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日,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维护城市道路功能及路权,保证城市道路管理与城市规划、建设的有序衔接,印发《天津市改造、拆除城市道路管理规定》津城管桥规〔2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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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01-天津市改造、拆除城市道路管理规定.doc
本规定规范天津市因规划建设需要对既有城市道路(含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实施改(扩)建、拆除(含废弃)的全过程管理,核心在厘清实施单位与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单位之间的衔接程序,以维护城市道路功能及路权。管线施工挖掘道路不在适用范围内。规定有效期为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实施前告知与现场核查
实施单位应在改造、拆除前告知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并提供相关依据资料;养护管理单位对照材料与实施单位共同核查确认改造、拆除的范围及方案。涉及依附道路的管线、杆线等非养管单位设施,实施单位还须与产权单位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协议签订与备案
现场核查确认后,双方签订协议,载明改造、拆除范围,实施单位接管设施养护管理的时间节点,以及各自责任义务。养护管理单位须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按市管、区管性质分别报市、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备案;实施改(扩)建的,另需向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养护管理备案。
实施与移交
协议签订后,实施单位应及时对涉及道路采取封闭断行措施;桥梁废弃的及时拆除。因建设特殊需要无法封闭断行的,须做好日常维修和安全维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与养护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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