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6年本)》新环规〔2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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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6年本).pdf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作出优化调整,明确自治区、地(州、市)、县(区、市)三级审批边界,同步发布《目录(2026年本)》界定自治区本级审批的具体项目范围。新规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新环规〔2026〕1号文件。
三级审批权限划分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两类项目:列入《目录(2026年本)》且依法应编制报告书(核与辐射类含报告表)的项目,以及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项目。其余编制报告书(表)的项目由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县(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不得审批,确有需要的经地(州、市)评估确认后可获部分报告表审批授权。开发区(工业区)生态环境管理机构经评估备案后可行使部分报告书及报告表审批权。
目录覆盖范围
《目录(2026年本)》涵盖九大类别:水利(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新建引调水工程)、能源和资源开发(50万千瓦以上风电光伏、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90万吨/年以上煤炭开采等)、交通运输(运输机场及通用机场新建迁建)、制造业(全部炼油、乙烯、煤化工、水泥熟料、钢铁、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环境治理业(新建危险废物处置项目)、P3/P4实验室、核与辐射(33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全部广播雷达设施、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等)、涉密工程及其他法定项目。
重金属排放与项目认定
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等量替代”原则,建设单位提交环评文件时应明确排放总量及来源,无明确来源的不予批准。建设内容以核准、备案文件为准,不得随意拆分合并。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及自贸试验区审批权限仍按原深化环评改革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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