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7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起草《关于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10类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的有限人为活动,项目预审阶段需说明符合情形并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自然保护地意见等材料;报批阶段需逐级审查并取得省政府认定意见。临时用地用海活动需落实管理要求,对复垦难度大的临时用地严格把关,制梁场拌合站等降低生态功能的临时用地禁止选址。不涉及新增建设的有限人为活动及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红线按国家和省文件执行。监管方面,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信息公开共享,将红线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有序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并制定退出计划。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园林等部门及海洋执法机构依职责查处违法用地用矿、破坏生态及用海用岛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开展赔偿工作。

全文如下: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关于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加强我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依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现就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管控允许有限人为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仅允许《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明确的10类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按以下管理要求开展。

(一)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

1.项目预审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项目预审时,申请材料应当说明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有限人为活动的具体情形。办理项目预审前项目建设单位已取得以下材料的,可以一并纳入申请材料:

(1)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类型认定说明、项目建设必要性的说明、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的说明。

(2)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提交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出具的意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情形,审查通过后在预审意见中作出专项说明。

2.项目报批阶段

各区人民政府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前,应当按程序取得省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以下简称“认定意见”)。具体程序如下:

项目所在区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所在区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说明报告,重点从项目选址、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等方面开展论证分析。

(2)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类型认定说明、项目建设必要性的说明、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的说明。

(3)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提交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出具的意见。

(4)涉及红树林湿地的,提交建设项目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结论。

若对比项目预审阶段,项目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且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面积未增加的,可以使用项目预审阶段已出具的上述材料。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林业园林、水务、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审查通过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出具“认定意见”。市人民政府出具“认定意见”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省自然资源厅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出具“认定意见”。

(二)涉及临时用地用海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

涉及临时用地用海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应当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临时用地用海管理的有关要求。其中,对于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把关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确实难以避让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将临时用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合理性、必要性论证,以及是否不降低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有关内容纳入土地复垦方案。制梁场、拌合站等使用后降低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的临时用地,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

(三)其他要求

开展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以及涉海区域,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以及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一)做好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监管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边界等信息。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数据成果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与各政府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生态环境监督的重要内容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二)有序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市人民政府组织区人民政府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已有人类活动和建设项目等情况的深入摸查,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退出计划,明确时序安排、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要求,稳妥有序处理,确保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海警局依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内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工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的监督和管理,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海警局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用海用岛等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工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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