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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pdf

2026年8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新环规〔2026〕7号。

本规定用于规范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的管理程序,明确建设单位、技术单位、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与审批部门在界定事项上的职责分工与操作时限。界定对象涵盖报告书、报告表两类环评文件中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措施的变动情形。

不界定为重大变动的情形

行业重大变动清单中已列明不属于重大变动的,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投资金额变化而主体、辅助、公用、储运、环保等工程实际建设内容未变的,原则上不作重大变动界定。建设内容部分变化但新方案减轻生态影响,且生产能力增幅不超过10%、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地点、调整总平面布置或部分工艺工段,未新增敏感点、未增加污染物排放或生态破坏的,同样不界定为重大变动。

界定路径与执法处理

已发布变动清单的行业由建设单位对照清单自行或委托界定;无清单的可依界定原则处理,并对结果负责;无法准确界定、存在争议或影响竣工环保验收的,按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界定。执法机构发现可能构成重大变动的应督促界定;对界定错误且擅自开工的依法查处;现场无法判定的报审批部门组织人员或专家界定,并在收到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界定为重大变动的,督促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申请材料与办理时限

申请须提交界定申请文件1份及说明材料纸质两份、电子版一份,说明材料应载明变动原因、与已批环评工程建设内容的异同及敏感点、环境质量、产排污变化,可参照附件编制指南。审批部门可界定的,自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能准确界定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审查7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界定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建设单位、评估机构或执法机构收费。

界定结果的后续处理

属于重大变动的,重新编制环评文件报批;不属于的,可在“三同时”过程中完善环保措施,纳入排污许可与竣工环保验收,按证排污,无需重新报批。本规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新环环评发〔2019〕140号文件同时废止,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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