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3日,安徽省林业局为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规范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和撤销工作,有效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制定《安徽省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旨在规范安徽省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工作,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行分级管理,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发展、科学论证、依法审批的原则。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审查,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相关工作。设立自然保护区需符合法定条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级审核、公示和批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需报国务院批准,省级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原则上不允许,仅当保护区失去保护价值时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程序与设立一致。调整包括范围调整、管控分区调整和更改名称。范围调整和更名需在主要保护对象或地名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五年内原则上不得调整。重大工程建设需调整管控分区时须提供专项材料。调整程序与设立类似,涉及多市需协商一致。监督管理方面,保护区批复后一年内或调整后半年内需完成勘界和立标,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各级政府需落实主体责任,将管理经费纳入预算,推进生态补偿。各部门按职责协同管理,确保有效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全文如下:
安徽省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规范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和撤销工作,有效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区域范围、调整管控分区、更改名称及撤销。
第三条【分级管理】自然保护区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他自然保护区列为省级自然保护区。
第四条【工作原则】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坚持科学论证、依法审批,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确保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得到有效保护,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第五条【职责分工】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的省级审查工作。省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和撤销
第六条【设立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设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设立。
第七条【设立申请】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的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核,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立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拟设立的自然保护区跨两个以上的市,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的外,由相关市协商一致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报材料】申请设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市人民政府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正式文件;(二)设立申报书;(三)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四)自然保护区规划及附表、附图、附件;(五)土地权属证明,国有土地提交林权证或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提交经营管理权属证明书或协议相关材料;(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七)市级公示及公示结果材料(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八)彩色挂图、音像资料、图片集及有关附件;(九)拟设立自然保护区矢量数据库;(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和自然保护区规划需通过市级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所在地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利益相关者意见。
第九条【省级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省人民政府转办后,于2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市反馈材料初审意见。申请设立自然保护区的市人民政府应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补正后的申报材料。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补正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邀请省直相关部门、专家开展设立评审工作。申请设立自然保护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评审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报送修改完善的申报材料。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拟设立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和规划广泛征求相关省直部门、社会公众等意见(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形成审批(申请)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核。申请设立自然保护区的市人民政府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上报修改完善的申报材料,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建议中止审查。
第十条【批复实施】自然保护区的名称、区域范围、管控分区分别由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时一并批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批复由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公布,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立批复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于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公布。
第十一条【撤销规定】自然保护区设立后,原则上不得撤销;因特殊情形失去保护价值的,经原批准设立该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撤销。撤销审查程序与上述设立审查程序一致。
申请撤销自然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市人民政府申请撤销自然保护区的正式文件;(二)综合科学考察报告;(三)撤销论证报告;(四)市级公示及公示结果材料(公示期不少于30日);(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和撤销论证报告需通过市级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所在地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利益相关者意见。
第三章 调整
第十二条【调整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包括范围调整、管控分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一)范围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二)管控分区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不发生变化,内部的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范围调整。
(三)更改名称,是指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十三条【调整条件】因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经科学评估可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范围调整或管控分区调整。其他可以开展自然保护区管控分区调整的情形包括:(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建镇(乡)、中心村庄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二)无法避让,经论证对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较小的省级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省级重大工程包括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省人民政府年度重点项目清单和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第十四条【调整原则】自然保护区调整应统筹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等保护对象分布区域的完整性、管理可行性和周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经过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
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自批准建立或调整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调入自然保护区的区域应当避免与其他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建成区、已设矿业权等在范围上交叉重叠。
第十五条【调整程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的外)、更改名称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核,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控分区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更改名称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控分区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自然保护区拟调整地块涉两个以上市的,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的外,由相关市协商一致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管控分区调整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一)市人民政府申请调整自然保护区的正式文件;(二)调整申报书;(三)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四)规划及附表、附图、附件;(五)调整论证报告;(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备案表;(七)拟调入区域土地权属证明及相关权益人意见;(八)市级公示及公示结果材料;(九)彩色挂图、音像资料、图片集及有关附件;(十)拟调整自然保护区矢量数据库;(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和自然保护区规划、调整论证报告需通过市级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所在地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利益相关者意见。
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应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报送申请变更名称的正式文件,并明确更名理由。
第十七条【特殊情形】因省级及以上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自然保护区管控分区的,除按第十六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有关工程建设的批准文件或规划;(二)建设工程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三)工程建设对自然保护区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四)涉及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去向报告;(五)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及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省级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省人民政府转办范围调整事项或收到市人民政府管控分区调整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内反馈材料初审意见。申请调整自然保护区的市人民政府应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补正后的申报材料。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补正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邀请省直相关部门、专家开展调整评审工作。申请调整自然保护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评审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进一步修改完善申报材料。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拟调整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和规划广泛征求相关省直部门、社会公众等意见(公示期不少于30日)。申请调整自然保护区的市人民政府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上报修改完善后的申报材料,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建议中止审查。
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征求相关省直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批(申请)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省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调整审批】范围调整、更改名称事项,自公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形成审批(申请)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控分区调整自公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批。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控分区调整自公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勘界审查】自然保护区批复设立后一年内或范围、管控分区调整批复后半年内,申请设立、调整的自然保护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应将勘界成果报省人民政府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勘界确定的自然保护区区域范围、管控分区坐标等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由省自然资源部门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勘界确认之日起一年内组织完成自然保护区立标工作,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保护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履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支持自然保护地建设的政策措施,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推进落实生态综合补偿政策,明确生态补偿机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关于设立、调整、撤销,本办法未作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