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规程》DB32/T5440-2026,自2026年09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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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20-江苏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规程》DB32/T 5440-2026.pdf
本规程确立江苏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的条件、依据、内容、程序及资料管理要求,适用于省内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治理工程。验收分初步验收与竣工验收两阶段,实行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四级质量检验评定,专家组不少于3人(大中型不少于5人)。
验收条件与程序
初步验收须完成设计及合同内容、原材料复检合格、技术档案齐全并已编报结算书;竣工验收须初步验收合格、整改落实、试运行期满且效果达标,并完成结算审计、决算审计与绩效评价。验收由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审查,专家组经现场查验、汇报质询后形成意见,未通过者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
质量检验与检测依据
质量评定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检验批按工程量、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划分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监理审核。滑坡、崩塌治理工程按附录A表A.1检测;岩溶塌陷参照GB/T 51238—2018;煤矿采空塌陷执行GB 51180—2016,其他采空地面塌陷可参照执行。
验收资料与归档
初步验收提交竣工报告、管理文件、勘查设计文件、施工质量控制记录、监理文件、监测文件及成本控制文件;竣工验收另提交初步验收意见、整改报告、运行期监测报告、结算与决算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资料须真实、准确、完整,纸质与电子文档一致,按附录I清单整理成册,地质资料汇交执行DZ/T 0490—2024及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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