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人简报

2026年第26期

聚焦国土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

最新政策、标准规范、规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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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35

2026年7月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五五”规划

01 内容简述

本规划旨在锚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规划提出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左右,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超过12亿千瓦,其中风电、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4亿千瓦和5亿千瓦以上。规划强调优化可再生能源布局,推进风电、光伏规模化开发,提升储能能力,加强跨区域输电通道建设,完善市场机制与价格政策,强化技术标准与安全监管。同时,规划明确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推广分布式能源系统,促进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适用范围涵盖全国范围内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及相关配套政策实施。

02 影响意义

该规划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上迈出了关键一步,对能源结构优化、生态环境保护及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影响。规划提出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将推动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大规模应用,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助力空气质量改善和生态修复。同时,规划强调技术创新与产业协同,有利于提升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链竞争力,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和就业增长。此外,通过加强跨区域输电通道建设与市场机制改革,有助于提高能源资源配置效率,增强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农村可再生能源推广政策的实施,将有效提升农村地区能源自给率,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推动乡村振兴。整体来看,该政策为我国能源转型提供了清晰路径,也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贡献了中国方案。

2026年6月29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林业草原保护利用“十五五”规划

01 内容简述

本规划提出以科学保护、系统治理、合理利用为主线,推动林草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规划明确到2030年,“三北”工程取得决定性胜利,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完成,生态系统质量提升,林草产业总产值迈上新台阶。主要任务包括科学开展国土绿化,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修复,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提升森林草原质量;全面推进国家公园体系建设,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珍稀濒危物种和湿地保护;培育壮大林草产业,提升资源供给能力,振兴林草种业,做大森林粮库,培育文旅融合新业态;强化生态安全能力建设,提高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和有害生物防治水平,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深化集体林权、国有林场、国有林区和草原保护制度改革,完善森林可持续经营制度;推动科技创新与数智化应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合作;强化规划实施保障,统筹编制规划,完善政策支持,加强党的领导与法治保障。

02 影响意义

该规划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深远影响,旨在通过系统治理提升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与持续性,增强其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从而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通过推动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展“两山”转化路径,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有助于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规划强调科技创新与数智化应用,将提升林草治理的智能化水平,增强管理效率与服务能力。同时,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如集体林权、国有林场、草原保护制度等,有助于激发林草资源的发展活力,推动形成更加合理的资源配置机制。此外,加强国际合作与人才队伍建设,有助于提升我国林草领域的国际影响力与技术竞争力。规划还强化了法治保障与党的领导,确保政策落地见效,为建设美丽中国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2026年7月7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施设备维护指南

01 内容简述

本指南旨在统筹经济发展与城市安全,普及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技术知识。该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工作,明确要求各相关单位按照规范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指南涵盖了通风系统、供电系统、通信系统、防火系统等关键设施设备的维护流程和技术标准,强调了维护工作的专业性和系统性,并对维护人员的资质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外,还规定了维护记录的保存方式及责任追究机制,以提升整体维护管理水平。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提升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水平,增强城市在突发事件中的应急能力。通过统一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可有效减少因设备故障导致的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该指南的实施将推动维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促进人防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政府相关部门而言,该政策为监管提供了依据,有助于加强行业管理。对于企业及单位来说,需依照指南要求落实维护责任,可能增加一定成本,但也提升了整体安全水平。此外,政策的推广也有助于提高公众对人防工程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2026年7月7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01 内容简述

本意见旨在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物业服务质量。该意见适用于海南省内所有住宅小区,明确公共收益的定义、归属、使用范围及管理流程。公共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收入、停车位收益、场地租赁费等,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管。意见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示收支明细,接受业主监督,并建立专项账户进行资金管理。同时,明确了业主大会对公共收益的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规。

02 影响意义

该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规范化管理,提升物业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该政策明确了业主在公共收益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强化了对业主权益的保护,有助于减少因收益分配不透明引发的矛盾纠纷。通过建立专项账户和定期公示制度,增强了资金使用的可追溯性,有利于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促进小区和谐稳定。此外,政策还推动了业主自治机制的完善,鼓励业主积极参与小区事务管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政策也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促使其提升服务能力和合规水平,进一步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2026年7月12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全装修住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图审要点

本要点适用于海南省新建商品住宅的室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供图审机构对全装修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时使用。

2026年7月17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海洋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

01 内容简述

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相关要求,强化“十五五”规划重点项目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通知涵盖年度规划动态调整、项目空间适配优化、重大项目先行用地、新增建设用地保障、存量土地资源统筹盘活、审批流程精简、成片开发方案管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临时用地用林用草管理、林草直服设施复合利用、自然保护地政策服务、安全用地底线、陆海统筹利用及海岸线两侧管理等内容。政策强调通过优化规划、强化服务、简化审批、统筹资源等手段,提升自然资源保障能力,确保重大项目顺利推进。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出台对山东省自然资源管理和重大项目实施具有重要影响。1. 提升项目落地效率,通过优化规划动态调整、提前介入项目选址、简化审批流程等措施,有助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提高用地用海审批效率。2. 强化资源保障能力,通过新增建设用地预支使用、盘活存量土地、优化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手段,有效缓解用地指标紧张问题,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求。3. 促进资源统筹利用,推动陆海统筹、海岸线两侧衔接管理,合理利用历史围填海区域,兼顾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4. 规范管理机制,通过明确各类用地用林用草审批标准、严守安全底线等措施,增强自然资源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5. 推动政策衔接与执行统一,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明确操作依据,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助力“十五五”规划目标实现。

2026年7月2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全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意见旨在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公共收益指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获得的收入,包括房屋租赁、停车、广告、商业活动、通信设施占用等,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收益分配按约定或专有面积比例确定,委托物业服务人时需在合同中明确成本扣除标准。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用于共用部位设施维修、保险、评估、诉讼、业委会经费等。管理方面,业主大会成立前由临时管理规约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主体经营,成立后由业委会开设专用账户,授权委托经营。账目需单独列账,独立核算,鼓励信息化实时监督。公共收益每年至少公示两次,内容含收支明细等。业主或部门可要求说明或委托审计,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列支。使用上,依法或依约使用,大额支出需经评估、表决、施工、验收等流程。移交时,原管理单位需在10日内将收益、账目等资料移交新单位。监督指导方面,住房城乡建设、发改、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公安、人民银行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物业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各地非单一产权非住宅物业可参照执行。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对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升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明确公共收益的来源、归属、用途及管理要求,强化了对业主共有财产的保护,避免了因管理不善导致的收益流失或滥用。同时,政策强调账目公开透明,要求每年至少两次公示,增强了业主对公共收益使用的信任感。此外,政策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有利于提升物业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政策进一步规范了其在公共收益管理中的行为,要求在合同中明确成本扣除标准,减少了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纠纷。政策还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收益管理的透明化,推动物业管理向智能化、数字化转型。对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政策提供了更明确的管理依据,提升了其在公共收益决策和监督中的地位。政策还规定了公共收益的审计机制,确保收益使用合法合规,防止违规侵占或挪用现象的发生。总体来看,该政策有助于构建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体系,促进社区和谐与社会稳定。

2026年7月20日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推进全省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意见强调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技赋能和市场主导,构建林下经济特色产业体系,发展林下种植、养殖、采集及森林景观利用,优化区域布局,推进全链条融合,推广立体开发模式,培育重点县和康养基地。同时构建优质生产体系,推进基地提质扩面,加强设施装备和加工建设,到2030年林下种植面积达500万亩。构建现代经营体系,促进规模经营,培育经营主体,构建品牌和流通体系,拓展消费新场景,到2030年发展龙头企业50家。构建科技服务体系,加强科技创新和标准质量建设,壮大人才队伍,到2030年取得关键技术突破30项。强化支撑保障,预留建设用地指标,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统筹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禁止在保护核心区发展林下经济。各地需将发展纳入考核,压实林长责任,营造良好氛围。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对四川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影响。通过构建林下经济特色产业体系,推动林下种植、养殖、采集及森林景观利用,有助于提升林地综合经营效益,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民增收。发展林下经济可优化区域布局,增强产业协同效应,带动相关产业链延伸,提升产品附加值,形成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的发展格局。构建优质生产体系将提升林下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加工能力,推动产业向高效、绿色方向转型,增强市场竞争力。现代经营体系的建立有助于培育龙头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推动品牌建设和流通网络完善,拓宽消费场景,提升产品市场占有率。科技服务体系的强化将加快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强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撑保障措施的落实,如用地、财税金融支持和利益联结机制,将为林下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资源整合和生态保护协同发展。政策实施还将推动林长制落地见效,压实地方责任,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助力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局面。

2026年7月20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措施旨在通过多项举措推动海南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政策涵盖智能建造、建筑企业“走出去”、好房子建设、装配式建筑发展、新型建筑产业园区建设、企业转型升级、城市更新项目合作、资金管理优化、欠薪欠款治理、包容审慎监管、金融支持、人才培育及科研创新等方面。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率先应用BIM技术并给予支持;鼓励建筑企业在海南设立国际业务总部,提供专项服务;分级推进“好房子”建设,构建品牌体系;延长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政策;打造新型建筑产业基地,推动产业协同;优化资金管理,推行无争议价款先行结算;加强欠薪治理,将账款问题纳入营商环境考核;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主动整改行为免罚;加强金融支持,开发转型金融产品;加大人才培育力度,建立技能等级认定机制;持续开展科研创新,发布“揭榜挂帅”榜单,支持产学研合作。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对海南建筑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有助于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力。通过推动智能建造和BIM技术应用,可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与质量,促进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鼓励建筑企业“走出去”,有利于扩大海南建筑业的国际影响力,助力自贸港建设。分级推进“好房子”建设,有助于提升住宅品质,提振市场信心,激发消费活力。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和产业链引进,将进一步优化建筑产业结构,提升产业附加值。新型建筑产业园区的建设,将促进建筑业与制造业、服务业协同发展,形成产业集群效应。企业转型升级政策有助于增强企业综合实力,提升市场竞争力。支持联合体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有利于整合资源,推动重大项目落地。优化资金管理及欠薪治理措施,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权益。包容审慎监管政策体现了政府服务理念的转变,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金融支持和人才培育政策将为行业发展提供持续动力,科研创新则有助于提升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升级。总体来看,该政策将有力推动海南建筑业向高质量方向发展,为自贸港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2026年7月24日
江苏省林业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优化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管理,提升林业资源利用效率。通知明确要求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木采伐的全过程监管,包括采伐申请、审批、实施及后续监管等环节,确保采伐行为符合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同时,通知提出优化采伐审批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推动林木采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适用范围涵盖全省范围内所有林木采伐活动,包括公益林、商品林以及生态公益林的抚育间伐等。此外,通知强调加强林木采伐档案管理,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对违规采伐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森林资源安全。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出台对江苏省林业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助于遏制非法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同时,优化采伐审批流程将提升林业服务效率,减轻企业和基层单位的行政负担,推动林业产业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还将增强林业部门的监管能力,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采伐管理的精细化和动态化,为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持。此外,政策的推广有望提升公众对森林资源保护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林业管理的良好氛围。在长期来看,这一政策将为江苏省林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

2026年7月21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通知明确了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及监督机制,强调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全过程的监管。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强化规划执行的刚性约束,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目标的实现。同时,通知还提出建立规划实施评估制度,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检查,推动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规划服务的透明度和效率。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出台旨在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的科学性和执行力,有助于规范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行为,增强规划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强化监督机制和信息化手段,可有效防止规划执行中的随意性和偏差,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同时,政策的实施将促进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提升规划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为城市和区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此外,规划实施评估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推动规划动态调整和优化,增强规划的适应性和前瞻性。这一举措对于完善国土空间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2026年6月30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全流程管理,压实属地工作责任,健全依法征地工作机制,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该通知对土地征收的程序、职责分工、信息公开、补偿标准及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地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确保征地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政策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土地征收活动,涵盖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征收管理,强调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提升征地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提升浙江省土地征收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避免征地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和权益侵害问题。1. 有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细化补偿标准和争议解决机制,减少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2. 有助于提高征地效率和透明度,通过强化信息公开和流程监管,增强公众对征地工作的信任。3. 推动土地征收与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相结合,为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此外,该政策也为其他地区在土地征收管理方面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2026年7月17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全面加强农牧民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相关措施(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文件旨在进一步理顺宅基地审批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农牧民“户有所居”。政策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农牧民申请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全过程,涵盖申请条件、审批流程、权属认定、动态监管等方面。文件提出建立多部门协同审批机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职责;强化宅基地资格权认定,保障农牧民合法权益;规范用地审批程序,防止违规占地和乱占滥用。同时,强调加强宅基地使用情况动态监测与日常巡查,推动宅基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出台对青海省农牧区宅基地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有助于理顺宅基地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减少因职责不清导致的审批延误或矛盾纠纷。其次,通过明确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标准,可有效保障农牧民的居住权益,避免因权属不清引发的争议。此外,政策强调动态监管与日常巡查,有利于遏制违规占地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从长远看,该政策将推动农牧区宅基地管理更加规范、透明,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同时,其实施也将促进相关部门职责厘清,形成协同治理格局,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政策还可能对农牧民的宅基地申请行为产生引导作用,增强其依法依规用地意识,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可持续利用。

2026年7月15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通知通知提出多项支持措施,包括优化规划审批流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强化土地保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体系等。政策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开展城市更新项目的区域,涵盖旧城区改造、危旧房整治、基础设施提升等多个方面。通知强调要统筹城市更新与城市发展需求,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城市功能优化和品质提升,确保城市更新工作科学有序进行。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出台对浙江省城市更新工作具有重要推动作用。1. 优化审批流程将提高项目推进效率,缩短前期准备时间,增强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2. 加大财政支持有助于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城市更新领域。3. 强化土地保障机制为项目实施提供有力支撑,减少因用地问题导致的项目停滞风险。4. 完善配套政策体系有利于形成系统性、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促进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和功能提升。此外,政策还强调历史文化保护,有助于实现城市更新与文化传承的协调发展。整体来看,该政策为浙江省深入推进城市更新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实践指引,对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6年7月21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传承历史文化遗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该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与管理,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共治共享原则。自治区住建部门会同文物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级政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工作,财政部门将保护经费纳入预算,发展改革部门纳入规划。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对违法行为可投诉举报。申报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需具备保存文物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传统街巷格局完整等条件,并符合六项历史文化价值之一。历史文化街区需具备文物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规模不低于1公顷等条件。历史建筑需具备重要历史文化记忆、建筑文化艺术价值或传统建造技艺等条件。保护规划应在批准后一年内编制完成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内容包括保护目标、措施、范围等。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负责具体执行。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需进行建设活动需审批并公示。历史建筑应建立档案并维护修缮,保护责任人履行维护义务。传承利用坚持保护优先、以用促保、活态传承原则,可发展特色文旅产业。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每年评估保护工作。

02 影响意义

该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将为西藏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建筑的保护提供系统性制度保障,有助于强化历史文化资源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通过明确保护责任主体、规范申报程序和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有利于提升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专业性和执行力。同时,办法强调保护与利用的平衡,推动历史文化遗产在新时代焕发新活力,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设立保护责任人制度、建立保护档案和日常巡查机制,能够有效遏制破坏行为,增强社会各界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此外,办法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拓宽了保护资金来源,提升了保护工作的可持续性。在政策层面,该办法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提供了地方实践范例,有助于推动国家历史文化保护体系的完善。通过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进一步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总体来看,该办法对于维护西藏地区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延续性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未来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6年7月23日
湖南省林业局

国土绿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加强湖南省国土绿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国土绿化示范项目、中央财政国土绿化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等,其他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的项目可参照执行。项目布局需依据国家和省级生态战略,集中连片推进,聚焦长株潭绿心、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及主要交通干线和河流两岸。前期管理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必须实地踏查,明确建设内容、技术措施等,并经过县、市、省级逐级审核入库。中期管理规范作业设计,需以现地调查为基础,确保与实施方案一致,设计要细化采伐需求。评审前需经县级林业和自然资源部门用地会审及合理性评价。设计由专家和行政机关联合评审,获批后方可实施。落地上图由设计单位负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设计变更需严格流程,变更超过20%需重新审批。苗木应选用乡土树种种苗,确保“三证一签一说明”。项目可采取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国有林场参与。开工前须技术交底,监理单位需全程监督施工进度和质量,合同明确施工与管护责任。后期管理包括质量评价,项目单位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自评,省级9月底前复评,随机抽查不低于10%图斑。验收成果需矢量化上图,严禁违规占用。验收问题须在12个月内整改完毕,评价结果纳入林长制督查并与后续项目挂钩。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通过全过程管理机制,强化了国土绿化项目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助于提升项目实施质量和生态效益。1. 提升项目管理科学性:从前期方案编制到中期设计评审、后期质量评价,形成系统化管理流程,确保项目符合生态治理目标。2. 保障生态安全与合规性:强调用地合法性、种苗质量、施工规范等关键环节,防止违规操作和资源浪费,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3. 促进多方协作与责任落实:通过明确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方职责,形成协同工作机制,提高项目执行力。4. 强化绩效导向与成果应用:将质量评价结果纳入林长制督查,并与后续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挂钩,增强政策约束力和激励作用。5. 推动地方生态治理能力提升:通过统一标准和流程,提升基层林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水平,助力生态文明建设。该办法的实施将为湖南省国土绿化提供制度保障,推动区域生态系统的高质量修复与保护。

2026年7月21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旨在规范西藏自治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与服务质量,促进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适用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及延伸区域,强调以人为本、公益属性,坚持节水与水质安全并重。各级政府部门分工负责,住建部门指导全区供水工作,发改、财政等部门将供水纳入规划与预算,疾控部门监督饮用水卫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同管理。水源保护方面,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控地下水开采,建设应急水源,划定保护区并实施监测预警。供水规划与建设需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更新改造老旧设施,严格执行技术规范,高寒地区采取防冻措施,新建水厂需达标处理工艺。供水设施管理要求定期检修,冬季加强巡检,划定安全保护范围,禁止危害设施行为,擅自改装需审批,建设工程需保护地下设施。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推行分区计量与智慧系统。供水单位需具备资质,公开信息,保持连续供水,停水需提前通知。水价实行阶梯水价与超定额累进加价,建立投诉机制。应急处置方面,制定预案,优先保障居民用水,突发事件后全面检修消毒。

01 影响意义

该办法的出台对西藏自治区城市供水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有助于提升供水安全和水质保障能力,推动供水服务均等化。通过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供水全过程的安全可控。同时,通过规范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标准,提升供水系统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特别是在高寒高海拔地区,有效应对低温、冻融等自然环境挑战。办法还提出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的目标,通过分区计量、智慧系统等手段提高供水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在供水经营与服务方面,明确供水单位资质要求,规范服务流程,增强用户满意度。阶梯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促进节约用水,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此外,应急处置机制的建立,提升了面对突发事件时的响应能力和保障水平,确保居民基本用水需求。总体来看,该办法的实施将推动西藏城市供水体系向更加科学、高效、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有力支撑。

2026年7月2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加强城市更新项目全周期管理,提升项目谋划、储备、实施质效。办法建立省、市、县三级和谋划、储备、实施三类分级分类管理体系,依托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一体化平台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谋划项目库依据专项规划或片区策划方案生成,经规划预审和在线审批平台赋码后入库;储备项目库需明确实施主体、完成可研批复或核准备案,并通过联合审查入库;实施项目库需通过实施方案审查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主体须每季度更新进度。项目信息变更、重大变更或法律法规调整时需重新审查或阶段调整。谋划项目满5年未转入储备、储备满3年未转入实施、实施满2年未开工、进度严重滞后或违反法律法规的项目将被调出。已获资金或土地供应的项目不得擅自退出,主动退出后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01 影响意义

该办法的出台,为城市更新项目提供了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框架,有助于提升城市更新项目的统筹能力和实施效率。通过构建省、市、县三级和谋划、储备、实施三类分级分类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推动项目梯次流转,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与政策精准落地。依托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一体化平台的信息化管理,增强了项目监管的透明度和协同性,有利于跨部门协作与政银企对接,提升项目推进效率。同时,办法明确了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强化了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监督,确保项目合规性和可持续性。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入库条件,体现了分类管理与差异化支持,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此外,办法对项目退出机制作出明确规定,防止资源浪费,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总体来看,该政策有助于推动江西省城市更新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6年7月2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运行监测技术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各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

2026年7月2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指南(试行)

本指南所称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主要包括城市燃气、热力、供水、污水处理、排水防涝、道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维系城市正常运行、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重要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是通过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CIM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进行实时监测,及早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高效处置安全事故,避免或减少伤亡和损失,确保城市运行安全。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及各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城市、县(市、区)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数据库建设、城市安全风险评估、物联感知网络布设、监管平台搭建、综合监管与预警处置等内容。

2026年7月20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细则旨在加强全省城镇开发边界全流程管理,推动城镇发展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高质量发展。细则涵盖划定、实施、调整和监督等环节,明确划定原则包括耕地保护、避让灾害区域、总量与扩展倍数双重管控等,严防突破边界。边界外原则上禁止新增城镇集中建设用地,但允许特定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其总规模不超过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的20%,工业仓储项目单个不超过2公顷。边界内增量空间需按时序预留,优先保障重大战略和民生项目。局部优化分为日常、年度动态调整和技术勘误三种方式,优化需保持边界稳定,设区市每年优化限2次、县级1次,规模不超过总规模2%。审批由自然资源厅或省政府负责,方案需经专家评审和30日公示。变化后30日内需汇交至全国信息系统,未备案不得作为审批依据。自然资源厅实施全生命周期监测评估,违规行为将纳入督察、通报追责。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对四川省城镇发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有助于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城市可持续发展。通过严格的划定原则和管控措施,确保城镇开发边界不被随意突破,减少无序扩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边界外的特殊建设用地管理,既保障了重点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布局,又避免了对耕地和生态区域的破坏,体现了统筹发展与生态保护的理念。增量空间的时序预留机制,为未来城市发展预留了弹性空间,增强了规划的前瞻性与适应性。局部优化的规范管理,有助于在保持边界总体稳定的前提下,灵活应对实际需求变化,提升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政策强调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化管理,有利于形成闭环管理体系,提高管理透明度和执行力。此外,通过明确审批流程、专家评审、公众公示等程序,增强了政策的公正性和社会参与度,推动形成多方协同治理格局。整体来看,该政策为四川省构建高质量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提供了制度保障,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2026年7月10日
云南省水利厅

抗旱应急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规范抗旱应急井的规划建设、启用调度、运行维护与监督管理,科学高效利用地下水资源,提升抗旱应急保障能力。该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抗旱应急井的相关活动,包括规划与建设、启用与关停、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抗旱应急井定义为在常规供水水源无法保障时,为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必需用水和农业生产应急必需用水而建设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办法明确了抗旱应急井的管理职责、技术标准、审批流程及运行要求,强调在干旱灾害期间应优先保障基本生活和农业用水,确保应急井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行。

02 影响意义

该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提升云南省在干旱灾害中的应急响应能力,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和农业生产的用水需求。通过规范抗旱应急井的管理流程,可有效避免资源浪费和滥用,确保地下水的可持续利用。该政策对加强水资源管理、优化应急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也为今后类似灾害应对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办法的实施将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协作,提高抗旱工作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对于基层政府和水利部门而言,该政策明确了管理责任和操作规范,有助于提升抗旱工作的效率和执行力。此外,办法还可能对地下水开发与保护提出更高要求,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长期可持续利用。

2026年7月20日
四川省水利厅

用水定额(征求意见稿)

本定额规定了用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主要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居民生活和城市综合生活用水定额。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主要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居民生活和城市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四川省黄河流域供水区涉及的阿坝州阿坝县、红原县、若尔盖县,甘孜州石渠县等4个县级行政区,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执行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国家标准,不适用本文件对应行业用水定额指标。

2026年7月20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省管内河通航管理规定

01 内容简述

本规定适用于在浙江省省管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以及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规定明确了通航管理的基本原则、船舶和浮动设施的安全要求、通航秩序的维护措施、作业活动的审批流程及应急处置机制。同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02 影响意义

该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浙江省内河通航的安全性和规范性,为航运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通过明确各方责任和操作规范,可有效减少因管理不善导致的事故风险,增强通航秩序的稳定性。此外,规定对水上水下作业的审批流程作出细化,有利于统筹协调各类涉水活动,避免对通航安全造成干扰。对于船舶和浮动设施的管理者和使用者而言,该规定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有助于提高安全意识和合规水平。从长远看,该政策将推动浙江省内河航运体系更加高效、安全、有序运行,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6年7月22日
安徽省林业局

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加强省级自然公园的保护与管理,保障生态安全和科学利用。该办法适用于省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地质公园,涵盖自然公园的设立、调整、撤销及规划编制等全过程。省级自然公园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地质公园,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管理原则为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多方参与和可持续发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市、县级林业部门负责监管。设立、调整和撤销需经专家论证、部门意见征求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划作为保护和管理的基本依据,须突出自然特征和文化特色,并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禁止采矿、房地产等破坏性活动,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如科普教育、自然体验等。管理单位需加强监督、监测、生态修复及应急管理工作,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出台对安徽省自然公园的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明确了省级自然公园的管理主体和职责分工,强化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统一监管中的主导作用,提升了管理效率和专业性。其次,通过严格设立、调整和撤销程序,确保自然公园的设立符合生态保护要求,避免盲目开发和资源浪费。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规范化,有助于实现自然公园的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旅游和社区发展的协调。此外,限制高破坏性开发活动,鼓励有限人为活动,有利于平衡生态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同时,建立健全监测、巡护、应急和修复机制,增强了自然公园的生态安全保障能力。政策还推动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提升社会对自然保护的认同感。最后,该办法为未来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制度基础,有助于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2026年7月2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

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规范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升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林的管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修复及森林防火等方面。适用范围包括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的省级公益林区域。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依据森林面积、生态功能、管护难度等因素进行测算,并通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管护主体。资金使用需符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确保专款专用、高效透明。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实施将对安徽省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产生深远影响。首先,通过明确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则,有助于提高补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率,保障公益林管护工作的可持续性。其次,政策强调绩效导向,有利于推动森林生态效益的提升,增强生态服务功能,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此外,政策还强化了多部门协作机制,促进财政、林业等相关部门在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协同配合,提升整体治理效能。对于基层林业部门和管护单位而言,政策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护水平。同时,政策的出台也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森林生态保护的认同感和参与度,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森林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2026年7月2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

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规范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办法明确了资金的适用范围,包括森林资源保护、生态修复、林业产业发展、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业科技创新等方面。资金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因素法或项目法进行分配,并强调资金使用需符合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办法对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高效运行。

02 影响意义

本办法的出台,对安徽省林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首先,规范资金管理,有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避免资金浪费或滥用,保障林业项目顺利实施。其次,促进生态保护与修复,通过明确资金支持方向,强化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的支持力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再次,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向林业产业倾斜,有助于提升林业经济活力,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此外,加强监管与绩效评估,有助于提升政策执行透明度,增强公众对林业改革发展的信心。总体来看,该政策为安徽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价值。

2026年7月23日
安徽省林业局

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规范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工作,确保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有效保护。办法明确自然保护区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并强调生态保护优先、科学论证、依法审批的原则。设立自然保护区需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级审核、公示和批准,国家级由国务院批准,省级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允许,仅在失去保护价值时经原批准机关审批。调整包括范围调整、管控分区调整和更改名称,调整需符合特定条件并遵循严格程序,如五年内不得调整,重大工程建设需提供专项材料。监督管理方面,保护区批复后需完成勘界、立标,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各级政府需落实主体责任,将管理经费纳入预算,推进生态补偿。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对安徽省自然保护区的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升生态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系统性。通过明确设立、调整和撤销的程序及条件,可有效避免随意调整或撤销自然保护区,保障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与稳定性。同时,强化了分级管理和多部门协同机制,有利于形成统一高效的管理体系。政策要求自然保护区的勘界、立标及信息共享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有助于实现资源保护与空间规划的有机衔接,提高管理效率。此外,政策强调将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推进生态补偿,为保护区的长期运行提供资金保障,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对于涉及重大工程的调整,要求提供详细论证和补偿方案,体现了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的平衡考量。总体来看,该政策为安徽省自然保护地的科学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实施办法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规范四川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总结自然灾害防范应对经验教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该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泥石流、滑坡、干旱等灾害。办法明确要求对自然灾害事件进行及时、科学、全面的调查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同时,规定了调查评估的组织机构、工作流程、责任分工以及信息报送与公开机制,确保调查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02 影响意义

该办法的出台对于提升四川省自然灾害应对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调查评估流程,有助于全面总结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及应对措施,为今后的防灾减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该政策强调对灾害事件的系统性分析,有利于发现现有防灾体系中的不足,推动相关制度和措施的完善。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信息报送与公开机制,增强了政府在灾害管理中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政府应急管理的信任。1. 该政策有助于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通过系统性调查评估,能够有效识别风险点并制定针对性措施。2. 该政策强化了政府在灾害管理中的主导作用,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提高了应急响应效率。3. 该政策推动了灾害信息的公开与共享,为社会参与和监督提供了基础,有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灾害治理体系。

2026年7月2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细则旨在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确保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细则明确了管护原则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权责清晰、因地制宜、建管一体、长效利用,并建立自治区负总责、市级监管、县级主责、乡镇属地管理、管护主体负责的机制。管护对象包括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管护主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原则确定,可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新型经营主体或第三方机构。管护方式包括自主管护、委托管护、购买服务等,鼓励推广多种管护模式。管护标准涵盖田块平整、灌溉排水畅通、道路完好、防护设施有效、输配电安全、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等。管护资金由财政主导、多方筹措,可从地方建设资金中提取不超过1.5%的比例,同时引导社会投资和运行收益补充。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监管,依托全国平台实施信息化管理,并将管护成效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升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长期运行效率和稳定性,保障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通过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机制,强化了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有助于减少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设施老化或损坏问题。政策提出的多元化管护模式,如“村集体+农户”“专业化服务企业+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等,有利于激发基层治理活力,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此外,建立财政主导、多方筹措的资金保障机制,为工程设施的持续维护提供了制度支持,增强了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应用,提升了监管效率和信息共享水平,有利于实现对高标准农田的动态监测与科学管理。政策还强调将管护成效纳入考核体系,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推动形成长效管护机制。总体来看,该政策对于提高农田基础设施质量、促进农业增产增收、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026年7月10日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公交场站控地规划(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规划旨在全面践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适应城市与公共交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有序推进公交场站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该规划明确了公交场站的布局原则、用地控制标准、功能分类及实施保障措施,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交场站项目。规划提出,公交场站应按照服务半径、客流量、换乘需求等要素进行科学配置,并强化与轨道交通、城市道路等交通方式的衔接。同时,对公交场站的用地性质、建设规模、配套设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公交场站的合理布局和高效运营。

02 影响意义

该规划的发布,对提升南京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公交场站的布局原则和用地控制标准,有助于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资源配置,提高公共交通的便捷性和可达性。该规划强调公交场站与轨道交通、城市道路等交通方式的衔接,有利于构建多层次、一体化的综合交通体系,提升城市整体运行效率。此外,规划对公交场站的功能分类和建设标准作出具体要求,有助于规范场站建设行为,保障公交场站的长期稳定运营。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为南京市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出行提供有力支撑,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

2026年7月23日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产业用地多元化供应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细则旨在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化供应方式,强化土地要素保障,落实产业项目履约监管。细则适用于太原市本级范围内的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研发等鼓励类产业用地,以及公共服务、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矿业用地。上述用地需全部自持,不得分割转让、抵押或登记。供应年限根据产业类型和生命周期确定,长期租赁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先租后让租赁期不超过5年,租让年限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低于10年,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供应价格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折算计算,并设定了具体规则。供应程序包括提出用地需求、实施土地供应、签订土地合同。履约监管遵循“谁提出、谁履职、谁监管”原则,签订监管协议后实施动态跟踪,不符合要求的视情节解除合同或收回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处置按约定执行。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通过多元化供应方式,有助于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增强产业项目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为产业发展提供更灵活的土地支持。1. 优化土地供应结构,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适应不同产业类型的用地需求,提升土地利用效益。2. 强化履约监管,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动态跟踪机制,确保项目按约定建设运营,避免土地浪费和低效使用。3. 推动产业升级,通过合理设定供应年限和价格,引导企业长期投资,促进产业项目落地和持续发展。4. 完善退出机制,对未达标的项目设置明确的退出路径,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和高效利用。该政策在太原市范围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参考范例,对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026年7月17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关于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通知旨在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落实国家及省级相关文件要求。通知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10类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的有限活动需在预审阶段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自然保护地意见等材料,并在报批阶段逐级审查并取得省政府认定意见。临时用地用海活动需落实管理要求,对复垦难度大的临时用地严格把关,制梁场拌合站等降低生态功能的临时用地禁止选址。不涉及新增建设的有限活动及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红线按国家和省文件执行。监管方面,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信息公开共享,将红线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有序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并制定退出计划,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各部门依职责查处违法用地用矿、破坏生态及用海用岛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开展赔偿工作。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通过严格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有助于防止无序开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政策明确了有限人为活动的范围和审批流程,为项目实施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同时提升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协调性。通过强化信息公开和监管机制,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透明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生态管理水平。此外,政策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生态安全。在执法层面,各部门分工明确,形成监管合力,有效遏制违法用海用岛、破坏生态等行为,保障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与可持续性。政策还强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增强了生态保护的责任意识和法律约束力。总体来看,该政策对广州市乃至广东省的生态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2026年7月21日
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通州区新型集体林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通州区新型集体林场组织管理、生产运营、督导检查等相关工作。本细则所指新型集体林场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林业企业,除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项目外,在做好生态林养护工作的前提下,可依托经营管理的林地、森林、林木资源自主开展相关营利性经营活动。

2026年7月20日
武汉市司法局

消火栓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规定旨在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监督管理。消火栓分为公共、单位和居民三类,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街道及乡镇政府履行属地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普查与监督检查,发改、水利、住建、公安、财政等部门分工协作。规划方面,消防救援机构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时应明确公共消火栓布局,消火栓应与道路、建筑等工程同步设计、建设、验收、使用。公共消火栓由供水单位建设,单位及居民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鼓励使用智能消火栓,并在重点区域高于标准建设。数量不足或条件改变时需补建,补建方案需经消防救援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验收时需进行功能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维护方面,公共消火栓由供水或建设单位负责,单位及居民消火栓由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人管理。维护单位需配备专职人员、定期试水、建立档案。因施工影响消火栓使用的,需提前告知相关部门。禁止损坏、挪用、埋压、遮挡或擅自开启消火栓。违法行为由消防、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罚。火灾调查应纳入消火栓使用情况以查找管理漏洞。失职人员将依法追责。规定自施行日起生效。

02 影响意义

该规定的出台,对提升城市消防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管责任,有助于规范各类消火栓的管理流程,保障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发挥作用。规定中强调公共消火栓与城市建设同步设计、建设,确保了基础设施的完整性与可靠性,同时也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了支持,鼓励使用智能消火栓,提升消防设施的现代化水平。此外,对于单位和居民消火栓的管理要求,明确了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人的责任,有助于形成多方协同的管理体系。规定还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制,增强了法律约束力,提高了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同时,通过将消火栓使用情况纳入火灾事故调查范围,有助于发现管理漏洞并推动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消防管理体系。该规定的实施,有望提高武汉市整体消防应急能力,减少因消火栓问题导致的火灾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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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53

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乡村地区农房建设设计技术指南》T/CACP 0003—2026

本文件确定了乡村地区农房建设设计的技术原则,对农房选址与布局、功能构成与组织、农房建造和农房配套公用设施等相关建设内容提供了技术指导。本文件适用于乡村地区的农房新建、改造和重建以及相关规划设计和基层管理工作,对村民自建以引导性条款为主,统规统建以规定性条款为主,明确不同建设模式的管控边界,其他未涉及内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的规范、标准执行。

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自然保护地标识通用要求》GB/T 47048-2026

本文件明确了自然保护地标识的类型,规定了标识的规划设计、安装与维护等通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自然保护地及相关区域标识的规划与设计,及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活动。

2026年7月20日
自然资源部

《国土空间交通规划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国土空间交通规划的总体原则、工作流程和传导衔接机制,明确了编制内容和成果形式。本文件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市(地区、州和盟,下同)级国土空间交通规划的编制工作。

2026年7月1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小学校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小学校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2026年7月1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盐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适用于制盐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在项目立项、建设、改造、维修和拆除阶段,必须执行本规范。

2026年7月1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幼儿园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幼儿园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使用及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幼儿园项目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遵循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因地制宜、适度创新的原则,做到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符合节能减排要求,营造功能完善、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学前教育环境。

2026年7月1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算力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算力设施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运行与维护、评价。算力设施工程建设应以向社会提供集信息计算力、网络运载力、数据存储力于一体的服务为目标,应满足多元泛在、智能敏捷、安全可靠、绿色低碳的要求。工程建设应满足算力设施共建共享要求。

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统计方法》GB/T 47146-2026

本文件界定了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并建立了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的统计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特定年度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初级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生产普及率的计算或评价。省级行政区域的标准化生产普及率的统计参考使用。

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地方应急指挥部建设基本要求》YJ/T 49-2026

本文件规定了地方应急指挥部在建设原则、场所建设、设备设施配备、数据资源与业务系统建设、运行保障能力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指导省级、市级、县级应急指挥部建设,各类开发园区(功能区)、乡镇(街道)可参考执行。

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31/T 1695-2026

本文件规定了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租赁管理、消防措施、消防宣传、志愿消防队建设和长效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租赁居住的农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社区运动健康中心建设与服务规范》DB31/T 1687-2026

本文件规定了社区运动健康中心建设与服务的总体要求、建设要求、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服务要求、运营管理要求和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社区运动健康中心的建设和服务。

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维护管理要求》DB31/T 1688-2026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日常维护管理的基本要求及建筑保护和利用、建筑维护、设备维护、展陈设施维护、环境维护、白蚁防治、安全保障、巡视检查和档案管理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建筑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日常维护保养,包括对建筑本体、附属物及周边环境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保障。

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高等学校建筑合理用能指南》DB31/T 783-2026

本文件给出了上海市高等学校建筑合理用能指标的术语和定义、技术指标、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提供了管理要求的指导。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高等学校在日常运行中各类建筑能源消耗的计算和评价。

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城市森林碳汇监测与核算技术规程》DB31/T 1232-2026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森林碳汇监测与核算中的碳库选择与核算边界、监测、核算等技术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城市森林的碳汇监测与核算。

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城市绿地碳汇遥感监测技术要求》DB31/T 1691-2026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绿地碳汇遥感监测的方法与内容、数据选择与处理、碳汇计算与制图等。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城市绿地植被碳汇遥感监测。

自2026年8月2日起实施

四川省《城市生态系统温室气体清除碳汇核算技术规范》DB51/T 3372-2026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生态系统温室气体清除碳汇的核算边界、核算方法和监测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城市生态系统温室气体清除项目的碳汇监测和核算。

自2026年8月2日起实施

四川省《钢管混凝土桥梁管内混凝土施工技术规程》DB51/T 3374-2026

本文件规定了钢管混凝土桥梁管内混凝土施工的混凝土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制备、灌注施工设备、灌注施工工艺、泵送压力计算、质量检查与验收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钢管混凝土桥梁结构中的管内混凝土施工,钢管混凝土桥梁结构包括钢管混凝土拱桥、钢管混凝土强劲骨架成拱的钢筋混凝土拱桥、钢管混凝土桁梁桥、钢管混凝土桥墩(塔)。

自2026年8月2日起实施

四川省《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导则》DB51/T 2590-2026

本文件规定了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的总体原则、评估程序、评估内容和要求、评估报告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化工园区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自2026年8月2日起实施

四川省《基层气象防灾减灾地图编绘规范》DB51/T 3376-2026

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基层气象防灾减灾地图编绘的术语和定义、地图信息、数据准备、编绘流程、地图展示与更新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县(市、区)气象防灾减灾地图的编绘工作。

2026年7月2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温拌改性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沥青路面工程,以及低温条件下沥青路面的养护、维修等工程。

2025年3月26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公共建筑能效诊断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公共建筑的能效诊断。建筑能效诊断应基于诊断对象的实际运营情况,对其能源利用效率进行分析和测评。

自2026年5月30日起实施

安徽省《乡村旅游集聚区建设指南》DB34/T 5464-2026

本文件提出了乡村旅游集聚区建设的基本原则,给出了组织管理、交通服务、业态集聚、公共服务、旅游市场、安全卫生与资源保护等乡村旅游集聚区建设内容的建议。本文件适用于乡村旅游集聚区的建设。

自2026年5月30日起实施

安徽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规范》DB34/T 5456-2026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与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自2026年5月30日起实施

安徽省《山洪灾害危险区管理技术导则》DB34/T 5457-2026

本文件确立了山洪灾害危险区管理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山洪灾害危险区的基础信息管理、巡查、监测、预警与响应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洪灾害危险区的技术管理。

自2026年10月30日起实施

安徽省《既有民用建筑抗震隐患排查技术标准》DB34/T 5436-2026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除甲类建筑以外的既有民用建筑的抗震隐患排查。

自2026年5月30日起实施

安徽省《地质公园拟建项目对地质遗迹及生态影响评价技术规范》DB34/T 5495-2026

本文件规定了地质公园内拟建项目对地质遗迹及生态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及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地质公园内拟建项目对地质遗迹及生态影响评价。

2026年7月17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智能室外消火栓建设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市政工程及建筑物室外智能消火栓及其管理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验收与运维管理。智能消防水鹤可参照本标准相关内容执行。

2026年7月20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框架式钢结构模块化建筑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框架式钢结构模块化建筑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再利用。

2026年7月21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路高填深挖路基技术规范》(送审稿)

本文件规定了公路高填深挖路基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与监测等相关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公路的新建、改扩建。

2026年7月21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工业园区“无废园区”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提供了江苏省工业园区开展“无废园区”建设的总则、目标、内容和运行保障等的指导。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各类工业园区开展“无废园区”建设与管理工作,其他产业园区可参照执行。

2026年7月21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环境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的总体要求、管理要求、服务要求、退出管理及评价指标体系。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过程的环境污染控制,可用于指导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工程建设及集中收集经营活动的规范化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专门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废铅蓄电池和医疗废物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江西省《废弃矿山自然恢复技术规范》DB36/T 2221-2026

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2026年7月22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建筑地基承载力技术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

2026年7月17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水泥稳定碎石基层道路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泥稳定碎石为基层的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

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海南省《森林氧吧建设规范》DB46/T 749-2026

本文件规定了森林氧吧的建设原则、选址要求、规划设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维护与管理、建设档案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森林氧吧的建设。

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海南省《气候康养指数》DB46/T 747-2026

本文件规定了气候康养指数的分级及计算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海南岛时间尺度为月、季、年的气候康养资源的监测和统计。

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海南省《森林康养步道建设技术规范》DB46/T 751-2026

本文件规定了森林康养步道的建设原则、选址与选线、设计要求、施工要求、维护与管理、档案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森林康养步道的建设。

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海南省《森林康养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B46/T 750-2026

本文件规定了森林康养基地的监测点位设置、监测设备、监测内容、监测结果、环境监测档案等技术要求,描述了对应的证实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森林康养基地的环境监测。

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海南省《康养林建设规范》DB46/T 752-2026

本文件规定了康养林的建设原则、林地选址、树种选择、林分培育、设施配置、管理与维护、建设档案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康养林的建设与管理。

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海南省《森林人家建设规范》DB46/T 748-2026

本文件规定了森林人家的建设原则、基本要求、规划设计、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档案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森林人家的建设。

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海南省《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726-2025

本文件适用于海南省现有加油站汽油(包括含醇汽油)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加油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建成后的油气排放管理。

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DBJ/T 13-539-2026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8度且房屋高度不超过100m的钢结构住宅建筑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使用、维护与管理。

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桥墩桩基玻纤套筒加固设计施工技术标准》DBJ/T 13-535-2026

本标准适用于水中钢筋混凝土桥墩桩基的维修加固和预防性养护,承台及其他构筑物加固可参考执行。

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螺杆灌注桩技术标准》DBJ/T 13-246-2026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与市政工程中螺杆灌注桩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螺杆灌注桩的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上部结构类型和荷载特征、施工技术及环境条件等,并合理选用成孔工艺和施工设备。

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旧水泥混凝土路面共振碎石化技术标准》DBJ/T 13-532-2026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旧水泥混凝土路面改造共振碎石化施工工程。

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既有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标准》DBJ/T 13-533-2026

本标准适用于岩质边坡高度为30m以下(含30m)、土质边坡高度为15m以下(含15m)的建筑与市政既有边坡工程的评估、鉴定和加固。

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基坑降水工程技术标准》DBJ/T 13-541-2026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期间的基坑降水工程。基坑降水工程应正确处理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和节约水资源三者之间的关系,确保工程环境安全和绿色发展,保障基坑开挖和地下室结构正常施工。

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城市人工湖生态调蓄工程运行标准》DBJ/T 13-531-2026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城市人工湖生态调蓄工程的运行与管理。

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标准》DBJ/T 13-540-2026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与咨询。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应搜集已有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地质、水文、气象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各勘察阶段要求,编制勘察纲要,精心组织实施,提供资料真实、结构完整、评价合理、结论可靠、建议可行的勘察报告。

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J/T 13-542-2026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新建城市轨道交通桥涵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2026年7月22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在产工业企业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技术与修复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适用于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的在产工业企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其他情形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可参照本文件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在产企业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溯源、调查和风险评估。

2026年7月10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强夯地基处理与评价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强夯地基处理的设计、施工、检测及验收。

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青海省《锂离子电池储能电站设计规范》DB63/T 2547-2026

本文件规定了锂离子电池储能电站设计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站址选择、站区规划和总布置、接入系统、锂离子储能系统、电气、建筑与结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排水、消防、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功率为500kW且容量为500kW·h及以上的锂离子储能电站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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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案例 1

2026年7月24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规划旨在进一步优化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理。规划围绕江苏水韵特色鲜明、生态本底丰富的空间禀赋,提出优化生态保护格局、协同生态空间分区分类管控与保护发展的总体目标。通过优化全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格局、强化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分区引导、实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分类管控,引导全省生态空间系统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覆盖全省范围,明确不同生态功能区的管控要求,强调生态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平衡,为未来十年生态空间管理提供指导依据。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出台将对江苏省生态空间管理产生深远影响。1. 生态保护格局优化:通过科学划定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有助于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增强区域生态韧性。2. 分区分类管控加强:根据不同生态功能区的特点,制定差异化的管理措施,有利于实现精准保护与高效利用。3. 管理机制完善:强化分区引导和分类管控,有助于构建系统化、精细化的生态空间管理体系。4. 经济社会协调: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推动生态空间的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该政策为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全国生态空间管控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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