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6〕137号。
PDF文档信息
Vip.2
名称:2026.09.0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6〕137号.pdf
本纪要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围绕项目风险处置中的财产认定、购房人保护、续建融资与清偿顺位等核心问题作出细化规定,为各级法院稳妥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操作指引。纪要强调在党委领导下完善府院协调机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具备挽救希望的企业及时重整,否则及时清算。
管辖与管理人制度
开发项目所在地原则上作为破产管辖法院确定依据;项目分散于不同区域的,按层级分别由中院、高院或最高院指定管辖。关联企业破产以单独破产为原则,实质合并须以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且区分成本过高为条件。管理人一般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团队应吸收房地产、建设工程专业人才;预重整阶段债权人聘请的中介机构,经同意可指定为案件管理人。
债务人财产与购房人权利保护
房屋已办理产权登记或拍卖、以房抵债裁定已送达的,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为保交楼签订的代管、代持、代建协议,管理人不得依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解除。消费性购房人、预告登记买受人、已合法占有房屋的非消费性购房人的合同履行请求权分别获得保护;一房数卖按登记、占有、合同成立顺序确定顺位。以房抵债区分清偿普通债权与优先债权两种情形处理,让与担保性质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得要求继续履行。
续建与融资
项目停工后管理人可申请法院批准续建方案并组织实施;原施工单位拒不移交资料的,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续建融资债权一般按共益债务清偿,可在项目续建增值范围内优先受偿,但不得优先于续建产生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破产受理前按政府要求提供的复工融资,经审查确用于续建的,比照共益债务确认。
财产处置与清偿顺位
财产处置遵循价值最大化原则,优先整体出售项目,继续履行的购房合同随项目一并转让。宣告破产且购房合同解除的,清偿顺位依次为消费性购房人已付购房款及按揭贷款、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惩罚性债权劣后清偿。
第 1 页
第 2 页
第 3 页
可免费试读【3页/共24页】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