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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20-浙江省省管内河通航管理规定.pdf

2026年7月20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为维护通航秩序,保障通航安全,印发《浙江省省管内河通航管理规定》浙交〔2026〕57号。

在浙江省省管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以及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旨在维护浙江省省管内河通航秩序、保障通航安全,依据国家及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适用于在省管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浮动设施,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围绕通航环境管理、通航秩序管理、船舶禁限航管理及附则展开,系统规定了桥梁与船闸等涉航建筑物的安全设施配置及运行要求、船舶通信值守义务、船舶通行尺度标准、特殊水域航行规范、停泊管理要求,以及在不同能见度、风况、水文条件下的禁限航标准,并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舶所有人、港口经营人等相关方的安全保障与监督管理职责,形成了覆盖全面、操作性强的通航安全管理体系。

通航环境与秩序的基本管理

本规定对通航环境提出明确要求,限制性桥梁须设置防撞设施并鼓励安装主动预警装置;船闸运行单位须严格管控过闸船舶尺度和秩序,不得为“三无”船舶提供过闸服务;禁止在通航水域附近设置干扰航标效能的灯光或装置。在通航秩序方面,船舶须保证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和6频道的正常值守,必须严格按照航道实际水深控制吃水、留有富裕水深,且不得超过通航建筑物限定尺度。同时,本规定分别对集装箱船、其他船舶及客渡船在不同等级航道和特殊航段的通行尺度作出了具体数值限定,船队航行须采用单排一列式且长度不超过400米。

特殊情形与禁限航管理

针对特殊需求,本规定允许保障电煤、粮食等重点物资运输的超尺度船舶在固定航线落实安全措施后进入四级以上航道航行,并明确了此类船舶的告知、护航、动态监管等程序。船舶在通过狭窄弯曲航道、船闸引航道、桥区水域等特殊水域时禁止掉头、追越、并列行驶。在禁限航管理上,本规定依据能见度、风况和水文变化制定了详细的停航标准,如B级航区逆流行驶能见度不足200米时须停航,渡船在水位超停航封渡线时须停航,钱塘江感潮河段发布涌潮警报后须服从调度避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水利、气象部门联动,及时发布预警和交通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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