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为维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范和加强本市罚没建筑物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印发《北京市罚没建筑物管理办法》京规自发〔2026〕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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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0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罚没建筑物管理办法》京规自发〔2026〕298号.pdf
本办法规范北京市罚没建筑物的移交、接收、管护、处置及收入上缴,适用于各级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机关,含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心是分离罚没决定、收入收缴与后续管理岗位,由区政府统筹、区财政部门监督、接收单位具体执行,处置以公开拍卖为主、统筹利用为辅。
管理与执行架构
区政府对本区罚没建筑物负总责,区财政部门指导监督并保障处置经费,接收单位由区政府指定,可为属地街道乡镇、交通城管水务民政国资等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接收单位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管理台账、定期清查盘存,每年向区财政部门报告,处置前原则上不得占用、出借、出租。执法机关、接收单位、同级财政部门三方签署《非法财物移交书》。
处置方式与条件
接收单位应在移交后6个月内拟定处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公开拍卖,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涉及国有农用地须办农用地转用审批。难以变卖或变卖成本大于收入、具经济或其他价值且可完善手续的,经区财政部门同意报区政府批准后可调拨、捐赠用于公共公益服务。完善手续须同时满足土地产权明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正面清单、基础设施配套、房屋安全鉴定、消防与地质灾害安全等条件。严重影响规划实施或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区政府责成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拆除。集体土地上处置须办农用地转用、土地收益增值调节金等手续。
监督与衔接
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区政府及部门强化财政、审计监督,各区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执法机关或违法主体不得作为接收单位。本办法施行前已形成处置方案的按原路径推进,尚未形成方案的由区政府按本办法推进;施行后新作出罚没决定前,须综合研判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后续处置原则上应具备完善审批手续条件。区政府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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