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4-10-21 黑龙江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 2024-03-07 黑龙江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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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0.21-黑龙江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2024年10月21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制定《黑龙江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城镇开发边界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

本细则是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要求及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细则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的定义与管控底线,强调“三区三线”成果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确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本细则分别对边界内外实行差异化管控:边界内坚持集中集约、严格总量控制与增量时序引导,并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用途管制方式;边界外严禁城镇集中建设,在严格论证前提下允许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并实行规模总量控制。同时,本细则对城镇开发边界的调整与局部优化情形、程序及监督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

边界内实行精细管控与增量时序约束

本细则要求各类城镇建设用地均需纳入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不得擅自突破。在增量用地使用上,本细则明确了分阶段的保留比例与年度使用规模底线,防止寅吃卯粮。同时,本细则强调深化规划用地安排,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与各类控制线衔接,推动土地混合开发与空间复合利用。

边界外严格限制并规范零星布局

本细则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或规划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及城镇居住用地。在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等制度并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可结合城乡融合、旅游开发等合理需要,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并实行规模总量控制,所涉新增规模一般不超过边界内新增总量的百分之十,且需等量缩减边界内规模。

明确局部优化情形与全生命周期监督

本细则规定城镇开发边界不得随意修改,局部优化须在严守耕地保护优先序、不突破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进行,并明确了符合优化的六种情形及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本细则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立数据汇交与动态监管机制,对边界管理情况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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