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程(试行)》。
本文件描述了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流程,规定了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各环节的技术内容、方法和程序。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境内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和再评价工作。
1、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耕地的,依据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更新调整成果提供所涉地块的污染状况,无需提供拟开垦耕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部门审核意见。
2、为提升效率降低调查成本,对其他方式产生的补充耕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以与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工作统筹开展,并应按照《拟新增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DB32/T5145-2025)先期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如调查结果不符合补充耕地质量鉴定要求的,不再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工作;若调查结果符合补充耕地质量鉴定要求的,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时不再开展污染状况相关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