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6-08-28 辽宁省虚拟电厂管理办法(试行)
  2. 2026-07-15 辽宁省虚拟电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PDF文档信息
免费
名称:2026.08.28-辽宁省虚拟电厂管理办法(试行).pdf

2026年8月28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面落实国家能源电力市场化改革、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工作部署,促进辽宁省虚拟电厂高质量发展,印发《辽宁省虚拟电厂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旨在构建辽宁省虚拟电厂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明确建设、运行、评价与退出的规则框架,鼓励多元主体参与资源聚合,以支撑源网荷储互动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核心抓手是建立“运营商—聚合单元—聚合资源”分层注册架构,并以运营商为市场注册主体,聚合单元为交易单元。

职责分工与分层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建设规划与规范编制,省工信厅负责运行及市场规则制定,省电力公司依托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承担接入、计量、监测与结算服务,辽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市场注册、交易组织与信息披露,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能力认定和并网调度。运营商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参与电能量市场者经营范围须含售电或发电业务,并自建满足功能要求的技术支持系统。

聚合单元设置与资源约束

虚拟电厂按资源类型组建分布式发电、储能及负荷类(全电量/调节量)聚合单元,同一市场出清节点内的资源方可聚合,初期暂定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母线。同一资源在同一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或虚拟电厂确立代理关系,聚合关系存续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且不得跨省级电网控制区聚合。计量终端须满足“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要求,以电力营销户号为最小结算单元,收益分配基于“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套餐机制。

运行规则与退出机制

被聚合资源不得重复参与市场或同一调节行为重复获利,运营商参照售电公司公平承担市场运行费用。调度机构结合调节能力与申报量纳入电力电量平衡,电网紧急情况时资源须执行调节指令。年度评价由省营服中心会同交易中心和调度机构实施,涵盖响应能力、服务质量、安全水平、履约情况;评价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的,按协议启动退出程序,聚合单元资质取消后其聚合关系自动失效,已解除关系的资源可重新选择其他运营商。

辽宁省虚拟电厂管理办法(试行)第1页
第 1 页
辽宁省虚拟电厂管理办法(试行)第2页
第 2 页
辽宁省虚拟电厂管理办法(试行)第3页
第 3 页
已加载前 3 页,共 8 页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