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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2.01-贵州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试行).pdf

2025年12月1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印发《贵州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试行)》黔农发〔2025〕26号。

贵州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试行)围绕“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三级分工,构建覆盖质量鉴定、质量核算、报备管理、培肥改良与再评价的全链条监管框架。细则将补充耕地来源限定为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为辅,明确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严重石漠化土地等禁限区域,并规定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任一指标不合格即终止等级评价。

质量鉴定程序与周期

县级农业农村局承担内业审查、现场踏勘、土壤采样及检测,出具初步意见后报市级全面审核。市级须开展不低于10%的现场复核或留样复检,省级负责抽核与监督。日常移交地块自接收至出具鉴定意见限期50个工作日,年度集中移交限期4个月。鉴定专家从省市两级专家库随机抽取,省级专家须副高以上职称、从业5年以上。

质量核算与占补平衡

县级按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核算占用耕地平均等级,依据鉴定意见核算补充耕地平均等级,经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后用于占补平衡管理。非农建设补充耕地须满足质量不低于上一年度县域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等级、集中连片等条件,方可申报入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入库信息向社会公开。

培肥改良与再评价

补充耕地质量未达县域平均等级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县级政府组织落实土壤改良、地力培肥责任,改良后按原鉴定程序重新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质量核算与非农报备依据。细则同时要求将培肥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对持续耕种主体给予经济补偿与产业扶持,符合条件耕地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贵州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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