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30日,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海口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该细则旨在规范海口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管理,维护规划严肃性,适用于中心城区和产业园区的详细规划修改,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规划修改遵循重点统筹、公共优先、数字赋能和严守底线等原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与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应范围的报批工作。详细规划修改分为重大修改、一般修改和规划优化三类。重大修改包括片区整体修编、单元主导功能变更、其他用地改为居住或商业服务业用地及调整相关控制指标等情形;一般修改涵盖其他用地改为公益性用地、公益性或工业仓储用地之间优化调整等情形;规划优化则针对成果勘误、边界微调、专项工程线位优化、地下空间完善、地块拆分合并等十二类具体情形,多数在不减少公益性设施面积、符合规范的前提下进行。程序上,重大修改需经必要性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不少于三十日、市政府专题研究并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批;一般修改合并编制论证报告和修改方案,同样需公示并报批;规划优化由主管部门审查,部分情形可直接审定,其他情形报市政府审批。修改成果须及时公布并汇交信息平台,启用“三把钥匙”协同监管确保全流程留痕,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全文如下:
海口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管理,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订)、《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琼自然资规〔2022〕3号)、《海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琼自然资规划〔2025〕6 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产业园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的修改及审批管理工作,中心城区和产业园区外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和独立地块详细规划修改及审批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修改原则)控规修改应遵循重点统筹、规范调整,公共优先、功能优化,数字赋能、动态监管,严守底线、有利实施等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修改,按法定程序报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详细规划修改,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 修改分类
第五条(修改要求与分类)详细规划修改应当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二十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1〕12 号)中严格规范规划修改审批等相关要求。
详细规划修改分为重大修改和一般修改两类。对规划成果表达错误、信息误差进行勘误、设施配建要求进行完善等属于详细规划优化。
第六条(可以修改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对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所依据的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
(二)国家和省重大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的;
(三)经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确需修改的;
(四)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确需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重大修改)重大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片区详细规划整体修编的;
(二)单元规划主导功能属性修改的,或单元规划各控制单元之间建设规模指标腾挪的;
(三)规划其他用途的用地修改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以及居住用地之间、居住用地与商业服务业用地之间优化修改用地性质的(含用地性质比例);
(四)规划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修改容积率、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的;
(五)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对修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一般修改)一般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规划其他用途的用地修改为公益性用地的;
(二)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和设施承载力要求的前提下,公益性用地之间优化修改用地性质(含用地性质比例)、容积率等控制指标的;
(三)在符合功能相容、环保要求及不对周边生产生活环境造成干扰的前提下,规划其他用途的用地修改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以及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之间优化修改用地性质(含用地性质比例)、容积率等控制指标的;
(四)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对修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详细规划优化)详细规划优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文本、图集、图则中出现数据不一致或成果表达不准确、信息缺漏、笔误等问题进行勘误;
(二)因地形图、用地边界、建设现状等信息错漏需要更正;因产权、上位规划管控要素、线性基础设施线位调整等因素,造成规划指标、规划许可、权属证书不一致,可在不减少公益性设施建筑面积和符合技术规范标准、且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前提下,根据有效的证书(土地权属材料或规划许可)对用地边界和面积进行微调并落实当时确定的规划指标;
(三)经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因道路交通、市政、水利等专项规划或者工程实施对规划控制线或地块边界进行微调。
(四)在满足城市安全和通行要求、不减少道路红线宽度、不影响沿线已出让地块使用的前提下,对道路、管线的线形、参数等进行优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按工程方案深化需求调整交通市政的建设形式,调整优化城市道路线形,增加地面或地下通道以及空中连廊等清凉设施,增设或拓宽非机动车道等慢行空间的。
2.根据已批准的市政道路和管线初步设计方案,优化道路断面、交叉口标高、机动车出入口,以及电力、电信、给排水、燃气等市政管线管位的。
(五)为保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政策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修正或完善相关规划指标。
(六)增加各类具有保护价值的保护对象和保护要求的;在符合技术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对交通出入口方位、配套停车位、建筑后退线、禁止开口线等进行优化的;
(七)在满足人防、消防、机动车位等要求以及技术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增加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要求,或调整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出入口位置等规划条件的;
(八)在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和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不对周边环境造成额外干扰、污染或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商业服务业用地之间优化调整用地性质(含用地性质比例)的;
(九)在确保公益性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不减少、经营性建筑计容面积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地块进行拆分、合并的。
(十)在满足安全生产、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不对周边环境造成额外干扰、污染或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对部分规划指标进行优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对公益性用地、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的修改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及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的。
2.因公共利益需要导致经营性用地可开发用地面积减少,在原计容建筑面积不变的原则下,需对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进行返算的,且返算结果符合技术标准规范的。
(十一)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的土地1.5级开发项目,依据批复的土地1.5级开发项目方案明确其管控内容和要求的;
(十二)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中明确可以适用优化的情形,以及组织编制机关经研究论证可以适用优化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修改程序
第十条(申请主体和受理主体)详细规划修改包括申请办理和主动优化两种情形,其中申请办理详细规划修改的主体应为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已供土地使用权人等;主动优化为市政府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管理局)根据城市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需要,按规定程序对已批详细规划的管控内容进行优化。详细规划修改受理主体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管理局),其结合详细规划编制权限受理修改业务。
第十一条(重大修改程序)详细规划重大修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管理局)对详细规划修改内容初步审查,对修改进行必要性论证,委托编制论证报告,并对详细规划修改采取启动前公示、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形成专题报告,并报原审批机关同意下达启动批复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二)根据原审批机关意见编制修改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站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并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定修改方案;
(三)由市政府组织专题研究,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管理局)依法报批。
第十二条(一般修改程序)详细规划一般修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管理局)对修改进行必要性论证,委托合并编制专题报告和修改方案,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管理局)对修改方案组织审查,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同时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站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并报请市政府审定修改方案;
(二)由市政府组织专题研究,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管理局)依法报批。
第十三条(详细规划优化)详细规划优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管理局)对照详细规划优化适用情形,依职责或依申请启动详细规划优化;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管理局)对详细规划优化方案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进行技术审查;
(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一)、(二)、(三)、(四)、(五)项情形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管理局)审定,其他情形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审批前应当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管理局)应当及时将经审定或批准的详细规划优化成果及数据库汇交至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验收、公布和备案)详细规划修改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管理局)对审批通过的详细规划修改成果进行盖章验收;
验收成果及时在政府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详细规划修改数据及相关资料汇交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确保底图实时更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管理局)定期将详细规划修改成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备。
第十五条(成果要求)详细规划修改论证报告和详细规划修改成果应由符合相应资质管理规定的设计单位编制,成果应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和入库要求;
详细规划修改论证报告须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与区位、上位规划要求、修改理由、修改内容、技术可行性分析等。修改论证报告应加强对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技术论证。
第十六条(征求部门意见)详细规划修改涉及道路线位、公共服务设施、历史文化、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等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管理局)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产业园区
管委会/管理局)应当建立详细规划修改档案管理,档案材料包括申请函件、论证报告、专家、部门意见和公众、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及采纳情况、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批前公告、批后公布、批准文件等。
第十八条(三把钥匙)详细规划修改时,启用“三把钥匙”协同监管功能,实现规划修改过程全留痕。市辖区内详细规划修改,由分管副市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市长、江东新区管理局分管副市长及高新区分管副市长等)、市政府主要领导(市长)和省测绘局分管领导作为三把钥匙的持有人。“三把钥匙”实施细则参照海口市各片区(含园区)详细规划修改“三把钥匙”协同监督系统操作流程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范围内修改应符合相关规划及管理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以单元模式管控的详细规划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的《海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琼自然资规〔2025〕6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公益性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特殊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用地性质”是指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对具体用地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二条 涉及到城镇开发边界内编制村庄建设发展方案的,其成果按程序批复后,纳入控规入库更新。
第二十三条 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按“一事一议”和相应规定处置。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详细规划修改对其所有权、使用权等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3年10月24日发布的《海口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海资规规范〔20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