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3-12-22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浙自然资规〔2023〕19号
  2. 2023-11-10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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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2.22-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浙自然资规〔2023〕19号.pdf

2023年12月22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在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浙自然资规〔2023〕19号。

本通知是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部署,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旨在加强和规范全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本通知以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前提,围绕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的分阶段实施、城镇建设用地的集约集聚布局、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本通知强调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要求各地为未来预留合理的增量用地空间,并明确了允许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用地类型及规模上限,同时细化了六类可进行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情形及相应审查认定程序,废止了此前相关函件。

维护划定成果与分阶段实施

本通知要求各地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并明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使用上,须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分别预留不低于 35% 和 25% 的增量用地,年度使用上以五年为周期为后续年份留足平均规模的 80%,确需突破的应在设区市范围内统筹,确保全省总量不突破。

引导集约布局与规范边界外用地

本通知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或规划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及城镇居住用地,同时允许乡村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特殊用地以及因城乡融合等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少量城镇建设用地在边界外布局,所涉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地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 10%,且需相应调减边界内规模,确保扩展倍数和总规模不突破。

明确局部优化条件与全生命周期管理

本通知设定了六类允许进行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情形,涵盖重大战略实施、重大项目建设、防灾减灾、已批建设用地用海纳入、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中的统筹优化,以及因勘界、比例尺衔接等需微调的情况,并分别规定了审查认定层级与程序。同时,本通知要求优化方案经审查认定后汇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托该系统实施全生命周期的监测、评估与监管,城镇开发边界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按法定程序调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浙自然资规〔2023〕19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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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浙自然资规〔2023〕19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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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浙自然资规〔2023〕19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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