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7日,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发布《天津市内河小型渔船检验技术规范》津港航发〔2026〕14号。
本技术规范依据《内河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结合天津市水域实际制定,聚焦船长小于5m的机动渔船、小于12m的非机动渔船,以及5~12m无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机动渔船。规范覆盖渔船检验与发证、船体构造、吨位丈量、载重线、完整稳性及船舶设备配备,旨在统一天津市小型渔船安全技术检验尺度,明确检验机构、渔船所有人及修造单位的责任边界。
适用范围与航区分级
本规范适用于在天津市登记或将要登记的钢质、木质、聚乙烯、铝合金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材料的内河小型渔船,不适用渔业辅助船、休闲渔船和高速船。天津市内河航区按《航区划分规则(2021)》划为C级与B级两级:海河(三岔河口至防潮闸)、蓟运河、大清河、子牙河、北运河、南运河、新开金钟河、马厂减河、潮白新河均为C级;团泊湖与于桥水库为B级。规范对"甲板船""敞口船""新船""现有船""重大改建"等术语作了定义,明确现有船改造至少应满足原适用法规,重大维修、改建在检验机构认为合理可行范围内应满足本规范。
检验类别与批量船检验
渔船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和临时检验。新船首个换证周期内免于登船现场年度检验,仅需提交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年度检验须在证书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完成,换证检验须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完成。检验受理答复时限为3个工作日,检验完毕后的证书签发或签署时限为3~5个工作日。
批量检验方面,同一建造单位、同一审批图纸、同一工艺、同一生产条件下建造的渔船,原型船或首制船须经初次检验(含倾斜或摇摆试验),后续船每10艘至少抽取1艘检查主机、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配备,抽查不合格时加倍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每艘均须检验。后续船空船重量偏差超过2%或重心纵向位置偏差超过1%L时须重新倾斜或摇摆试验。
船舶构造与稳性要求
船体结构按钢质、铝合金、木质分材质提出具体要求。钢质船外板、舱壁板厚度不小于2mm,甲板横梁高度不小于50mm、厚度不小于4mm;舱底、舷侧无内结构时,船长小于等于7m须设不少于2道横舱壁,大于7m须设不少于5道横舱壁和不少于2道船底龙骨。铝合金板厚按钢质船板厚乘以材料换算系数计算,最小不低于3mm。木质船船长不大于7m可按当地惯用船型建造,免于校核结构强度。船舶至少设置2道水密舱壁,首尾各1道;防撞舱壁距首垂线0.05L~2m,首尖舱不得作为活水舱。船体完工后须进行密性试验,灌水试验不少于4小时,冲水试验出水口压力不小于0.2MPa。
稳性可采用简易衡准方法校核:初重稳矩GM应不小于0.3+0.02B m,其中GM由船宽与实测横摇周期计算。柴油挂桨(机)船主机总功率不超过74kW且满足功率限制,主尺度比F/B不小于0.07、B/D不小于3.0时,可免于核算稳性。
船舶设备与防污染配置
救生方面,每船至少配备1个救生圈,每人1件船用救生衣。消防方面,每船配备1只带绳消防水桶和1把消防斧,机动渔船另配1只灭火器(泡沫型不小于9L,CO2或干粉型不小于5kg),汽油挂机功率大于40kW时增配1只9L泡沫灭火器。信号设备须配备号笛或号钟,夜航渔船按规定配备航行信号设备,不夜航渔船可在证书注明后免配,但至少配备一盏白环照灯。无线电方面至少配置1台航行安全信息接收装置。防污染方面,机动渔船须配置污油水收集容器,所有渔船须设垃圾贮集器,污油水和垃圾均须岸上接收处理,严禁排入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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