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3日,湖南省林业局为加强湖南省国土绿化项目全过程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湖南省国土绿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旨在加强湖南省国土绿化项目全过程管理。项目布局应依据国家和省级生态战略,集中连片推进,聚焦长株潭绿心、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及主要交通干线和河流两岸。前期管理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必须实地踏查,明确建设内容、技术措施等,并经过县、市、省级逐级审核入库。中期管理规范作业设计,需以现地调查为基础,确保与实施方案一致,设计要细化采伐需求。评审前需经县级林业和自然资源部门用地会审及合理性评价。设计由专家和行政机关联合评审,获批后方可实施。落地上图由设计单位负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设计变更需严格流程,变更超过20%需重新审批。苗木应选用乡土树种种苗,确保“三证一签一说明”。项目可采取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国有林场参与。开工前须技术交底,监理单位需全程监督施工进度和质量,合同明确施工与管护责任。后期管理包括质量评价,项目单位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自评,省级9月底前复评,随机抽查不低于10%图斑。验收成果需矢量化上图,严禁违规占用。验收问题须在12个月内整改完毕,评价结果纳入林长制督查并与后续项目挂钩。
全文如下:
湖南省国土绿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8号)等相关规定,加强全省国土绿化项目全过程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国土绿化示范项目、中央财政国土绿化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中央财政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国家储备林项目、中央财政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及油茶营造补助项目、其他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的国土绿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加强前期管理
第三条【项目布局】项目布局应当以国家和省级重大生态战略部署及相关专项规划为依据,突出集中连片、规模推进、系统治理。聚焦重要生态区、社会关注区等区域,包括长株潭生态绿心、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红色教育基地、历史名人故居等重点区域,国省道、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两侧可视区域,长江岸线、环洞庭湖、湘资沅澧河流及其一级支流两岸等区域。
第四条【编制方案】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扎实开展外业踏查、现状分析和技术论证;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技术措施、矢量图斑、投资方案、绩效目标等,确保数据真实、方案可行。
第五条【分级审核】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保障、资金配套、种苗家底、林权权属等进行调查和审核,拟定项目优选方案,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复审,按国家相关要求入库。
第三章 规范中期管理
第六条【作业设计编制】项目单位负责组织作业设计(初步设计,下同)编制,确定的设计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同时应明确1家设计单位为总负责单位。作业设计应按照项目建设范围编制,或按照范围内的县级单位分县编制。作业设计应以小班为单位开展现地调查,保留小班现状图片、调查表格等原始资料;作业设计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地块布局、技术措施、种苗方案、施工组织、资金概(预)算等;建设范围、建设任务、投资概(预)算等应与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保持一致。作业设计应细化采伐设计内容,达到可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深度要求,采伐蓄积原则上不得超出编限单位采伐限额。
第七条【评审前准备】作业设计审批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用地会审,重点核查用地合法性、合规性及与国土空间规划的一致性,会审时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并出具用地会审意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作业设计的用地、用水、用苗、技术措施等内容开展合理性评价,出具合理性评价意见,作为作业设计审核的依据。涉及集体或个人承包土地的,应在法律政策和技术标准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经营主体意愿,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诉求。
第八条【设计评审】评审内容重点包括文本完整性、用地合规性、措施合理性、概(预)算准确性、外业调查成果真实性等。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和行政机关联合审查的方式。
第九条【设计批复】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地方审批权限有关规定执行。作业设计须经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设计上图】项目单位负责组织落地上图工作,设计单位负责作业设计上图,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设计上图数据初审,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地上图复核确认,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国土绿化项目落地上图工作,审核落地上图数据。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经批复的作业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变更流程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由设计单位编制变更方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变更内容开展合理性评价,并联合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用地会审,对变更内容出具合理性评价意见和用地会审意见;涉及地块位置、建设内容、技术模式变更,且占年度建设任务比例超过20%,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变更比例小于等于20%或集体所有和个人承包经营土地上仅调整树种草种、密度(地块位置和资金任务不变)的,应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苗木配置】坚持适地适树,优先选用乡土珍贵树种种苗,有良种的应选用良种。严格把关树种的良种或种源要求、类型、规格、苗龄等具体质量技术指标;苗木应具有“三证一签一说明”;乡土树种种苗使用率不低于90%。科学合理配置栽植密度。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组织对种苗实行单独采购。
第十三条【项目采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探索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国有林场自主组织项目建设等方式。支持国有林场、国有苗圃参与国土绿化项目建设投标采购,为项目提供技术、施工、监理、用苗等方面服务。采取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主体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合理划分标段,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格预选应设置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的业绩、人员及技术等条件。
第十四条【技术交底】作业设计批复后、项目施工前,项目单位应组织施工技术交底。作业设计单位应严格履职,开展现场实操讲解,全过程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确保项目按作业设计施工。
第十五条【项目监理】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监理,确定的监理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同时应明确1家监理单位为总负责单位。监理单位应配备与项目内容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重点监督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苗木质量,形成完整监理记录。
第十六条【合同管理】规范签订施工合同,作业设计批复内容作为合同签订的重点内容。明确项目施工任务、计划、工期、质量、预付款比例、进度款支付节点、竣工结算要求等;合同中应当明确建设期管护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及违约责任。
第四章 完善后期管理
第十七条【质量评价】质量评价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年度任务完成质量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项目单位应在项目资金下达的次年6月底前完成自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在9月底前完成全省项目复评工作。
项目单位自评覆盖项目全部小班面积,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省级评价随机抽取不低于10%的图斑面积现地调查,各项绿化方式抽查比例均不少于项目任务抽查比例。
第十八条【结果上图】项目年度任务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按自查验收核实的地块、措施等信息矢量化上图,同步上传带经纬度水印的小班佐证图片;上图工作须严格遵循图地一致、图数一致、依法依规原则,严禁违规占用禁止区域及重复上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系统上图并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正式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结果运用】质量评价完成后,应及时将验收合格成果数据更新到本年度国土变更及林草湿荒调查监测成果数据中。巡视、审计问题及质量评价结果纳入年度林长制督查,项目完成质量与后续项目申报、资金安排等挂钩。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申请验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相关部门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项目单位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