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质公园拟建项目对地质遗迹及生态影响评价技术规范》DB34/T5495-2026,自2026年05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地质公园内拟建项目对地质遗迹及生态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及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地质公园内拟建项目对地质遗迹及生态影响评价。
本规范确立了安徽省地质公园内拟建项目对地质遗迹与生态影响的评价技术体系。本规范围绕保护优先、科学量化与有效评价三大原则,明确以地质遗迹资源和保护利用价值、生态系统及生物群落等为核心的评价指标体系,规定了从项目必要性、选址不可避让性论证到野外调查、指数计算、结论判定的完整工作程序。通过建立直接影响评价区(用地范围)与间接影响评价区(外扩1公里)双层评价空间,采用地质遗迹影响指数与生态影响指数进行定量分级,并设定“一票否决”情形(如占用特级保护区),最终判断项目可行性,同步提出避让、减缓与修复的阶梯式保护对策。
本规范构建了地质遗迹与生态两套量化评价模型。地质遗迹影响评价设2项一级指标、7项二级指标,生态影响评价设5项一级指标、17项二级指标,分别依据权重计算得出地质遗迹影响指数与生态影响指数,并按分值将影响程度划分为低度、中高度和严重影响三级。
评价工作遵循“现状调查—影响预测—综合评价—减缓措施”的逻辑链条。在空间上,明确将拟建项目征地红线(含隧道反向投影区)定为直接影响评价区,其外扩1公里且位于公园范围内的区域为间接影响评价区,两区采取普查与调查相结合的差异化精度进行地质遗迹与生态现状摸底。
本规范列明了直接否决的具体情形,包括:项目占用或穿(跨)越地质公园特级保护区;任一单一级指标下所有二级指标评分均达90分及以上;地质遗迹影响指数或生态影响指数达到80分及以上。存在上述任一情况,项目不可通过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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