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7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海洋局为进一步做好“十五五”规划重点项目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6〕9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海洋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
鲁自然资发〔2026〕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十五五”规划重点项目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年度规划动态调整完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十五五”重点项目空间需求,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正向优化三条控制线、规划分区、重点项目清单等规划内容。结合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补短板等需求,优化规划分区、中心城区用地用海布局。补充完善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细化项目选址选线,采取示意上图、精准落位等方式建立项目数据库,统筹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以下简称“一张图”)。确需修改规划目标指标、总体空间格局的,须依法依规履行规划修改程序。
二、优化项目空间适配。各级自然资源、林业、海洋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提前介入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引导有关部门积极运用“一张图”、“实景三维重大项目选址决策支持系统”,联合开展项目谋划、选址选线,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开展空间适配性、底线约束性综合研判。
三、支持重大项目先行用地。省自然资源厅受委托办理自然资源部原审批范围内的先行用地,受理范围、报批要求和报批材料依据原规定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权限内的省级以上交通、能源、水利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按部委托先行用地报批要求执行。
四、积极做好新增建设用地保障。在国家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规划期总量管控机制前,各地可预支使用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因用地指标影响项目报批。规划期总量管控规则明确后,对前期已报备的用地指标,按照新的配置规则予以调整。
五、统筹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经省、市政府依法批准但实际全部未使用,依然保持批复时地类、面积、耕地等级等状态的完整批次、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可逐级申请由原批准机关撤回用地批准文件,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征地补偿款等不再返还。已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因规划调整、地质灾害等原因导致建新区无法建设使用的,可参照上述要求申请予以调整。
六、持续推进“一次办好”。在全面实行用地用林用草用海联动审批基础上,各市县自然资源、林业、海洋等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勘测定界、现场踏勘(查验)、公示公告、缴费告知协同办理,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踏勘一同到场、勘测一套成果、选址一次论证、公告一同张贴、缴费一并告知”,实现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一盘棋”,做到“一窗受理、一套材料、一次办好”。涉及用林、用草等情形的临时用地,合并编制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方案,实行“一次论证、一次审批、同步监管”。
七、改革成片开发方案管理。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因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不再单独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在土地征收请示中说明成片开发有关情况,在审查报告或编制说明中明确结论性意见,与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具体要求按《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成片开发征收土地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6〕41号)执行。
八、优化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对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项目,地方政府承诺在省政府批复前或报国家审批前能够挂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可容缺先行审查;为存量违法用地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可按程序申请动用该地块对应被冻结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九、优化临时用地用林用草管理。对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清单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其依法批准的临时用地用林用草,在复垦(植被恢复)期满前,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允许不同施工标段接续使用,累计使用期限不得超过项目批准的施工周期,坚决防止变相永久占用行为。只涉及单独用林用草的,由具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征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临时使用林地、草地手续(续展)。恢复植被依法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勘查各类矿产资源、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项目,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可由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在各自权限内,分期分区批准临时用地,每期不超过5年,累计期限不得超过矿业权有效期限;矿业权续期的,可依程序申请临时用地相应接续使用,确保重大项目、资源勘查合理用地需求。
十、推进林草直服设施功能的复合利用。森林游憩、露营体验、科普教育等需配套设置的小型零星便民设施,可与《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用地规范(林业行业标准)》中明确的相关工程设施统筹建设,兼顾相关功能。占用草地用于科研、实验、示范基地的,可按规定办理直服用草手续。此类设施应以直服主题设施项目申请办理用林用草手续,并严格执行标准确定的用林用草规模。
十一、优化自然保护地政策服务。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建设项目及民生设施,可按省政府上报国家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依规办理预审、占用等相关手续。对整合优化后调出区域设置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该区域新上项目,需在审批前向省自然资源厅书面报告。在保障生态安全、公共利益等前提下,参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规定,允许线性基础设施无害化穿越自然保护地。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原有线性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活动以及依据自然保护地规划修筑管护巡护、科研观测、科普宣传、防灾减灾等设施,无需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经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十二、精简建设用地报批事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时,不再审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材料,有关市县政府应在用地单位依照《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审批等手续后方予供地。支持在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并联推进征地前期工作,精简合并报批材料。
十三、严守安全用地底线。单独选址类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经评估或者经评估不宜建设,以及评估报告、评估单位资质不满足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用途拟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的,在用途变更前,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十四、加强陆海统筹合理利用。未纳入规划基期年变更调查建设用地的历史围填海已填成陆区域,确有重大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等城镇建设项目落地的,可增补城镇开发边界,不计入本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核算。纳入土地管理的“未批已填”区域,可执行上述规定。
十五、统筹海岸线两侧陆海衔接管理。海岸线(指大陆海岸线和有居民海岛岸线)向陆一侧所有区域,以及海岸线向海一侧、已划定人工岛岸线且相关处理方案已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的“未批已填”区域,按照土地管理,其中已办理用海手续的区域,用海到期或完成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后,按照土地办理开发利用手续;未办理用地、用海手续的区域,按照土地办理开发利用手续。海岸线两侧纳入土地管理的“未批已填”备案区域,在涉及的违法违规用海查处到位、生态保护修复措施落实到位后,按产业准入要求合理利用。除前述纳入土地管理之外的海岸线向海一侧区域,均按照海域管理,其中涉及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的区域,原则上维持现状,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但不得新增围填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已发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后续新出台新政策文件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海洋局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