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3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为加强广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推动城镇高质量发展,研究起草了《广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是广东省为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推动城镇高质量发展而制定的试行规范性文件。本细则适用于省内各市县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实施、调整与监督全过程,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在划定方面,本细则要求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避让优质耕地和生态敏感区,并依据规划基期年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设定扩展倍数,框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在实施方面,本细则强调扩展倍数和新增规模为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引导城镇建设向边界内集中,同时对边界外管控提出严格要求,原则上禁止规划新增城镇集中建设用地和居住用地,仅允许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并须纳入扩展倍数核算。在调整方面,本细则规定了规划修改、动态维护、局部优化、增补和技术修正等多种方式及其适用情形和审批程序,为开发边界的动态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
划定基础与约束指标管控
本细则规定城镇开发边界须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县级层面统筹划定,遵循避让连片优质耕地、自然生态空间、地质灾害高风险区等不适宜建设区域的原则,充分利用自然地理地物边界,确保形态完整便于管理。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是核心约束性指标,各地在实施管理中不得擅自突破,并从全省层面根据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各地禀赋差异化配置规模。
边界内外差异化管控规则
本细则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集约集聚建设,同时严格限定边界外建设行为。边界外不得规划新增城镇集中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规划新增城镇居住用地,仅允许规划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并附准入目录明确具体项目类型。边界外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须纳入扩展倍数统筹核算,原则上不超过边界内新增规模的20%,并须等量缩减边界内新增规模,实施全流程用途管制与规划许可。
多路径调整与动态维护机制
本细则构建了涵盖规划修改、规划动态维护、局部优化、预留增量规模使用、增补和技术修正的多元调整体系。局部优化明确了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行政区划调整、灾害防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合法建设用地纳入等七种具体情形及分级审批程序;增补机制针对历史遗留合法建设用地、围填海区域项目、复垦腾退节余指标等八类特殊情形,允许增补边界且不计入总量核算;此外还设置了预留不超过10%增量规模作为机动指标和技术修正等弹性工具,增强了规划应对不确定性需求的适应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