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3日,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强化土地要素保障,落实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健全产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化供应体系,制定《关于产业用地多元化供应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该细则适用于太原市本级范围内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研发等鼓励类产业用地,以及文化、教育、体育、公共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用地,能源、环境保护等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矿业用地。上述用地需全部自持,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分割登记。监管单位为承接项目落地的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全过程动态跟踪监管。供应年限根据产业类型和生命周期确定:长期租赁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先租后让租赁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让年限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租赁期满经评估合格可转为出让;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低于10年,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供应价格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折算计算,并设定了具体规则。供应程序包括提出用地需求、实施土地供应、签订土地合同。履约监管遵循“谁提出、谁履职、谁监管”原则,签订监管协议后实施动态跟踪,不符合要求的视情节解除合同或收回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处置按约定执行。
全文如下:
关于产业用地多元化供应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强化土地要素保障,落实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健全产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化供应体系,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和省自然资源厅《产业用地多元化供应实施办法(试行)》(晋自然资规〔2026〕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市本级范围内下列国有建设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化供应的,适用本办法。
(一)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研发等鼓励类产业用地。
(二)除依法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实施多元化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具体为:文化、教育、体育、公共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用地,能源、环境保护、供水、供暖、燃气、绿色能源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停车、交换电等交通设施用地。
(三)矿产资源勘查用地和矿产资源开采用地等矿业用地。
上述用地需全部自持,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分割登记。涉及整体转让的,需取得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意见。
第二条【监管单位】采取多元化供应的项目用地,承接项目落地的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为监管单位,负责做好全过程动态跟踪监管,土地供应前提出具体监管内容,土地出让后实施项目履约监管。
第三条【供应年限】土地供应年限根据产业类型、生命周期、市场主体参与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长期租赁。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
(二)先租后让。租让年限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租赁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经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评估(考核)后,项目达到约定条件的,根据评估(考核)认定意见,可转为出让;未达到约定条件的,根据评估(考核)认定意见,直接限期退出或者转为长期租赁。
(三)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低于10年,不超过同类用途土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第四条【供应价格】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化供应的,供应价格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长期租赁。年租金起始价=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并向上取整至万位。增价幅度根据年租金增价幅度设定。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年租金。
约定租金调整的,调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以后各期租金依据届时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10%。
(二)先租后让。起始价=(租赁年限+出让年限)÷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并向上取整至十万位。增价幅度根据出让价格增价幅度设定。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价款。
租金=租赁年限÷(租赁年限+出让年限)×成交价,并向上取整至万位,再按年平均收取。
出让价款=成交价-已缴纳租金总额。
先租后让转为长期租赁的,租金按长期租赁规定办理。
(三)弹性年期出让。起始价=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弹性出让年限÷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并向上取整至十万位。增价幅度根据出让价格增价幅度设定。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价款。
第五条【供应程序】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化供应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用地需求。土地出让前,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向市规资局来文提出实施多元化供应的具体地块、供应方式、供应年限、租赁或出让评估(考核)标准等供应要求,一并提出产业准入、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能耗环保等约束指标以及达产复核、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监管内容。
(二)实施土地供应。市规资局组织编制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履行供地程序,将确定的多元化供应要求以及产业监管内容一并向市场主体进行公开。新供应的项目用地,采取公开拍卖、挂牌方式办理。符合条件的存量产业用地续期或转型升级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
(三)签订土地合同。确定土地竞得人后10个工作日内,市规资局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对于采取先租后让供应方式的,先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符合转为出让后,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条【履约监管】按照“谁提出、谁履职、谁监管”的原则,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全过程动态跟踪监管。
(一)签订监管协议。确定土地竞得人后10个工作日内,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
(二)实施履约监管。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动态跟踪监管结果,认定项目符合履约监管协议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在供应年限内正常使用土地,到期可依法申请续期。
(三)完善退出机制。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动态跟踪监管结果,认定项目不符合监管协议要求,视违约情节严重程度,及时向市规资局出具监管认定意见,明确提出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并退还剩余年限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或无偿收回土地。市规资局根据监管认定意见,按程序办理土地退出。
土地退出时,涉及地上建筑物处置的,由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按相关约定执行。
第七条【实施期限】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上级出台相关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县一市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