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补充耕地

补充耕地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核心载体,其数量须核定、质量须鉴定,并经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三级机制与质量核算层层把关,确保真实可耕种、质量可追溯。专题梳理质量鉴定、培肥改良、报备入库、信息公开与指标交易全链条规则,助您把握耕地保护与占补平衡的制度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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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第 1 次修订 · 国土人更新于2026年9月26日

补充耕地概念与定义

补充耕地

指通过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方式新增或恢复的、用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耕地,其数量须经核定、质量须经鉴定,确保真实可耕种、质量可追溯。[1][5]

差异分析部委层面强调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为辅,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区垦造,并将数量认定与质量鉴定分列;地方细则进一步细化来源禁区与地类工程标准,如山东省强调未利用地等未经土壤污染调查不得鉴定,广西将报备范围扩展至宜耕后备资源开发等多类项目。

补充耕地质量鉴定

指对补充耕地是否具备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可持续利用能力进行评定的技术过程,通常包括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两个递进环节,前者为强制性门槛,任一指标不达标即终止评价。[2][3][4]

差异分析部委技术规范与山东、广西、安徽、浙江等地方细则均确立“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三级机制,但层级比例与时限存在差异:山东要求市级现场复核不低于10%,广西市级现场踏勘不低于5%、自治区抽核不低于5%,安徽省级抽核不低于5%,浙江省级按比例抽核;鉴定周期上,广西县级30个工作日、市级20个工作日,浙江总计50个工作日。

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

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的前置门槛环节,通过实地踏勘与土壤样品检测,对有效土层厚度、土壤有机质含量、地形坡度及田面平整程度、土壤侵入体及砾石含量、水资源保障条件、道路通行条件和土壤污染状况等硬性指标进行合格性判定,任一指标不达标即整体不合格。[2][3]

差异分析山东细则设定7项硬性指标并明确具体阈值(如平原区有效土层厚度不低于60cm、丘陵区不低于40cm,有机质不低于6g/kg等);广西指导书将有效土层厚度、水资源保障条件、道路通行条件三项与等级评价共用踏勘结果,并规定土壤侵入体直径10mm~100mm超过20%或出现大于100mm侵入体即判定不符合;安徽细则列举有效土层厚度、有机质、坡度、水资源保障等基本指标。各地指标数量与阈值宽严存在差异。

耕地质量等级评价

在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合格基础上,依据《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采用累加法计算耕地质量综合指数并划分等级(一至十等),用于判定补充耕地是否满足占补平衡质量要求的技术活动。[2][7]

差异分析山东细则采用黄淮海区评价体系,以十项基础性指标和三项区域补充性指标划分等级;广西指导书按华南区琼雷指标体系及隶属函数计算综合指数;浙江细则依据国家标准进行等级评定;湖北备案审查细则规定新增耕地质量等别原则上不得高于所在乡镇最高耕地质量利用等别,提质改造前后等别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等别。各地指标体系与分区差异明显。

补充耕地质量核算

以县域为单元,依据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分别核算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质量平均等级,按“县级核算、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程序确认,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占用耕地水平,作为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入库的核心依据。[5][6]

差异分析山东、安徽、西藏、宁夏等细则均确立“县级核算、市级审核、省级复核”三级程序,但时限与申报节点存在差异:山东要求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算,市级15个工作日审核、省级20个工作日复核;陕西省明确县级每年1月底前获取数据,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算,市级15个工作日、省级20个工作日审核复核,并在平均等级核算完成前沿用前一年度等级作为报备依据。

培肥改良与再评价

对质量未达县域占用耕地平均等级的补充耕地,由责任主体落实土壤改良与地力培肥,原则上五年内完成,改良后按原鉴定程序重新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再评价结果作为质量核算与是否可纳入非农建设报备管理的依据。[5][4]

差异分析山东、安徽、浙江、西藏等细则均规定培肥改良原则上五年内完成并重新评价,但责任主体划分略有不同:山东规定项目方式产生的由实施主体负责,其他由县级政府组织落实;浙江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制定培肥改良方案并开展再评价;安徽明确3至5年改良期;陕西省规定拟报备的非农建设项目须从项目资金中明确一定比例用于培肥改良和管护。

补充耕地报备入库

指经质量鉴定与核算达标后的补充耕地,按“县级填报、市级审核、省级复核、部级监管”程序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并形成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指标的过程,入库信息须向社会公开。[1][14]

差异分析部委通知要求备案时应已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现“地、数、图”一致,并实行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省级复核三级审核;广西桂自然资发〔2020〕56号进一步明确自然资源部通过数据预检(分警告项和禁止项)、外业核查等环节把关;湖北细则要求新增耕地坐标围成面积与填报面积容差不得超过5%,亩均投资净增水田不低于5000元、其余净增耕地不低于3000元。

核心要点

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普遍实行“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三级工作机制,县级承担初步鉴定直接责任,市级全面审核并现场复核,省级抽核监督 [2][3][4]。

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为强制性前置门槛,涵盖有效土层厚度、有机质、坡度、侵入体及砾石含量、水资源保障、道路通行、土壤污染等硬性指标,任一指标不达标即终止等级评价 [2][4][7]。

质量核算以县域为单元实行“县级核算、市级审核、省级复核”,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用于非农建设占补平衡的须不低于上一年度县域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等级 [5][6]。

对质量未达标的补充耕地须落实培肥改良责任,原则上五年内完成并重新开展质量等级评价,再评价结果作为质量核算与报备管理的依据 [5][4][6]。

补充耕地报备入库按“县级填报、市级审核、省级复核、部级监管”程序执行,须已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现“地、数、图”一致,入库信息向社会公开 [1][14][8]。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行市场化配置,广西交易指导价格为耕地数量5万元/亩、水田规模15万元/亩、粮食产能1万元/亩·百公斤;江西以县级政府为交易主体、公开竞价并设最低最高限价 [11][12]。

专题导读

补充耕地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核心载体,指通过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新增或恢复的耕地,其数量须经核定、质量须经鉴定,确保真实可耕种、质量可追溯 [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6号)从项目选址论证、实施和验收、报备及后期管护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强调通过高清正射影像图、实地调查和日常变更机制精准核实新增耕地,防止弄虚作假 [1]。

在质量鉴定方面,各地普遍确立“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的三级工作机制。山东省细则系统规定鉴定全流程,设立7项农业生产符合性硬性指标(平原区有效土层厚度不低于60cm、丘陵区不低于40cm,有机质不低于6g/kg,地形坡度不超过25°等),任一指标不达标即鉴定不通过 [2]。广西指导书进一步规定县级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鉴,市级现场踏勘比例不低于5%,自治区抽核比例不低于5% [3]。质量鉴定包含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与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两个递进环节,前者为强制性门槛 [4]。

质量核算实行“县级核算、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确保县域内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 [5]。陕西省细则明确县级每年1月底前完成核算,质量须不低于上一年度县域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等级 [6]。海南省规范将补充耕地拆分为数量认定与质量鉴定两条主线,形成立项备案、竣工验收、日常变更、数量认定与质量鉴定、省级复核、验收备案六个环节 [7]。

培肥改良与再评价构成闭环管理。山东省规定质量未达标的补充耕地由县级政府统筹落实培肥改良责任,原则上五年内完成 [5];安徽省明确3至5年改良期,改良后重新组织等级评价 [4];陕西省规定拟报备的非农建设项目须从项目资金中明确一定比例用于培肥改良和管护 [6]。

在信息公开方面,《补充耕地信息公开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信息公开应依托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动态开展,在耕地纳入占补平衡储备库一个月内完成,公开要素分为结构化数据(基本信息属性结构表)与非结构化数据(位置图件与现场照片) [8]。土壤环境评价方面,《补充耕地土壤环境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评价对象为土地整治、垦造水田等项目中新增的耕地,评价时点为验收前,依据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含量检测数据判定质量类别 [9]。

从地方实践看,广西作业指导书以“县级初鉴、市级鉴定、自治区抽核”和“县级核算、市级审核、自治区复核”为工作主线,每个评价单元至少布设3个分样点位,按网格法均匀分布 [3]。湖北备案审查细则要求新增耕地亩均投资分级测算,净增水田与改造水田按每亩不低于5000元计,其余净增耕地按每亩不低于3000元计,外业实地核查按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10%比例随机抽取 [10]。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市场化配置的重要环节。广西将交易指导价格调整为耕地数量5万元/亩、水田规模15万元/亩、粮食产能1万元/亩·百公斤 [11]。江西省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为交易主体,依托全省统一网上交易平台实行公开竞价,设置最低与最高限价机制 [12]。宁夏提出“保护优先,严控占用”“科学调剂,公平公正”“加强统筹,调节收益”三大交易原则 [13]。

综上,补充耕地管理已形成从选址立项、质量鉴定、质量核算、培肥改良到报备入库、信息公开、指标交易的全链条制度体系,各地在国家框架下结合区域特点细化技术标准与操作流程,共同保障补充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生态安全。

政策沿革

概念骨架

制度框架与政策依据

涵盖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8〕16号跨省域统筹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办发〔2022〕36号核实认定通知、农业农村部农办建〔2026〕3号鉴定技术规范及农建发〔2025〕5号验收办法等,构建补充耕地全过程管理制度体系。[1]

国家层面顶层设计

国务院办公厅跨省域统筹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核实认定通知、农业农村部质量鉴定与验收办法等构成国家制度框架。[1]

地方实施细则体系

山东、广西、安徽、浙江、陕西、海南、江苏、西藏、宁夏、新疆等地出台质量验收或鉴定技术细则,形成国家框架下的地方操作规范。[5][3]

质量鉴定与等级评价

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包括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与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两个递进环节,实行“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三级工作机制,涵盖资料审核、实地踏勘、样品采集检测、综合指数计算与等级划分等流程。[2][4]

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指标

有效土层厚度、土壤有机质含量、地形坡度及田面平整程度、土壤侵入体及砾石含量、水资源保障条件、道路通行条件、土壤污染状况等硬性指标及阈值判定。[2]

评价单元划定与采样布点

评价单元遵循地形部位、土壤类型、补充耕地来源、土地利用现状一致原则划定,每个评价单元至少布设3个采样点,按网格法均匀分布。[3]

质量核算与报备入库

以县域为单元开展占用与补充耕地质量核算,实行“县级核算、市级审核、省级复核”,达标补充耕地按“县级填报、市级审核、省级复核、部级监管”程序纳入储备库形成指标,入库信息向社会公开。[5][14]

占用与补充耕地质量核算

县级依据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核算占用耕地平均等级与补充耕地平均等级,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不低于占用耕地水平。[5]

报备入库程序与信息公开

按县级填报、市级审核、省级复核、部级监管程序报备入库,形成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指标,入库信息依托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14][8]

培肥改良与后期管护

对质量未达标的补充耕地落实培肥改良责任,原则上五年内完成并重新评价;新增耕地须持续耕种、严禁抛荒和“非农化”“非粮化”,管护经费纳入建设成本。[5][15]

培肥改良责任与再评价

质量未达标的补充耕地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县级政府组织落实培肥改良,改良完成后按原鉴定程序重新开展质量等级评价,结果作为补充耕地核算与报备的更新依据。[5][6]

后期管护与种植要求

新增耕地须交付使用并落实管护责任,水田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等水生作物,禁止抛荒及“非农化”“非粮化”,管护期原则上不少于五年。[15]

土壤环境评价与信息公开

补充耕地验收前须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依据重金属含量检测数据判定点位及评价单元类别;补充耕地信息公开依托门户网站动态开展,涵盖基本信息、位置图件与现场照片。[16][8]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

评价对象为土地整治、垦造水田等项目中新增的耕地,评价时点为验收前,依据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含量,按单因子最差原则确定点位类别,经空间聚类划定评价单元。[16]

信息公开技术规范

公开要素分为结构化数据(基本信息属性结构表)与非结构化数据(位置图件与现场照片),图件须基于最新“一张图”遥感影像制作,照片分辨率150dpi至300dpi。[8]

指标交易与跨区域调剂

补充耕地指标可在省域内通过统一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也可用于跨省域国家统筹;交易价格实行最低限价,收入扣除成本和投资收益后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11][12]

指标交易规则与价格机制

交易以县级政府为主体,通过省级统一平台公开竞价,设最低限价和最高限价;广西交易指导价格为耕地数量5万元/亩、水田规模15万元/亩、粮食产能1万元/亩·百公斤。[11][12]

跨省域调剂与统筹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8〕16号建立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调剂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跨设区市调剂须征询调出方意见并按合同逐县支付。[17]

精选依据

  1.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6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旨在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文件从项目选址论证、实施和验收、报备以及后期管护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强调通过高清正射影像图、实地调查和日常变更机制等方式精准核实新增耕地,防止弄虚作假,保障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时明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核、监管中的职责,推动形成系统化、常态化的耕地保护机制。

    项目选址需精准核实

    项目实施前须基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制作高分辨率影像图,并逐地块细化土地利用现状。涉及田坎整治的,必须实测落图,不得依赖数据库系数。

    实施与验收应严格标准

    项目竣工后需制作高清影像图,逐地块测量新增耕地位置、面积和利用状况,并通过核查核定新增耕地面积,评定质量,确保符合国土变更调查标准。

    报备流程需三级审核

    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确保新增耕地指标准确无误。备案时应已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现“地、数、图”一致。

    后期管护要持续监督

    新增耕地应及时交付使用,落实管护责任。各级部门需通过遥感监测、实地核查等方式定期检查,确保耕地稳定利用,用于占补平衡时保持用途不变。

  2. 山东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细则

    本细则是山东省针对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工作制定的第二版技术规范,系统规定了鉴定全流程的技术内容、方法与程序。本细则确立了“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的三级工作机制,涵盖工作准备、资料收集、评价单元划定、实地踏勘、土壤样品采集检测、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及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等环节。本细则以7项农业生产符合性指标为核心门槛,明确有效土层厚度、土壤有机质含量、地形坡度及田面平整程度、土壤侵入体及砾石含量、水资源保障条件、道路通行条件和土壤污染状况的具体阈值,任何一项不达标即鉴定不通过。在此基础上,依据《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采用累加法计算耕地质量综合指数并划分等级,最终形成包含补充耕地信息、鉴定结论及相关附件的鉴定意见,用于判定耕地是否满足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及可持续利用能力。

    鉴定程序与组织保障

    本细则明确三级工作程序,县级负责初步鉴定并报送结果,市级进行全面内业审核及不低于10%比例的现场复核,省级定期抽核。鉴定工作须成立5人以上单数专家組,从市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采样、检测和评价任务,且不同层级须委托不同机构以避免利益冲突。

    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指标体系

    本细则设立7项硬性指标作为准入门槛,包括平原区有效土层厚度不低于60cm、丘陵区不低于40cm;土壤有机质含量不低于6g/kg;地形坡度不超过25°且田面平整程度达标;平原区侵入体及砾石含量分别不超过10%,丘陵区砾石含量可放宽至30%;近5年平均降水量不低于500mm或稳定灌溉亩均可用水量不低于200m³;道路可通达或基本可通达;土壤污染指标须低于GB 15618风险筛选值。

    实地踏勘与采样检测要求

    本细则规定实地踏勘采取专家负责制,须覆盖评价单元内所有图斑,对地形部位、有效土层厚度、质地构型、水资源保障条件、排水能力、耕层质地与厚度、盐渍化程度等指标进行现场调查判定。采样点按网格法均匀布设,每个评价单元至少3个点位,并详细规定了表层混合样品和容重样品的采集方法与封存流程,检测工作须由持有双证的实验室完成。

  3. 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作业指导书(试行)

    本指导书是广西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技术规范,覆盖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占用与补充耕地质量核算、培肥改良与再评价全流程。文件以“县级初鉴、市级鉴定、自治区抽核”和“县级核算、市级审核、自治区复核”为工作主线,明确了各环节的技术方法、质量控制要点和成果汇交要求,旨在保障补充耕地真实可耕种、质量达标可追溯。

    鉴定流程与时限

    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按“县级初鉴、市级鉴定、自治区抽核”三级开展。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接收自然资源部门移交资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一致性和合规性审核,资料审核不通过的鉴定终止;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鉴并报市级,市级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审核并形成鉴定意见。市级现场踏勘比例不低于年度评价单元总数的5%,土壤样品采集检测或留样复检比例同样不低于5%。自治区抽核比例不低于5%,抽核发现问题的退回市级重新鉴定。

    评价单元划定与实地踏勘

    评价单元划定遵循地形部位、土壤类型、补充耕地来源、土地利用现状四因素一致原则,不同项目图斑不可合并。单个图斑面积大于50亩的须拆分,面积较小且相对集中的可合并,评价单元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亩。每个评价单元至少布设3个分样点位,按网格法均匀分布。实地踏勘覆盖评价单元内所有图斑,农业生产符合性踏勘指标包括有效土层厚度、地形坡度及田面平整程度、土壤侵入体及砾石含量、水资源保障条件、道路通行条件;其中有效土层厚度、水资源保障条件、道路通行条件三个指标可与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共用踏勘结果。灌溉保证率分级标准为:水浇地充分满足≥85%、满足75%~85%、基本满足50%~75%;土壤侵入体及砾石含量(直径10mm~100mm)超过20%或出现直径大于100mm侵入体即判定不符合。

    样品采集与检测控制

    每个评价单元采集1个混合土样和3个容重平行样,混合样分样点不少于3个且两两间隔15m以上,风干后样品不少于1kg。有效土层厚度测定方法有挖掘法、土钻法、扦插法三种,测量遇障碍层(基岩、砾石含量>50%的粗骨层、铁盘、潜育层等)即停止。土壤检测指标包括有机质、pH、有效磷、速效钾、容重、耕层质地,存在污染风险时加测镉、汞、砷、铅、铬。检测环节实施空白试验(每批次至少2个)、校准曲线(至少5个浓度梯度,r>0.999)、平行双样(不低于10%)、有证标准物质插入(批次样品<20时至少1个)等内部质控。县级初鉴和市级鉴定须委托不同检测机构。

    质量核算与培肥改良

    质量核算以县域为单元,采用面积加权平均法分别计算各类占用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质量平均等级。县级自接收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算,市级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补充耕地质量低于上一年度县域各类占用耕地平均等级的,须开展培肥改良,原则上5年内达到改良目标;改良后再次按鉴定程序开展再评价,再评价结果仍低于当年上一年度各类占用耕地平均等级的地块不再开展鉴定。达到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质量平均等级的方可进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系统。培肥改良措施按障碍因子分类实施,包括土壤改良工程(酸化、盐碱化、板结、渍涝、贫瘠、石漠化治理)、障碍层消除工程、土壤培肥工程(有机肥、绿肥、秸秆还田)和基础设施改良工程。

  4. 安徽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本细则依据国家关于耕地保护与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制度框架,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旨在规范全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本细则明确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定义、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建立了“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的分级质量鉴定体系,规定了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与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本细则同时构建了占用与补充耕地的质量核算流程,确立了“县级核算、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的工作机制,并对补充耕地培肥改良、再评价以及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的条件作出系统性安排,强化了全流程质量控制与监督管理,确保补充耕地质量水平不低于占用耕地。

    质量鉴定的分级程序与核心指标

    本细则规定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包含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两个步骤。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围绕有效土层厚度、土壤有机质含量、地形坡度、水资源保障条件等基本指标进行综合评定,任一指标不达标即为不合格,不得进入等级评价。鉴定工作按层级推进: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初鉴并负直接责任,市级进行全面审核鉴定并负主体责任,省级按不低于5%比例抽核并负总责,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准确。

    质量核算与报备入库的衔接机制

    本细则要求以县域为单元开展占用与补充耕地的质量核算,确保各类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各类占用耕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质量鉴定意见和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进行核算,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后反馈结果。符合质量要求的补充耕地,由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后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实现质量验收与占补平衡管理的有效衔接。

    培肥改良与持续监管的闭环设计

    对于质量未达标的补充耕地,本细则明确了培肥改良的责任主体和3至5年的改良期,改良完成后需重新组织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同时,本细则对验收工作的资金保障、全流程质量控制、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以及违规行为追责作出规定,并通过设立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构建了从验收到改良、从监督到问责的完整闭环管理体系。

  5. 山东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试行)

    本细则是为落实国家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细则明确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内涵、适用范围、工作机制与鉴定程序,构建了“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的三级质量鉴定体系,并规定了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两项核心鉴定内容。同时,本细则确立了“县级核算、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的质量核算流程,要求县域内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对不达标的补充耕地设置了培肥改良与再评价机制。本细则还对经费保障、专家库组建、纪律监督等方面作出安排,全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立分级质量鉴定与核算体系

    本细则确立了县、市、省三级联动的质量鉴定与核算机制。在鉴定环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初鉴并承担直接责任,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比例抽核并承担主体责任,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抽核监督并负总责。在核算环节,县级依据鉴定意见核算占用与补充耕地的质量平均等级,市级负责审核,省级负责复核,形成层层把关的质量管控链条。

    明确补充耕地质量达标要求与培肥改良路径

    本细则规定,各类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县域内各类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用于非农建设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质量须不低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对质量未达标的补充耕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培肥改良责任,原则上在五年内完成,改良后经再评价合格方可用于补充耕地核算与报备。

    划定补充耕地来源禁区与鉴定前提条件

    本细则强调补充耕地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为辅,严禁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严重沙化石漠化土地、二十五度以上陡坡、河湖及森林草地管理范围等区域垦造耕地。同时规定,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新开垦耕地未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调查显示存在污染的,不得开展质量鉴定,从源头保障补充耕地的生态安全与生产安全。

  6.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陕农发〔2026〕15号

    本细则为陕西省落实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提供操作规范,明确“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的分级鉴定机制,以及“县级核算、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的质量核算链条,将补充耕地从垦造到长期管护的全过程纳入管控,并以是否达标县域占用耕地平均质量等级作为报备管理和后续培肥改良的硬性门槛。

    鉴定程序与时限

    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由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两部分构成,前者任一指标不合格即不进入等级评价。日常移交每 3 个月一次,年度集中移交面积不超过全年补充耕地的 25%;资料审查 5 个工作日,县级初鉴 30 个工作日、市级鉴定 20 个工作日、省级按不低于 3% 比例抽核。市级按不少于评价单元 15% 的比例开展现场踏勘审核或留样复检。专家从省、市两级专家库随机抽取,同一批补充耕地的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专家须逐级回避。

    质量核算与报备管理

    县级每年 1 月底前获取上年度占用耕地图斑资料,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类占用与补充耕地质量平均等级核算,市级 15 个工作日审核、省级 20 个工作日复核。用于非农建设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质量须不低于上一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等级;在平均等级核算完成前,沿用前一年度等级作为报备依据。符合条件的耕地经县、市、省三级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门逐级申报复核后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并形成指标,入库信息向社会公开。

    培肥改良与再评价

    未达县域占用耕地平均质量等级的补充耕地,须落实后续培肥改良责任:项目方式产生的由实施主体负责,其他由县级政府组织落实,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拟报备的非农建设项目须从项目资金中明确一定比例用于培肥改良和管护。培肥改良原则上 5 年内完成,此后按初次鉴定程序重新开展等级评价,市级鉴定意见作为质量核算及是否可纳入非农建设报备的依据。垦造恢复后的耕地通过经济补偿、产业扶持等措施引导持续耕种,符合条件的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7.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补充耕地数量认定与质量鉴定技术规范(试行)》琼自然资耕〔2026〕146号

    本规范统一了海南补充耕地从来源筛选、数量核定到质量鉴定的全流程技术规则,适用于各类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及非项目方式恢复耕地。核心逻辑是将补充耕地拆分为数量认定与质量鉴定两条主线,前者锁定地类和面积,后者以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为前置门槛、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为分级依据,共同决定补充耕地能否入库。

    来源禁区与地类工程标准

    补充耕地须选自省级耕地补充空间内的非耕地,严禁占用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自然保护地、林区牧区耕地、易灾生态脆弱区等十四类区域。水田、水浇地、旱地各有独立工程标准:水田要求有效土层不低于40cm、耕层不低于20cm,格田连片平原不低于30亩、丘陵不低于10亩,田面高程偏差平原±3cm、丘陵±5cm;水浇地和旱地有效土层与耕层厚度同水田,但田面偏差放宽至±10cm。垦造耕地数量以2020年度和立项前一年国土变更地类为基准,仅非耕地转为耕地部分计入新增,旱改水不计入新增水田。

    质量鉴定双阶结构:符合性先行

    质量鉴定实行“市县鉴定、省级审核”,省级按不低于10%比例留样复检。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为强制性前置环节,检查有效土层、有机质、坡度、侵入体含量、灌溉与排水、道路通达、土壤污染等指标,任一点位一项不达标即整体不合格,不进入等级评价。合格后依据华南区琼雷指标体系和隶属函数计算耕地质量综合指数,划分一至十等。补充耕地质量须不低于上年度市县域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等级,未达标需在五年内培肥改良并再评价。

    认定程序与后期管护

    垦造耕地须经立项备案、竣工验收、日常变更、数量认定与质量鉴定、省级复核、验收备案六个环节。恢复耕地参照简化流程,由市县自行验收后备案产生指标。项目可分割验收一次,再评价不超过两次。后期管护由市县制定方案,明确管护主体和经费,要求补充耕地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符合地类认定要求的作物,确保长期稳定利用。

  8. 《补充耕地信息公开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旨在为已完成验收的补充耕地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统一的技术标准,确保信息发布规范、透明、可追溯。本规范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周期及数据组织要求,涵盖补充耕地的基本信息、位置图件、现场照片及元数据等核心要素。通过规定结构化数据与非结构化数据的格式、图件图式符号、照片分辨率及文件命名与目录结构,本规范力求实现补充耕地信息的标准化管理与高效共享,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推动耕地保护信息公开工作常态化、动态化运行。

    信息公开总体框架与数据构成

    本规范规定,补充耕地信息公开应依托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动态开展,在耕地纳入占补平衡储备库一个月内完成。公开要素分为结构化数据与非结构化数据,其中结构化数据以补充耕地基本信息属性结构表为核心,记录地块地类、来源、类型等关键字段;非结构化数据则包括补充耕地位置图件与现场照片,二者相互印证,共同呈现地块的位置、范围与实际利用现状。

    图件制作与照片采集技术细则

    补充耕地位置图件须基于最新“一张图”遥感影像制作,完整覆盖项目或批次内所有地块,以面状图斑标识,并通过差异化的填充符号与边界颜色区分水田、水浇地、旱地三种地类以及新增耕地与提质改造耕地两种类型。图件上必须标注现场照片的准确位置与拍摄方向,并附规范图例。现场照片需实地拍摄,采用JPG格式,分辨率控制在150dpi至300dpi之间,确保清晰反映地块全貌及主要参照物。

  9. 《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2号
  10. 湖北省补充耕地项目省级备案审查工作细则

    本细则是规范湖北省补充耕地项目省级备案审查管理的专门规定,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全域国土综合整治、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减挂钩等各类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占补平衡备案。审查通过的提交部级审查,入库后主动公开项目与地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内业审查核心要求

    本细则对内业审查作出系统规定,项目21项基本信息须与立项批复、验收批复等文件一致,新增耕地坐标围成面积与填报面积容差不得超过5%。数据逻辑上,建设总规模须大于补充耕地面积与提质改造耕地面积之和,净增耕地面积须大于等于净增水田面积。同时依托国家监管系统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图,对新增耕地坐标进行合规性、非粮化非农化及地类变更审查,新增耕地原则上应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未达到耕地标准的地块不得认定。

    投资标准与质量管控

    新增耕地亩均投资须满足分级测算标准,净增水田与改造水田按每亩不低于5000元计,其余净增耕地按每亩不低于3000元计。新增耕地质量等别原则上不得高于所在乡镇最高耕地质量利用等别,提质改造前后耕地质量等别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等别,超出限制的须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结论意见。项目须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主体、内容、期限及耕种要求,新增耕地管护期原则上在3年以上。

    外业核查与问题整改

    本细则规定外业实地核查由省国土整治中心会同省航测遥感院等单位实施,按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10%比例随机抽取地块,利用外业核查系统开展实地核实与现状拍摄。核查人员须填写实地核查表并反馈情况,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督促县级部门全面核实并举一反三整改,整改完成后上传核查表与整改报告。核查人员须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廉洁纪律,确保核查结果客观公正。

  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和调剂价格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13号

    广西调整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与调剂价格

    广西现行水田规模指标充裕,但耕地数量与粮食产能指标偏紧。本次调价意在提高各地垦造新增耕地的积极性,强化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与调剂力度,保障建设项目尤其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能力。调整后的价格为全区统一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交易指导价格全面上调,作为最低价执行

    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确定为:耕地数量5万元/亩,水田规模15万元/亩,粮食产能1万元/亩·百公斤。该价格作为交易最低价使用。原2020年发布的交易指导价格文件(桂自然资发〔2020〕41号)同时废止。相较此前水平,耕地数量与粮食产能价格均有明显提高,水田规模维持不变,体现了对耕地数量和产能指标的倾斜。

    调剂价格同步上调,存量重大项目设置过渡安排

    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调整为:耕地数量3.5万元/亩,水田规模10万元/亩,粮食产能0.7万元/亩·百公斤。针对本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调剂价格(耕地数量1万元/亩、水田规模10万元/亩、粮食产能0.5万元/亩·百公斤)计列项目投资估算、并已取得国家或自治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在本通知印发后申请调剂时,仍可按原标准执行。这一过渡条款保护了已批复项目既有的成本测算基础,避免调价对在建或已批未建项目造成额外资金压力。

  12. 江西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江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交易管理办法

    本办法由两件管理文件组成,分别是《江西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交易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并印发全省贯彻执行。本通知所附的两件办法,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为核心,明确交易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依托全省统一的网上交易平台实行公开竞价,设置最低与最高限价机制,分别建立省级和县级指标库,并对统筹提取、借用周转、跨省域调出和省域内调剂等不同情形作出制度安排。同时,办法严格界定了指标来源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规定了公告、报名、竞价、签约、资金结算和指标划转的全流程操作规则,统一了各级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和交易服务机构的职责分工,并配套了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和违规追责等保障措施,旨在通过市场手段提升指标配置效益,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以县为主体、分级建库与竞价交易

    本办法确立县级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的主体,委托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工作。补充耕地指标从新入库项目中按比例提取建立省级指标库,用于保障省级及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同时允许设区市按不超过10%统筹提取。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则明确划定了跨省域调出和省域内调出的具体县区范围。两套指标交易均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组织,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并设定最低限价和最高限价,形成价格约束机制。

    全流程规范与资金结算时限

    本办法对交易程序作了统一规定,要求出售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按公告要求报名,由交易服务机构组织竞价并确定成交双方。资金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限管理,省财政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结算证明,省自然资源厅在收到证明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标划转。市级统筹和借用周转指标同样明确了相应的结算与划转时限,保障交易流程的高效闭环。

    监督管理与收益用途管控

    本办法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交易管理台账,对指标数量、质量进行实质审查,并对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交易服务机构对交易材料的完整性和程序合规性负责,省级主管部门对指标划转和资金结算的准确性负责。指标交易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补充耕地指标收入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后期管护等,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入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并向被拆旧复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倾斜,严禁挪作他用。

  13. 宁夏回族自治区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流程,确保交易公正、公开、公平。办法明确了补充耕地指标的定义和交易原则,规定了交易条件、价格标准、操作流程及资金管理等内容。通过建立交易平台,明确出让方与受让方的职责分工,并对交易后的指标使用、资金分配及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要求,以保障耕地占补平衡的有效实施。

    交易原则

    办法提出“保护优先, 严控占用”“科学调剂,公平公正”“加强统筹,调节收益”三大交易原则,确保耕地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交易条件

    出让方需在满足本地占补平衡前提下,具备一定数量的补充耕地指标方可交易;受让方则需具备基本的储备指标,且交易后需在两年内用于本地区重大建设项目。

  14.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和报备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56号

    本通知针对广西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和报备入库工作作出系统规范,核心目的是确保占补平衡真实可信、补充耕地真实有效。文件明确了报备入库范围与认定标准,规范了核定确认管理及报备入库程序,并强化了新增耕地的日常监管与后期利用监管,要求各地落实专人专岗和经费保障,做好新旧系统衔接。

    新增耕地认定标准

    报备范围涵盖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工矿废弃地复垦等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认定须符合广西地方技术规范,种植粮食作物、非粮作物或复合耕作条件下以种植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可认定;已成林的果树、乔木等不予认定。新增水田认定以种植水生农作物为基本标准,未种植但已放水或通过保水试验的地块,可由县级政府出具下个种植季种植水生农作物承诺后认定,无法出具承诺的按水浇地认定。国家出台新标准时从其规定。

    核定确认与报备入库程序

    项目主体负责收集整理核定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级初审、市级核算净增耕地面积、水田面积、平均质量等别及产能指标并出具核定意见,市级以备案后形成的指标下达确认文。报备入库按"县级填报、市级审核、自治区级审核、部级监管"程序执行,县级负责数据填报,自然资源部通过数据预检(分警告项和禁止项)、外业核查等环节把关,市级审核信息一致性并逐地块判定认定标准,自治区级终审后指标按比例进入各级储备库。后期管护期内县级须逐年外业拍照上传,承诺方式通过的项目到期前须逐地块核查,不符合要求的扣除相应指标。

    监管机制与执行衔接

    自治区不定期对备案项目进行内外业抽查,发现问题的冻结全部补充耕地指标并通报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申请部级扣减指标。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前须保持正常耕种状态,新增水田须连续三年每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生农作物,集中连片优质新增耕地应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库。管护资金可列支于项目投资、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指标交易收入等渠道。各级须设置专人专岗并落实经费,原广西耕地保护系统不再受理新增核定,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后不再直接形成指标,本通知有效期5年,此前不一致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15. 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等六部门联合制定,旨在全面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本管理办法以加强耕地保护、改进占补平衡为核心目标,适用于以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为目的的土地综合整治、旧村复垦、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及旱地改造水田等各类项目。本管理办法系统构建了从项目选址、实施方案编制、规划设计、实施监管、项目验收到后期管护与监测监管的完整闭环管理体系,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相关部门在不同环节的职责分工。通过严格设定选址准入与禁止条件、规范各阶段审批程序、强化工程质量监控、落实资金管理与廉政风险防控,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生态安全,并特别强调后期管护期内必须保持持续耕种,严禁“非农化”“非粮化”。

    项目前期选址与立项管理

    本管理办法在前期环节建立了多部门联动的选址论证机制。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须依据空间规划与生态管控要求,将项目选址范围与各类保护区及审批成果进行叠加分析,科学确定拟选址范围。项目业主据此编制实施方案,并由县级部门组织多部门实地踏勘论证后,上报市级审批。其中,对坡度在15度至25度之间确需开垦的区域,必须经省级复核认定后方可实施,体现了对生态影响的严格预控。

    项目实施与验收程序

    本管理办法对项目建设过程实行全链条规范管理。项目业主须严格按批复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履行报批程序且原则上不得增加总投资或降低建设标准。验收环节采取项目业主自主验收、县级初验与市级终验的逐级把关模式,并结合日常变更调查,确保新增耕地的地类、面积与质量均达到标准后方可备案入库。

    后期管护与长效监管

    本管理办法明确了不少于五年的后期管护期,将管护经费纳入建设成本,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并签订管护协议。管护期间,新增耕地必须用于种植粮食、蔬菜等农产品,水田须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等水生作物,并禁止抛荒,从根本上保障耕地的长期稳定利用。同时,建立省、市、县三级基于遥感影像与实地巡查相结合的动态监测机制,对耕地种植利用状况进行常态化监督。

  16. 《补充耕地土壤环境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规定了补充耕地土壤环境评价的基本原则、步骤、土壤环境质量判定及报告编制等内容,适用于对新增耕地的土壤环境质量开展评价,以确定其类别并给出验收建议。本规范明确评价对象为土地整治、垦造水田等项目中新增的耕地,评价时点为验收前,并排除了存在特定污染风险情形的地块。评价工作遵循针对性、科学性、规范性和独立性原则,通过资料收集、实地踏勘、人员访谈划分调查单元,并依据风险情形科学布设采样点位。基于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的含量检测数据,按照国家标准判定点位及评价单元的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最终根据类别成果提出耕地保护与建设建议,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支撑,并编制涵盖全过程及结论的评价报告。

    评价程序与步骤

    本规范确立了制定评价方案、采样与实验室检测分析、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三阶段流程。具体步骤包括收集区域自然与社会资料,实地核实并访谈确认地块状况,进而依据土地利用方式及是否存在污染风险将调查区域划分为一般调查单元或风险调查单元。针对不同单元类型设定对应的采样布点密度与位置,并在特定情形下增加建设用地污染指标检测。

    质量类别判定与单元划定

    本规范以国家标准中重金属的筛选值和管制值为基准,按单因子最差原则确定各调查点位的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在此基础上,通过空间聚类和优势类别占比等规则,将点位评价结果综合划分为统一的评价单元。当单元内类别不一致时,设定连续分布、点位占比等具体情形下的综合判定标准,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反映补充耕地的整体土壤环境风险水平。

  17.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管理细则》桂自然资发〔2019〕53号

    本细则为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的规范运行提供操作依据,明确调剂申请的范围、条件、办理程序及各方职责分工。文件重点约束了调剂指标的使用规则、资金收缴路径以及逾期未报批的收回机制,保障重大项目占补平衡任务规范落地。

    调剂适用范围与申请条件

    调剂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交通、能源、水利等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及自治区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的扶贫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居住区项目。申请主体为设区市人民政府,须在设区市域内补充耕地指标存量不足且无法通过交易方式完成任务时方可提出。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三项指标可合并或分项申请。

    审核办理流程

    设区市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交书面申请函、调剂申请表、项目批准文件及用地预审批复等材料。厅土地整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齐全性与申请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审查,报厅耕地保护监督处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审核同意的,由土地整理中心编制调剂方案,调剂指标遵循县域优先、市域次之、跨市兜底的顺序选取。

    调剂收入收缴与指标划转

    跨设区市调剂涉及调出方意见征询,调出方有异议时需重新拟定方案。经审定后,调入方须按缴款通知书一次性缴清费用,其中跨县域调剂收入的90%由调入县直接支付给指标所在县,跨设区市调剂则按市级间合同执行逐县支付。缴费凭证经财务处核实后,土地整理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将调剂指标划转至调入方市级指标库。

    指标使用时限与收回规则

    调剂指标自划转之日起半年内须完成用地报批,调入方应在报批完成后书面报告使用情况。逾期未完成报批的,由厅耕地保护监督处通知收回同等数量及质量的补充耕地指标,已缴调剂收入不予退回。

  18.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办法》桂自然资规〔2020〕5号

    本办法为广西补充耕地指标跨县域有偿流转设定统一交易规则,核心在于将补充耕地指标从行政分配改为市场化配置。文件明确指标定义与构成(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划分自治区级与设区市级两级交易平台,规范协议出让和公开挂牌两种交易方式,并建立从出让申请、资格审查、公告竞价到合同签订、指标划转的全流程监管框架。

    交易主体与准入条件

    出让方限定为已完成耕地占补平衡、储备指标有富余且交易后耕地保有量不低于规划指标的市县人民政府,以及经授权的国有企业和自治区储备库。受让方须为储备指标不足的市县政府,或无法自行落实占补平衡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未完成耕地保护目标的市县不得参与出让,成交指标不得再次转让。

    交易方式与价格机制

    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和脱贫攻坚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其余项目一律公开挂牌竞争性出让。交易起始价由出让方依据建设成本、跨区域资源补偿和长期管护费用确定,但不得低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全区指导价格。指标可按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三类组合或单独交易。

    交易程序与监督管理

    出让方须提交指标地块面积、坐标、地类、产能等材料,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合规性后发布公告。成交后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签订交易合同并完成指标划转,出让指标在交易期间于储备库冻结。交易收入扣除成本和投资收益后,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其中项目所在行政村不低于60%。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操纵交易或机构舞弊的,交易结果无效并依法追责,违约方暂停一年内参与交易资格。

  19.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桂自然资规〔2020〕8号

    本细则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适用于通过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的指标有偿出让与获取,覆盖交易申请、审查、公告、竞买、成交、公示、资金管理及法律责任全流程。文件以协议出让和公开挂牌为主要交易方式,明确交易中心、生态修复中心及自然资源厅的职责分工,并强化交易收入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资金使用约束。

    交易组织与审查机制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跨设区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生态修复中心承担指标数据库建设、交易数据统计及出让指标合规性、有效性的技术审查。出让方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请书、政府同意文件、指标地块信息及真实性承诺函后,交易中心会同生态修复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挂牌交易与竞买规则

    挂牌出让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挂牌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竞买保证金按起始价10%缴纳,每笔保证金对应一批标的。挂牌期限届满后,按报价情况确定成交或转入竞价程序;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未成交指标可在6个月内重新提交交易申请。成交后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规定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资金管理与收入用途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计量单位为:数量指标与水田指标为“万元/亩”,粮食产能指标为“万元/百公斤·亩”。各级人民政府交易所得收入扣除成本和应得投资收益后,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其中用于项目所在行政村的不低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法律责任与违约处理

    出让方对指标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出让后地块的管理维护责任。受让方提供虚假文件、串通操纵交易、不按时签约或缴款等情形,交易结果无效且保证金不予退还。违规方将被取消交易资格并暂停一年内参与交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细则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桂国土资规〔2017〕12号文件同时废止。

  20.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定安县引进社会资本参与补充耕地项目投资建设实施方案》定府办〔2020〕49号

    本方案旨在破解定安县耕地占补平衡瓶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补充耕地项目建设。方案遵循“谁投资、谁受益”与“投资风险投资者承担”的原则,计划在2020年至2021年6月期间,统一开发不少于10000亩水田(含旱地改造水田)和不少于600亩新增耕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三个标段实施。项目产生的指标,除上缴省级储备库外,县政府无偿获得30%,并可优先按约定价格回购剩余50%,若政府放弃回购,投资方可自行挂牌交易获利。本方案对项目从立项到验收的全流程进行了部署,并明确了政府与投资方的责任分工及保障措施。

    项目运作模式与指标分配

    本方案明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主体,招标文件附带合作实施合同,约定政府负责立项审批、技术指导与竣工验收,投资方负责征地协调、资金筹措与施工组织。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实行分级分配:20%上缴省级储备库(比例随上级政策调整),30%无偿归属县政府,剩余50%的指标,县政府有权按不高于省级交易平台最近3个月或3个批次平均交易价格八折的控制价优先回购。

    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本方案将实施周期划分为四个阶段。立项阶段须在2020年8月底前完成;9月底前完成投资主体招标与合同签订,从确定主体到竣工原则上不超过9个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底,投资方负责规划设计并自行组织施工;最后在2021年6月底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完成竣工验收与指标报备。

    风险承担与职责划分

    本方案规定,投资方须承担项目全部资金,包括前期测绘设计、工程施工、土地承包及后期管护等费用,并独立承担政策变化、施工安全、投资回报等全过程风险。政府职能部门则聚焦于设计方案评审、技术指导、地类调整、项目验收和指标回购等管理与监督环节,并专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21. 宁夏回族自治区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办法》旨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理与维护。该办法明确了补充耕地项目涵盖的范围,包括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生态移民迁出区和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同时规定了“建管结合、建管并重”的原则,由市、县(区)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并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新增耕地土地所有权人为管护主体。办法对种植情况、耕地质量、灌排工程、田间道路及防护林、标识标志等内容提出了具体管护要求,还涉及资金来源、管护协议、监督检查等方面。

    管护内容包括种植情况、耕地质量提升、灌排工程、田间道路和防护林

    资金来源包括自筹、耕地开垦费、跨省域和县域交易资金等

    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耕地不出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

  22. 河北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河北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遏制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该办法明确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采取冻结补充耕地指标的措施,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除复耕或补办手续,以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不降低。同时,办法规定了从核查、冻结、整改到解冻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强化了对耕地保护的责任落实和监管力度。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新增非农建设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行为

    办法明确了补充耕地指标冻结、审核、解冻及问责等具体流程

  23.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升补充耕地质量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2〕521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升补充耕地质量的通知》,旨在贯彻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占优补优”要求,通过强化资金保障、规范项目选址、严格设计标准、加强实施监管、严格验收复核、加强后期管护等九项措施,全面提升补充耕地质量。通知强调要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杜绝截留;明确项目选址需符合生态保护要求,避免盲目追求指标;规定设计应符合国家和省级建设标准,引入生态化技术;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严格验收流程,防止虚假评定;加强后期管护,防止耕地“非粮化”;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责任,推动补充耕地指标统筹调配与省级统筹。该通知对浙江省耕地保护与土地整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保障资金投入

    通知要求加大垦造耕地资金投入,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实行预算制、决算制、审计制,资金专款专用。政策处理费据实支付,保障群众利益,同时安排工作经费和后期管护费用,防止耕地“非粮化”。

    规范项目选址

    项目选址必须依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等六种情形内选址。要结合国土空间治理工程,科学开发宜耕农用地,强化选址论证,由多部门联合审查,确保选址合理合规。

    严格设计标准

    项目规划设计要满足机械化生产需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建设标准,引入生态化技术。垦造为水田的优先使用优质耕作层土壤,未达标地区需制定地力提升计划,确保耕地质量不低于本地平均水平。

    强化实施监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政府投资项目需执行招投标、监理、审计等制度,县级部门定期检查督导,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

  24. 国土调查云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日常变更模块技术问答

    本文针对“国土调查云”平台中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日常变更模块的常见操作与政策疑问,以问答形式系统梳理了从任务获取、外业举证、照片管理到数据推送、各级审核的全流程操作指引。本文明确了新增耕地“先变更地类再验收报备”的核心原则,说明了年度变更与日常变更的衔接关系,并对无人机举证、离线模式、定位偏移处理、账号权限分配等实务问题给出了具体解决方法。本文还解释了数据流转机制,如项目信息由耕地占补平衡监管系统单向推送至国土调查云,用户不可在云平台删除基础数据;同时强调了外业举证须落实耕种、拍摄破土长苗照片的技术要求。

    业务流程与任务衔接

    本文详细说明了日常变更任务的介入时点与适用条件。对于2022年底已验收且新增耕地已纳入年度变更成果的项目,无需再做日常变更;对于新立项项目,需先完成日常变更地类审核再验收报备。2022年10月前立项且未在监管系统报备的项目,可通过旧版模块过渡举证,但建议尽快完成报备接入新版模块,过渡期后旧模块将关停。任务以项目为单元纳入日常变更清单,暂不支持单地块纳入。年度变更与耕地进出平衡任务的举证照片可通过“云照片查询共享”功能挂接至当前任务。

    外业举证与数据管理

    本文规定了外业举证的具体要求:每个地块原则上需拍摄6至9张不同方位有效覆盖地块范围的举证照片及一段15秒左右反映全貌的视频,地块大小不同可适当增减,避免同点重复拍摄。针对定位偏移问题,本文提供了划“8”字寻找信号、使用北斗探针、更换终端设备及调整定位功能等多种处理方案。相同地块多人举证时,需同步云端数据方可查看他人照片。修改地块坐标范围但地块号未变的,系统可自动挂接历史照片;地块号变更则需手动使用“照片共享”功能挂接。

    技术设备与操作规范

    本文明确国土调查云支持大疆旗下悟Inspire、御Mavic、精灵Phantom等系列无人机举证,均须使用不带屏飞控;全景照片需外接全景相机,不可直接调用手机摄像头。视频上传后会压缩,可能导致画面模糊。手机端可启用离线模式进行信息填写与举证拍照,待网络恢复后上传。本文还介绍了外网平台与业务内网平台的分工,内网用于上传新增耕地变更图层数据压缩包,外网平台管理账号密码。

  25.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全流程管理的通知》甘资字〔2023〕160号

    本通知围绕补充耕地项目全流程管理,从立项选址、实施监管、核实认定、验收入库到后期管护,系统构建了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本通知强调项目选址须严守生态与空间管控底线,严格落实“三个禁止、两个不得”要求,并强化水资源论证与部门协同;实施环节注重工程质量管控与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新增耕地认定则建立“先变更后核实”机制,以优于0.2米分辨率影像逐地块核定,确保“地、数、图”一致。本通知还明确了各级责任主体,对报备滞后、建设迟缓等情形设置了通报、约谈乃至收回资金的惩戒措施,旨在全面提升补充耕地的真实性、稳定性和可持续利用水平。

    严格项目前端准入与报备时效

    本通知强调立项选址必须以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影像比对和数据预检,确保拟开发地块现状为非耕地,且不触及生态保护红线、林地湿地、严重沙化区等禁选区域。对于新立项项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报备方可动工,并对以往项目设定了分类报备时限,以规范项目入局源头。

    贯穿实施全程的质量与变更管控

    项目实施须通过土地平整、客土回填、灌排设施建设等工程提升耕地数量与质量,并推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主管单位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独立质量管控,不得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监理、测量与评价。本通知同时对设计变更作出严格限制,要求不得增加总投资、降低建设标准或延长工期,省级项目还需按季度报送进度与资金使用情况。

    确立新增耕地认定与验收入库程序

    新增耕地核实认定作为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要求通过日常变更机制完成地类变更后,逐地块测量位置、面积与利用状况,经市县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复核。验收遵循“谁立项、谁审批、谁验收”原则,新增耕地未经省级认定或未达规划设计标准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验收完成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入库,生成补充耕地指标。

  26. 江西省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本办法由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包含《江西省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两份配套文件。本办法依据国家相关乡村振兴战略及部委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旨在规范省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所涉资金的收支管理。两份子办法分别明确了各自资金的适用范围、各级财政部门管理职责、资金结算方式与收支科目、指标交易价格参考依据,以及交易收入的预算管理和优先使用方向,并规定了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同时废止了2019年的旧版办法。

    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规范

    本办法规范的是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在省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涉及的资金。省财政厅负责统一管理与上解下达,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管理,资金收支通过年终结算办理。旱地、“旱改水”、水田等指标最低限价及市级统筹费用按规定执行。交易收入纳入财政预算,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支出、耕地保护及乡村振兴等。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资金收支管理规范

    该子办法规范的是经省政府批准、跨省域和省域内调入调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所涉及的资金。省财政厅依据交易合同和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确定并上解下达资金,收支同样通过年终结算办理。省域内调剂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调剂交易收入全额纳入预算,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衔接,并重点向拆旧复垦的农村集体和农民倾斜。

  27.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补充耕地质量评价验收前期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旨在推动云南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有序落地,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思想、提前布局。本通知强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是耕地占补平衡改革的关键环节,各地须深刻领会中央文件精神,厘清农业农村部门在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与质量等级评价中的职责定位,避免因前期参与项目可行性评价而导致后续鉴定工作出现矛盾。本通知同步发布《云南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征求意见稿)》与《云南省补充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并要求各州市通过全流程模拟验收积累实践经验,研提修改意见,为正式实施奠定基础。

    明确前期工作三大核心任务

    本通知对前期工作作出三项部署:一是要求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深入领会改革精神,对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抓严抓实,同时防范因职责交叉产生工作被动;二是要求各地主动与自然资源部门对接,收集补充耕地变更数据信息,谋划建立质量核算及鉴定数据库;三是要求各州市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依据征求意见稿开展模拟验收,摸清阈值范围,并于3月28日前反馈修改意见。

    细化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流程与标准

    本通知所附细则和技术指南构建了完整的验收框架。细则明确了“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验”的责任分工与验收机制,规定验收以耕地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为双重依据。符合性评价涵盖有效土层厚度、地形坡度、土壤环境质量等刚性指标与有机质、灌溉排水能力等一般指标,刚性指标点位合格率须达100%、一般指标合格率不低于70%,未通过符合性评价则不再开展等级评价。技术指南进一步规范了资料收集、实地踏勘、采样监测及评价报告编制等全流程操作要求。

  28. 山东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细则(第一版)

    本细则规定了山东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的技术流程与工作要求。本细则遵循“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的分级负责原则,构建了从资料收集、实地踏勘、样品采集检测,到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的全链条技术体系。本细则明确了有效土层厚度、土壤有机质含量、地形坡度、土壤侵入体及砾石含量、水资源保障条件、道路通行条件和土壤污染状况等七项农业生产符合性硬性指标及其阈值,并对评价单元划定、采样点位布设、第三方机构选定等关键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本细则还确定了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的基础性与区域补充性指标体系,以及鉴定意见的构成要素和结果应用方向,将鉴定结论作为补充耕地报备管理和后续培肥改良的依据。

    分级鉴定与鉴定前提

    本细则确立了县级初步鉴定、市级全面内业审核并按面积比例现场复核、省级定期抽核的工作机制。明确要求县级负责内业审查、现场踏勘、样品采集送检及初步评价,市级对初步结果全面审核并形成最终鉴定意见反馈县级,再由县级提供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规定,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新开垦耕地若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调查显示存在污染的,不得启动鉴定程序。

    评价指标体系与鉴定流程

    本细则将鉴定流程分为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两个阶段。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针对有效土层厚度、土壤有机质、坡度、侵入体与砾石含量、水源保障、道路通行及土壤污染七项指标进行合格性判定,任一指标不达标即终止后续评价。通过后,再依据地形部位、质地构型、耕层质地、土壤养分、排水能力等十项基础性指标和耕层厚度、盐渍化程度、酸碱度三项区域补充性指标,按照黄淮海区评价体系进行等级划分。

    实地踏勘与样品采集检测

    本细则对实地踏勘内容与方法作了系统规范,要求覆盖所有图斑,逐项调查农业生产符合性与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土壤样品采集需充分利用耕种前、收割后的窗口期,采用“四分法”留取混合样,并规范了容重样品采集方法。检测工作须由具备国家级或省级资质认定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证书的机构承担,检测顺序优先保障农业生产符合性指标,不合格则不再开展后续检测。

  29. 贵州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试行)

    贵州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试行)围绕“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三级分工,构建覆盖质量鉴定、质量核算、报备管理、培肥改良与再评价的全链条监管框架。细则将补充耕地来源限定为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为辅,明确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严重石漠化土地等禁限区域,并规定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任一指标不合格即终止等级评价。

    质量鉴定程序与周期

    县级农业农村局承担内业审查、现场踏勘、土壤采样及检测,出具初步意见后报市级全面审核。市级须开展不低于10%的现场复核或留样复检,省级负责抽核与监督。日常移交地块自接收至出具鉴定意见限期50个工作日,年度集中移交限期4个月。鉴定专家从省市两级专家库随机抽取,省级专家须副高以上职称、从业5年以上。

    质量核算与占补平衡

    县级按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核算占用耕地平均等级,依据鉴定意见核算补充耕地平均等级,经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后用于占补平衡管理。非农建设补充耕地须满足质量不低于上一年度县域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等级、集中连片等条件,方可申报入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入库信息向社会公开。

    培肥改良与再评价

    补充耕地质量未达县域平均等级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县级政府组织落实土壤改良、地力培肥责任,改良后按原鉴定程序重新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质量核算与非农报备依据。细则同时要求将培肥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对持续耕种主体给予经济补偿与产业扶持,符合条件耕地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30. 江西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暂行办法旨在系统规范江西省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健全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的耕地占补平衡长效机制。本暂行办法确立了从项目选址立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到后期管护及资金使用的全流程操作准则,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及项目业主的职责分工与监管要求。本暂行办法严格划定选址的正负面清单,强化对坡度、水源、地类及生态红线的刚性约束,并对规划设计变更、工程结算与决算、后期管护协议等关键环节设置了具体的程序性门槛和标准,以制度的刚性约束保障新增耕地的稳定利用。

    项目选址与立项管控

    本暂行办法对补充耕地项目的准入条件作出严格规定,明确要求选址须同时满足规划、坡度、水源、权属及地类等多项硬性指标。特别指出坡度位于15至25度的区域,原则上不得新立项,确需开垦的须经县、市、省三级主管部门逐级评估与复核认定。同时,本暂行办法通过列举土地权属不明、生态保护红线区、重点林区、严重沙石化土地等禁止性区域,从源头上防范生态风险与权属纠纷,确保项目具备长期稳定耕种的基础。

    信用监管与终身追责

    本暂行办法构建了覆盖全流程的信用监管与责任追究体系,要求对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测绘、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的相关作业单位及人员实施严格管控。明确规定作业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并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严厉的追责条款,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此强化各责任主体的契约精神与法律敬畏。

    项目资金与后期管护保障

    本暂行办法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全封闭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并详细列明了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后期管护费及地力培肥费等支出范围。在后期管护方面,本暂行办法强制要求在验收批复后限时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将管护经费纳入建设成本,设定了原则上每年不低于每亩300元的经费底线,并规定补充耕地指标使用后仍需开展持续3年的监管,确保新增耕地能够真正实现长期稳定利用。

  31. 西藏自治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试行)

    本细则是西藏自治区落实国家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战略的具体操作规范,围绕补充耕地的质量验收全流程作出系统规定。本文明确了补充耕地的概念、来源要求和禁止区域,构建了“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的三级质量鉴定机制,并从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两个维度确立鉴定标准,同时配套了资料移交、鉴定周期、专家库建设等工作程序。此外,本文还对质量核算与报备入库、后续培肥改良与再评价、经费与队伍保障、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等环节作出了详细安排,旨在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可追溯、可管控、可提升。

    质量鉴定标准与程序

    本细则规定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包含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前者对有效土层厚度、土壤有机质含量、地形坡度、水资源保障条件等关键指标进行综合评定,任一指标不达标即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的不再开展后续等级评价。鉴定工作按照“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的原则推进,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初步鉴定后报市级审核,日常移交的须在5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年度集中移交的须在3个月内完成。

    质量核算与入库管理

    本细则要求县域内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各类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非农建设补充耕地质量应不低于上一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质量核算按照“县级核算、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原则执行,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经复核后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并形成补充耕地指标,入库后须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培肥改良与再评价机制

    本细则规定质量未达标的补充耕地必须落实后续培肥改良责任,按项目方式产生的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其他补充耕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市县两级须制定培肥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培肥改良完成后,按原鉴定程序再次开展质量等级评价,再评价结果作为质量核算和是否可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的依据。

  32. 《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程(试行)》苏农办建〔2026〕2号

    本指南是面向城市治理无人机垂直起降场布局规划编制的团体标准文件。本文明确了规划编制的全流程技术规范,涵盖总则、基础工作、规划布局、成果构成及实施调整等核心环节。本指南将起降场定位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专项规划,要求规划期限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在编制过程中,本文强调需以城市治理需求为导向,通过调查分析梳理治理场景、发展基础与地理空间环境,在落实上位规划传导和衔接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科学预测起降场的规模与空间需求,构建大中小多层级互补的起降场体系,并明确选址约束条件与配套设施配置要求,最终形成包括文本、图集和数据库在内的规范成果。

    基础工作与需求分析

    本指南规定了规划编制前期须完成工作组织、调查分析与规划衔接三项基础工作。调查分析环节要求全面梳理城市管理、应急响应、环境监测等治理场景,明确治理频率、精度与目标,形成“需求一张图”和“需求一张表”。同时需收集分析空域、航线、既有设施及无人机保有量等发展基础资料,并对地形、气候、用地等地理空间环境进行踏勘分析,初步划定适宜建设区域。

    规划布局与选址要求

    本指南构建了从需求预测到空间落位的规划布局技术路径。需基于任务类型、执行频率和机型参数,定量预测起降单元的规模需求与空间布局,确定服务覆盖度和响应时效。规划须构建大型、中型、小型多层级起降场体系,形成星型、点轴型或网络型空间结构。选址应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满足安全缓冲区要求,并严格避让机场净空区、军事设施、危险品仓储区、高压走廊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限制性区域。

  33. 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本细则是江苏省为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而制定的试行文件,依据国家及省级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系列政策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对补充耕地质量鉴定、质量核算、后续培肥改良及监督管理等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本细则明确了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确立了“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的质量鉴定程序,并配套了以年度为周期的质量核算机制,旨在确保县域内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各类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实现占用与补充耕地在数量与质量上的双重平衡。

    质量鉴定程序与标准

    本细则规定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包含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两个阶段。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针对地形坡度、有效土层厚度、土壤污染状况等关键指标进行合格性判定,任一指标不达标则终止后续评价。通过符合性评价后,再依据国家标准对耕地立地条件、土壤理化性状等开展等级评定,结果划分为一至十等。鉴定工作由县级初步鉴定、市级复核鉴定、省级按比例抽核,各层级对鉴定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质量核算与入库管理

    本细则要求以年度为周期开展质量核算,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占用耕地图斑资料和补充耕地鉴定意见,分别核算占用与补充耕地的质量平均等级。核算结果经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后,作为非农建设补充耕地纳入储备库的核心依据。入库补充耕地须满足质量不低于上一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的要求,入库后相关信息须及时向社会公开。

    后续培肥与再评价机制

    本细则强调对质量未达标的补充耕地,须明确后续培肥改良责任主体并制定不超过五年的分年度实施计划。培肥改良完成后,按鉴定程序开展以耕地质量等级为内容的再评价,其结果作为质量核算和入库管理的更新依据。同时鼓励各地采取激励措施引导持续耕种,符合条件的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34.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试行)》《浙江省补充耕地后续培肥改良与再评价细则(试行)》浙农田发〔2026〕2号

    本通知印发了《浙江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试行)》与《浙江省补充耕地后续培肥改良与再评价细则(试行)》两份配套文件,旨在将补充耕地质量管理全流程制度化、规范化。本细则以补充耕地质量鉴定为核心,明确了从县级初鉴、市级鉴定到省级抽核的分级负责程序,涵盖内业资料审核、现场踏勘、土壤样品采集检测、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等环节,并规定了“日常移交为主、年度集中移交为辅”的移交机制和50个工作日的鉴定周期。同时,本细则建立了占用与补充耕地质量核算制度,实行县级核算、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确保县域内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对于质量未达标的补充耕地,本细则要求在五年内完成后续培肥改良,并开展再评价,形成闭环管理。

    质量鉴定与分级程序

    本细则构建了县、市、省三级联动的质量鉴定体系。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内业资料审查、现场踏勘、土壤样品采集送检,并出具初步鉴定意见,对结果负直接责任。市级主管部门按不少于10%的比例抽检审核后出具正式鉴定意见,负主体责任;省级则按一定比例抽核。鉴定内容包括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两项,前者涵盖有效土层厚度、土壤有机质含量、地形坡度等关键指标,任一指标不达标即判定为不合格。

    质量核算与报备管理

    本细则确立了补充耕地质量总量平衡的核算机制。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每年年初一次性核算上一年度各类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质量平均等级,经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后作为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的依据。拟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的项目,其耕地质量必须不低于上一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质量平均等级,经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复核后方可形成补充耕地指标。

    培肥改良与再评价闭环

    对质量未达到上一年度县域内各类占用耕地质量平均等级的补充耕地,本细则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制定培肥改良方案,在五年内通过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改良到期后,仍按县、市、省三级程序开展耕地质量等级再评价,再评价目标须不低于初次评价前的平均等级标准,且检验检测机构原则上应规避初次鉴定时的机构,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35.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细则(试行)》浙农田发〔2026〕3号

    本细则作为浙江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的技术操作规范,系统规定了从资料审核、现场踏勘、样品采集检测到出具鉴定报告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本细则以“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为基本工作原则,明确了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的核心内容包括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与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两大环节,前者判定耕地是否具备可持续耕种的基本条件,后者科学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本细则对评价单元划定、采样点布设、土壤样品采集方法、检测指标及方法、影像资料留存等环节均作出了详细规定,确保鉴定过程有据可依、结果可追溯,为全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技术标尺。

    鉴定工作流程与组织分工

    本细则确立了层级分明的质量鉴定工作机制。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初步鉴定职责,负责资料审查、实地踏勘、样品采集送检及初步评价;市级主管部门对县级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并按不低于10%的面积比例进行实地抽核;省级主管部门则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核,形成三级联动、逐级把关的质控体系。资料审核不通过或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不合格的,鉴定程序即行终止。

    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与等级评价的双重判定

    本细则将鉴定内容分为两个递进层次。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围绕土壤有机质、有效土层厚度、侵入体含量、水资源保障、地形坡度、田面平整度、土壤环境质量等指标设置阈值,任何一项超标即判定为不合格。只有通过符合性评价的补充耕地,方可进入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环节,依据国家标准进行等级评定,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现场踏勘与样品采集的技术规范

    本细则对实地踏勘和土壤样品采集提出了精细化的操作要求。明确规定了评价单元的划分原则,平原地区评价单元面积原则上不大于200亩,山地丘陵地区不大于50亩;每个评价单元至少布设3个采样点,采用网格法均匀分布。样品采集需区分常规指标与环境指标使用不同材质的工具,对表层混合样、容重样的采集方法、混样分样流程、样品封装留存等均有严格规定,并要求全程拍照举证,确保过程可核查。

    鉴定结果的应用与档案管理

    本细则规定鉴定报告须包含补充耕地概况、鉴定过程、鉴定结论及情况说明等内容,鉴定结论需明确列出合格与不合格地块的图斑编号、面积及判定原因。鉴定结果直接服务于补充耕地的认定决策,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结果判定地块是否适于长期耕种,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结果则作为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后续培肥改良与再评价的重要依据。

  36. 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本条例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的配套实施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围绕行政复议的全流程,从申请、受理、审理到决定及监督指导,作出了系统性的细化与规范。本细则明确了行政复议的立法宗旨在于全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并强调加强调解工作与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在制度设计上,本细则细化了行政复议范围,明确了各类申请主体资格与代表制度,规范了申请期限的计算方式与被申请人的认定规则。同时,本细则完善了审理程序,引入提级审理、合并审理机制,强化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功能,并对证据规则、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行政协议及赔偿案件的审理决定类型作出了具体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备的行政复议实施框架。

    拓宽申请入口与明确主体资格

    本细则对行政复议范围中的“行政协议”等兜底条款进行了列举式细化,使可申请复议的具体情形更加清晰。同时,针对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业主委员会等特殊主体的申请人资格逐一作出规定,并设立了代表人制度与法律援助指引,切实保障各类市场和社会主体在权益受侵害时能够顺畅进入复议渠道。

    规范受理审理程序与证据规则

    本细则严格界定了受理条件与驳回申请的具体情形,并对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原行政行为后的程序衔接问题作出安排。在审理阶段,明确了书面答复的提交要求、合并审理与提级审理的适用条件,规定调解中的让步不得作为不利证据使用,并对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要求提供而未提供的证据予以排除,兼顾了审理效率与程序公正。

    精细化行政复议决定与监督机制

    本细则明确了“内容不适当”“未正确适用依据”“程序轻微违法”等变更或撤销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并对行政协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的裁判方式作出分类规定,增强了决定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在监督层面,本细则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通过统计分析、定期检查、制发建议书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强化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推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37. 宁夏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是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耕地保护与占补平衡的最新政策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细则系统规定了宁夏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工作机制、鉴定程序、核算方法及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各类补充耕地的质量验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细则确立了“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的质量鉴定原则和“县级核算、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的质量核算原则,明确了各级农业农村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对补充耕地的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后续培肥改良及再评价等全流程管理作出规范,旨在保障占用与补充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

    质量鉴定与核算体系

    本细则明确了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包含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两项内容。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采用实地踏勘与土壤样品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对土壤质地、有机质含量、有效土层厚度、地形坡度等多项指标进行评定,任一指标不达标即判定为不合格。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在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合格的基础上开展,依据国家标准执行。在核算层面,采用面积加权平均方式分别计算各类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平均质量等级,确保县域内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

    实施程序与职责分工

    本细则按照层级划分了清晰的职责与程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接收自然资源部门移交的资料并组织初鉴,出具初步鉴定意见;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初鉴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并形成正式鉴定意见;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则按不低于图斑数10%的比例进行抽核,对发现问题的责令重新鉴定。在质量核算方面,县级负责核算本区域占用与补充耕地的质量等级,市级负责审核,自治区进行复核。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耕地数据信息,确保资料完整合规。

    后续管理与监督保障

    本细则要求对质量未达标的补充耕地实施后续培肥改良,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主体落实改良责任,改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到期后须开展质量等级再评价。再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质量核算与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的依据。在监督保障方面,本细则要求将验收工作资金纳入预算保障,建立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对第三方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设定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验收结果的真实性与公正性。

  3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本细则旨在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补充耕地质量,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流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新疆实际,明确了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的程序、标准及管理要求,涵盖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等内容。细则规定了补充耕地质量核算与管理机制,确保县域内补充耕地质量不低于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并对后续培肥改良、再评价等作出具体安排。同时,强调了各级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质量验收、监督和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了专家库和第三方机构监管机制,保障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本细则明确了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的具体指标和程序,确保补充耕地符合农业生产要求。

    本细则强化了补充耕地质量核算机制,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不低于占用耕地水平,保障耕地占补平衡的有效性。

  39.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补充耕地实施管理办法》吉自然资规〔2026〕1号

    本办法旨在规范吉林省补充耕地实施管理全流程,覆盖实施区域选址、立项设计、项目实施、验收、后期管护、入库、监督检查及后评估等环节。核心导向是“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为辅”,强调全过程信息报备、严格资金管控与防止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并构建省市县分级负责、部门协同的监管体系。

    实施区域选址与立项设计

    明确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新开垦耕地,原则上排除严重沙化土地、2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等区域,且不得在主要靠抽取地下水灌溉区域垦造水田。项目立项须经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多部门征求意见及集体决策,规划设计须公告并批复后方可开工。对具有前置重大工程规划的项目,允许直接编制实施方案以简化审批程序。严禁政府与各类主体签订将补充耕地指标与投资资金偿还、利润、奖补直接挂钩的合同协议。

    项目实施与变更管理

    项目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等制度。规划设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调整面积和投资结构变动幅度区分为一般变更(由市县审批)和特殊变更(报设计批准机关审批)。项目立项批复后原则上须在十二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批复文件自动失效。资金使用须严格限定在批准预算范围内,并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验收与入库

    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原则开展,重点核实建设任务完成、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及制度执行情况;已签订指标与资金挂钩合同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入库环节实行县级初验、市级审核、省级抽查复核三级管理。其他形式(非项目形式)及高标准农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领域产生的补充耕地,符合条件可参照申报入库。政府平台公司、工商企业不得收购、持有转让或交易补充耕地指标。

    监督与后评估

    项目须通过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实行全程信息报备,各阶段信息于环节结束后一个月内填报。项目竣工验收或稳定利用后须开展后评估,将实际效果与申报设计内容对比分析。省市县三级政府为责任主体,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严纠;发现入库问题可冻结或核减相应补充耕地指标,并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人员依法追责。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吉林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施行前已立项未验收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40. 宜春市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对宜春市补充耕地项目的选址、设计预算、立项、施工验收、建后管护及资金管理作出全流程规范,核心在于压实市县乡三级耕地保护责任,防止违规开垦、虚假补充和新增耕地撂荒。细则强调盘活存量优先、严控陡坡开荒、严守生态底线,并将项目布局重点放在河谷盆地、缓坡丘陵及高标准农田周边。

    选址条件与禁止区域

    项目选址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则上在补充耕地空间内进行,优先依托高标准农田和连片耕地区域周边。单个地块实地坡度原则上应小于15度,15至25度地块须经县级多部门联合评估并逐级报市、省审核认定。补充水田地块须具备长期稳定灌溉水源,不得以抽取地下水或二级提灌为主要方式。土地权属须清晰无争议,且2020年度及项目实施前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类均为非耕地、实地未耕种。禁止选址范围包括坡度大于25度地块、城镇开发边界内、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天然林、重点林区、国有林场、公益林、水源保护区、河湖管理范围以及国际、国家、省级重要湿地等区域。

    权属管理与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政府及管委会是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可授权乡级政府或县级政府全资设立、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作为实施主体。国有企业承担项目组织实施职责,但不得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收益分成,指标归县级以上政府所有,交易收益全额缴入县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主体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等规定,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验收、管护与资金管理

    项目实行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原则,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预决算评审制。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政府牵头组织多部门及行业专家开展,验收通过后下达批复文件;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不予验收、不予报备入库、不予拨付尾款。验收合格后,乡级政府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后期管护协议,新增耕地入库后指标使用前实行常态化动态巡查,指标使用完后仍须持续监管3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竣工结算原则上不得超预算支出。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41. 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补充耕地和耕地恢复工作实施方案》寿政办〔2026〕13号

    本方案为寿宁县2026年度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框架,围绕补充耕地与耕地恢复两条主线展开。全年补充耕地任务650亩(其中水田490亩),耕地恢复总任务1650亩,任务按各乡镇耕地补充空间与恢复类资源比例分解下达。方案明确乡镇为实施主体,建立县级统筹、乡镇主抓、村社落实的三级联动体系,并对立项选址、质量验收、后期管护、资金奖补及考核问责作出全链条规定。

    任务分解与组织分工

    补充耕地与恢复任务均属硬性指标,前者关系耕地占补平衡,后者关系耕地保有量与粮食安全考核达标。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过程业务指导与验收报备,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立项审查、质量评价与种植指导,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按职责配合,乡镇承担地块落实与后续管护的具体实施责任。

    项目实施与质量管控

    补充耕地项目选址限定坡度15度以下地块,坚持“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为辅”,严禁突破生态红线开发未利用地。恢复工作按先易后难原则,优先恢复城镇开发边界外土层厚、水源与交通条件好的地块。新增耕地须达到上年度县域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质量等级,县级初验后经市级验收、省级抽核方可入库形成指标。

    管护要求与资金奖补

    新增耕地必须种植粮食及棉油糖菜等农产品,水田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严禁抛荒及“非农化”“非粮化”。补充耕地奖励标准为旱地每亩5万元、水田每亩20万元,按立项备案、竣工验收、指标入库三个阶段分次拨付;耕地恢复地块通过省级变更核查后给予每亩4000元补助。

    考核监督

    县级依据年度变更调查的耕地流入数据认定恢复任务完成情况,未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乡镇责令限期整改,违法占用耕地的追加下年度任务;恢复工作不力影响全县考核的,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延伸库

法规政策(13)
标准规范(5)
资讯解读(20)
高频问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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