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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30-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补充耕地实施管理办法》吉自然资规〔2026〕1号.doc

2026年6月30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实施管理,制定了《吉林省补充耕地实施管理办法》吉自然资规〔2026〕1号。

本办法旨在规范吉林省补充耕地实施管理全流程,覆盖实施区域选址、立项设计、项目实施、验收、后期管护、入库、监督检查及后评估等环节。核心导向是“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为辅”,强调全过程信息报备、严格资金管控与防止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并构建省市县分级负责、部门协同的监管体系。

实施区域选址与立项设计

明确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新开垦耕地,原则上排除严重沙化土地、2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等区域,且不得在主要靠抽取地下水灌溉区域垦造水田。项目立项须经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多部门征求意见及集体决策,规划设计须公告并批复后方可开工。对具有前置重大工程规划的项目,允许直接编制实施方案以简化审批程序。严禁政府与各类主体签订将补充耕地指标与投资资金偿还、利润、奖补直接挂钩的合同协议。

项目实施与变更管理

项目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等制度。规划设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调整面积和投资结构变动幅度区分为一般变更(由市县审批)和特殊变更(报设计批准机关审批)。项目立项批复后原则上须在十二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批复文件自动失效。资金使用须严格限定在批准预算范围内,并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验收与入库

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原则开展,重点核实建设任务完成、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及制度执行情况;已签订指标与资金挂钩合同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入库环节实行县级初验、市级审核、省级抽查复核三级管理。其他形式(非项目形式)及高标准农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领域产生的补充耕地,符合条件可参照申报入库。政府平台公司、工商企业不得收购、持有转让或交易补充耕地指标。

监督与后评估

项目须通过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实行全程信息报备,各阶段信息于环节结束后一个月内填报。项目竣工验收或稳定利用后须开展后评估,将实际效果与申报设计内容对比分析。省市县三级政府为责任主体,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严纠;发现入库问题可冻结或核减相应补充耕地指标,并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人员依法追责。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吉林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施行前已立项未验收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补充耕地实施管理办法》吉自然资规〔2026〕1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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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补充耕地实施管理办法》吉自然资规〔2026〕1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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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补充耕地实施管理办法》吉自然资规〔2026〕1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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