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6〕32号。
内蒙古围绕到2035年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目标,从十一个方面部署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在投入机制上,明确配套支出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并与国家资金同步下达,盟市、旗县不再配套,分阶段分类确定亩均财政投资标准上限,倡导统筹各类项目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和国有企业参与建设运营。在前期工作中,要求严格按国家要求选址,常态化录入储备库,坚持节水优先、执行地下水管控要求,邀请群众代表参与立项设计,严格变更程序。
招标投标方面,原则上施工标段面积不低于10000亩,推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严格资质要求,查处阴阳合同、围标串标等行为。资金管理上,投资标准以旗县为单位统筹,独立费用累计不超过自治区及以上财政补助总额的5%,结余资金清算后循环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和全过程跟踪审计,规范工程款支付。增地潜力方面,推行“三打破、五统一、一重新”模式,新增耕地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开通林草地占用、砂石料取用等审批绿色通道。
建设质量上,实行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加快立法进程,健全三级监督检验体系,开展信用评价和黑白名单管理,强化社会监督。验收入库要求旗县初验和盟市验收覆盖所有地块工程,自治区抽查不低于20%,规范上图入库。建后管护可提取不超过政府总投入1.5%的管护资金,明确管护主体,推广网格化管护和多种管护模式。改革创新方面,明确电力部门与农牧部门电网建设分工,落实以工代赈,保持规模经营稳定。工作责任上,建立党政同责推进机制,明确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各级职责。奖励机制方面,建立管理评价奖励机制,对成效好的地区给予资金倾斜和管护补助。
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6〕3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确保到2035年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国家要求配套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出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与国家资金同步下达,盟市、旗县(市、区)不再配套。自治区、盟市根据中央投资和建设成本变化,分阶段分类分别确定对各盟市、各旗县(市、区)的亩均财政投资标准上限。盟市财政要足额保障项目初步设计评审、竣工验收和监管等工作经费。倡导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符合条件的农牧、水利、林草、交通运输等各类项目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全产业链农牧企业等社会资本、国有企业投资和参与建设运营高标准农田。(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
二、优化前期工作
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选址要求,统筹新建和改造提升、水浇地和旱地,在实地调查并征求本地区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开展项目选址,常态化录入项目储备库,鼓励一次性储备、分年度实施。国有农场高标准农田建设纳入所在旗县(市、区)统筹实施。各旗县(市、区)要按照实际投资需求并参考当年项目投资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及盟市评审。坚持“节水优先”设计理念,严格执行地下水管控单元总量控制要求,因地制宜开展水肥一体化高效节水灌溉。要邀请项目区群众代表共同参与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坚持先变更后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草局、文物局)
三、规范招标投标
原则上施工标段面积不低于10000亩,鼓励以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为单位整体发包;鼓励旗县(市、区)对年度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施工任务分别整体发包。推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鼓励“暗标盲评”,推动将样本设计、监理和施工样本资料、样本材料等作为评标因素和履约标准。严格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单位资质条件要求,原则上应选择中高等级以上资质的企业承担建设任务。限制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有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投标。对施工合同进行审查和公示,坚决查处“阴阳合同”、“低中高结”、“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行工程监理、设计等服务定人定岗、按量付费,严格违约追责。(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厅)
四、加强资金管理
财政投资标准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统筹计算,项目投资“一地一议”,在设计项目建设内容时“缺啥补啥”,将建设重点放在田内,实现田、水、电、路、林综合配套,杜绝“超建设标准设计”。旗县(市、区)按照从严从紧原则据实列支独立费用,累计额度不得超过本项目自治区及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竣工后形成的结余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按规定进行清算,用于循环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未经清算不得超范围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不再组织财政投资评审。按照合同约定和质量保证金管理要求,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一般应不低于已完成分阶段验收和签证工程价款的80%,其余应付工程款一般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支付。常态化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审计。严禁超比例、超范围或向非中标单位支付工程款,严禁拖欠应支工程款。(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审计厅)
五、挖掘增地潜力
高标准农田建设前应确认地类属性,建立现状种植情况表,确定新增耕地的位置、数量。尊重农牧民意愿推行“三打破、五统一、一重新”建设模式(打破农牧民的承包界、打破杂乱的地块界、打破混乱的渠沟路布局;按照新的设计,统一开挖渠沟、统一修整道路、统一植树造林、统一平整土地、统一划分地块;完成整治后,按照不大于农牧民原有面积将经营权重新分配到户)。新增耕地除国有之外全部收归土地所有者经营管理,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按农用地管理的农田基础设施不纳入用地审批范围,使用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履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备案程序。对林草地占用审批和砂石料取用许可、取水许可审批等开通绿色通道。(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林草局)
六、保障建设质量
实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加快推动高标准农田立法进程,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和后期设施管护纳入农业执法范围。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体系,自治区常态化抽检、盟市级全覆盖检查、旗县级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录入清单管理系统限期整改。开展参建企业信用评价,与资质管理部门共同强化失信惩戒,建立黑白名单,将信用等级纳入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因素,引导从业主体加强行业自律。探索组建自治区、盟市两级农业投资、开发、建设市场主体,积极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健全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人才培养和职称评聘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监管力量。鼓励参建人员集中办公,提升工作效率。开通监督热线,完善推广“农田建设随手拍”小程序,支持旗县(市、区)将农牧民监督员纳入公益性岗位,规范开展公开公示,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问题及时发现、快速响应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市场监管局)
七、规范验收入库
旗县级初验和盟市级竣工验收均需覆盖所有地块、工程和设施,自治区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区竣工验收总面积的20%。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分类分级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不能认定为高标准农田,由旗县(市、区)自行出资在本建设期内完成整改或补建,不能按期完成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规范整理工程资料,及时完成上图入库,竣工验收阶段上图入库应包含全部工程设施矢量数据和基本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八、强化建后管护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坚持量质并重、保障建设成效、符合有关资金投入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地方建设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健全多元化工程管护机制,不转移资产所有权。管护主体可通过自主投工筹资、社会捐赠、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按照“责权一致、责能一致”原则,苏木乡镇根据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的履职事项落实相关工作。明确嘎查村管护职责,引导嘎查村建立市场化管护机制,组织项目区农牧民通过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管护。
高标准农田建成后严禁擅自占用,经依法批准允许占用的,旗县(市、区)要及时落实补建。鼓励高标准农田运营市场主体出资或自行承担管护责任。推广井长田长等网格化管护模式,强化农灌井水价指导。鼓励推行嘎查村整村“大托管”模式、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管护模式、工程质量保险管护模式、建设企业“建管运”一体化管护模式。对因地下水位下降、水质变差导致无法满足灌溉要求的机电井,按程序报废并封井。(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能源局、水利厅,内蒙古金融监管局)
九、深化改革创新
加强农网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规划,电力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所需10kV及以上高压电网建设、运营、管护,农牧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所需10kV以下输配电设施建设并移交嘎查村集体管护,确保满足灌排用电需求。按照不低于财政投资用于实体工程部分10%的比例落实以工代赈。倡导高标准农田在第二轮土地延包后保持规模经营方式和主体相对稳定。〔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十、压实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和部门会商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目标任务落实、资金筹措、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运营管护等负总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要监管责任;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苏木乡镇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按照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引导嘎查村民委员会积极组织群众参与、协调解决矛盾、参加检查验收。各级农牧部门要全面履行好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规划指导、资金投入、新增耕地核定、水资源利用和管理、金融支持等工作,协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坚决纠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
十一、建立奖励机制
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奖励机制,对前期工作、建设面积与质量、资金投入和支出、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建后管护和制度建设等进行综合评价,对纳入奖励范围的地区次年分配项目资金时予以倾斜。自治区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管护补助资金,对项目建设管护成效好的旗县(市、区)、嘎查村集体和经营主体给予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6号)同时废止。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