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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11-长三角区域《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9月11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为科学治理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加强排放标准与技术规范衔接,助力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绿色发展,制定长三角区域《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为长三角区域统一地方标准,由浙江、上海、江苏、安徽四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文件围绕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了源头管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管理与台账四方面技术要求,适用于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可作为环评、环保设施设计、排污许可、竣工环保验收及排放管理的依据。

源头替代与工艺升级

涂装生产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清洗剂、胶粘剂,分别符合GB 30981.2、GB 38508、GB 33372的限值要求。宜采用粉末涂料、水性涂料、辐射固化涂料、无溶剂涂料及高固体分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工艺与设备优先选用涂料利用率高、VOCs产生量少的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式涂装技术,如高压无气喷涂、静电喷涂、粉末静电喷涂、自动辊涂、电泳涂装等,大型喷涂流水线宜改造为机器人自动喷涂并结合循环通风实现“减风增浓”。

全过程密闭与废气收集

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调配、供料、涂覆、流平、干燥/固化、设备清洗等环节均应在配备废气收集措施的密闭空间或专用设备内进行。喷涂作业应满足微负压要求,与大气连通的开口面负压风速不低于1.2 m/s,其他开口面不低于0.4 m/s;外部排风罩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 m/s。船舶修造、大型钢结构等室外涂装优先采用滚涂,确需喷涂时采用高压无气喷涂并配备移动式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末端治理与运行管理

废气治理遵循分类分质原则,进入VOCs治理设施前应预处理:吸附工艺进口颗粒物浓度低于1 mg/m³、温度宜低于40℃;RTO进口颗粒物低于5 mg/m³;CO/RCO进口颗粒物低于10 mg/m³。涂覆、流平等废气宜采用“干式过滤+吸附浓缩-脱附+燃烧”工艺,烘干固化及高浓度废气可采用RTO、RCO、TO等装置。小型企业宜采用“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模式。应建立全流程环境管理制度和台账,记录原辅材料使用、治理设施运行参数、耗材更换等信息,台账保存不少于5年。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故障时,对应生产设备应停止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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