 2017 年为基准年折算化肥用量、扣除削减率;畜禽养殖区分规模场与中小养殖户,扣除粪污综合利用率;水产养殖按产量乘以排污系数并扣除去除率。附录 A 给出 26 个县(市、区)种植业修正系数及畜禽、水产排污系数,已有实测细化系数的区域可优先采用实测值。

优先治理区域识别

依据 GB 3838 评价水质,按控制单元污染负荷与排放强度降序排序,划分高、中、低三类风险:前 30% 为高风险,31%70% 为中风险,后 30% 为低风险。以总氮、总磷、氨氮为核心指标,结合水生态考核要求,编制优先治理区域清单。评估报告需建立审核机制,编制大纲见附录 B。

2026年9月4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城市更新单元体检评估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规程面向湖北省各县市区的城市更新单元(片区)体检评估工作,确立了“先体检、后更新、无体检不更新”的工作原则,规定了从基础调查、范围划定、分析评估到更新建议、成果应用的完整技术路径。文件以单元(片区)尺度为切入点,通过建立指标体系、识别问题短板、生成项目库,衔接片区策划与法定规划,为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提供前置评估依据,乡镇可参照执行。

基础调查与指标构建

要求通过政府数据共享与实地踏勘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基础数据,调查内容覆盖地理信息、权属、建筑、人口、设施、产业及历史文化等,鼓励应用CIM/GIS和倾斜摄影等技术手段并接入综合性CIM平台。更新意愿调查以问卷为主,对象涵盖物业权利人、常住居民及利害关系人,核心采集满意度评价、改造诉求和参与意愿。指标体系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原则分层构建,在参考指标体系基础上结合片区类型与地方禀赋补充特色指标,单项指标宜按影响深度差异化赋权。

分析评估与诊断结论

分析评估围绕区域条件、刚性管控要素、空间资源、存量潜力、人口结构、历史文化、公共空间、设施配置、安全韧性等维度展开,形成区域条件研判和现状梳理。体检结论需输出问题清单、需求清单和可利用资源清单:问题清单对照指标体系和国省标准诊断土地、建筑、设施等短板;需求清单按居民“住、吃、游、购、娱”与企业“产、仓”分类建立;资源清单梳理低效用地、地下空间及可整合政策。

更新建议与成果应用

更新建议包括目标定位、更新模式、管控指标优化和法定规划协调,其中更新模式需评估“留、改、拆、建、控”分类规模,管控指标优化不得突破法定规划的公共利益底线。项目库按既有建筑改造、完整社区建设、城市功能提升等八类任务生成重点项目,并明确效益预期和风控措施。成果由体检评估报告、指标表及附件构成,在片区策划报审时应作为配套文件一并提交;同时建立动态监测机制,以体检数据为基准追踪实施进程,以指标体系为框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为项目调整与政策完善提供依据。

2026年8月18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基坑绿色支护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采用绿色支护技术的基坑工程,覆盖设计、施工、检验、监测至碳排放评价的全过程。以工业化、装配化、绿色化为导向,将可回收、可循环、低碳环保的支护形式系统纳入规范,并首次建立基坑绿色支护碳排放计量与星级评价体系。

支护结构选型与设计要求

规程按可回收性、装配程度及与主体结构结合方式,分类规定了多类绿色支护形式的技术要求。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支挡结构包括“两墙合一”地下连续墙、渠式切割装配式连续墙(TAD工法墙)及沉井;可回收支挡结构涵盖钢板桩、组合钢管桩墙、组合型钢桩墙及型钢水泥土连续墙,均给出具体选材规格、承载力验算公式及回收折减系数。装配式支撑体系纳入钢管支撑、型钢支撑、预应力鱼腹梁、预应力张弦梁及斜向桩支撑,对构件标准节、连接构造与预应力施加作了明确规定,并鼓励采用可回收锚索与玻纤锚索减少地下遗留物。

施工、检验与变形监测

规程界定绿色支护专项施工方案的必备内容,并从打拔试验、垂直度允许偏差、焊接接头数量到回收工序等环节作出量化控制。检验部分细化各型钢构件及预制板材进场验收标准;监测方面对可回收支挡结构、装配式支撑及锚索提出从打设、开挖、回收至周边环境变形稳定全过程的无损监测要求,支护安全等级一、二级工程宜采用自动化监测。

地下水控制与碳排放评价

针对降水可能诱发周边地层沉降的工况,规程明确应采用地下水抽灌一体化系统,并就水质、回灌压力及双层止水封井工艺给出规定。碳排放计算覆盖建材生产、运输、现场建造、使用及拆除五个阶段,可回收材料按重复使用次数折减,以单位面积碳排放强度和降碳率为指标评价,结合减碳技术应用数量将基坑绿色等级划分为一至三星级。

2026年8月15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房产面积测绘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规程修订湖北省房产测绘技术标准,替代 DB42/T 1049-2015,适用于全省建成区及工矿企事业单位的房产测绘。全文围绕测绘技术流程与面积计算规则两条主线展开,核心更新包括:补充避难层、设备平台等 40 余项术语定义,新增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划分及走廊、阳台等细部计算条款,细化共有建筑面积分级分摊方法,并将三维建筑模型生产与 AI 智能应用纳入信息化建设框架。

测绘基准与精度分级

规定统一采用 CGCS2000 坐标系与高斯—克吕格投影,高程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0.025m。界址点与房产面积均设三级精度,以两倍中误差为限差;集区控制点间距约 100m,稀疏区约 200m,控制点应成组布设且不少于 3 个。网络 RTK 测量须满足有效卫星不少于 5 颗、PDOP 不大于 6 等作业条件。

幢户划分与面积数据采集

按独立结构与使用功能划分房屋幢,明确了底层整体加塔楼、地下贯通但地上独立、以连廊相连等特殊情形的分幢规则;户的划分以套、间等基本单元为依据,成套住宅紧密相连不得合并。预测算边长以设计图标注为准,实测数据须在勒脚以上外墙最外层表面量取,并对阳台、飘窗等部位规定专项采集要求;面积计算取位执行“四舍六入、单进双不进”。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明确 2.20m 层高作为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界限。新增地上与地下建筑面积分别核算、走廊按承重柱数量区分有柱无柱、阳台以上层底板作为有效顶盖等规则;对架空层、非垂直墙体、有柱雨篷、设备平台、落地橱窗、立体车库等补充计算细则。飘窗与空调机位不计算面积,未封闭阳台及入户花园计一半面积,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等不计入分摊。

共有面积分摊与成果管理

应分摊共有面积包括垂直与水平通道、公共用房及外墙中心线外侧墙体;人防工程、独立使用地下室、物业用房等不应分摊。分摊以幢为单位,按整体或多级方法逐级计算至基本单元,地上与地下区域分别独立分摊。成果执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用于登记的测绘成果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房产测绘信息化平台涵盖业务办公、项目测绘、基础测绘等 6 个模块,支持多级互联与数据共享。

2026年9月11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区域《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为长三角区域统一地方标准,由浙江、上海、江苏、安徽四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文件围绕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了源头管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管理与台账四方面技术要求,适用于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可作为环评、环保设施设计、排污许可、竣工环保验收及排放管理的依据。

源头替代与工艺升级

涂装生产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清洗剂、胶粘剂,分别符合GB 30981.2、GB 38508、GB 33372的限值要求。宜采用粉末涂料、水性涂料、辐射固化涂料、无溶剂涂料及高固体分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工艺与设备优先选用涂料利用率高、VOCs产生量少的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式涂装技术,如高压无气喷涂、静电喷涂、粉末静电喷涂、自动辊涂、电泳涂装等,大型喷涂流水线宜改造为机器人自动喷涂并结合循环通风实现“减风增浓”。

全过程密闭与废气收集

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调配、供料、涂覆、流平、干燥/固化、设备清洗等环节均应在配备废气收集措施的密闭空间或专用设备内进行。喷涂作业应满足微负压要求,与大气连通的开口面负压风速不低于1.2 m/s,其他开口面不低于0.4 m/s;外部排风罩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 m/s。船舶修造、大型钢结构等室外涂装优先采用滚涂,确需喷涂时采用高压无气喷涂并配备移动式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末端治理与运行管理

废气治理遵循分类分质原则,进入VOCs治理设施前应预处理:吸附工艺进口颗粒物浓度低于1 mg/m³、温度宜低于40℃;RTO进口颗粒物低于5 mg/m³;CO/RCO进口颗粒物低于10 mg/m³。涂覆、流平等废气宜采用“干式过滤+吸附浓缩-脱附+燃烧”工艺,烘干固化及高浓度废气可采用RTO、RCO、TO等装置。小型企业宜采用“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模式。应建立全流程环境管理制度和台账,记录原辅材料使用、治理设施运行参数、耗材更换等信息,台账保存不少于5年。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故障时,对应生产设备应停止运行。

自2026年9月15日起实施

青海省《土地损毁程度划分》DB63/T 2569-2026

本文件确立了青海省土地损毁程度划分的技术标准,适用于人类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非建设类土地损毁程度的评定,自然灾害引发的同类损毁可参照执行。本文件以土地原有功能丧失幅度为核心依据,系统规定了从工作任务明确、数据资料获取、外业调查与内业分析,到损毁单元划分、表征指标筛选、指标得分测算、损毁分值计算及损毁程度级别确定的完整技术路线与操作程序。通过科学量化土地损毁的轻重程度,本文件为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工作提供了统一、规范的评定方法,成果可采用报告或章节形式呈现,并须经专家审查论证以确保科学合理性。

划分原则与核心概念

本文件明确了科学性、客观性、合法性三项基本原则,要求基于实测、观察与科学预测等手段展开工作。同时,界定了一系列核心术语,包括建设类与非建设类土地、土地原有功能、土地损毁及其类型、土地损毁地类与要素、土地损毁单元与损毁程度等,构建了完整的概念框架,为后续划分程序奠定理论基础。

划分程序与关键技术

划分工作遵循“明确任务—获取数据—调查分析—划分单元—筛选指标—测算得分—计算分值—确定程度”的流程。技术核心包括:按损毁成因、类型、地类等一致性划分空间单元;依据植被、地貌、土壤、水文等要素筛选可量化表征指标;采用极限条件法确定各单元各要素评价值,并加权求和得出综合评价值;最终依据分值区间确定损毁级别,并可选引入规模修正系数以实现不同面积损毁程度的横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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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案例 3

2026年7月23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4-2035年)

本轮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重修西湖风景名胜区边界与管控规则,衔接自然保护地改革与世界遗产保护要求,统筹保护、游赏、设施、居民点与相关规划六类内容。风景区总面积59.64平方公里,核心景区33.23平方公里,外围保护地带46.29平方公里。

分级保护与资源管控

风景区划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面积分别为33.23、12.50、13.91平方公里,另设外围保护地带与景观影响背景区域。一级保护区即世界文化遗产区,严禁新建与风景保护、游赏、民生无关的建筑,既有损害景观的建筑逐步拆除。山体植被覆盖率须保持95%以上,古树名木按100年以上标准普查保育;水体维持常年水位并实施引配水与疏浚;文物按《文物保护法》分级保护,已毁遗址不得在原址重建。

容量与游赏组织

日合理游客容量18.13万人次、瞬时极限9.78万人次、床位19630张,禁止超容量接纳。全区分环湖、北山、植物园、灵竺、虎跑龙井、五云、钱江、凤凰山、吴山9大景区,景源共310处,其中特级30处、一级40处。植物、地貌、水体、建筑、茶文化、宗教文化六类特色景观为核心解说主题,龙井茶核心产区依《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保护。

交通与设施策略

以交通为第一策略推动城景融合:过境交通经天目山路—紫之隧道—之江路—复兴路—中河高架外环截流,旅游大巴与自驾在外围集散中心换乘环保观光巴士,保留曙光路、保俶路、灵溪隧道、梅灵南路、虎跑路、南复路为小车通道,并探索北山街、南山路、杨公堤公交慢行专用路改造。停车实行总量控制、功能置换,优先保障景中村内部泊位。游览设施分城市服务型、景点配套型、居民点打造型三类。

居民点与规划协调

居民点按疏解、缩小、控制三类调控,业态执行调一退二进三,重点发展茶产业与文化创意。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须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通向景区的城市干道建成园林景观路;规划实施与《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各级文物保护规划衔接,批复后2年内完成勘界定标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2026年9月11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林业局

海南省耕地保护和国土绿化空间专项规划(2026—2035年)公开征求意见稿

本专项规划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联合编制,基期年2025年,期限2026—2035年,覆盖全省18个市县(不含三沙市),作为省级国土空间专项法定文件纳入"一张图"监管。规划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耕地与林地空间交错、布局错位、补充空间缺乏统筹,目标是在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双线下划清耕地空间、耕地补充空间、林地空间、草地空间和林草补充空间五类空间,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2%以上。

五类空间的划定与指标

至2035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24.01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不低于644.89万亩,划定耕地空间735.01万亩、耕地补充空间325.08万亩;林地保有量不低于2850万亩,划定林地空间2966.11万亩、草地空间0.26万亩、林草补充空间264.45万亩。耕地空间按"大稳定、小调整"和优质耕地应划尽划原则划定,不稳定耕地原则上不划入;补充空间优先纳入水土条件适宜的园地、耕地后备资源及可复垦废弃建设用地,布局上要求与耕地空间相邻且集中连片。林地空间按"应划尽划"优先纳入自然保护地、公益林、25度以上陡坡及重点林区,构建中部生态保护类、环岛防护类、台地丘陵经营类三大分区,并按四级保护等级实行差异化管控。

重点工程与空间治理工具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按四类推进:琼中全县域试点、三亚经济圈跨县域垦地融合、环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旅游公路和环岛旅游公路"两环"沿线整治,以及43个常态化项目。耕地垦造依托琼西北供水工程沿线布局补充耕地项目,并借农垦系统推进垦区垦造与连队居民点搬迁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为到2035年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同步强化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基础设施。智慧监管整合卫星遥感、无人机、田长巡田、耕地电子身份证等手段,林草资源按季度判读变化图斑并通过"机器管督察"平台下发处置。

实施机制与过渡期安排

规划批复后设过渡期,实行弹性管控和动态台账管理,过渡期内可开展空间布局细化、边界校核与规划矛盾化解,现行耕林项目审批政策保持衔接,期满后固化成果并实行刚性用途管制。耕地按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四级套合管控,林地按四级保护等级差异化管制,I级全面封禁、II级局部封禁。市县不再单独编制专项规划,可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省级建立动态维护机制,与国土空间规划年度体检和五年一评估衔接。

2026年8月24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北省文物局

湖北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2026—2035年)

本规划以湖北省域为范围(2026—2035年),针对保护对象认定不全、系统统筹不足、活化利用方式单一等问题,构建“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以历史文化价值评估为基础,确立总体保护格局与分级分类保护要求,部署展示利用与重点项目,并向各市县传导任务。

价值体系与总体格局

规划立足“五大时期”(5000年文明史、180年近现代史、100年党史、70年新中国史、40年改革开放史),按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地理5类15主题,提炼湖北42项历史文化价值,凝练为四项核心价值:长江文化重要发祥地、荆楚文化核心承载地、中国革命重要策源地、中国近现代重要工业与科教基地。

据此构建“一廊两带、一源三核、四区多片多线”的总体保护格局:长江历史文化廊道及汉江、清江文化带为空间骨架;荆楚文化源与武汉、襄阳、荆州三核突出文化源头地位;四个文化区、十一个历史文化集中片及万里茶道、荆襄古道、随枣走廊等线性遗产实现关联保护。另遴选40处省级历史文化标识重点保护。

名录完善与分类保护

规划推动名录扩容:推荐黄石、恩施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十堰等4市申报省级名城;推荐5镇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4县市申报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新增4片省级历史文化街区、20处历史地段;推荐焦柳铁路等5项国家工业遗产,三峡大坝、葛洲坝等5项国家水利遗产;推荐8个千年古城、30个千年古县等申报地名文化遗产。

保护要求按“真实保护、整体保护、统筹保护”三原则展开。历史文化名城按四类(历史城区型、历史片区型、格局遗存型、重大文物遗存型)差异化施策;街区分为传统城市风貌、传统市镇风貌、工业遗产社区三类;历史地段涵盖产业、居住、科技文教、名胜公园、纪念设施五类;历史建筑按保存状况分三类,分别明确修缮与活化路径。

展示传承与任务传导

展示体系对接长江国家文化公园,依托长江、汉江、清江、随枣走廊四条线路串联13个集中展示区,实施“神武峡”“赤黄红”“荆襄随”走廊、古代矿冶遗址、万里茶道5项省级重点工程,分头推进博物馆群落、考古遗址公园、实景演艺等项目建设。

规划按国家名城、省级名城、其他市州三个层级向各市县传导任务,逐一明确价值定位、推荐申报名录和重点项目。保障机制上,要求历史文化保护控制要求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制定省级保护条例,建立日常巡查与评估问责制度,并将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拓宽社会资本参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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