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0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为切实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作用,印发《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6年)》。
本办法依据生态环境部及内蒙古自治区相关管理规定完成动态更新,经盟行署同意发布即日实施。清单在总体准入要求之外,按各旗县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别列出准入条件,核心是为全盟项目布局、排污管控和资源开发提供可操作的管控依据。
总体准入的四类要求
空间布局上,禁止在现有化工园区外新建化工园区,海河流域锡盟段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内不得扩大园区面积;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于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禁止在地下水超采区新建高耗水、高污染项目。污染物排放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45米以上高架源纳入自治区在线监控,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标准,粉状物料堆场全封闭。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气区域联合预警与应急联动,限制高风险化学品并逐步淘汰替代,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资源开发效率上,火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化工等高耗水项目禁止取用地下水,2025年全盟用水总量控制在8.23亿立方米以内,2030年控制在8.37亿立方米。
生态敏感区的约束
对重点生态功能区仅允许零星原住民修缮、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监测执法、非破坏性科研、考古、适度旅游及必要的线性基础设施等有限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区分区管控,核心区禁止进入,缓冲区禁止旅游和生产经营,实验区活动须经管理机构批准;区内禁止砍伐、放牧、开矿、采石等行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逐级增设禁止事项,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沙化土地、水源涵养及水土保持极重要区、生物多样性极重要区均分别设定禁止行为,既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已造成污染损害的限期治理。
矿产开发与用地管控
自然保护区内禁止新设矿业权,已设商业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依法限期退出,与保护区重叠的煤矿依法关闭。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矿业权重后于保护区的立即退出,先于保护区的原则上2020年前退出,特殊情形经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可适当延迟。草原禁止开垦,基本草原上禁止开垦、擅自改变用途、钻井取水、挖鱼塘等行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禁止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风电、光伏项目须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按主管部门批复的选址和规模建设;基础设施确需穿越优先保护单元的,按各保护对象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