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有效发挥效益,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权责清晰、因地制宜、建管一体、长效利用为原则,实行自治区负总责、市级监管、县级主责、乡镇属地管理、管护主体负责运行的工作机制。管护对象包括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需保障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管护主体按谁受益谁管护原则确定,可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新型经营主体或第三方机构,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特许经营进行专业化维护。管护方式包括自主管护、委托管护、购买服务等,需因地制宜推广村集体加农户、专业化服务企业加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投建管运一体化等模式。管护标准要求田块平整、灌溉排水畅通、道路完好、防护设施有效、输配电安全、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管护资金建立财政主导、多方筹措机制,可从地方建设资金中按不超过政府总投入百分之一点五提取,并通过社会投资、运行收益等补充,资金专款专用并公示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监管,依托全国平台实施信息化管理,将管护成效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任何损毁设施行为需由责任主体修复并承担费用。

全文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有效发挥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开展运行管理、日常巡查、维修养护,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权责清晰、因地制宜、建管一体、长效利用原则,实行自治区负总责、市级监管、县级主责、乡镇属地管理、管护主体负责运行管护的工作机制,分级压实责任,管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第四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政策落实、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一项目一办法建立健全管护机制,逐项目逐设施落实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细化管护措施,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监督,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组织和个人履行运行维护责任。

第五条 鼓励对蓄水池、泵站、过滤、施肥设备及电力设施等技术性较强的设施设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特许经营等方式进行专业化维护。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在项目实施前应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机制。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全程监督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未落实管护主体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章  管护主体与模式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上图入库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和录入,依法界定工程设施所有权,办理资产交付,明确管护标准和要求。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

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或分摊给土地所有者,并将权属登记、移交协议等资料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确定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可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经营者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等组织或个人。

管护主体负责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应常态化开展巡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做好记录。因灾害等造成较大损毁、自身无力维修的,由村委会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乡镇核实处置;确无能力处置的,及时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方式包括自主管护、委托管护、购买服务、投工筹资等。委托管护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管护主体、范围、责任、经费与违约责任。

第十条 根据各地实际及工程设施特点,因地制宜推广不同管护模式。

(一)“村集体(合作社)+农户”管护模式。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依托已成立的基层农民用水合作社,或组织受益农户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村民理事会等形式负责管护工作。

(二)“专业化服务企业+农户”委托管护模式。经县农业农村局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将农田灌溉经营权委托给专业灌溉服务企业负责管护工作。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管护模式。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流入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管护工作。

(四)“投建管运”一体化运营管护模式。以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特许经营为基础,将农田灌溉经营权委托给“投建管运”一体的专业化服务公司负责管护工作。


第三章 管护内容及标准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畅通,排灌站、蓄水池、农用井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保持完好且有效发挥作用,农田防护林林木存活率较高等。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六)信息化工程。软件系统、监测控制设备、通信网络、信息管理平台能够正常安全运行。

(七)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的,管护主体或委托管护承接方应当责成相关主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章 管护资金

第十三条 建立财政主导、多方筹措、长效保障的管护资金落实机制。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筹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安排的高标准农田管护奖补资金等渠道安排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专项资金;

(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工程运行水费收入中计提管护资金、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结余资金等渠道安排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专项资金。在坚持量质并重、保障建设成效、符合有关资金投入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地方建设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不得挤占项目实际建设需要。

(三)引导有条件的社会投资、金融机构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管护主体可通过自主投工筹资、社会捐赠、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第十四条 管护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支出。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管护经费应专款专用,每年要定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群众监督。各县(区)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依法合规使用管护资金,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市地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工作监管,督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等。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全面了解掌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主体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日常监测机制,依托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空间位置、管护效果等信息化管理。加强农田后续培肥和质量监测,防止地力下降。

第十八条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对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布社会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成效分别纳入地市级、县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6年*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宁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农(建)发〔20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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