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7日,沈阳市城乡建设局为规范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进行规划确认、消防设计审查的工作程序,优化营商服务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起草《沈阳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确认工作规则》(2026年版征求意见稿)。
本规则旨在规范沈阳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规划确认与消防设计审查程序,以优化营商环境并提升审批效率。规则明确适用范围为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或验收备案的建筑功能变更情形。
规则详细列举了九类无需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即可直接申请消防审查的变更情形,涵盖商业办公内部业态调整、公共服务设施局部配套、利用独栋住宅创业、工业厂房功能调整等。同时,规则规定了七类直接不予受理的严重违规变更,如擅自将非住宅改为住宅、住宅改作污染业态、危化品存储、违建使用等。
对于其他情形,建设单位需在方案设计前申请规划部门意见。针对老旧厂房改造,规则明确了文化创意、科技创新、体育健身等产业可直接按简化程序办理。因用途变更涉及土地收益的,需履行土地处置手续。通过消防审查的项目,还需办理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手续。非住宅解遗项目按专项政策执行。涉及业主共有部分的改造,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业主表决要求。该规则替代了2020年旧版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沈阳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确认工作规则
(2026年版)
第一条 按照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要求,为规范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进行规划确认、消防设计审查的工作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依据《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指导意见》(沈政办发〔2018〕13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沈阳市养老服务机构改建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通知》(沈老龄办发〔202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以下建筑(文物保护建筑除外)改变使用功能,无需征求城乡规划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可直接按规定向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
1. 商业、办公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办公,商店、超市、银行网点、移动通信营业厅、药店等经营场所,游艺厅、棋牌室、密室逃脱、剧本杀、洗浴中心、酒吧、网吧、KTV、影剧院、餐饮、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旅馆、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洗车房、洗衣店、健身房、照相馆、美容美发店、保健养生场所、月子中心、培训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宠物医院等服务机构,体检、眼科、口腔等医疗机构,金融保险、地产中介、物流网点、艺术传媒等其他商业服务场所等;
2. 各级人民政府为主体所有或者管理的公共服务设施,如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等建筑内部(除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外),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建筑内局部增加商业服务配套设施的;
3. 利用独栋住宅从事创业活动,不对相邻居民产生光、电、音等干扰的;
4. 利用风景区(非规划核心景区内)配套用房,增设服务游客的配套商业设施;
5. 工业厂房、仓储建筑(仓库)增加物流功能或建筑功能相互调整(需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关于用地性质兼容性的管理规定);
6. 轨道交通及交通枢纽预留空间,局部增加商业、办公等服务设施;
7. 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使用功能、建筑外轮廓、外立面、建筑层数、主体结构,不增加建筑面积,仅对建筑局部平面作出分隔调整(需满足《辽宁省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定》(辽自然资发〔2025〕94号)文件要求)的改建工程,实施外墙保温的改建工程;
8. 既有建筑因消防要求需增加室外疏散钢梯、室外消防疏散口、室外消防水池、地面成品水箱、屋顶水箱间、出屋面楼梯与电梯井等设施及构筑物,增设设施及构筑物位于建筑自身范围内、增设位置不临城市主干道且不会对周边建筑防火间距、相邻建筑日照以及市政道路、消防通道的使用产生不良影响的(消防设计文件中应包含是否产生上述不良影响的相关设计和计算内容,并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9. 其他同一规划用途下建筑内部经营业态的调整。
第四条 以下建筑使用功能变更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无需征求城乡规划部门意见,城乡建设部门直接不予受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
1. 未经批准擅自将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酒店式公寓的;
2. 利用住宅建筑改为有安全、噪声、光、油烟污染问题、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项目,包括:餐饮、机械加工、建材库房、宠物医院、娱乐场所、棋牌室、健身房、游泳馆等;
3. 未经批准擅自将建筑用途转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危废存储等功能的;
4. 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农贸市场改做他用的;
5. 未经批准擅自将地下车库、交通通道改做他用的;
6. 未经批准擅自封闭架空层、增加隔层等增加建筑面积进行使用的;
7. 利用违法建设整体或部分进行使用的。
第五条 除本规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由建设单位在开展方案设计前提出申请,城乡规划部门出具意见。
第六条 老旧厂房改变使用功能按如下规定实施:
1. 老旧厂房是指老旧工业厂房、闲置厂房、仓储用房、锅炉房、办公楼及相关工业设施等。
2. 老旧厂房改造为以下功能的,按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执行:文化创意产业用房、科技创新产业用房、体育健身设施、养老服务设施、仓储物流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其他符合城市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条 因改变用途涉及缴纳土地收益的需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处置手续。
第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合格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纳入非住宅解遗的项目,按照我市非住宅解遗相关政策文件办理。使用功能按照《非住宅解遗项目规划情况的说明》或不动产登记证书(房产证)确认。
第十条 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涉及业主共有部分用途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确认工作规则》(沈建发〔2020〕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