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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07-海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pdf

2026年7月7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印发《海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琼建房〔2026〕132号。

本指导意见系为规范海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试行文件,自2026年8月7日起施行。本意见系统界定了公共收益的内涵与来源,明确其属于业主共有,涵盖利用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停车、场地租赁、充电设施、通信基站、光伏发电等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本意见围绕公共收益的管理主体、账户设立、使用范围、公示程序、审计监督等方面构建了全链条管理机制,区分业主大会成立前后不同阶段的管理规则,要求公共收益实行专户专储、单独列账、公开透明,并附有会计核算指引、资产登记表及收支公示表等配套文书,确保收支可追溯、资金可监管。

公共收益的范围界定与归属明确

本意见详细列举了十类常见的公共收益来源,包括利用共有部分设置广告、停放车辆、开展商业活动、租赁公建配套用房、设置通信基站、处置报废设施、应用光伏发电上网等所产生的收益。所有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管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分配方式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比例确定。

分阶段规范管理主体与账户管理

本意见按业主大会成立前后两个阶段划定管理规则。业主大会成立前,可由物业服务人依据前期约定代为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须由业主共同决定,可授权业主委员会自行经营或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公共收益必须设立单独账户,业主大会成立后应以业主大会名义开立专户,账户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独立核算,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挪用。

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与公示审计要求

本意见明确公共收益可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用设施维修更新、业主大会及委员会运作经费、抵扣物业费用等合法用途,同时严禁用于应由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人承担的费用。经营管理主体须每季度公示收支明细、经营合同及银行对账单,公示期不少于30日。在合同终止、任期届满或业主提出审计要求等情形下须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向全体业主公示。

海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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