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6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18部门修改《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沪环规〔2026〕25号。
- 2026-09-06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6日起施行)
- 2024-04-10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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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06-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6日起施行).pdf
本细则规范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管辖分工、索赔程序与修复责任。2026年修订主要将依据由《环境保护法》调整为《生态环境法典》,删除《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细则有效期延至2031年9月5日。
管辖与适用范围
市、区政府为赔偿权利人,可指定部门或机构承办具体案件。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市政府管辖,其余由损害发生地区政府管辖,跨市域案件由市政府与相关省级政府共同管辖。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的适用侵权责任规定;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历史遗留且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纳入常规治理,不适用本细则。
索赔程序
线索筛查覆盖督察、突发环境事件、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案件、信访举报、检察与法院移送等十一个渠道。初步核查须在三十日内完成,已造成损害的及时立案。损害事实简单、责任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采用专家评估或综合认定,专家不少于三人。磋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九十日、次数不超过三次;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应及时起诉,故意污染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修复与责任衔接
可修复的应恢复至基线水平或风险可接受水平,修复方案需统筹降碳、减污、扩绿;无法修复的可采取异地补植、认购碳汇、劳务代偿等方式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责可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节;不履行生效判决或司法确认协议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原则上先行启动赔偿程序。
保障机制
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将赔偿费用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范围,推进长三角区域鉴定评估资源共享与跨区域案件协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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