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开发边界核心是总量管控,以扩展倍数框定新增规模,确保增量用地不突破约束性指标。[1]
专题
城镇开发边界
概念定义 · 核心要点 · 专题导读 · 政策沿革 · 概念骨架 · 精选依据 · 延伸库 ——城镇开发边界专题
城镇开发边界概念与定义
- 城镇开发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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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开发边界是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允许城镇集中开发建设的空间范围管控线,是防止城镇无序蔓延、引导城镇集约高效发展的刚性约束。[1][3][4]
差异分析自然资源部《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强调其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管控工具,注重总量管控与边界外严格限制;而地方细则(如陕西省、广东省)在贯彻国家要求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划定、调整、监督等实施程序,并增加了针对地方特殊情形的增补与局部优化机制。国家层面更侧重于顶层制度设计,地方细则则更具操作性和地方特色。
- 城镇弹性发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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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城镇发展不确定性而设立的预留空间,原则上不超过集中建设区面积的15%,其用地布局可在其中调整但需核减集中建设区同等规模。[2]
- 特别用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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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开发边界内为保持边界完整、构建蓝绿生态网络而划定的与城镇关联紧密的生态涵养、休闲游憩、历史文化保护等区域,原则上禁止城镇集中建设。[2]
核心要点
专题导读
城镇开发边界是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允许城镇集中开发建设的空间范围管控线,是防止城镇无序蔓延、引导城镇集约高效发展的刚性约束 [1]。其核心目标在于推动城镇建设向边界内集中,严格限制边界外新增集中建设,同时通过局部优化和特殊情形增补机制兼顾发展弹性 [1]。
在划定规则上,城镇开发边界强调自上而下、逐级细化,在县级总体规划中统筹落实,必须避让连片优质耕地、自然生态空间及地质灾害高风险区等不适宜建设区域,并优先利用自然地理边界确保形态完整 [1]。总量管控以规划基期年现状城镇建设用地为基数设定扩展倍数,将增量用地规模作为约束性指标,对超大特大城市和人均建设用地超标城市提出更严格的控制要求 [1]。
边界内实行差异化用途管制,推动集中集聚建设,细化规划分区、用地布局与开发强度,强调土地混合利用和历史保护 [1]。边界内进一步细分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和特别用途区三类功能分区,其中弹性发展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集中建设区的15%,特别用途区用于纳入生态涵养、历史文化保护等地域 [2]。边界外则严禁规划新增城镇集中建设用地和居住用地,仅允许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且其新增规模须纳入扩展倍数统一核算 [1]。
地方细则在国家框架下进行了细化与创新。陕西省、广东省等地的实施细则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职责分工,详细规定了边界调整的类型(局部优化、增补、技术修正等)及审批程序 [3][4]。山西省通知强调了增量用地的代际统筹,要求为“十五五”“十六五”分别预留不低于35%、25%的增量空间,防止寅吃卯粮 [5]。浙江省允许边界外布局乡村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等,但新增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地规划新增总量的10%,且需相应调减边界内规模 [浙自然资规〔2023〕19号]。山东省明确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涵盖七类特定项目,年度新增规模不得超过所在市县年度可允许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最大规模的10% [鲁自然资字〔2024〕50号]。
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正走向全生命周期闭环。从划定、实施到监测,自然资源部要求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强化数据汇交与动态监管 [1]。各地纷纷出台详细规划评估指南与数据库规范,推动规划成果的标准化与数字化管理,如山东省评估指南从覆盖性、符合性、实施性、支撑性四个维度对已编控规进行全面评估 [6],山西、广东等省份发布了详细规划数据库规范,统一要素分类编码与数据结构 [7][8]。
面向未来,城镇开发边界管理需在刚性管控与弹性适应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要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其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 [5];另一方面,要通过局部优化、机动指标预留等机制为重大战略和民生项目提供空间保障。同时,应加强对边界外零星建设用地的准入审查与规模管控,确保总量不突破、结构不失控,推动城镇空间集约高效、高质量发展。
政策沿革
概念骨架
精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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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2026〕1号
本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以推动城镇高质量发展。本细则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基础,系统规定了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规则、实施管控、调整程序与监督机制,适用于城市、建制镇及各类开发区的边界管理。本细则明确要求城镇建设用地向边界内集中,严格限制边界外新增集中建设,同时为特定选址项目、围填海区域、灾险搬迁等特殊情形保留了增补与局部优化的通道,并建立起从划定、实施到监测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力求在保障发展空间的同时守住安全底线和约束性指标。
划定规则与总量管控
本细则确立了一套自上而下、逐级细化的划定机制,在县级总体规划中统筹落实,并明确划定时必须避让连片优质耕地、自然生态空间及地质灾害高风险区等不适宜建设区域,优先利用自然地理边界以确保形态完整、便于管理。在总量管控上,以规划基期年现状城镇建设用地为基数设定扩展倍数,将其框定的增量用地规模作为约束性指标,并对超大特大城市和人均建设用地超标城市提出更严格的控制要求,以此约束城镇无序蔓延。
边界内外差异化用途管制
本细则推行差异化的空间用途管制策略,严格推动城镇建设用地向边界内集中并促进集约集聚建设,边界内细化规划分区、用地布局与开发强度,强调土地混合利用和历史保护;边界外则严禁规划新增城镇集中建设用地和居住用地,仅允许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且其新增规模须纳入扩展倍数统一核算。此外,对于边界外已依法批准的历史存量建设用地,也明确了可纳入边界管理或作为独立建设用地使用的衔接路径。
局部优化与特殊情形增补机制
本细则建立了在不突破规划约束性指标、不产生重大结构影响前提下的局部优化制度,允许因省级以上重大战略、民生项目、灾害搬迁等多种情形按程序调整边界,并明确了技术修正无需单独报批。同时,针对围填海区域、国家级能源化工基地、灾险搬迁节余指标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其他特殊情形,设计了增补开发边界的封闭运行通道,不计入地方扩展倍数核算,为重大战略和特殊项目落地提供灵活空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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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规程》DB36/T 2062-2024
本规程确立了江西省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完整技术体系,以保护优先、节约集约、因地制宜和形态完整为原则,旨在为各级城镇空间的有序开发与精准管控提供统一规范。本规程明确了从前期准备、现状分析到方案编制与成果汇交的全流程技术要求,强调城镇开发边界必须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控制线协调,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在方案编制中,本规程系统规定了规模预测、边界划定、分区划定及形态协调的具体规则,将边界内细分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和特别用途区,并对各分区的功能定位、管控要求和面积比例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为边界的局部优化与调整设定了严格的法定程序与适用情形,确保划定成果的科学性、严肃性与可操作性。
划定全流程与核心技术要求
本规程确立了从资料收集、底图制作到成果汇交的标准化划定程序。在准备工作阶段,规定必须收集整合国土调查、人口经济、各类空间控制线及自然地理等多源数据。现状分析阶段,则要求通过基础数据分析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开发适宜性等评价评估,识别城镇化趋势,确定城镇建设规模上限。方案编制是核心,本规程依次对城镇发展方向研判、规模预测、边界划线形态协调及局部优化做出技术约束,尤其强调边界应优先避让自然灾害风险区、重要生态空间与优质耕地,并充分利用自然地物边界,确保形态完整清晰。
三类分区的功能与管控规则
本规程将城镇开发边界内空间按功能划分为三类区域并施以差异化管理。城镇集中建设区是承载居民生产生活、允许集中连片开发的主体区域,现状建成区及合规开发区必须划入其中。城镇弹性发展区是为应对发展不确定性而设的预留空间,其面积原则上不超过集中建设区的15%,用地布局可在其中调整但须核减集中建设区同等规模。特别用途区则用于纳入与城镇关联紧密的生态涵养、休闲游憩、历史文化保护等地域,旨在保持边界完整并构建连续的蓝绿生态网络。
成果体系的构成与汇交标准
本规程对最终技术成果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成果以县级行政区为汇交单元,必须包含技术报告、图件与矢量数据三部分,且须保证“数、线、图”完全一致。技术报告需涵盖现状分析、评价评估、方案设计等内容;图件成果则包括从用地现状到边界划定图等十二类必备图件;矢量数据采用统一的国家大地坐标系与高程基准,并以标准化的文件格式与命名规则进行组织,最终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实施监督,保障成果的统一管理与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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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旨在加强和规范全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依据国家相关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适用于省内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实施、调整与监督全过程。本细则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县级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边界,并遵循避让优质耕地、生态空间及灾害高风险区等原则。本细则系统规定了边界内分区管控、指标时序调控与区域统筹、机动指标预留、成片开发征收简化等核心管控规则,并针对边界外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实施名录清单与规模核算管理。同时,本细则对边界调整的类型、情形、程序及技术修正作出严格规范,依托“一张图”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督,并明确禁止违规调整与建设活动。
边界划定与分区管控要求
本细则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应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划定需避让连片优质耕地、自然生态空间、地质灾害高风险区等不适宜建设区域,并充分利用自然地理和地物边界,确保形态完整。现状已建成且保留的城镇建设用地、已批准用于城镇建设的用地及开发区范围原则上应划入边界。边界内分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和特别用途区,实行差异化管控,其中特别用途区原则上禁止城镇集中建设行为,仅允许特定配套设施建设。
指标统筹与特定区域管理
本细则推行增量用地总量按规划期管控,省级和市级主管部门可结合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对增量用地规模和扩展倍数进行区域统筹调配。同时允许市县预留不超过5%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作为机动指标,保障重大项目落地。针对边界外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本细则要求依据省级名录清单进行规划布局,涉及新增规模须纳入扩展倍数核算,并严格禁止在边界外新增城镇集中建设用地和居住用地。
边界调整与实施监督机制
本细则明确城镇开发边界调整包括局部优化、增补、机动指标预留及落图落位、技术修正等类型,并具体规范了各类调整的适用情形与审批程序,如局部优化需经县、市、省逐级审核批准并报部备案。技术修正仅限于勘界、比例尺、坐标转换等非主观技术原因,严禁以此变相调整边界。本细则要求基于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对边界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对使用率低的指标进行统筹调配,并对违规行为明确了从严处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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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是广东省为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推动城镇高质量发展而制定的试行规范性文件。本细则适用于省内各市县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实施、调整与监督全过程,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在划定方面,本细则要求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避让优质耕地和生态敏感区,并依据规划基期年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设定扩展倍数,框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在实施方面,本细则强调扩展倍数和新增规模为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引导城镇建设向边界内集中,同时对边界外管控提出严格要求,原则上禁止规划新增城镇集中建设用地和居住用地,仅允许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并须纳入扩展倍数核算。在调整方面,本细则规定了规划修改、动态维护、局部优化、增补和技术修正等多种方式及其适用情形和审批程序,为开发边界的动态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
划定基础与约束指标管控
本细则规定城镇开发边界须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县级层面统筹划定,遵循避让连片优质耕地、自然生态空间、地质灾害高风险区等不适宜建设区域的原则,充分利用自然地理地物边界,确保形态完整便于管理。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是核心约束性指标,各地在实施管理中不得擅自突破,并从全省层面根据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各地禀赋差异化配置规模。
边界内外差异化管控规则
本细则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集约集聚建设,同时严格限定边界外建设行为。边界外不得规划新增城镇集中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规划新增城镇居住用地,仅允许规划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并附准入目录明确具体项目类型。边界外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须纳入扩展倍数统筹核算,原则上不超过边界内新增规模的20%,并须等量缩减边界内新增规模,实施全流程用途管制与规划许可。
多路径调整与动态维护机制
本细则构建了涵盖规划修改、规划动态维护、局部优化、预留增量规模使用、增补和技术修正的多元调整体系。局部优化明确了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行政区划调整、灾害防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合法建设用地纳入等七种具体情形及分级审批程序;增补机制针对历史遗留合法建设用地、围填海区域项目、复垦腾退节余指标等八类特殊情形,允许增补边界且不计入总量核算;此外还设置了预留不超过10%增量规模作为机动指标和技术修正等弹性工具,增强了规划应对不确定性需求的适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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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4〕22号
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相关要求,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我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本通知强调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其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并推动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分阶段有序实施,为未来发展预留合理空间。同时,本通知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和调整的具体情形、审查报批程序,以及边界外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规范,并提出了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以确保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完整、规模适度、布局稳定,推动国土空间规划有序实施。
明确规划实施节奏与代际公平
本通知要求各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使用上建立代际统筹意识,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分别留下35%、25%的增量空间。在年度使用上,以五年为周期,每年至少为后续年份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用于年度调剂,但不得突破分阶段总量控制,从制度上防止寅吃卯粮,保障未来发展空间。
规范局部优化的六类情形与调控规则
本通知科学审慎地规定了允许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的六种具体情形,涵盖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防灾减灾救灾、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已批建设用地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以及规划深化中的微小修正等,并明确调入新增用地的必须以等量缩减原有新增潜力空间为前提,确保扩展倍数和规划规模不突破。
严格界定边界外建设活动正负面清单
本通知充分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边界内集中,明确不得在边界外进行城镇集中建设、规划各类开发区与产业园区及城镇居住功能用地。在此基础上,允许乡村建设、单独选址项目以及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少量建设用地在边界外布局,并设定其新增规模不超过规划新增总量10%的管控上限,同时需相应核减边界内新增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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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编控制性详细规划评估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专项评估工作,旨在系统梳理现行控规成果、识别问题并提出分类优化方向。本指南以统一的数据底图为基础,从覆盖性、符合性、实施性、支撑性四个维度展开全面评估,并明确将评估结论作为编制后续详细规划计划及启动修编的直接依据。评估强调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传导要求的刚性衔接,重点关注底线管控、设施布局、开发强度与新颁布标准的一致性,同时回应“三大工程”、城市更新、社区生活圈和安全韧性等新发展理念,确保评估结果能有效指导控规成果的分类处置与规划体系完善。
覆盖性与符合性评估
本指南要求对已编控规的编制范围、编审进度、应编未编及成果构成等情况进行摸底,实现现行成果评估全覆盖。在符合性方面,系统检查控规是否落实总体规划关于“三区三线”、城市各类控制线、规划分区、综合交通设施走向与规模、公共服务与市政防灾设施布局等强制性内容,以及是否满足新颁布的用地分类和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规范要求。
实施性与支撑性评估
本指南规定从用地实施效果、相邻方案衔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重大危险源防护、防洪排涝与应急避难等方面评估控规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安全韧性水平。同时,评估控规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平急两用”设施及近期中远期重点项目的空间支撑能力,判断是否满足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及公益性占比等管控要求。
评估结论与成果应用
本指南将评估结果作为划分重点调整类、优化维护类和继续适用类控规的核心依据,指导各地制定差异化的编制计划和修编策略。评估成果包括评估报告与系列图件,要求系统总结问题并提出解决路径,推动详细规划编制管理体系健全和规划实施监督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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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规范》DB14/T 3434-2025
本规范是山西省针对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建设而制定的地方标准。本规范系统规定了数据库的内容构成、要素分类编码体系、数学基础、空间与非空间要素的数据结构定义、数据交换格式及元数据要求。在内容上,本规范将数据库要素划分为基础地理信息要素、现状空间要素、详细规划要素和分析评价要素四大类,并分别就单元层面和实施层面两个层次进行组织管理,明确了境界与行政区、底线管控、用地布局、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防灾减灾设施、绿地与开敞空间等各类空间要素的图层命名、几何特征与属性表结构。本规范还统一了属性值代码字典,为规划成果的标准化入库、交换与共享提供了完整的技术依据。
规范结构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涵盖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定义、数据库内容与编码、数学基础、数据结构定义、数据交换格式及元数据等章节。它直接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成果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并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论证报告等成果数据库建设可参照执行。
数据组织与分层管理
本规范采用分层方法组织管理数据,将空间要素划分为单元层面与实施层面。单元层面侧重于宏观管控,包含行政区、现状用地、各类控制线(如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及历史文化保护线等)、规划范围、用地布局及设施点位等信息。实施层面则进一步细化,纳入了道路红线、道路中线、地下空间规划、地块控制指标、管线等更为详细的工程规划要素。非空间要素以表格形式存在,包含土地利用规划结构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等。
要素编码与数据结构
本规范建立了十位数字层次码的要素分类编码体系,由大类码、小类码、一级至四级类码构成,确保每个要素均有唯一标识。在此基础上,本规范以表格形式详尽定义了每一个空间图层的属性数据结构,明确了字段名称、类型、长度及约束条件,并配套提供了完整的属性值代码字典表,确保了全省范围内详细规划数据库结构的高度统一与可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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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技术规范》DB44/T 2770-2025
本规范规定了广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的全流程技术标准,适用于市县新编详细规划及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数据库建设、成果汇交与质量检查。本规范围绕单元层面与实施层面两个层级,系统构建了包含基础地理信息、现状用地用海、底线管控、用地布局、交通市政设施、防灾减灾及城市设计等要素的数据库体系。本规范明确了要素分类编码规则、数学基础参数、数据结构定义及非空间要素的组织管理要求,并对规划文档、矢量数据、规划表格、规划栅格图等成果的汇交格式、命名规则与组织形式作出了统一规定,同时建立了分级质量检查细则与评价标准,确保成果数据的规范性与一致性。
数据库要素体系与结构定义
本规范采用十位数字层次码对数据库要素进行统一分类编码,覆盖基础地理、现状与规划三大专业领域。在数据结构上,本规范对单元层面和实施层面的空间要素图层分别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了属性表名、几何特征及字段约束条件,并要求属性数据结构与附录中的规划表格、属性值代码严格对应,确保数据存储的标准化与可交换性。
分层级的成果制作与汇交规则
本规范针对新编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调整及已批控规修改三种情形,分别制定了单元层面与实施层面的图层制作要求。本规范强调编制深度优先原则,在合并层级编制时须提交深度最优成果以避免数据重复;成果汇交区分首次入库与调整更新两类,并分别列出矢量数据、规划表格、栅格图的汇交清单,对电子成果的目录结构和存储介质提出了明确要求。
质量检查与评价体系
本规范建立了三级质量检查体系,将错误程度划分为I级重大缺陷、II级技术性偏差和III级可修正缺陷三类,并编制了详细的检查内容与编码表。本规范要求质量评价必须基于电子成果数据与纸质报批文件的一致性校验,经人工复核的例外情形可标注后不计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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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指南》(试行)
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指南》(试行)旨在指导各地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以防止城镇盲目扩张和无序蔓延,促进城镇发展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该指南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的适用范围、总体目标、基本概念及划定原则,提出应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顺应城镇发展需求,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并为城镇发展留有空间。同时,指南还规定了工作组织、技术流程、管理要求等内容,强调通过科学划定和严格管理,优化城镇布局形态和功能结构,形成集约高效、宜居适度的国土空间格局。
适用范围与总体目标
指南适用于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明确通过划定边界防止城镇无序扩张,推动城镇发展方式转型,优化布局与功能结构。
划定原则与技术流程
指南提出五项划定原则,包括节约优先、顺应发展需求、提升人居环境、预留发展空间及因地制宜。技术流程涵盖基础数据收集、评价分析、边界初划、方案协调和边界入库等关键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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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单元详细规划(草案)
本规划是遵义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单元详细规划的草案,由遵义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并公开征求意见。本规划以落实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前提,明确将遵义打造为省域副中心城市、全国重要产业备份基地与白酒生产基地、西部陆海新通道战略支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现代化品质宜居典范城市的五大目标。规划范围涵盖城镇开发边界235.75平方公里,并将周边重要山体水系纳入统一管控,管控范围总面积约340.60平方公里,涉及老城—中华路、新蒲新城、南白、虾子等十二个片区。本规划从功能定位、综合交通、公共服务、蓝绿空间、单元划定到各片区用地布局进行了系统安排,统筹配置居住、产业、服务等各类用地,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约233.83平方公里,规划服务人口250万人,旨在构建功能协调、交通便捷、全龄友好、蓝绿交融的中心城区发展格局。
全域统筹划定规划单元,明确功能分工
本规划结合行政区划与地理格局,将中心城区划分为141个详细规划单元,涵盖居住生活、综合服务、工业发展、商业商务、生态功能等十种类型。其中划定41个重点管控单元与100个一般管控单元,对各片区提出差异化的功能定位与发展指引,引导老城更新与新区激活有序推进。
构建便捷高效的综合交通体系
本规划落实“双环九联多射”骨架路网结构,规划城市路网总里程约1250公里,总体路网密度为5.3公里/平方公里,主次支路级配为1∶0.85∶1。同时,规划149个立体交叉口,以及公交枢纽站、综合车场和骨干公交走廊,形成以枢纽为核心、多层次公交为支撑的绿色出行网络。
分级配置公共服务与蓝绿空间
本规划践行全龄友好理念,规划布局小学159所、初中78所、高中20所及各类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完善文化体育设施体系。在蓝绿空间方面,开发边界内规划公园绿地1073.10公顷,布局城市公园、社区公园、口袋公园三级体系,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7.55平方米,并配套防护绿地与广场用地,强化“300米见绿、500米进园”的绿地布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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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加强规划管理的通知》甘资规划发〔2020〕5号
本通知围绕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加强规划管理,从科学划定边界、提升人居环境品质、推进村庄规划编制管理三个维度作出系统部署。本通知强调将城镇开发边界划定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统筹衔接,坚持生态优先、以水定城、以人定地,强化刚性约束与弹性发展相结合,严格管控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同时,本通知要求以人民为中心,发挥自然人文特色优势,优化城镇道路、管网、停车等基础设施配置,推进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积极构建“15分钟生活圈”,并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依据作用,严格保护各类规划控制线。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本通知提出因地制宜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科学保障村民住宅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避让灾害隐患区域,尊重农民意愿,杜绝强制搬迁上楼,并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确保农村建设有序推进。
科学划定边界与刚性弹性并重
本通知要求各地在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将城镇开发边界划定作为核心内容,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协同推进。划定工作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坚持底线思维,优先确定不可开发范围,再结合城镇发展定位与综合承载能力,优化城镇体系布局。同时,本通知要求严格实行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强化边界刚性约束,并在集中建设区合理预留弹性发展空间,将符合条件的开发区、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城镇开发边界。
强化控规引导与提升人居环境
本通知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须明确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及基础设施管控要求,并严格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紫线”、绿地“绿线”、水体“蓝线”、基础设施“黄线”和道路“红线”管控。在人居环境方面,本通知要求优化路网结构,统筹各类管线敷设,合理配置公共停车设施,完善雨污分流排水管网,推动社区公园和开敞空间网络化布局,避免大广场、大绿地带来的服务失衡与安全隐患,并全面推行规划审批“多审合一”“多评合一”。
因地制宜编制村庄规划并保障村民住宅用地
本通知要求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暂无条件编制的应在县乡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用途管制规则。村民住宅用地安排须根据人口变化合理预测需求,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选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域,适度集中布局以便配套基础设施。本通知特别强调不搞大拆大建,不提倡在集镇规划区外建设大规模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上楼,并依据规划严格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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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审查办法(浙自然资厅函〔2021〕235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城镇开发边界划订方案审查办法》,旨在规范全省城镇开发边界划订方案的审查报批流程,提升方案的科学性与合规性,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提供依据。该办法明确了审查目的、适用范围、成果报送要求、审查职责、审查重点及省级审查流程等内容,强调了对基础数据、城镇开发边界规模、“三条控制线”统筹协调等方面的严格要求,并规定了电子数据的报送形式与质量标准,确保数据可入库、成果可运用。此外,办法还提出审查时限要求和补正机制,以保障审查工作的高效与规范。
1. 明确审查目的与适用范围
办法旨在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划订方案的审查报批,适用于全省各市、县(市)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前划订的城镇开发边界方案。
2. 规范成果报送与审查流程
各地需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并统一报送,采用电子数据、光盘形式,包含矢量、栅格、文档及表格文件。省级审查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技术审查委托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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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的函》空间规划函(2021)121号
自然资源部印发《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的函》(自然资空间规划函〔2021〕121号),旨在贯彻落实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的部署要求,明确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与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工作任务、规则及组织方式。文件提出以三调成果和卫星遥感影像为基础,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全面核实,调出非耕地、不稳定利用耕地等,并在稳定耕地中补足。同时,强调城镇开发边界划定需遵循生态保护、节约集约等原则,避免与永久基本农田交叉冲突。工作要求各省(区、市)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相关成果上报和上图入库。文件还附有两项具体规则,分别对永久基本农田整改补足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操作流程、技术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工作任务明确
文件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的具体任务,包括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开展全面核实,调出不符合条件的耕地,并在稳定利用耕地中补足。
整改补足规则细化
对哪些耕地应调出、哪些耕地可补划进行了详细规定,涵盖非耕地、污染耕地、生态退耕范围耕地等情形,并提出按质量优先顺序进行补划。
工作组织要求严格
各省需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阶段推进前期准备、核实确认、编制方案、逐级检查及部级复核,确保数据准确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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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及《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旨在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体系。该技术规定涵盖总则、编制前期研究支撑内容、单元规划编制内容、地块规划编制内容及附则,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原则、范围、分层管理、用地性质、规划成果及数据库管理要求。同时,配套的数据库标准对数据内容、格式、存储及分层进行了规范,确保数据统一性和可共享性。
地块规划应细化落实单元规划传导内容,明确地块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条件,作为实施建设项目的法定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文本、管控图则和附件,管控图则包含单元图则和地块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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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
江苏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旨在规范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与信息化应用水平,确保详细规划成果数据的统一性与可操作性,实现“规划一张图”的管理目标。该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数据库建设,明确了数据库内容、要素分类编码、数学基础、矢量数据库结构定义等内容,为相关工作的标准化提供了依据。标准涵盖了从数据采集、分类到属性结构和代码表的详细规定,确保各类地理信息在统一框架下进行管理和应用。
数据库内容与要素分类
数据库内容包括总体控制、用地、设施点、设施线、交通线、城市控制线和城市设计等多类要素,覆盖规划全周期数据需求。
数学基础与数据精度要求
标准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和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确保空间数据的准确性与一致性,同时对空间数据存储容差和分辨率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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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和审批程序,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针对不同类型的调整,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要求,如必要性论证、征求意见、专家审查、规划委员会审议等。同时强调了规划调整的公开透明,要求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告,并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机制和信息化监管系统。
项目分类与适用范围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分为重大调整、一般调整和技术修正,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形。
重大调整涉及规划整体修编或功能属性变更,需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一般调整适用于公益性用地优化、工业仓储用地调整等,需符合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调整程序与监管机制
重大调整需组织论证、提交专题报告、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批。
一般调整需合并编制专题报告和修改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并经审议通过。
技术修正仅限于数据更正、信息缺漏等非实质性内容,需向主管部门申请并备案。 -
河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评估指南(试行)
本指南旨在指导河北省各地对城镇开发边界内现行详细规划开展系统评估,以实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效传导,提升详细规划在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治理中的作用。本指南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评估工作,评估范围不小于详细规划编制范围。本指南确立了整体性、系统性、引导性的评估原则,从工作准备、评估内容到成果要求作出全流程规范。评估工作由市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估成果作为详细规划成果的附件按程序备案。本指南要求通过工作方案制定、现行规划梳理汇总、数据整理和底图拼合等环节做好前期准备,重点从符合性、实施性、支撑性三个维度展开评估,并依据评估结论将现行详细规划单元划分为重点修编、优化维护和继续适用三类,提出差异化的修编优化指引,同时强化规划实施保障,健全编制管理体系。
评估工作组织与准备
本指南规定评估工作由市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与汇总上报。工作准备阶段需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组织、内容、委托单位及经费保障,建立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机制。同时要全面摸查现行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单元划分、成果构成及实施情况,对人口规模、管控边界、设施布局等数据进行梳理,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将现行规划进行坐标转换与数据拼合,形成评估底图。
三维度评估核心内容
本指南构建了符合性、实施性、支撑性三个维度的评估体系。符合性评估重点检视现行详细规划与“三区三线”管控、战略目标与空间结构、约束性与预期性指标、线性与点状交通设施、重要公共服务与公用设施布局、各类城市控制线以及开发强度与建筑高度等要求的符合程度。实施性评估基于国土调查等法定数据,考察用地布局与开发建设实施效果、相邻规划衔接状况、社区生活圈配置、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以及城市更新政策落实情况。支撑性评估则关注数据库规范化建设、近期与中远期重点建设项目落地保障、城镇空间资源全周期掌握程度以及与相关专项规划的统筹协调。
评估结论的分类应用
本指南明确评估结论须转化为单元优化指引,依据差异图斑与近期建设等因素,将单元划分为三类。重点修编单元指未覆盖区域、与上位规划差异较多或涉及近期重点开发的区域,率先纳入编制计划;优化维护单元指差异较少、开发意向暂不明确的区域,有序纳入编制计划;继续适用单元指符合相关要求的单元,其已批成果可继续使用并按程序纳入“一张图”系统。评估还需系统总结问题,梳理矛盾冲突并提出反馈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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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浙自然资规〔2023〕19号
本通知是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部署,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旨在加强和规范全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本通知以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前提,围绕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的分阶段实施、城镇建设用地的集约集聚布局、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本通知强调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要求各地为未来预留合理的增量用地空间,并明确了允许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用地类型及规模上限,同时细化了六类可进行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情形及相应审查认定程序,废止了此前相关函件。
维护划定成果与分阶段实施
本通知要求各地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并明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使用上,须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分别预留不低于 35% 和 25% 的增量用地,年度使用上以五年为周期为后续年份留足平均规模的 80%,确需突破的应在设区市范围内统筹,确保全省总量不突破。
引导集约布局与规范边界外用地
本通知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或规划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及城镇居住用地,同时允许乡村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特殊用地以及因城乡融合等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少量城镇建设用地在边界外布局,所涉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地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 10%,且需相应调减边界内规模,确保扩展倍数和总规模不突破。
明确局部优化条件与全生命周期管理
本通知设定了六类允许进行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情形,涵盖重大战略实施、重大项目建设、防灾减灾、已批建设用地用海纳入、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中的统筹优化,以及因勘界、比例尺衔接等需微调的情况,并分别规定了审查认定层级与程序。同时,本通知要求优化方案经审查认定后汇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托该系统实施全生命周期的监测、评估与监管,城镇开发边界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按法定程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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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自然资字〔2024〕50号
本细则是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要求,运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细则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调保护优先、节约集约发展理念,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时序作出统筹安排,并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同时,本细则系统规定了城镇开发边界调整、局部优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和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等核心事项,明确了六种可启动局部优化的情形,以及调入调出地块的具体技术要求,旨在为全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提供清晰的操作依据与制度保障。
明确局部优化的情形与标准
本细则详细列举了可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的六种情形,涵盖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防灾减灾、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统筹、已批建设用地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以及规划深化中的勘界与图斑整合等需求。同时,对调入地块提出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避让不适宜建设区域等四项要求,对调出地块则明确不得将已批已供已登记的城镇建设用地、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及市政公用设施等调出边界,确保优化过程的底线约束。
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用地布局
本细则明确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或规划各类开发区,但允许为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项目布局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依托自然文化资源的旅游展陈设施、危险品仓储及战略储备库、零星产业用地等七类。同时规定,此类用地须纳入局部优化方案并完成汇交检验,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须等量核减边界内新增规模,且年度新增零星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市县年度可允许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最大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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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是广东省地方标准草案,旨在统一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的建设、汇交与质量检查要求。本规范围绕单元层面与实施层面两大层级,系统规定了数据库内容、要素分类编码、数学基础、数据结构定义、成果汇交格式与命名规则、文件组织结构以及质量检查细则等核心技术环节。本规范将空间要素、非空间要素与规划文档纳入统一管理体系,覆盖了从基础地理信息、底线管控、用地布局、综合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到市政防灾设施等全要素数据内容,并明确矢量数据采用gdb格式、规划表格采用mdb格式、规划文档与栅格图采用pdf与jpg格式等具体入库标准,为规划成果数字化辅助审查与逐级汇交上报提供全流程操作依据。
数据库内容与要素体系
本规范构建了覆盖详细规划全要素的数据内容体系,将数据库要素划分为基础地理信息、空间规划信息与非空间信息三大门类,并采用十位数字层次码进行统一分类编码。空间要素涵盖境界与行政区、底线管控分布、规划区界限、用地布局规划、地块控制指标、综合交通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开敞空间规划及市政防灾设施规划等核心板块,单元层面与实施层面分别建立独立的分层组织管理架构,确保不同层级规划数据的有序衔接与精细化管理。
成果汇交与文件组织规则
本规范对详细规划电子成果的汇交材料、数据格式与命名规则作出统一规定,要求成果按规划文档、矢量数据、规划表格、规划栅格图及数据说明文档五类进行组织,并以6位行政区代码为核心命名要素。电子成果数据以文件夹形式按“行政区代码+行政区名称+单元编号”的目录结构进行组织存储,各级主管部门逐级汇交上报,最终由省级部门组织质检后汇交至部级,并明确禁止通过邮件或即时通信软件等方式传输数据,以确保成果数据的安全性。
质量检查与评价机制
本规范建立了系统化的数据质量检查细则,按检查分类、检查项目、检查内容逐层细化,检查代码采用4位数字码进行编码。错误程度划分为I级、II级、III级三类,其中I级错误直接判定为数据不合格。质量评价采用百分制与错误扣分法,85分及以上为合格,每个III级错误扣0.1分,每个II级错误扣1分,经人工复核后可对可例外情形进行标注而不扣分,从而形成严谨且具备一定弹性的质量管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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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本细则是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要求及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细则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的定义与管控底线,强调“三区三线”成果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确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本细则分别对边界内外实行差异化管控:边界内坚持集中集约、严格总量控制与增量时序引导,并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用途管制方式;边界外严禁城镇集中建设,在严格论证前提下允许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并实行规模总量控制。同时,本细则对城镇开发边界的调整与局部优化情形、程序及监督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
边界内实行精细管控与增量时序约束
本细则要求各类城镇建设用地均需纳入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不得擅自突破。在增量用地使用上,本细则明确了分阶段的保留比例与年度使用规模底线,防止寅吃卯粮。同时,本细则强调深化规划用地安排,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与各类控制线衔接,推动土地混合开发与空间复合利用。
边界外严格限制并规范零星布局
本细则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或规划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及城镇居住用地。在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等制度并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可结合城乡融合、旅游开发等合理需要,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并实行规模总量控制,所涉新增规模一般不超过边界内新增总量的百分之十,且需等量缩减边界内规模。
明确局部优化情形与全生命周期监督
本细则规定城镇开发边界不得随意修改,局部优化须在严守耕地保护优先序、不突破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进行,并明确了符合优化的六种情形及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本细则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立数据汇交与动态监管机制,对边界管理情况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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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自然资发〔2025〕21 号
本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和规范福建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其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本细则从边界内管控、边界外准入、边界调整与优化及全生命周期监管等维度作出系统性安排,要求各地引导建设用地向边界内集中集聚,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并对增量用地时序作出明确规定,为“十五五”“十六五”留足发展空间。同时,本细则严格限定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的准入情形与审批程序,明确边界局部优化的条件与路径,并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系统强化指标监测与动态管理。
强化边界内集约与用途管控
本细则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坚持集聚发展导向,要求各地深化功能分区与用地布局,促进产城融合与城乡融合。通过统筹地上地下空间、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用途管制上,全面实施“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方式,并以批准的详细规划作为核发规划许可和实施各类建设、整治活动的法定依据。
明确边界外准入情形与审批要求
本细则规定,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但允许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及非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具体涵盖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乡村建设、单独选址项目等情形。对于真实落地的边界外项目,需编制详细规划并开展符合性论证,经批准后纳入“一张图”作为审批依据,相关用地可按单独选址或批次用地报批。
规范城镇开发边界优化与调节机制
在规划期内,城镇开发边界一经划定不得随意修改。本细则明确了在不突破扩展倍数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前提下,可对边界进行局部优化的六种情形,包括重大战略实施、防灾减灾及技术勘界误差等。优化工作以县级为组织单元,需经专家论证、逐级审查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同时建立指标管理台账,实现规模统筹核算与动态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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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是拉萨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国家、自治区及市级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编制的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的制定旨在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数字化转型的工作部署,通过统一的数据规范,支撑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全过程在线管理,从而提高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的工作质量与效能。本标准系统规定了数据库的适用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定义、要素分类编码体系、数学基础、空间与非空间信息要素的数据结构定义及属性值代码等内容,并配套了详细规划单元更新调整及各类规划调整情形下的数据汇交补充规定,为拉萨市域内统一、规范、高效地开展详规数据库建库与维护工作提供了完整的技术依据。
数据库核心内容与结构
本文件将数据库内容划分为单元层面空间要素、地块层面空间要素及非空间要素三大部分。空间要素遵循统一的十位数字层次码进行分类编码,涵盖规划范围、用途分区、控制线、公共设施、市政设施、防灾减灾、地下空间、城市设计等全维度管控对象。属性数据结构则对各图层字段的名称、类型与约束条件进行了精确界定,并配套了详尽的属性值代码表,确保数据存储与交换的标准化和一致性。
规划调整与数据更新机制
本文件通过附录形式,明确了规划修改、优化与勘误等不同调整情形下的数据汇交要求和技术操作细则。对于各类调整,均须提交对应的完整或更新后的规划成果,并制作“详细规划调整范围”矢量要素,依据调整类型和涉及的空间范围(点、线、面),具体规定了该要素涵盖的边界与缓冲处理方式,确保在动态维护过程中数据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数学基础与元数据规范
本文件统一了数据库建设的数学基础,规定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高斯-克吕格投影及3度分带,图形面积计算统一使用椭球面积,并明确了文件地理数据库格式下的数据精度要求。同时,本文件规范了矢量数据与栅格数据的元数据引用标准,以保障数据成果的规范性与共享交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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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
本要点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文件,结合拉萨市总体规划编制,用于指导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的报批审查工作。本要点确立了规划程序完善、成果完整、符合规范、科学合理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审查工作需围绕规划程序、成果完整性、规划内容与数据库四大板块展开。审查重点涵盖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到规划公示的程序合规性,以及法定文件、技术文件和数据库的齐全程度。此外,本要点详细规定了规划文本的完整性与合理性、单元与地块图则的图示及表格要素、技术图纸的规范表达等审查细节,旨在确保规划成果逻辑严密、内容完备,能够作为核发规划许可和指导建设的法定依据。
规划程序与成果构成审查
本要点首先界定了完整的审查框架,要求严格追溯规划编制全过程的合规性,重点核实社会公众意见征求、部门协调、专家论证及规划公示等法定环节的履行情况。同时,明确区分了法定文件、技术文件与数据库三大类成果构成,确保报批时规划文本、图则、说明书及相关纪要等材料齐全,为后续内容与技术审查奠定基础。
规划文本及图则深度审查
本要点聚焦于核心法定成果的审查,要求规划文本以条款格式完整覆盖用地布局、综合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线及城市设计等全要素,并采用下划线方式明确各类设施、地下空间、城市“四线”及地块控制指标等强制性内容。在图则层面,分别针对单元与地块图则,规定了主导功能、规模控制、底线约束、设施配置以及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管控指标的具体表达形式与图示要求。
技术图纸与数据库检验
本要点强调技术图纸须确保图文一致、图数一致,并逐一核查其是否涵盖编制指南规定的全部图纸,且表达应清晰规范。针对数据库审查,则依据相关标准,对空间数据的完整性、图形拓扑关系、属性数据标准性及表格数据的准确性进行系统性核验,保障规划成果能无缝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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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线开展城镇开发边界调整维护和数据汇交更新的函》自然资办函〔2026〕610号
本规程依据国家相关办法与规范,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旨在统一和规范省内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的技术方法、程序与要求。本规程围绕“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的分级负责原则,系统规定了资料收集审核、评价单元划定、实地踏勘采样、样品制备检测及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与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本规程强调对补充耕地的刚性约束,如严禁在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及陡坡等区域垦造耕地,并对客土及填埋物料的安全性设定了严格准入标准,确保新增耕地具备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基本能力,为高标准农田建设与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核心工作流程与分级职责
本规程确立了资料审核的前置否决机制,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权利人需提交土地利用状况、污染调查、客土来源等关键资料,资料不实则鉴定终止。在此基础上,县级负责内业审查、实地踏勘、采样送检及初步鉴定;市级对县级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抽核或留样复检,形成最终鉴定意见;省级则按比例定期抽核,以强化质量追溯与责任倒查。
农业生产符合性刚性约束
本规程设置了包括地形坡度、田面平整度、土壤侵入体含量、有效土层厚度、土壤有机质及污染状况等在内的9项通用必选指标和2项区域选择指标。鉴定时,任一指标不达标即判定为“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不合格”,直接终止后续等级评价。对于短期内可整改的轻微问题,允许在明确责任后延期评价,但对于涉及污染或关键指标的重大缺陷,则坚决予以否决。
鉴定评价的技术要素规范
本规程细化了评价单元划定规则,原则上单个单元不超过1500亩,并针对平原与丘陵地区设定了差异化的图斑合并及点位布设密度。在实地操作上,明确了有效土层、侵入体含量、耕层质地等指标的现场测定方法及容重、污染指标样品的专业采集要求,并将土壤样品流转与制备置于监控之下,留存样品保存不少于一年,以保障检测结果的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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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审查要点
本审查要点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规、指南和拉萨市总体规划制定,旨在规范拉萨市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的报审工作。本要点确立了“程序完善、成果完整、符合规范、科学合理”的总体审查原则,系统构建了涵盖规划程序、成果完整性、规划内容及数据库四个维度的审查体系。其中,规划内容审查作为核心板块,细化了对规划文本、单元与地块图则、技术图纸及规划说明的深度审查要求,特别强调对强制性内容的刚性管控和规划成果内部“图文一致、图数一致、文表一致”的逻辑校验,以保障规划成果的严肃性、科学性与可实施性,为核发规划许可和指导建设活动提供坚实依据。
明确成果构成与底线审查
本要点将规划成果划分为法定文件、技术文件和数据库三大类,并提供了具体的成果完整性审查表。审查重点关注法定文件的规范性,尤其是单元图则与地块图则的图示及表格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规划文本必须采用条款格式,并用“下划线”标明涉及公共安全、重要设施、城市控制线及地块核心开发强度等强制性内容,确保底线管控在规划传导中不折不扣。
聚焦规划内容的逻辑一致性
本要点对技术图纸和规划说明的审查提出了严格的质量控制要求。技术图纸审查不仅核对目录完整性,更着重于图纸自身表达的清晰准确,以及图纸与文本、附表之间的数据一致性。对规划说明的审查,则侧重于检验其能否充分阐释规划决策的编制基础、分析过程和论证结论,确保从现状分析到目标设定、空间落实的逻辑链条严密、科学合理,能够有效支撑文本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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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标准
本规范旨在落实国家关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数字化转型的总体部署,立足拉萨市实际,对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的建库、更新、管理与共享交换作出系统性技术规定。本规范在基础地理要素分类编码、用地分类代码体系、核心属性表结构等关键环节与自然资源部相关规范全面对接,确保数据在汇交、管理、共享过程中具备一致性与规范性。同时,本规范明确了数据库的空间与非空间要素组织方式、数学基础、属性数据结构及属性值代码体系,并针对详细规划单元的更新、调整、优化和勘误等不同情形,提供了补充性的数据提交要求,为拉萨市详细规划数据的在线数字化管理和向上汇交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
适用范围与总体框架
本规范适用于拉萨市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的建设、更新、管理、共享和交换工作,城镇开发边界外及特定功能、特定政策区域的数据库建设可参照执行。依据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本规范在自然资源部相关规范的总体框架下,结合拉萨市地方特点制定,由拉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并及时修订。各县(区)、功能园区、八廓古城可根据实际情况反馈意见,以增强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数据库内容与要素组织
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包含单元层面空间要素、地块层面空间要素和非空间要素三大部分。单元层面侧重统筹性,涵盖规划范围、详细规划单元、各类控制线、交通市政设施、绿地与开敞空间、历史文化保护、地下空间分区、城市设计控制等要素;地块层面侧重实施性,涵盖土地用途、建筑控制线、道路中线、竖向控制、地上地下建筑管控、风貌管控等要素。非空间要素包括文本、表格、栅格图等数据,按规定格式提交。各要素分类编码采用十位数字层次码,遵循大类、小类、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的层级结构。
数学基础与数据结构
数据库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地图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并按国家标准3度分带,面积计算统一采用椭球面积。数据存储使用文件地理数据库格式,空间数据存储容差为0.001,分辨率为0.0001。图层名称采用中文文字命名,属性表名采用汉语拼音首字母命名,属性字段类型涵盖字符型、可变长度字符型、双精度浮点型和长整型。数据库设置了详细的属性数据结构表和属性值代码表,涵盖各类空间要素和非空间要素的字段定义与值域规范。
规划调整与更新补充规定
针对详细规划单元的更新、修改、优化和勘误等情形,本规范在附录中规定了具体的数据提交要求。规划单元因新编、调整而需合并、拆分或边界优化时,须补充提交“详细规划单元更新范围”矢量空间要素。对于详细规划修改、优化和勘误,分别明确了单元层面和地块层面所需提交的空间要素、非空间要素及文本材料,并规定了“详细规划调整范围”矢量面要素的制作要求,确保规划调整过程中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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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是规范和指导我区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实施、调整与监督管理的操作性文件。本文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及国家相关办法为依据,系统构建了城镇开发边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制度框架。本文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的定义、适用范围与各级管理职责,确立了边界划定的优先序与规模约束原则,并详细规定了边界内集约利用与边界外严格管控的差异化策略。同时,本文设定了因重大战略、项目建设或技术勘误等情形触发边界局部优化的条件与程序,建立了增量用地规模统筹调剂机制,旨在平衡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提升空间治理效能。
规划约束与实施管控
本文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行为须遵循详细规划的用途管制与强度指标,引导建设用地集中布局,促进土地混合利用与存量盘活。边界外则实行刚性约束,原则上禁止规划新增城镇集中建设用地与居住用地,仅允许规划有特定选址要求且符合目录清单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并将其纳入扩展倍数统一核算。
局部优化与动态调整
在严守空间安全底线与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本文规定了因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重大项目建设等七类情形可申请边界局部优化。优化程序涵盖方案编制、专家论证、逐级审批等环节,并针对技术性细微差异设置了简易勘误校正通道,确保规划实施的严肃性与灵活性。
规模统筹与监管监督
本文构建了“县域为主、市域为辅、跨市补充”的增量用地规模统筹调配规则,通过建立机动规模库与有偿调剂机制,保障空间资源向重大战略项目倾斜。同时,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明确了对边界变化数据的汇交管理要求与全生命周期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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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非保留村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26〕11号
本意见围绕促进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非保留村发展,以优化村庄布局、改善居住条件、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为主线,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本意见依据总体规划框架,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通过评估村庄类型、制定布局优化方案,科学确定保留村与非保留村的数量与规模。同时,本意见以镇乡为单元编制近中远期实施计划,合理排定撤并时序,并针对不同计划周期内的非保留村,分类施策满足农民居住需求,涵盖集中居住、危房处置、翻建与易地新建等多种路径。此外,本意见还着力简化建房审批程序,强化公共基础设施兜底保障,推动乡村产业引育与社区生活圈建设,并通过加强党建引领和乡村治理,全面提升非保留村发展质量。
分类施策满足农民居住需求
本意见针对近、中、远期撤并计划内的非保留村,采取差异化居住保障措施。近期撤并村以成片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为主,危房优先纳入计划;中远期撤并村则鼓励集中居住、货币化退出或易地新建,并探索农村集中式住宅建设模式。在尚无平移归并点的情况下,允许农户按规定翻建。对合法持有宅基地的非农户,提供修缮、公租房安置或货币化补偿等自主选择。同时,本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危房认定程序,强化全过程监管与风貌管控。
强化基础设施与产业支撑
本意见对非保留村实行分级保障策略。近期撤并村侧重提升公共服务保基本能力,中远期撤并村则聚焦“房、田、水、路、林、村”六要素,推进人居环境提升和乡村一体化综合管护。本意见鼓励盘活存量资源保障产业需求,提升乡村运营水平,并将有条件的中远期非保留村纳入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片区建设,推动产业引育与社区生活圈建设,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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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是海南省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而制定的试行文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意见,对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实施、调整与监督作出系统性安排。本细则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的空间避让原则与形态要求,推动城镇建设用地向边界内集中,严格管控边界外新增城镇集中建设。同时,本细则建立了边界局部优化、技术修正、增补划入等多渠道动态调整机制,并辅以增量用地规模区域统筹、机动指标使用规则及指标奖补政策,旨在兼顾管控刚性与发展弹性,促进城镇空间集约高效和高质量发展。
边界管控与建设用地布局
本细则要求城镇开发边界在划定和优化时须避让连片优质耕地、自然生态空间和地质灾害高风险区等不适宜建设区域,并充分利用自然地理与地物边界,保证形态完整。本细则强调推动城镇建设用地向边界内集中,严格边界外新增城镇集中建设用地管控,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新增居住用地,仅允许规划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并发布了详细的目录清单加以引导。
动态调整与增补机制
本细则为城镇开发边界设立了局部优化、技术修正和增补划入三类动态调整路径。局部优化适用于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灾后重建、合法已批建设用地纳入等七类情形,按程序报批;技术修正主要解决因勘界精度等技术原因导致的边界微调,无需单独报批;增补划入则针对围填海区域项目落地、国家级能源化工基地建设、建设用地指标腾挪等特殊情形,经批准后增补边界且不计入扩展倍数核算,实行封闭运行。
增量规模统筹与机动指标管理
本细则建立了增量用地规模的区域统筹制度,允许省级和市县预留一定比例的机动规模,用于保障重大战略和项目落地。当市县城镇开发边界扩展规模使用超过一定比例时,可申请使用省级机动指标,并规定了相应的申请额度、保障方式和年底未用自动收回的规则。同时,本细则试行奖补政策,对集约节约用地情况良好的市县可从省级机动指标库中给予奖励。
延伸库
法规政策(19)
- 惠州市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评估、单元划分方案、编制计划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川自然资发〔2024〕31号
- 河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单元划分指南(试行)
-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4〕22 号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编控制性详细规划评估要点
- 江西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的函》自然资办函〔2024〕92号
- 河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 自然资源部《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成果数据汇交要求》(试行)
- 广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编控制性详细规划评估指南(试行)
- 广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单元划分指南(试行)
- 广东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 江苏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 吉林省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报告提纲
- 吉林省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汇交要求
- 浙江省城镇开发边界划订成果数据汇交要求
-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指导意见- 桂自然资办〔2021〕12号
标准规范(6)
资讯解读(36)
- 海口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 四川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 自然资源部《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甘肃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皖自然资规划函〔2025〕76号
- 重庆市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 广西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云自然资〔2024〕104号
-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4〕35号
-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
-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4〕9号
- 吉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宁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评估及编制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4〕91号
- 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
- 黑龙江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 河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
-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
-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规划函〔2023〕91号
-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评估及编制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207号
-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 江苏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 自然资源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V1.01
- 《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琼自然资函(2021)1361号
- 自然资源部《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的函》空间规划函(2021)121
- 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 突破城镇开发边界划定五大困局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城镇开发边界划订方案审查办法》浙自然资厅函〔2021〕235号
- 零散城镇建设区是什么?与城镇开发边界的关系
- 青岛市即墨区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探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指导意见》桂自然资办〔2021〕12号
-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方法及差异研究
- 城镇开发边界试划的背景、原因、划定方法及要求
- 自然资源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高频问答(70)
- 城镇开发边界内已有的永久基本农田如何处置?
- 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是否需要公众参与?
-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后如何评估效果?
-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是否影响原有用地?
- 城镇开发边界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
- 城镇开发边界调整需要哪些材料?
-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后如何监督?
- 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有哪些责任主体?
- 如何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 城镇开发边界可以调整吗?
- 城镇开发边界是什么?
- 什么是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
- 根据部2026 1号文《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编制选址意见或规划条件的论证方案应包含哪些内容?
-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自建房应该怎样审批?规划方面应该注意什么?
- 城镇开发边界划错了怎么办?
- 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区域?
- 城镇开发边界和国土调查中城镇村范围有何区别和联系?
- 城镇开发边界内是否可以有非建设用地
- 哪几种情形可以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
- 城镇开发边界线与洪涝风险控制线重叠
- 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审批事项
- 城镇开发边界外现状建设用地性质
- 城镇开发边界与城市空间增长边界的关系?
- 城市蓝线、河道管理范围与城镇开发边界的关系是什么?
- 存量建设用地,增量建设用地和城镇开发边界的关系?
- 城镇开发边界外可以做城市更新吗
- 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单独选址类项目,是否需要编制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
- 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城镇建设项目是否可采取附图承诺方式?其用地规模如何管控?
- 城镇开发边界是不是理解为最新的规划图中成片城镇用地周边的范围?
- 农业服务设施用地能划入城镇开发边界吗?
- 城镇开发边界内能转为国有土地然后改变为工业用途么?
- 城镇开发边界面积的扩展倍数要求是以省为单元计算,还是以地市为单元计算?
- 划入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等现状建设用地在计算扩展倍数时,三区三线划定时能否将其相应扣除?
-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中关于城镇开发边界单一闭合线面积、划入集中建设区的城镇建设用地比例等规定是否执行?
- 《关于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的函》(自然资空间规划函 (2021)121号)中提出纳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范围内的耕地可以调出原永久基本农田范围, 该规则是否依然适用?
- 城镇开发边界与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能否重叠?
- 因最新海岸线修测,导致向海一侧的用地内存在一定数量的建制镇、街道,这些城镇建设用地是否划入城镇开发边界?
- 部分乡镇位于蓄滞洪区,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无法避让,如何处理?
- 拟撤并乡镇是否可以不划城镇开发边界?
- 2020 年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城市、建制镇用地(即标注 201、 202 范围)是否要全部纳入城镇开发边界?
- 相对独立分散、规模较小的工业、旅游、商业等用 地,是否要划入城镇开发边界?
- 城镇开发边界强化反向约束与设置正向约束指的是什么?
- 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规则是什么?
-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公示时间和公示内容有什么要求?
- 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城镇建设用地如何报批管理,如何保障用地?
- 城镇开发边界
- 弹性,集中,特殊三种区和城镇开发边界是什么关系?
- 城镇开发边界外可以有城镇用地存在吗?
-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依据是什么?
- 城镇开发边界建设用地确定什么?如何进行人、产定地?
- 零散城镇建设区是什么?与城镇开发边界有什么关系?
- 已持有出让工业用地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城镇开发边界之内,一期项目建设完工,想建设二期不符合城乡规划?
- 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 城镇开发边界试划的背景是什么?
- 城镇开发边界试划的目的是什么?
- 为什么要划城镇开发边界?
- 如何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 什么是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用地面积?
-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技术流程包含哪些环节?
-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原则什么?
-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层次指什么?
- 城镇开发边界有期限吗?有没有永久性开发边界的说法?
- 城镇开发边界如何初划?
- 城镇开发边界如何划定入库?
- 城镇开发边界划错了怎么办?
- 城镇开发边界如何协调?
- 什么是城镇开发边界?
- 国土空间规划中城镇开发边界如何划定?
-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弹性发展区是否计入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 “城镇开发边界”的理论概念是什么?
专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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