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31/T1695-2026,自2026年08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租赁管理、消防措施、消防宣传、志愿消防队建设和长效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租赁居住的农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范围绕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租赁居住的农村自建房,系统规定了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租赁管理、消防措施、消防宣传、志愿消防队建设和长效管理等要求,旨在补齐农村自建房尤其是租赁居住类建筑消防安全标准空白。本规范明确了出租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的主体地位,要求租赁行为须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并向居村报备,租赁信息变更时须同步更新。同时,本规范从消防设施配置、装修防火、安全疏散、用电用火用气用油安全、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安全等方面提出具体技术与管理措施,并对消防宣传教育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作出安排,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与事后响应相结合的全链条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本规范确立出租人为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使用责任。租赁使用前,出租人须与居村签订《租赁居住类农村自建房出租人消防安全承诺书》,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须与出租人签订相应安全承诺书。出租人应将房屋租赁情况向所在居村报备,租赁房间数量、厨房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区域等信息发生变动时,须及时更新报备信息。居村负责在农业收获季节、防火期及重大节假日期间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核查、劝导并上报。
本规范对消防设施配置提出明确要求,涵盖灭火器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内容,并依据相关国家标准细化设置条件。在装修防火方面,要求厨房顶棚及墙面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安全疏散方面,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与畅通性作出规定。此外,本规范分别就用电安全、用火用气用油安全管理以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安全制定具体技术措施,严禁室内储存易燃可燃物品,从源头上降低火灾风险。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