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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27-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docx

2026年4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推动城镇高质量发展,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实施、调整和监督,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指城镇开发边界,是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包括城市、建制镇、各类开发区等。在乡、农林场等范围内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是规范和指导我区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实施、调整与监督管理的操作性文件。本文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及国家相关办法为依据,系统构建了城镇开发边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制度框架。本文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的定义、适用范围与各级管理职责,确立了边界划定的优先序与规模约束原则,并详细规定了边界内集约利用与边界外严格管控的差异化策略。同时,本文设定了因重大战略、项目建设或技术勘误等情形触发边界局部优化的条件与程序,建立了增量用地规模统筹调剂机制,旨在平衡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提升空间治理效能。

规划约束与实施管控

本文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行为须遵循详细规划的用途管制与强度指标,引导建设用地集中布局,促进土地混合利用与存量盘活。边界外则实行刚性约束,原则上禁止规划新增城镇集中建设用地与居住用地,仅允许规划有特定选址要求且符合目录清单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并将其纳入扩展倍数统一核算。

局部优化与动态调整

在严守空间安全底线与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本文规定了因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重大项目建设等七类情形可申请边界局部优化。优化程序涵盖方案编制、专家论证、逐级审批等环节,并针对技术性细微差异设置了简易勘误校正通道,确保规划实施的严肃性与灵活性。

规模统筹与监管监督

本文构建了“县域为主、市域为辅、跨市补充”的增量用地规模统筹调配规则,通过建立机动规模库与有偿调剂机制,保障空间资源向重大战略项目倾斜。同时,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明确了对边界变化数据的汇交管理要求与全生命周期监督检查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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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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