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7日,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为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制定《陕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陕农发〔2026〕15号。
本细则为陕西省落实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提供操作规范,明确“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的分级鉴定机制,以及“县级核算、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的质量核算链条,将补充耕地从垦造到长期管护的全过程纳入管控,并以是否达标县域占用耕地平均质量等级作为报备管理和后续培肥改良的硬性门槛。
鉴定程序与时限
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由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两部分构成,前者任一指标不合格即不进入等级评价。日常移交每 3 个月一次,年度集中移交面积不超过全年补充耕地的 25%;资料审查 5 个工作日,县级初鉴 30 个工作日、市级鉴定 20 个工作日、省级按不低于 3% 比例抽核。市级按不少于评价单元 15% 的比例开展现场踏勘审核或留样复检。专家从省、市两级专家库随机抽取,同一批补充耕地的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专家须逐级回避。
质量核算与报备管理
县级每年 1 月底前获取上年度占用耕地图斑资料,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类占用与补充耕地质量平均等级核算,市级 15 个工作日审核、省级 20 个工作日复核。用于非农建设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质量须不低于上一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等级;在平均等级核算完成前,沿用前一年度等级作为报备依据。符合条件的耕地经县、市、省三级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门逐级申报复核后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并形成指标,入库信息向社会公开。
培肥改良与再评价
未达县域占用耕地平均质量等级的补充耕地,须落实后续培肥改良责任:项目方式产生的由实施主体负责,其他由县级政府组织落实,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拟报备的非农建设项目须从项目资金中明确一定比例用于培肥改良和管护。培肥改良原则上 5 年内完成,此后按初次鉴定程序重新开展等级评价,市级鉴定意见作为质量核算及是否可纳入非农建设报备的依据。垦造恢复后的耕地通过经济补偿、产业扶持等措施引导持续耕种,符合条件的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