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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4.01-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pdf

2024年04月0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宁自然资发〔2024〕55号。

本细则是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宁夏实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细则围绕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城镇开发边界的管理作出系统性安排,涵盖规模管控、局部优化、零星建设用地审批及全生命周期监管四大核心板块。本细则明确要求各类城镇建设所需用地均须纳入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不得擅自突破;同时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预留充足的增量用地空间,建立台账实施动态管理,旨在引导城镇建设集中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全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强化规模管控与预留发展空间

本细则要求市县在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时避免“寅吃卯粮”,明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使用上,须为后续五年规划期分别预留不低于35%和25%的增量用地。年度使用规模至少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分阶段总量控制。各市县须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对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和定期预警。

明确局部优化的六类情形与规范程序

本细则规定了允许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的六种情形,包括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灾害预防与灾后恢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需要、已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需要以及因勘界和比例尺衔接等规划深化实施需要。优化方案须经编制论证、逐级申请、自治区审查并提请自然资源部检验通过后,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发启用函作为管理依据。

规范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审批与全生命周期管理

本细则允许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但须等量缩减边界内新增建设用地,确保总规模和扩展倍数不突破,并按规定履行论证程序。同时,本细则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卫星遥感等手段,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监督、评估、考核、执法等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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