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修复回填用钢渣应用技术规范》GB/T47193—2026,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针对钢渣回填矿山露天采坑的全过程提出技术规定,覆盖选址、本底调查、采样与性能、环境风险评估、污染防控、回填作业、环境质量监测及档案管理,核心目的是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实现钢渣资源化利用。适用于利用钢渣对矿山露天采坑的回填,回填物料须满足相应浸出液限值与防渗、污染防控要求。
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
标准适用于钢渣对矿山露天采坑的回填。回填前须开展环境本底调查与风险评估,经评估不可接受的不得回填。钢渣可与工业副产石膏、尾矿、高炉渣、粉煤灰等一般工业固废协同利用,但不得混入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及反应生成有害物质的物料。回填物料浸出液pH值与污染物浓度须不超过GB 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按一级标准执行。
选址、调查与采样
露天采坑选址须与国土空间规划协调,不得位于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洪泛区、岩溶发育区、多年冻土区、生态保护红线及永久基本农田等区域。矿山本底调查涵盖水文地质、气象与土地利用、周边敏感目标及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质量本底,作为长期监测对照值。钢渣采样按连续生产或历史堆存分别布点,监测频次初始不低于每周1次,连续达标后可逐步减至每月、每年1次,来源变化或作业中断3个月以上须重新按每周1次执行。
回填作业与污染防控
回填须按基础层、回填层、顶部阻隔层、覆土层自下而上设计,分层压实,顶部设水平阻隔层封闭。防渗衬层依回填物料属性选择天然基础层、单人工复合衬层或钢铁渣复合胶凝材料;渗滤液经导排系统收集至收集池,可回喷抑尘,外排须达标。露天采坑回填边界不得超过历史边界,主体工程含防渗、渗滤液收集导排、雨污分流及环境监测系统。
监测与后期管理
回填期间大气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地下水每季度1次,地表水按阶段确定频次,土壤一般每三年1次。回填结束后地下水连续3年不超出本底水平可转入日常监测。全过程实行“一点一档”管理,档案永久保存,修复场区边界设标识牌,发现污染迹象启动抽提、抽排、垂直防渗、阻隔层修补等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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