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促进我市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非保留村发展,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更好满足非保留村农民居住和生产生活需求,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印发《关于促进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非保留村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2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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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30-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非保留村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26〕11号.pdf
本意见围绕促进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非保留村发展,以优化村庄布局、改善居住条件、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为主线,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本意见依据总体规划框架,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通过评估村庄类型、制定布局优化方案,科学确定保留村与非保留村的数量与规模。同时,本意见以镇乡为单元编制近中远期实施计划,合理排定撤并时序,并针对不同计划周期内的非保留村,分类施策满足农民居住需求,涵盖集中居住、危房处置、翻建与易地新建等多种路径。此外,本意见还着力简化建房审批程序,强化公共基础设施兜底保障,推动乡村产业引育与社区生活圈建设,并通过加强党建引领和乡村治理,全面提升非保留村发展质量。
分类施策满足农民居住需求
本意见针对近、中、远期撤并计划内的非保留村,采取差异化居住保障措施。近期撤并村以成片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为主,危房优先纳入计划;中远期撤并村则鼓励集中居住、货币化退出或易地新建,并探索农村集中式住宅建设模式。在尚无平移归并点的情况下,允许农户按规定翻建。对合法持有宅基地的非农户,提供修缮、公租房安置或货币化补偿等自主选择。同时,本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危房认定程序,强化全过程监管与风貌管控。
强化基础设施与产业支撑
本意见对非保留村实行分级保障策略。近期撤并村侧重提升公共服务保基本能力,中远期撤并村则聚焦“房、田、水、路、林、村”六要素,推进人居环境提升和乡村一体化综合管护。本意见鼓励盘活存量资源保障产业需求,提升乡村运营水平,并将有条件的中远期非保留村纳入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片区建设,推动产业引育与社区生活圈建设,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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