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4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制定《陕西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实施、调整、监督等,适用本细则。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健全完善我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体系,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做好与城镇开发边界相关的各类建设活动管控。
本细则旨在加强和规范全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依据国家相关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适用于省内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实施、调整与监督全过程。本细则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县级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边界,并遵循避让优质耕地、生态空间及灾害高风险区等原则。本细则系统规定了边界内分区管控、指标时序调控与区域统筹、机动指标预留、成片开发征收简化等核心管控规则,并针对边界外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实施名录清单与规模核算管理。同时,本细则对边界调整的类型、情形、程序及技术修正作出严格规范,依托“一张图”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督,并明确禁止违规调整与建设活动。
本细则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应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划定需避让连片优质耕地、自然生态空间、地质灾害高风险区等不适宜建设区域,并充分利用自然地理和地物边界,确保形态完整。现状已建成且保留的城镇建设用地、已批准用于城镇建设的用地及开发区范围原则上应划入边界。边界内分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和特别用途区,实行差异化管控,其中特别用途区原则上禁止城镇集中建设行为,仅允许特定配套设施建设。
本细则推行增量用地总量按规划期管控,省级和市级主管部门可结合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对增量用地规模和扩展倍数进行区域统筹调配。同时允许市县预留不超过5%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作为机动指标,保障重大项目落地。针对边界外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本细则要求依据省级名录清单进行规划布局,涉及新增规模须纳入扩展倍数核算,并严格禁止在边界外新增城镇集中建设用地和居住用地。
本细则明确城镇开发边界调整包括局部优化、增补、机动指标预留及落图落位、技术修正等类型,并具体规范了各类调整的适用情形与审批程序,如局部优化需经县、市、省逐级审核批准并报部备案。技术修正仅限于勘界、比例尺、坐标转换等非主观技术原因,严禁以此变相调整边界。本细则要求基于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对边界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对使用率低的指标进行统筹调配,并对违规行为明确了从严处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