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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09-福州市市级、县级湿地公园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026年9月9日,福州市林业局为规范市、县两级湿地公园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福州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规范福州市级、县级湿地公园的认定和管理制度,起草《福州市市级、县级湿地公园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针对福州行政区域内市级、县级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与退出作出程序性规定,适用对象为暂不具备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条件的一般湿地。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别组织认定,国土空间内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建设与保护,乡镇、街道协助管理。

设立门槛与申报

拟建区域须位于一般湿地范围内,市级湿地公园面积不低于十五公顷、县级不低于十公顷,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并满足生态典型性、生物多样性或景观可游览性之一。申报须提交申请报告、建设申报表、建设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土地权属与资质证明、相关权利人同意协议,经林业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命名。

命名与建设管理

市级按"福州市+湿地名+市级湿地公园"命名,县级冠以县(市、区)名。批准后建设管理单位须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牌、界桩设置。公园划分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生态保育区湿地面积须超过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区内禁止开展与湿地保护管理无关的活动。

监测评估与撤销

建设管理单位每年11月底前完成自评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一次全面复评,评分低于70分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认定。复评专家从省、市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选定,可按举报线索或监测异常开展专项复评。生态功能丧失、范围调整或重大项目建设导致不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撤销。

福州市市级、县级湿地公园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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