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0日,自然资源部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严格耕地保护,加强要素保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2026-09-10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2021-11-04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临时用地管理的适用范围、选址约束、使用期限、审批权限与复垦责任在本通知中作了系统整合,同步废止四份旧文。核心变化在于收紧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层级,建立复垦费用专户与银行保函并行机制,并以复垦完成率20%为触发线实行县域限批。
适用边界与负面清单
临时用地须满足附属性、临时性、可恢复性,适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工程环境水文类地质勘查及考古发掘。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造成变相永久占用、使用后无法恢复原用途或复垦不达标的,不得申请。附件以清单形式列明可用与禁用地情形,采砂采石采黏土、长期占用的风光检修便道、地质灾害风险区及固废危废堆放等均在禁止之列。矿产资源勘查与战略性矿产露天开采另按矿业用地规定执行。
选址、期限与接续使用
选址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制梁场、拌合站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使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土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能源、交通、水利等长周期基础设施项目不超过四年。位置相近的同类项目可申请接续使用一次,纳入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的,同一项目不同施工标段也可接续,累计不超过立项批准工期。
审批权限与联动机制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上收至市级。接续使用须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审批权不得下放或委托。涉及林地、草地的实行联动审批,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受理、推送林草部门办理后统一出具意见,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复垦费用与监管约束
复垦义务人须在使用期满一年内完成复垦,占用耕地的恢复种植条件。须在约定银行开设复垦费用专户并足额预存,考古发掘项目在出具承诺书和书面担保后可免预存,地方可探索银行保函替代。复垦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查封、冻结或划拨。县级年度内届满一年以上未完成复垦规模超过应复垦规模20%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要求该县暂停受理新的临时用地。部建立定期抽查通报制度,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加强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