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档信息
Vip.1
名称:2026.04.30-《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桂农厅发〔2026〕42号.pdf

2026年4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桂农厅发〔2026〕42号。

本条例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的配套实施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围绕行政复议的全流程,从申请、受理、审理到决定及监督指导,作出了系统性的细化与规范。本细则明确了行政复议的立法宗旨在于全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并强调加强调解工作与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在制度设计上,本细则细化了行政复议范围,明确了各类申请主体资格与代表制度,规范了申请期限的计算方式与被申请人的认定规则。同时,本细则完善了审理程序,引入提级审理、合并审理机制,强化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功能,并对证据规则、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行政协议及赔偿案件的审理决定类型作出了具体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备的行政复议实施框架。

拓宽申请入口与明确主体资格

本细则对行政复议范围中的“行政协议”等兜底条款进行了列举式细化,使可申请复议的具体情形更加清晰。同时,针对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业主委员会等特殊主体的申请人资格逐一作出规定,并设立了代表人制度与法律援助指引,切实保障各类市场和社会主体在权益受侵害时能够顺畅进入复议渠道。

规范受理审理程序与证据规则

本细则严格界定了受理条件与驳回申请的具体情形,并对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原行政行为后的程序衔接问题作出安排。在审理阶段,明确了书面答复的提交要求、合并审理与提级审理的适用条件,规定调解中的让步不得作为不利证据使用,并对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要求提供而未提供的证据予以排除,兼顾了审理效率与程序公正。

精细化行政复议决定与监督机制

本细则明确了“内容不适当”“未正确适用依据”“程序轻微违法”等变更或撤销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并对行政协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的裁判方式作出分类规定,增强了决定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在监督层面,本细则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通过统计分析、定期检查、制发建议书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强化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推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桂农厅发〔2026〕42号第1页
第 1 页
《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桂农厅发〔2026〕42号第2页
第 2 页
可免费试读【2页/共26页】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