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0日,武汉市司法局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布《武汉市消火栓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该规定旨在加强消火栓管理,预防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监管。消火栓分为公共、单位和居民三类。市、区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街道及乡镇政府履行属地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普查与监督检查,发改、水利、住建、公安、财政等部门分工协作。规划方面,消防救援机构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时应明确公共消火栓布局。消火栓应与道路、建筑等工程同步设计、建设、验收、使用。公共消火栓由供水单位建设,单位及居民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鼓励使用智能消火栓,并在重点区域高于标准建设。数量不足或条件改变时需补建,补建方案需经消防救援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验收时需进行功能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维护方面,公共消火栓由供水或建设单位负责,单位及居民消火栓由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人管理。维护单位需配备专职人员、定期试水、建立档案。因施工影响消火栓使用的,需提前告知相关部门。禁止损坏、挪用、埋压、遮挡或擅自开启消火栓。违法行为由消防、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罚。火灾调查应纳入消火栓使用情况以查找管理漏洞。失职人员将依法追责。规定自施行日起生效。
全文如下:
武汉市消火栓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公共消火栓”)、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消火栓”)。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部门职责】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火栓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立消火栓定期普查制度,并对本辖区内消火栓维护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公共消火栓的建设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单位按照消防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开展公共消火栓及供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将公共消火栓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保障其正常使用。
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规划】消防救援机构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公共消火栓的布局及用水量、水压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道路规划、城市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建设原则】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 【新建】公共消火栓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单位消火栓、居民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道路配套建设的公共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公共道路工程总投资。
第九条 【建设要求】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线的设计、建设、安装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防冻、抗压要求。
鼓励将消火栓纳入智慧城市、数字城市、物联网管理系统,推动使用配备压力监测、漏水报警、电子标签等装置的智能消火栓。
鼓励在商业密集区、古建筑保护群、历史文化街区、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区域和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高于国家标准建设消火栓。
第十条 【补建要求】现有公共消火栓数量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予以补建;城市道路或者供水管网改造时,必须同步建设公共消火栓。
现有建筑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消火栓的,产权人或者其他责任单位应当逐步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 【补建流程】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消防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补建、改造和维护方案,书面征求消防救援机构意见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公共消火栓年度补建、改造和维护工作完成后,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时,应当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参与。
第十二条 【验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审查道路、地下附属管线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将公共消火栓及其官网设计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建设单位组织城市道路或供水工程验收时,应当同步查验配套建设的消火栓,并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公共消火栓功能测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消火栓设置位置、数量、编号、型号、分布图等资料,移送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单位。
第十三条 农村地区有集中供水管网的应当建设公共消火栓。无集中供水管网或者灭火救援给水不足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或者利用水质、水量有保证的其他水源设置满足消防车取水的设施,并将设置地点、数量等情况告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四条 【维护管理】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维护保养,公共道路已经移交使用的,由供水单位负责;公共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公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
单位消火栓、居民消火栓由所在单位或者按照协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履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职责。
第十五条 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三)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四)建立消火栓维护保养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消火栓位置、数量、编号、规格及维护保养等情况。
第十六条 【管理要求】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公共消火栓的,应当制定补建方案报消防救援机构。
因施工影响消火栓使用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及供水企业,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消火栓的使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消火栓损坏或者损坏消火栓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物业服务单位、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三)在消火栓周围堆放物品、摆摊、停车或者修建妨碍消防车取水设施;
(四)擅自开启消火栓取水;
(五)其他妨害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第十九条【罚则】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对埋压、圈占、遮挡公共消火栓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损毁、盗窃公共消火栓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责任倒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消火栓设置、使用情况纳入火灾事故调查范围,分析查找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责任处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火栓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