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9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皖自然资规划函〔2025〕76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皖自然资规划函〔2025〕76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7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在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前提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合理需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
规划期内,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新增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城镇开发边界扩展规模的10%,且单个项目用地原则上不超过20公顷。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可不划入城镇开发边界,但应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确保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
二、准入类型
(一)确需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交通运输用地,包括城镇连接道路、交通场站等用地;
(二)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加油、加气、充换电站等用地;
(三)公用设施用地,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通信、邮政、广电、环卫、消防、水工设施等用地;
(四)具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科研、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用地,“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等用地;
(五)监教、殡葬、文物古迹等特殊用地;
(六)依托矿产资源或有邻避要求的工矿、仓储用地,包括矿产资源加工、屠宰场、废弃物再利用、建筑垃圾处置等用地,战略性资源储备库、危险品仓储等用地;
(七)依托自然景观、历史人文等资源建设的文旅服务设施等用地;
(八)其他依法依规可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
三、申报实施
(一)组织申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将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相关成果与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成果一同上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基本情况表、举证材料和矢量数据。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举证材料是指由县级以上发改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意见或项目登记表等有效文件;矢量数据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成果数据汇交更新的函》(自然资办函〔2023〕2319号)规定制作。
(三)审查程序。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对相关成果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符合相关要求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出具认定文件,按程序报送自然资源部。
(四)纳入“一张图”管理。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规划成果经自然资源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的依据。
四、监督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对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和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并将其监测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考核。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