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集中建设区边界初化:
结合城镇发展定位和空间格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将规划集中连片、规模较大、形态规整的地域确定为城镇集中建设区。现状建成区,规划集中连片的城镇建设区和城中村、城 边村,依法合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国家、省、市确定的重 大建设项目用地等应划入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建设和发展应避让地质灾害风险区、蓄泄洪区等不适宜建设区域,不得违法违规侵占河道、湖面、滩地。
市级总规在市辖区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划入城镇集中建设区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一般不少于市辖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的 80%。县级总规按照市级总规提出的区县指引要求划定县(区)域的全部城镇开发边界后,以县(区) 为统计单元,划入城镇集中建设区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一般应不少于县(区)域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的 90%。
城镇弹性发展区边界初化:
在与城镇集中建设区充分衔接、关联的基础上,合理划定城镇弹性发展区,做到规模适度、设施支撑可行。城镇弹性发展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城镇集中建设区面积的 15%,其中 300 万人至 500 万人城市的城镇弹性发展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城镇集中建设区面积的 8%, 特大城市、超大城市或收缩城镇及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显著超标的城镇,应在 8%基础上进一步收紧弹性发展区所占比例(具体比例详见表 1)。
表 1 城镇弹性发展区面积占比建议
人口规模
弹性发展区面积占城镇集中建设区比例
1000 万以上
一般不高于 3%
500 万至 1000 万
一般不高于 5%
300 万至 500 万
一般不高于 8%
300 万以下
一般不高于 15%
特别用途区边界初化:
根据地方实际,特别用途区应包括对城镇功能和空间格局有重要影响、与城镇空间联系密切的山体、河湖水系、生态湿地、风景游憩空间、防护隔离空 间、农业景观、古迹遗址等地域空间。同时,对于影响城市
长远发展,在规划期内不进行规划建设、也不改变现状的空间,可以以林地、草地或湿地等形态,一并划入特别用途区予以严格管控。特别用途区应做好与城镇集中建设区的蓝绿空间衔接,形成完整的城镇生态网络体系。对于开发边界围合面积超过城镇集中建设区面积 1.5 倍的,对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应当予以特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