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废弃矿山自然恢复技术规范》DB36/T2221-2026,自2026年08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本规范确立了江西省废弃矿山自然恢复工作的技术框架,旨在为具备自然恢复潜力的废弃矿山提供标准化指引。本规范以停止人为干扰、依靠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为核心,系统规定了从前期调查到后期验收的全流程技术要求。在工作程序上,本规范强调应首先通过遥感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查清矿山的基本信息、自然生态状况及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损毁等生态问题;随后,基于参照生态系统进行问题识别,并运用自然恢复适宜性指数与极限条件法综合判定恢复适宜性等级,明确对“适宜”及“基本适宜”的矿山优先采用自然恢复方式。本规范还对恢复年限、监测与管护、验收标准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以保障生态系统的有序演替与更新。
本规范要求开展系统性的现状调查,涵盖废弃矿山概况、自然生态状况及生态问题三大方面。调查方法强调遥感解译与现场勘测相结合,其中现场调查对水体、土体、植被分别给出了具体的采样观测手段,如植被调查须按乔木、灌木、草本设定不同样方面积并参照相应技术规范执行。在评估环节,须建立本地参照生态系统作为恢复基准,通过自然恢复适宜性指数计算并辅以定性评价,将矿山划分为适宜、基本适宜、不适宜三个分级,为修复方式选择提供科学依据。
本规范明确了对采取自然恢复的矿山须实施持续的监测与管护,监测频次为每年两次,原则上安排在丰水期与枯水期各一次,以跟踪不同水文条件下生态系统的动态变化。验收环节设定了差异化标准:恢复为林地、草地的区域,须以参照生态系统为依据,必选指标全部满足且至少满足一项可选指标;保留为坑塘水面的区域,则要求岸坡安全稳定、水文条件正常且安全设施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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